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凭证税务凭证的出售
Section § 4522
这项法律规定,当税务征收员收到出售税收凭证所得的款项时,这笔款项被视为已收到该凭证中列明的到期税款和评估费。如果有多余的款项,则用于支付相关条款中列出的任何滞纳金。然而,这并不解除任何现有的留置权,也不取消任何未缴税款、评估费或相关费用和罚金。
Section § 4523
税务凭证出售后,所得款项将进行分配。首先,至少3%的款项会存入一个名为“税务凭证赎回基金”的专项基金。除非该基金已持有所有有效税务凭证相关当前税款总额的3%或更多,否则这笔钱将以不同的方式使用。
税务凭证赎回基金中的任何款项都将在县财务主管的指导下进行投资,所产生的任何利息都归县所有。剩余的销售所得款项将像常规税款征收一样进行分配。但如果一个县采用不同的财产税处理方法,剩余的款项将存入县普通基金。
Section § 4524
这项法律解释了税务征收员应如何处理与税款凭证相关的付款。当税款凭证中列出的所有税款、评估费和罚款全部付清后,税务征收员会将这笔款项支付给凭证持有人并注销该凭证。如果只收到部分付款,例如分期付款,这笔款项仍会支付给凭证持有人,并且凭证记录会更新以反映该付款。
任何收到的款项首先用于偿还最旧的未清偿凭证。即使进行了部分付款,如果任何凭证未完全付清,该财产仍将被视为拖欠。部分付款首先用于支付月度罚款或(如果属于分期付款计划)利息。本规定优先于其他可能存在冲突的法律。
Section § 4525
Section § 4527
本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发生时,税务征收员应如何处理向税收凭证持有人支付款项的问题。这些情况包括原始税款已支付或取消、留置权被解除,或财产已转让给税务机构。如果满足任何这些条件,税务征收员必须通知凭证持有人。如果滞纳金被取消,持有人可以选择获得购买价格加利息的退款,或部分退款。此外,如果签发了赎回凭证但所有应付款项未支付,税务征收员必须使用税收凭证赎回基金支付未付款项。
Section § 4528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出售税收凭证的规则。税收征收员可以通过拍卖或议价销售等不同方式出售这些凭证,但除非有例外情况,售价必须至少覆盖所欠税款。在出售前,税收征收员必须确定销售规模、包含哪些地块、设定并公布必要的费用和规则,并应要求分享这些信息。
对于未正确列出、政府所有、税款低于100美元、存在污染问题或涉及破产或征用的地块,不能出售税收凭证。然而,在特定条件下,这些凭证可以打折出售。
如果某个地块已经存在税收凭证,则现有持有人有优先权购买该地块任何新的逾期税款凭证。此优惠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有效,并且他们在六个月内享有优先权。
Section § 4529
这项法律要求税务征收员保存一份关于所有已售出的税务凭证的详细记录。这份记录应包含出售日期、财产描述、购买者姓名、购买价格以及收到的任何款项等详细信息。它还应显示这些款项是如何用于缴纳税款、评估费和罚款的。
Section § 4530
这项法律解释了税务凭证(即欠税证明)如何从一个人转让给另一个人。如果凭证是实物文件,税务征收员必须进行背书,这意味着他们批准了转让。如果凭证是电子记录,则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转让。作为转让过程的一部分,税务征收员会用新持有人的姓名更新凭证。背书和记录更新可作为税务凭证所有权已变更的证明。
Section § 4531
如果您持有的税务凭证遗失或损毁了,您可以向税务征收员申请补办一份新的。您需要提供一份书面声明,即宣誓书,确认您是该凭证的所有人,并说明原始凭证是如何遗失或损毁的。您还需要支付一笔补办费用。
完成这些手续后,税务征收员会给您补发一份新的税务凭证,上面会清楚地标明是“补发件”。他们还会在记录中注明凭证的遗失或损毁情况以及补发凭证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