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0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税款必须使用本章允许的方式来支付。

Section § 2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税款可以使用官方政府货币或美国政府接受用于纳税的任何支付形式来支付。然而,如果财产税款是以硬币支付的,税务征收员有权拒绝接受,这包括与这些税款相关的任何罚款、利息或额外费用。

Section § 2503

Explanation
如果征收了用于特定目的的税款,纳税人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具体资金形式或类型来缴纳。

Section § 25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电子资金转账”。与支票等传统纸质交易不同,它指的是以电子方式转移资金。这可以通过自动取款机、电话、电脑或磁带等设备进行。这个过程涉及指示银行从账户中增加或减少金额。

本分部中使用的“电子资金转账”指任何资金转账,但支票、汇票或类似纸质票据发起的交易除外,该转账通过电子终端、电话设备、计算机或磁带发起,以便命令、指示或授权金融机构贷记或借记账户。

Section § 25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城市或县的税务征收员自行决定,接受电子支付来处理与税收相关的交易,例如税收拍卖或赎回。如果某人在最近的税款分期付款中累计支付了五万美元或更多,税务征收员可以要求其未来的付款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进行电子支付时,纳税人还必须按要求提供任何必要的证明文件。接受电子支付的成本被视为行政费用,除非支付失败,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成本将通过额外费用追回。只有在税务征收员的银行确认支付后,该支付才算正式完成。如果电子支付未被接受,任何相关的记录都将被取消,并且纳税人将收到通知。税务征收员可以对处理失败的交易收取费用,这笔费用可以加到税单中。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03.2(a) 任何市、县或市县的税务征收员可自行决定,接受电子资金转账,用于支付税收拍卖的购买款、任何税款、评估费或赎回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03.2(b) 任何市、县或市县的税务征收员可自行决定,要求任何纳税人,或任何纳税人的支付代理人,如果其在最近两次有担保税册上的常规分期付款或最近一次无担保税册上的一期付款中累计支付了五万美元 ($50,000) 或以上,则后续付款须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进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03.2(c) 任何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进行支付的纳税人或支付代理人,应按税务征收员的要求提供任何证明文件和电子信息。根据本节规定进行的电子资金转账应转入税务征收员指定的银行账户。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03.2(d) 税务征收员因根据本节规定接受电子资金转账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应视为税款征收的行政费用,但如果电子资金转账因任何原因未能完成,则这些费用应按照 (g) 款的规定予以追回。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03.2(e) 电子资金转账的接受应构成税款、评估费或赎回款的支付,自接受之日起生效,但须在转账完成之后。电子资金转账在税务征收员指定的银行接受发起人支付指令中指定的款项后完成。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03.2(f) 如果电子资金转账因任何原因未被接受,则任何官方记录中记载的表明接受该转账的支付记录应予取消,并且该税款或评估费应作为留置权存在,如同未曾尝试支付一样。当取消支付记录时,取消官员应在载有支付记录的记录上登记取消,并立即安排向尝试进行电子资金转账的人发送书面取消通知。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03.2(g) 收到电子资金转账不接受的通知后,税务征收员可向尝试进行电子资金转账的人收取一笔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处理该转账、向该人提供不接受通知以及在税册上进行必要取消的成本。根据本款收取的任何费用金额应由相关市、县或市县的理事机构设定,并可计入税单,以与根据第 2621 节追回的费用相同的方式收取。

Section § 250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本分部中“可转让票据”的定义,即指支票、汇票和汇款单。这些是可兑换特定价值的金融工具。

