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支付方式
Section § 2502
Section § 2503.1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电子资金转账”。与支票等传统纸质交易不同,它指的是以电子方式转移资金。这可以通过自动取款机、电话、电脑或磁带等设备进行。这个过程涉及指示银行从账户中增加或减少金额。
Section § 2503.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城市或县的税务征收员自行决定,接受电子支付来处理与税收相关的交易,例如税收拍卖或赎回。如果某人在最近的税款分期付款中累计支付了五万美元或更多,税务征收员可以要求其未来的付款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进行电子支付时,纳税人还必须按要求提供任何必要的证明文件。接受电子支付的成本被视为行政费用,除非支付失败,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成本将通过额外费用追回。只有在税务征收员的银行确认支付后,该支付才算正式完成。如果电子支付未被接受,任何相关的记录都将被取消,并且纳税人将收到通知。税务征收员可以对处理失败的交易收取费用,这笔费用可以加到税单中。
Section § 2505
本法律解释了市或县的税务征收员或司库如何接受可转让票据来支付税款。它还概述了使用“资格证书”来支付财产税或相关费用的规定。此类证书只有在涵盖全额付款或附有足以支付剩余债务的款项时才会被接受。从1978-79财政年度起,逾期后提交的证书将不被接受,除非同时支付了滞纳金。证书在其有效期过后将不被接受。
Section § 2507
这项法律规定了官员如何处理可转让票据,例如支票。他们有两种选择:可以每天将这些支票存入银行并获得银行本票,或者直接将支票存入县金库。无论哪种方式,这笔钱都将像现金一样用于相同的目的。
Section § 2508
如果政府官员存入银行的支票无法兑现,银行会将其退还给存入该支票的官员。如果这笔未支付的支票金额已包含在银行开出的银行本票中,银行可以收回这笔钱。
如果县财务主管必须承担这笔未支付的支票,该支票将退还给官员,以换取现金、另一张支票,或县审计员从最初存款的账户中开出的支付令。
Section § 2509
Section § 2509.1
Section § 2510
Section § 2511
这项法律允许县政府在监事会以五分之四多数票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其自己签发的支付令(本质上是欠条)来支付税款。这些支付令必须与所欠税款属于同一财政年度,并且不能超过应缴税款金额。如果支付令已登记,则必须按照登记的顺序进行处理。
Section § 2511.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县政府如何接受信用卡支付财产税。它定义了信用卡、持卡人、发卡机构和汇票购买人等关键术语。县政府可以与发卡机构签订合同来处理这些支付。合同规定了与支付处理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当您使用信用卡支付财产税时,只要交易成功完成,税款就被视为在信用卡被接受之日已支付。但是,如果支付失败或被撤销,则视为从未进行过支付,任何收据都将失效。 县政府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接受信用卡和处理支付失败的成本,这些费用必须经过监事会批准。
Section § 2512
这项法律解释了税务机关如何认定税款的“收到”日期。如果您通过邮件或经批准的递送服务寄送付款,只要在截止日期前寄出并在到期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送达,则以邮戳日期或服务日期为收到日期。如果付款迟到超过30天,税务机关没有义务接受。
如果您通过电子方式(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话)支付,则以您完成交易的日期为收到日期。您需要向税务征收员提供证明,例如确认号。此规定不适用于有其自身特定指南的电子资金转账。
本节还指出,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为赎回欠税违约财产而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2513
这项法律解释了邮寄的税务相关文件,例如申请或退款请求,如何被视为按时提交。如果您以正确的地址和预付邮资邮寄这些文件,它们将被视为在邮戳所示日期(邮局盖在信封上的日期)提交。如果您能证明您更早邮寄了它们,那么更早的日期将被采纳。如果邮戳同时显示日期和时间,文件将被视为在该日期和时间提交。如果邮戳只显示日期,只要该日期在截止日期或之前,文件就被视为按时提交。
Section § 2514
这项加州法规阐明了当主计长收到一笔财产税款时会发生什么。首先,税务征收员必须记录该财产的税款已被延期缴纳。如果税款是通过贷款人持有的账户支付的,税务征收员必须将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和已支付的金额告知审计员。然后,地方审计员或司库必须在60天内将主计长支付的等额款项退还给申请人。重要的是,这些程序不要求贷款人改变他们为这类申请人处理税款支付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