如果根据本部分征收的任何无担保税、利息或罚款未在逾期日后的次月最后一天前支付,无担保税册上的税款征收官员可以在寄出 (b) 款所要求的通知后不少于 10 天,在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无需费用,提交一份证明,其中规定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101(a) 意图提交该证明的通知已在证明日期前不少于 10 天,通过挂号信寄送给纳税人,寄至其最后已知地址的事实。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101(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101(b)(a) 款所要求的通知载明以下信息的事实: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101(b)(1) 纳税人的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101(b)(2) 被评估财产的描述。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101(b)(3) 财产的评估价值。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101(b)(4) 在提交证明时未支付的税款、罚款和利息金额将寻求判决的事实。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101(b)(5) 在该判决发出并记录后,额外罚款将继续按法律规定的利率累积,并且任何已缴纳的保证金或执行判决的其他费用将作为附加费用的事实。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101(b)(6) 为记录任何判决留置权的解除,将需要支付《政府法典》第 27361.3 节规定的记录费用的事实。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101(c) 纳税人的姓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101(d) 将要判决的金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101(e) 县在计算和征收税款、罚款和利息方面已遵守本部分所有规定的事实。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101(f) 其中请求对纳税人发出并登记判决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