在本分部中,“可转让票据”指支票、汇票和汇款单。

Section § 2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市或县的税务征收员或司库如何接受可转让票据来支付税款。它还概述了使用“资格证书”来支付财产税或相关费用的规定。此类证书只有在涵盖全额付款或附有足以支付剩余债务的款项时才会被接受。从1978-79财政年度起,逾期后提交的证书将不被接受,除非同时支付了滞纳金。证书在其有效期过后将不被接受。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0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市或县的税务征收员或司库可自行决定接受可转让票据,用于支付任何税款、评估费或赎回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05(b) 县的税务征收员应接受资格证书,用于支付县税单上显示的全部或部分从价财产税、特别评估费或其他费用或使用费。特许市(自行征收财产税)的税务征收员、司库或其他负责征税的官员应接受资格证书,用于支付该市税单上显示的全部或部分从价财产税、特别评估费或其他费用或使用费。部分付款的证书不应被接受,除非附有足以全额支付相应税单分期付款中剩余的从价财产税、特别评估费或其他费用或收费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05(c) 对于1978-79财政年度及以后,除根据(c)款可通过证书支付的金额外,如果资格证书在逾期日期之后提交,税务征收员不应接受其用于支付任何分期付款的全部或部分,除非附有足以全额支付因逾期而产生的任何逾期税款、评估费、成本、罚金、利息、费用或其他收费的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05(d) 在任何情况下,资格证书的接受日期不得晚于其上指定的有效期。

Section § 2506

Explanation
当您使用可转让票据(例如支票)支付税款或其他财务义务时,您的支付被视为在接受之日正式完成,但前提是该票据已实际全额支付。

Section § 2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官员如何处理可转让票据,例如支票。他们有两种选择:可以每天将这些支票存入银行并获得银行本票,或者直接将支票存入县金库。无论哪种方式,这笔钱都将像现金一样用于相同的目的。

接受可转让票据的官员可以每天将其存入银行进行托收,并从银行收到金额等于总存款的银行本票。该银行本票应存入县金库,就像为相同目的收到的现金一样。接受可转让票据的官员可自行选择每天将此类可转让票据存入县金库而非银行;县财务主管应像处理他接受的任何其他可转让票据一样处理此类可转让票据。

Section § 2508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官员存入银行的支票无法兑现,银行会将其退还给存入该支票的官员。如果这笔未支付的支票金额已包含在银行开出的银行本票中,银行可以收回这笔钱。

如果县财务主管必须承担这笔未支付的支票,该支票将退还给官员,以换取现金、另一张支票,或县审计员从最初存款的账户中开出的支付令。

如果任何可转让票据因未支付而被退回至依照本分部的任何要求存入该票据的银行,该银行应将其退还给存入该票据的官员,并且,如果该票据的金额已包含在银行开出的任何银行本票中,则该银行有权获得未支付可转让票据金额的退款。任何因未支付而被县财务主管赎回或冲销的可转让票据,应退还给存入该票据的官员,以换取现金或其他可转让票据,或换取由县审计员从原始存款所在基金中提取的支付令。

Section § 2509

Explanation
如果用于支付税款的支票或其他可转让票据未能兑现,任何显示税款已支付的记录都将被抹去。这意味着该税款仍被视为未支付,并继续对财产构成留置权。接受付款的官员必须做好记录,以便在票据未获支付退回时帮助撤销付款记录。

Section § 2509.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税务征收员向通过支票或其他可转让票据付款但未兑付的人收取费用。该费用涵盖了通知该人、处理退回的付款以及更新税务记录的成本。当地监事会决定费用金额,该金额基于另一项法律规定的审查程序。该费用可以添加到该人的税单中,并像其他与税收相关的成本一样收取。

Section § 2510

Explanation
如果一笔付款被取消,负责的官员必须在付款记录中注明取消,并及时通知尝试付款的人。即使通知发送有误或延迟,这项通知也不会影响任何相关税款、评估或罚款的有效性。

Section § 2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政府在监事会以五分之四多数票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其自己签发的支付令(本质上是欠条)来支付税款。这些支付令必须与所欠税款属于同一财政年度,并且不能超过应缴税款金额。如果支付令已登记,则必须按照登记的顺序进行处理。

经监事会以五分之四多数票通过的决议,任何针对特定财政年度的县级支付令,如果其金额不超过所支付的税款金额,可用于支付由签发该支付令的县征收的同一财政年度的税款。如果已登记,支付令应仅按登记顺序接受。

