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2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税务征收员出售拖欠税款的财产的税收凭证。这些销售可以在财产被宣布违约后开始,并且可以包括当前以及以前年度尚未出售的税款。

Section § 4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税务征收员收到出售税收凭证所得的款项时,这笔款项被视为已收到该凭证中列明的到期税款和评估费。如果有多余的款项,则用于支付相关条款中列出的任何滞纳金。然而,这并不解除任何现有的留置权,也不取消任何未缴税款、评估费或相关费用和罚金。

为第八部分第1A章(自第4653条起)和第3章(自第4701条起)之目的,税务征收员收到税收凭证出售所得款项,应被视为税务征收员收到了该税收凭证中列明的到期未缴税款和评估费,并且,如果超出该金额,则视为收到了第2617、2618、2704、2705、2759、2760、2761或2762条规定的相关滞纳金。本部分的规定不应被解释为解除任何税收留置权,或免除任何未缴税款或评估费、费用、罚金、成本或其他相关款项。

Section § 4523

Explanation

税务凭证出售后,所得款项将进行分配。首先,至少3%的款项会存入一个名为“税务凭证赎回基金”的专项基金。除非该基金已持有所有有效税务凭证相关当前税款总额的3%或更多,否则这笔钱将以不同的方式使用。

税务凭证赎回基金中的任何款项都将在县财务主管的指导下进行投资,所产生的任何利息都归县所有。剩余的销售所得款项将像常规税款征收一样进行分配。但如果一个县采用不同的财产税处理方法,剩余的款项将存入县普通基金。

税务凭证出售所得款项应按以下方式使用: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3(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3(a)(1) 存入税务凭证赎回基金,金额至少为该销售所得款项的3%。但是,如果税务凭证赎回基金的金额等于或大于所有未偿税务凭证项下已分配的当时现行税款和评估款总额的3%,则该所得款项应按(b)款规定使用。根据本款存入的金额应替代根据第八部分第3章(自第4701条起)另行要求的任何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3(a)(2) 存入税务凭证赎回基金的任何金额应根据法律规定,在县财务主管的指示下进行投资。税务凭证赎回基金产生的所有利息应支付给县。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3(b) 所得款项的余额应按以下方式使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3(b)(1) 除(2)款另有规定外,余额应以与收取税款和评估款以及相关费用、规费、罚款和其他款项相同的方式进行分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3(b)(2) 对于已根据第一部分第八部分第3章(自第4701条起)选择财产税征收分配替代程序的县,余额应分配给县普通基金。

Section § 45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税务征收员应如何处理与税款凭证相关的付款。当税款凭证中列出的所有税款、评估费和罚款全部付清后,税务征收员会将这笔款项支付给凭证持有人并注销该凭证。如果只收到部分付款,例如分期付款,这笔款项仍会支付给凭证持有人,并且凭证记录会更新以反映该付款。

任何收到的款项首先用于偿还最旧的未清偿凭证。即使进行了部分付款,如果任何凭证未完全付清,该财产仍将被视为拖欠。部分付款首先用于支付月度罚款或(如果属于分期付款计划)利息。本规定优先于其他可能存在冲突的法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4(a) 税务征收员收到税款凭证所载的全部税款、评估费和指定罚款后,应将该款项支付给税款凭证持有人,注销该税款凭证,并在税款凭证记录中,在税款凭证出售记录的对应位置,登记注销事实。税务征收员应从其收到的该等税款、评估费和指定罚款中支付款项,无论该等款项是税务征收员通过支付该等款项、根据第7部分(自第4101条起)赎回、根据第6部分第2章(自第3436条起)出售地块,还是通过其他方式收到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4(b) 如果根据第2636、2708、2772或4143条规定或其他方式,税务征收员仅收到税款凭证所载的税款、评估费和指定罚款(或在分期赎回计划情况下的利息)的分期付款或部分款项,税务征收员应将该款项支付给税款凭证持有人,并对税款凭证和税款凭证记录中列明的款项进行相应调整。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4(c) 如果根据第5部分第3章(自第2801条起)或第7部分第2章(自第4131条起)规定,税款凭证中指定地块的税款评估部分已支付或赎回,税务征收员应将与税款凭证项下指定款项相关的支付部分支付给税款凭证持有人,并相应调整税款凭证和税款凭证记录中的信息。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4(d) 任何收到的款项应首先用于支付最旧的未清偿凭证。对于该财产上任何未赎回的凭证,纳税人仍应被视为拖欠。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4(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与税款凭证相关的部分付款,包括分期赎回计划的年度付款,应首先用于支付月度罚款(或在分期赎回计划情况下的利息)金额。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4(f) 尽管第8部分第1C章(自第4656条起)或第1.3章(自第4671条起)的任何其他规定或本法典的任何其他相反规定,本条均适用。

