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拍卖经税契转让财产的购买者,或任何通过其主张权利的其他人,就其从州购买的经税契转让财产提起诉讼以确定不利主张或产权瑕疵的权利
Section § 3950
Section § 3951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涉及诉状中描述土地的诉讼,必须将已知对该土地拥有权益、主张或任何可疑利益的人列为被告。但如果这些利益在税契签发之前就已存在,则特别评估的所有者除外,除非诉讼也质疑他们的利益。此外,如果该土地在1984年9月10日之前出售,州也可以被列为被告。
Section § 3952
Section § 3953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涉及房地产的法律诉状中,除了与特定税种(称为特别评估)相关的未知被告外,所有其他未知被告都应进行概括性描述。该描述应提及他们可能对财产产权、所有权提出的任何主张,或任何影响原告对该财产主张的法律问题。
Section § 3954
Section § 395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涉及特别评估的法律案件中有未知人员,那么某些特定人员也必须被列为被告。这包括特别评估债券上列明的收款人,根据财务官记录所示的特别评估所有人或任何声称拥有所有权的人,以及负责为特别评估的任何未知所有人或权利主张人收取资金的财务官。
Section § 3956
Section § 3957
当传票发出时,它必须包含另一法律条款所要求的具体信息,并且还要描述所涉及的财产以及法律行动的目的。任何未知被告应在传票中与诉状中的称谓完全一致。
Section § 3958
当有人提起诉讼时,他们必须在30天内将法院传票的副本张贴在财产的显眼位置。这确保了相关方知晓法律行动。
Section § 396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诉讼中有任何未知被告,他们必须通过一种称为“公告送达”的程序获得通知。这意味着在报纸或类似媒体上公布诉讼。但是,在此之前,原告必须证明他们已尽力查明这些未知被告的身份,包括任何继承人或遗嘱中指定的人(受遗赠人)。
Section § 3961
这项法律规定,通过公告(而非直接个人送达)被告知法律诉讼的未知被告,享有与被个人送达的被告相同的法律权利。法院案件将像对待其他任何被告一样,对这些未知被告进行审理。如果任何未知被告,无论有任何法律限制,或任何通过他们主张权利的人,对受诉讼影响的财产拥有任何合法权益,他们都将受法院判决的约束,如同他们被亲自点名并送达一样。一旦公告完全发布,送达即被视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