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7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只要本章中使用“税款”一词,它也指评估。简而言之,根据本法律,评估被视为一种税款。

就本章而言,“税款”包括评估。

Section § 3772

Explanation
本法澄清,本章中提及“征税机构”时,它包括作为垦区受托人行事的县财务主管。此外,征税机构的“管理机构”也包括该县财务主管,但前提是他们经该区理事会批准行事。

Section § 3772.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低收入人士”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特定条款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或家庭。此处描述的“非营利组织”是指旨在获取住房进行翻修并出售或出租给低收入个人,或购买土地用于为相同目的建造房屋的组织。“翻修”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另一条款的规定,修复不合标准的建筑物,使其达到适当的标准。
为本章之目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772.5(a) “低收入人士”指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士及家庭,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的定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772.5(b) “非营利组织”指根据《公司法典》第1编第2部第2章(自第5110条起)成立的非营利组织,旨在获取以下任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772.5(b)(1) 单户或多户住宅,用于翻修并出售或出租给低收入人士,或用于服务低收入人士的其他用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772.5(b)(2) 空置土地,用于建造住宅并随后出售或出租给低收入人士,用于服务低收入人士的其他用途,或将该空置土地用于公共用途。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772.5(c) “翻修”指对不合标准建筑物进行的维修和改进,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20.3条的定义,旨在使其成为非不合标准建筑物。

Section § 37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财产因未缴税款而面临出售时,市或任何其他由县管理其征税职责的征税实体,拥有与因未缴税款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征税机构相同的权利。

Section § 37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因所有者未缴纳税款而被转让给州政府的财产,州政府享有与征税机构相同的权利。

Section § 37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当县或州购买财产时,其费用必须通过一项协议来确定,该协议涉及县监事会、州审计长以及财产所在地的市政府。商定的价格随后支付给县税务官进行分配。

Section § 37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财产有未结清的税收凭证,则不能将其出售或转让给征税机构,除非该机构首先向税收凭证持有人支付所需金额。该款项必须存入由税务征收员管理的特定基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