Section § 4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征收员停止征收由持有税收凭证的人正在征收的逾期房产税。税务征收员可以通过取消该凭证,并从一个名为“税收凭证赎回基金”的特定基金中支付所欠款项来做到这一点。这项决定完全由税务征收员自行决定。

Section § 4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税务证书不应被视为在与该证书相关的不动产所在的县内拥有官方所在地或属地。换句话说,税务证书不与该县的任何物理位置绑定。

Section § 45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发生时,税务征收员应如何处理向税收凭证持有人支付款项的问题。这些情况包括原始税款已支付或取消、留置权被解除,或财产已转让给税务机构。如果满足任何这些条件,税务征收员必须通知凭证持有人。如果滞纳金被取消,持有人可以选择获得购买价格加利息的退款,或部分退款。此外,如果签发了赎回凭证但所有应付款项未支付,税务征收员必须使用税收凭证赎回基金支付未付款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7(a) 税务征收员应从税收凭证赎回基金中存入的款项中,向税收凭证持有人支付等于税收凭证购买价格的金额,连同其利息,利率应等于县在同一财政年度内向纳税人支付任何退款所必须支付的利率,该利率应适用于自税收凭证出售之日起就该凭证支付的所有款项,并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取消该税收凭证: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7(a)(1) 税收凭证所指定的税款和评估费已在税收凭证出售之前支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7(a)(2) 税收凭证出售后,税收凭证所指定的税款和评估费因除支付税款和评估费以外的任何原因被取消。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7(a)(3) 税收凭证中指定的土地上的留置权被解除,除非根据第2195条或第4105.2条,或根据联邦破产法院的命令,且在税收凭证持有人收到根据该税收凭证应付的所有款项之前。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7(a)(4) 税收凭证中指定的土地根据第6部分第8章(自第3771条开始)转让给税务机构。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7(a)(5) 应税收凭证持有人的请求,当就税收凭证中指定的土地发生违反第3441条的情况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7(b) 在得知(a)款所述的任何情况后,税务征收员应立即书面通知相关税收凭证的持有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7(c) 如果税收凭证所指定的滞纳金根据第2610.5条或第4985.2条,或因除全额支付滞纳金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被取消,则,经税收凭证持有人选择,税务征收员应从税收凭证赎回基金中存入的款项中,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7(c)(1) 向税收凭证持有人支付等于税收凭证购买价格的金额,连同其利息,利率应等于县在同一财政年度内向纳税人支付任何退款所必须支付的利率,该利率应适用于自税收凭证出售之日起就该凭证支付的所有款项,并取消该税收凭证。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7(c)(2) 向税收凭证持有人支付等于税收凭证购买价格与税收凭证所指定的税款和评估费总额之差的金额,连同该金额的利息,利率应等于县在同一财政年度内向纳税人支付任何退款所必须支付的利率,该利率应适用于自税收凭证出售之日起就该凭证支付的所有款项,并相应调整税收凭证和税收凭证记录中包含的信息。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7(d) 如果就税收凭证中指定的土地根据第4105.2条签发了赎回凭证,且根据该税收凭证指定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4103条应付的款项,未支付给税收凭证持有人,税务征收员应立即从税收凭证赎回基金中存入的款项中,向税收凭证持有人支付任何如此指定但未支付的款项。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7(e) 税务征收员可以使用税收凭证赎回基金中存入的款项,用于支付根据第3729、3731、4920和5103条允许的款项。

Section § 45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出售税收凭证的规则。税收征收员可以通过拍卖或议价销售等不同方式出售这些凭证,但除非有例外情况,售价必须至少覆盖所欠税款。在出售前,税收征收员必须确定销售规模、包含哪些地块、设定并公布必要的费用和规则,并应要求分享这些信息。