Section § 25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县政府如何接受信用卡支付财产税。它定义了信用卡、持卡人、发卡机构和汇票购买人等关键术语。县政府可以与发卡机构签订合同来处理这些支付。合同规定了与支付处理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当您使用信用卡支付财产税时,只要交易成功完成,税款就被视为在信用卡被接受之日已支付。但是,如果支付失败或被撤销,则视为从未进行过支付,任何收据都将失效。 县政府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接受信用卡和处理支付失败的成本,这些费用必须经过监事会批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a) 在本节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a)(1) “信用卡”指任何卡片、牌照、优惠券簿或其他信用工具,其存在目的是凭出示不时用于获取金钱、财产、劳务或服务,并以信用方式支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a)(2) “发卡机构”指任何发行信用卡并购买信用卡汇票的人,或就信用卡而言为上述目的的代理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a)(3) “持卡人”指任何获发信用卡的人,或任何已与发卡机构达成协议,支付因向他人发行信用卡而产生的义务的人。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a)(4) “汇票购买人”指任何购买信用卡汇票的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b) 监事会可授权接受信用卡支付财产税。根据前一句的授权后,县应在监事会批准后,与一个或多个发卡机构或汇票购买人签订合同。该合同应规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b)(1) 县、发卡机构和汇票购买人之间关于信用卡汇票的提示、可接受性和支付的各自权利和义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b)(2) 建立合理的支付结算便利方式。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b)(3) 向发卡机构或汇票购买人支付合理的费用或折扣。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b)(4) 合同双方可能同意的、适当包含在信用卡汇票购买合同中的其他事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c) 根据 (b) 款接受信用卡支付,应视为自信用卡被接受之日起税款已支付,前提是信用卡汇票在向发卡机构或汇票购买人适当提示后已获支付。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d) 县可对使用信用卡收取费用,费用金额应足以弥补县根据 (b) 款第 (3) 项支付的费用或折扣,以及县为提供信用支付而发生的所有其他成本。根据本款征收的费用应由监事会批准。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e) 如果任何信用卡汇票在向发卡机构或汇票购买人适当提示后未获支付,或因任何原因被退回到县,则任何已作出的支付记录均应无效。为确认支付而开具的任何收据也应无效。持卡人的义务应继续作为未清偿义务,如同未曾尝试支付一样。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f) 在收到信用卡汇票未支付通知后,税务征收员可向尝试支付的人收取一笔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处理该汇票、向该人提供未支付通知以及在税收账册上进行必要注销的成本。该费用金额应由监事会根据《政府法典》第 54986 节设定,并可添加到税单中,以与根据第 2621 节收回成本相同的方式收取。根据本款征收的费用应由监事会批准。

Section § 2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税务机关如何认定税款的“收到”日期。如果您通过邮件或经批准的递送服务寄送付款,只要在截止日期前寄出并在到期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送达,则以邮戳日期或服务日期为收到日期。如果付款迟到超过30天,税务机关没有义务接受。

如果您通过电子方式(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话)支付,则以您完成交易的日期为收到日期。您需要向税务征收员提供证明,例如确认号。此规定不适用于有其自身特定指南的电子资金转账。

