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8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豁免财产”的含义。它包括美国或各公共实体(如县、市和学区)取得的财产,这些财产根据各自的法律免于征税。

在本条中,“豁免财产”指: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81(a) 美国取得的、根据美国法律免于征税的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81(b) 州或县、市、学区或其他公共实体取得的、根据州法律免于征税的财产。

Section § 508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分摊日期”一词在特定法律目的下的含义。它被定义为以下事件中最早发生的一个:财产转让或征用案件的最终裁决正式记录的日期,取得方实际控制财产的日期,或者取得方通过法律命令或声明获授权控制财产的日期。

就本条而言,“分摊日期”是以下时间中最早者: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82(a) 向取得实体转让或最终征用令记录的日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82(b) 取得实体实际占有的日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82(c) 取得实体根据占有令或征收声明获授权占有的日期或其后日期。

Section § 508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所有公共实体在取得财产时遵循一套程序。他们必须:1) 向地方估价师和审计员提供一份财产取得文件的副本;2) 在该文件上注明分摊日期;3) 请求审计员取消分摊日期后财政年度剩余部分的任何税款;以及 4) 提供所取得财产的地图。

每一个公共实体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82.1(a) 向地方估价师和审计员提供一份证明该实体取得财产的文件副本。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82.1(b) 在(a)款所述文件中注明分摊日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82.1(c) 请求审计员取消分摊日期后财政年度剩余部分的税款。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82.1(d) 提供所取得财产的地图。

Section § 5083

Explanation

当豁免某些税款的财产通过协商购买或被政府征用时,该财产上的任何税收留置权会自动解除。相反,这些留置权会转移到购买该财产所得的款项或财产补偿金上。

如果豁免财产通过协商购买或征用权取得,则该财产上因从价税产生的任何留置权在财产取得时依法消灭,并且该留置权立即转移并附着于构成购买价格或裁决金的收益。

Section § 50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购买了免税财产,他们不能取消附着在该财产上的任何未缴税款或往年罚款。

这些未偿债务必须在托管结束时结清,或从征用案件中获得的补偿金中支付;如果未支付,它们将被转为非担保状态。这些债务可以从出售财产的人那里收取,也可以从购买该财产的公共实体那里收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84(a) 不得取消免税财产在取得时构成留置权的任何未缴税款或针对以前纳税年度征收的任何罚款或费用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84(b) 此类未缴税款、罚款和费用应在托管结束时通过托管支付,或从征用补偿金中支付;如果因任何原因未支付,则应根据第5090条转入非担保税款清单,并可从财产的原所有者或取得该财产的公共实体处收取。

Section § 508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税款确定日期之后但在新财政年度开始之前,通过协商、作为礼物、通过继承或通过征用方式购买或取得了一处免税财产,那么那个即将到来的财政年度的税款将被取消。无论是原所有者还是取得该财产的公共实体都不必支付这些税款。

Section § 50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财政年度内取得免税财产时,财产税如何处理。如果财产是通过协商购买、作为赠与、继承获得,或通过征用权取得,税款必须分两部分处理。首先,在财产易手之前的那段时间的税款必须从托管账户中支付,或从征用权补偿中支付。变更后,财政年度剩余时间的任何税款或罚款都将被取消,原所有者和新的公共实体都无需支付。如果税款金额未知,县审计员将根据上一年度的税款进行计算,这笔金额必须支付给税务征收员。

如果在当前税款对财产构成留置权的财政年度开始后,通过协商购买、赠与、遗赠或征用权取得免税财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86(a) 当前税款以及任何罚款和费用中,可分配给在分配日期前一天结束的财政年度部分,应在托管结束时通过托管支付,或从征用权裁决中支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86(b) 当前税款以及任何罚款和费用中,可分配给在分配日期开始的财政年度部分,应予取消,且无论是从取得财产的原所有人还是从取得财产的公共实体,均不可征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86(c) 如果税款或特别评估留置权的金额未知,则归属于在分配日期前一天结束的财政年度期间的当前税款部分,应由审计员根据上一年度的税款按比例确定,并应支付给税务征收员。审计员应相应调整评估名册和税费。

Section § 508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审计员必须在通知中指定的日期取消税款,具体细节由第5082.1节规定。

Section § 5086.2

Explanation

如果税款被取消并因此产生退款,审计员必须要么直接退款给纳税人,要么书面告知纳税人如何根据第5097条获取退款。此通知必须明确说明纳税人有权获得退款,并且需要在通知日期起60天内提交退款申请。

即使第5097条有其他规定,如果退款申请在通知发出后60天内提交,仍将被视为及时提交。

如果根据本条取消税款将导致退款,审计员应将退款处理给纳税人,或书面通知纳税人根据第5097条获取退款的要求。该通知应说明纳税人有权获得退款,并且应根据第5097条,在通知日期起60天内提交退款申请。
尽管有第5097条的规定,如果在通知日期起60天内提交退款申请,该申请应被视为及时提交。

Section § 50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决定,与房产相关的某些未缴税款、罚金和费用,在房产交易完成时不必通过资金托管支付。相反,这些款项可以转入一份不与具体房产挂钩的债务清单,即所谓的“非担保税款清单”,并可以从原房主那里征收。

Section § 50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财产因第 3691 条所述的未缴税款而将被出售,则任何未缴税款、罚款或费用都不能转入非担保税款清单。

Section § 50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决定,如果一个财政年度内未缴税款、罚款和费用少于20美元,这些金额可以被取消,而不是被转入非担保税款登记册。

县监事会可以规定,如果根据本条规定应转入非担保税款登记册的未缴税款、罚款和费用金额,在某一财政年度内少于二十美元 ($20),则该未缴税款、罚款和费用应予取消,而非转入非担保税款登记册。

Section § 5090

Explanation
如果房产税、罚款和费用在房产被宣告欠款时仍未支付,它们将从担保房产税册转移到非担保税册,并据此收取。 提起诉讼以收取这些税款的时限,从它们被转移到非担保税册之日开始计算,并且审计员会记录这个日期。 对于公共实体在非担保税册上应付的税款、罚款和费用,其金额不能超过该实体为财产支付的金额或在诉讼中获得的金额。 财产的原所有者有责任偿还公共实体支付的任何此类税款、罚款和费用。

Section § 5091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实体计划为公共项目征收财产,并且该财产将因此免除财产税,它必须通知县估价员、县税收员以及参与税收评估的相关公共实体。该通知应在项目预算资金被考虑后尽快发出。

通知应包括项目规模的详细信息,以及所有必要的财产购买或协议何时完成。然而,这项规定不产生新的法律权利,也不影响通过购买或征用(强制征收)进行的财产征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91(a) 如果公共实体提议为公共用途征收财产,且该财产将因此免税,则该公共实体应通知县估价员、县税收员,以及任何其税款不由县税收员征收但当时行使评估和征税权的公共实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91(b) 该通知应在为拟议征收首次编制资金预算后的合理时间内发出,并应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91(b)(1) 拟议项目的近似范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91(b)(2) 拟议项目所需所有征收的预计完成时间。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91(c) 本条不产生任何权利或义务,且不影响通过协商购买或征用进行的任何财产征收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