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章而言,“税款”包括评估。
授予国家、县或公共机构的契约一般规定
Section § 3772
本法澄清,本章中提及“征税机构”时,它包括作为垦区受托人行事的县财务主管。此外,征税机构的“管理机构”也包括该县财务主管,但前提是他们经该区理事会批准行事。
征税机构 县财务主管 受托人
Section § 3772.5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低收入人士”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特定条款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或家庭。此处描述的“非营利组织”是指旨在获取住房进行翻修并出售或出租给低收入个人,或购买土地用于为相同目的建造房屋的组织。“翻修”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另一条款的规定,修复不合标准的建筑物,使其达到适当的标准。
为本章之目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772.5(a) “低收入人士”指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士及家庭,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的定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772.5(b) “非营利组织”指根据《公司法典》第1编第2部第2章(自第5110条起)成立的非营利组织,旨在获取以下任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772.5(b)(1) 单户或多户住宅,用于翻修并出售或出租给低收入人士,或用于服务低收入人士的其他用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772.5(b)(2) 空置土地,用于建造住宅并随后出售或出租给低收入人士,用于服务低收入人士的其他用途,或将该空置土地用于公共用途。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772.5(c) “翻修”指对不合标准建筑物进行的维修和改进,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20.3条的定义,旨在使其成为非不合标准建筑物。
低收入人士 非营利组织 单户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