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部分中,“税款”包括与县税同时并以相同方式征收的评估费。
更正、取消和退款总则
Section § 4804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通过一项决议,授权某些县官员执行通常由监事会处理的任务,只要这些任务不是宪法强制监事会执行的。通过这项决议,监事会可以将这些职责委托给县官员或委员会。决议还详细说明了可以委托哪些具体任务,规定了如何管理这些任务的规则,并要求县审计长记录所有根据此委托采取的行动。此外,监事会可以选择审查或接收关于被授权人所执行行动的定期报告。
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以通过决议,授权县行政长官、县法律顾问、县审计长、任何其他县官员,或指定的一组县官员作为委员会,代表其执行本部分规定或授权由监事会执行的任何行为,如果该行为并非宪法强制监事会执行的。
该决议可应县法律顾问的请求,规定免除在本条规定下执行的任何行为中县法律顾问书面同意的要求。
该决议应列举授权适用的条款或分款,或条款或分款的特定部分,并应明确关于根据该授权执行的任何行为的行政规则和程序。
该决议应要求县审计长记录根据该授权执行的每一项行为。
该决议可规定由监事会审查根据该授权执行的任何行为,或向监事会提交关于根据该授权执行的任何或所有行为的定期报告,或两者兼有。
县监事 决议授权 职责委托
Section § 4806
如果一个人自愿缴纳了1939年1月1日之前错误征收的税款,并且这些税款已被用于减少未来的税收或用于公共目的,那么他们不能获得退款,也不能继续任何法律行动来追回这些税款。仅仅在缴纳税款时提出抗议,并不能使该付款成为非自愿付款。
自愿纳税 禁止退税 错误征税
Section § 4807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通过禁令或强制令等法律手段来阻止地方政府或其官员征收财产税。但是,如果财产税是在破产程序中征收的,那么县可以要求合理的律师费。
任何法院的任何诉讼、行动或程序中,均不得发出任何禁令、强制令或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程序,以阻止或禁止针对任何县、市或区或其任何官员征收拟征收的财产税。在根据破产程序征收税款的情况下,县可以要求合理的律师费。
财产税征收 禁令 强制令
Section § 4808
这项法律允许纳税人在收到逾期房产税账单后 (30) 天内,如果认为当地房产税的评估或征收方式不合法或违反宪法,可以向房产所在县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其无效。
如果投诉涉及房产估价方法,则必须起诉县估价官。如果问题是税率,则应起诉县审计长兼主计官。如果问题涉及州平衡委员会的规定,该委员会也可以被起诉。
这项法律不允许在等待法院判决期间停止缴纳税款,所有常规的税收规定仍然适用。只有当问题是由于在纳税人提起诉讼前不到一年生效的法规或法律变更直接引起时,才能采取此行动。
法院诉讼的程序与获得强制令(一种法院命令,用于强制执行或纠正某项行动)的程序类似。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与此相反,任何纳税人均可在房产税账单或其任何分期付款的逾期日后不迟于 (30) 天内,向房产所在县的高等法院寻求宣告性救济,声称当地评估的房产税已被非法或违宪地评估或征收,或将如此评估或征收。
任何声称估价方法非法或违宪或类似事项的诉讼,应将房产所在县的估价官列为被诉人。声称税率违宪或非法的诉讼,应将该县的审计长兼主计官列为被诉人。如果诉讼涉及州平衡委员会通过的规则或条例的有效性,则该委员会应被列为被诉人。根据本节授予的救济应仅限于宣告所评估或征收的税款或将要评估或征收的税款是违宪的或在其他方面是法律上无效的。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允许纳税人在法院判决前推迟支付房产税。本部的所有评估和征收规定应继续适用于受本节影响的房产。
本节仅适用于所声称的非法或违宪评估或征收是由于行政法规或成文法或宪法发生变更而直接导致的,且该变更在纳税人提起诉讼之日前不超过 (12) 个月生效的情况。
根据本节获得宣告性救济判决的程序应与获得强制令的程序相同。
房产税争议 宣告性救济 非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