对于未正确列出、政府所有、税款低于100美元、存在污染问题或涉及破产或征用的地块,不能出售税收凭证。然而,在特定条件下,这些凭证可以打折出售。

如果某个地块已经存在税收凭证,则现有持有人有优先权购买该地块任何新的逾期税款凭证。此优惠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有效,并且他们在六个月内享有优先权。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8(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8(a)(1) 税收征收员可以以任何形式的公开或私人销售方式出售税收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议价销售或批量销售。除(c)款另有规定外,税收凭证的售价不得低于由此转让的税款和评估费总额。在出售任何税收凭证之前,税收征收员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8(a)(1)(A) 确定发售规模和拟纳入销售的地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8(a)(1)(B) 确定进行销售和维护充分的税收凭证记录所需的费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8(a)(1)(C) 制定对任何税收凭证进行报价的规则和程序。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8(a)(1)(D) 公布本款所述的决定、费用、规则和程序。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8(a)(1)(E) 应任何人的请求,提供这些决定、费用、规则和程序。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8(a)(2) 税收征收员有权根据(1)款所述的决定、费用、规则和程序,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8(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税收征收员不得出售税收凭证: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8(b)(1) 该地块未列入有担保税收登记册或补充登记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8(b)(2) 该地块为政府机构所有。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8(b)(3) 由此转让的税款和评估费总额少于一百美元($100),除非该地块包含在批量销售中。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8(b)(4) 该地块有关于污染或沾染的已记录的公共通知,且污染或沾染程度对公共健康构成担忧或环境危害。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8(b)(5) 在出售税收凭证之前,该地块曾是联邦破产法院诉讼程序的对象。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8(b)(6) 在出售税收凭证之前,该地块曾是任何征用程序的对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8(c) 尽管有(a)款和(b)款的规定,税收征收员可以按照其公布的决定、费用、规则和程序,以折扣价出售或转售(b)款(3)、(4)、(5)和(6)项所述地块的税收凭证,任何受《海员和士兵救济法》约束的凭证,以及第4527条(a)款(5)项所述地块的税收凭证。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28(d) 如果根据第4521条的规定,税收征收员需要出售一份税收凭证,而该地块已存在一份用于转让前一年税款和评估费的未清税收凭证,则在第4521条规定的日期起六个月内,税收征收员应向该未清税收凭证的持有人出售该税收凭证。税收征收员应通过挂号信通知未清税收凭证的持有人,告知其因违约需要就同一地块签发额外税收凭证,以及该税收凭证持有人有权在收到此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与未清凭证相同的条款购买该额外凭证。此外,未清税收凭证的持有人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以最高出价购买同一地块的税收凭证,直至该地块的所有税收凭证被赎回或取消。在六个月期间内,经最新签发的未清税收凭证持有人选择,税收征收员应以与该未清税收凭证相同的条款向其出售该税收凭证。

Section § 45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税务征收员保存一份关于所有已售出的税务凭证的详细记录。这份记录应包含出售日期、财产描述、购买者姓名、购买价格以及收到的任何款项等详细信息。它还应显示这些款项是如何用于缴纳税款、评估费和罚款的。

税务征收员应制作并保存税务凭证记录,该记录应列出所有已售出的税务凭证,显示出售日期、地块描述、购买者(或其继承人)的姓名、购买价格、持有人收到的任何款项金额,以及这些款项如何用于缴纳税款、评估费和指定的罚款。

Section § 45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税务凭证(即欠税证明)如何从一个人转让给另一个人。如果凭证是实物文件,税务征收员必须进行背书,这意味着他们批准了转让。如果凭证是电子记录,则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转让。作为转让过程的一部分,税务征收员会用新持有人的姓名更新凭证。背书和记录更新可作为税务凭证所有权已变更的证明。

任何税务凭证在被注销之前,可随时通过税务征收员的背书进行转让,如果该税务凭证以实物形式持有;或者通过电子转让进行,如果该税务凭证以账面形式持有。税务征收员应修改税务凭证以注明新持有人。税务征收员对税务凭证的官方背书,连同日期及其在税务凭证记录上的登记,以及注明新持有人的批注,应作为税务凭证转让的充分证据。

Section § 4531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的税务凭证遗失或损毁了,您可以向税务征收员申请补办一份新的。您需要提供一份书面声明,即宣誓书,确认您是该凭证的所有人,并说明原始凭证是如何遗失或损毁的。您还需要支付一笔补办费用。

完成这些手续后,税务征收员会给您补发一份新的税务凭证,上面会清楚地标明是“补发件”。他们还会在记录中注明凭证的遗失或损毁情况以及补发凭证的事实。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31(a) 税务凭证持有人如果原始凭证遗失或损毁,可以向税务征收员申请补发凭证。税务凭证持有人应向税务征收员提交一份宣誓书,声明宣誓人是该税务凭证的所有人,且该税务凭证已遗失或损毁。税务凭证持有人应支付一笔由税务征收员确定的费用,用于补发该税务凭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31(b) 税务征收员应补发一份税务凭证,并应在该税务凭证上清晰地标记或盖章注明“补发”,并将补发的事实记录在税务凭证记录中,与遗失或损毁的税务凭证所对应的销售记录相对。无论是否补发凭证,他或她都应在同一位置记录声称的遗失或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