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豁免财产税的取消
Section § 5081
本节定义了“豁免财产”的含义。它包括美国或各公共实体(如县、市和学区)取得的财产,这些财产根据各自的法律免于征税。
Section § 5082
本节解释了“分摊日期”一词在特定法律目的下的含义。它被定义为以下事件中最早发生的一个:财产转让或征用案件的最终裁决正式记录的日期,取得方实际控制财产的日期,或者取得方通过法律命令或声明获授权控制财产的日期。
Section § 5082.1
本法律条款要求所有公共实体在取得财产时遵循一套程序。他们必须:1) 向地方估价师和审计员提供一份财产取得文件的副本;2) 在该文件上注明分摊日期;3) 请求审计员取消分摊日期后财政年度剩余部分的任何税款;以及 4) 提供所取得财产的地图。
Section § 5083
当豁免某些税款的财产通过协商购买或被政府征用时,该财产上的任何税收留置权会自动解除。相反,这些留置权会转移到购买该财产所得的款项或财产补偿金上。
Section § 508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购买了免税财产,他们不能取消附着在该财产上的任何未缴税款或往年罚款。
这些未偿债务必须在托管结束时结清,或从征用案件中获得的补偿金中支付;如果未支付,它们将被转为非担保状态。这些债务可以从出售财产的人那里收取,也可以从购买该财产的公共实体那里收取。
Section § 5085
Section § 5086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财政年度内取得免税财产时,财产税如何处理。如果财产是通过协商购买、作为赠与、继承获得,或通过征用权取得,税款必须分两部分处理。首先,在财产易手之前的那段时间的税款必须从托管账户中支付,或从征用权补偿中支付。变更后,财政年度剩余时间的任何税款或罚款都将被取消,原所有者和新的公共实体都无需支付。如果税款金额未知,县审计员将根据上一年度的税款进行计算,这笔金额必须支付给税务征收员。
Section § 5086.2
如果税款被取消并因此产生退款,审计员必须要么直接退款给纳税人,要么书面告知纳税人如何根据第5097条获取退款。此通知必须明确说明纳税人有权获得退款,并且需要在通知日期起60天内提交退款申请。
即使第5097条有其他规定,如果退款申请在通知发出后60天内提交,仍将被视为及时提交。
Section § 5087
Section § 5089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决定,如果一个财政年度内未缴税款、罚款和费用少于20美元,这些金额可以被取消,而不是被转入非担保税款登记册。
Section § 5090
Section § 5091
如果政府实体计划为公共项目征收财产,并且该财产将因此免除财产税,它必须通知县估价员、县税收员以及参与税收评估的相关公共实体。该通知应在项目预算资金被考虑后尽快发出。
通知应包括项目规模的详细信息,以及所有必要的财产购买或协议何时完成。然而,这项规定不产生新的法律权利,也不影响通过购买或征用(强制征收)进行的财产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