本节还指出,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为赎回欠税违约财产而支付的款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2(a) 如果依法要求在指定日期和时间之前向税务机关支付的款项 (a) 以密封信封形式存入美国邮政,地址正确且已预付所需邮资,或者 (b) 以密封信封或包裹形式交由独立递送服务机构寄送,该机构是美国国税局指定的递送服务机构或已获得税务征收员批准,地址正确且已预付所需费用,且递送不得晚于有效逾期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下午5点,则该款项应被视为在载有该款项的信封上盖有的邮局销戳所示日期,或在附于载有该款项的信封或包裹外部的装箱单或空运单上所示的独立递送服务寄送日期收到,或者,如果税务征收员满意的证据证明邮寄发生在更早的日期,则以邮寄日期为准。如果通过邮件实际收到的付款在法律规定的付款日期和时间之后超过30天收到,税务机关没有义务接受该付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2(b) 如果依法要求在指定日期和时间之前向税务机关支付的款项通过电子支付方式(例如电汇、电话信用卡支付或电子互联网方式)进行,则该款项应被视为在纳税人完成交易的日期收到,前提是该款项是通过税务机关授权的互联网网站或通过税务机关授权的电话号码支付的。纳税人应向税务征收员提供交易完成的证明,形式为确认号或其他令人信服的证据。本款不适用于第2503.1和2503.2节规定的电子资金转账支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2(c) 就适用第3707节(a)款而言,本节不适用于通过邮件、独立递送服务或电子支付方式发送的用于赎回欠税违约财产的款项。

Section § 2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邮寄的税务相关文件,例如申请或退款请求,如何被视为按时提交。如果您以正确的地址和预付邮资邮寄这些文件,它们将被视为在邮戳所示日期(邮局盖在信封上的日期)提交。如果您能证明您更早邮寄了它们,那么更早的日期将被采纳。如果邮戳同时显示日期和时间,文件将被视为在该日期和时间提交。如果邮戳只显示日期,只要该日期在截止日期或之前,文件就被视为按时提交。

如果法律要求在指定日期或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申请、纳税申报表或抵免或退款申请,通过美国邮政寄送给税务机关,且地址正确、邮资已预付,则应视为在信封上盖有的邮局销戳所示日期提交,或者,如果税务征收员满意的证据证明邮寄发生在更早的日期,则视为在该邮寄日期提交。
如果法律要求在指定日期指定时间或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申请、纳税申报表或抵免或退款申请,通过美国邮政寄送,且地址正确、邮资已预付,并且销戳是在邮件投递后盖在信封上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3(a) 如果销戳显示日期和时间,则该申请、纳税申报表或抵免或退款申请应视为在销戳所示日期以及法律为该日期规定的时间提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3(b) 如果销戳仅显示日期,则当销戳所示日期在指定提交日期或之前时,该申请、纳税申报表或抵免或退款申请应视为在指定时间和日期内提交。

Section § 251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阐明了当主计长收到一笔财产税款时会发生什么。首先,税务征收员必须记录该财产的税款已被延期缴纳。如果税款是通过贷款人持有的账户支付的,税务征收员必须将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和已支付的金额告知审计员。然后,地方审计员或司库必须在60天内将主计长支付的等额款项退还给申请人。重要的是,这些程序不要求贷款人改变他们为这类申请人处理税款支付的方式。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4(a) 收到由主计长根据第20602、20630、20639.6或20640.6条规定支付的款项后,应发生以下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4(a)(1) 税务征收员应记录该财产的税款已被延期缴纳的事实。对于有担保税册,此信息可根据第3439条的要求,录入税册中指定用于税款拖欠信息的部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4(a)(2) 对于其财产税由贷款人从《民法典》第2954条所述的托管、信托或其他类型账户中支付的申请人,税务征收员应将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主计长支付给税务征收员的重复金额通知审计员。
县审计员、司库或支付官员应在收到重复付款后的60天内,根据主计长的付款,将该笔款项退还给申请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4(b) 本章所规定的程序不应被解释为要求贷款人改变其为该申请人支付财产税的方式。

Section § 2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当房产税延期缴纳时,县评估员的职责以及留置权通知的影响。评估员必须在房产税延期时保留记录,并包含主计长的识别号。如果在此记录建立后房产所有权发生变更,评估员必须在60天内按照主计长的指导方针通知主计长。 一旦延期缴纳房产税的留置权通知被记录,它就对任何考虑购买、抵押、租赁或在该房产上设定留置权的人起到公开通知的作用。这意味着他们会正式收到关于现有税款延期的警告。

Section § 251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收到房产后没有按要求报告产权变更,税务估价官或审计官必须在房产记录上注明已加收罚款,包括日期和罚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