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1(a) 对根据第5096.7条退还的任何款项,或因任何原因退还给纳税人的款项,当该利息达到十美元($10)或以上时,应按每年3%或县级资金池分配利率(以较高者为准)支付利息。但是,如果纳税人已收到第2635条要求的通知,且未在该通知寄出后30天内申请退款,则根据本条规定不支付利息。就本条而言,“县级资金池分配利率”是指截至审计员计算退款日期前一个财政年度的6月30日,县财务主管持有的所有账户中闲置资金总额所赚取的年化利率,扣除县财务主管就该款项产生的行政成本后。每个财政年度,县财务主管应不迟于该财政年度结束后的90天,告知主计长县级资金池分配利率以及计算该利率所依据的计算方法。按照本款在2009年1月1日之前规定利率支付的任何退款利息,应被视为正确。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1(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1(b)(a)款规定的利率不适用于在1993年3月1日之前到期应付的税款退款利息。合格税款退款的利息应按本条在1993年1月1日之前规定的利率支付。本条所称“合格税款”是指在1993年3月1日之前到期应付,且截至1995年4月6日尚未退还的税款。本款不应被解释为影响在1993年3月1日之前到期应付,且截至1995年4月6日已退还的税款退款所支付的利息。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1(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1(c)(1) 当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时,利息计算期应从税款支付之日开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1(c)(1)(A) 及时提交了评估减免申请,无论退款最终是由于法院的判决或命令、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的命令,还是评估员对评估名册的更正所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1(c)(1)(B) 退款是根据名册更正进行的,该更正源于评估员或地方评估上诉委员会对基准年价值的确定或调整。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1(c)(1)(C) 退款是根据第4831条或第4876条对评估名册进行更正所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1(c)(2) 公共机构通过征用权取得的财产的税款退款利息,应从契约登记之日起计算。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1(c)(3)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利息计算期应从提交退款申请之日或支付税款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开始。但是,如果根据第69、69.3或170条给予财产税减免,对由此产生的任何税款退款不支付利息,前提是该税款退款在县评估员将减免授权发送给县审计员后120天内支付。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1(d) 除(h)款另有规定外,利息计算应在退款支付邮寄或亲自送达之日起30天内终止。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1(e) 所收取的利息应按县审计员的决定分配给相应的资金。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1(f) 1996年第801章第4节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1997年1月1日之后进行的所有退款。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1(g) 凡有退款到期且根据本章要求提交退款申请时,县审计员可以向纳税人发送退款通知,除非纳税人已根据第5097条(b)款提交了退款申请。如果发送通知,该通知应邮寄至纳税人最后所知的地址,并应说明多付的金额以及可以根据本章提交退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