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指令性费用补偿一般规定
Section § 2227
每年,加州财政部需要向各市县发送一份关于其人口变化情况的估算。这份估算不包括州立精神病院和惩教机构中的人口,以及联邦惩教和军事场所中的人口。通常,他们必须在5月1日前发送这份人口变化信息,但2021年除外,当时他们有时间到5月7日。
财政部可以向地方机构索取数据,以帮助计算这些变化。如果地方机构不提供信息,财政部无需为该地区提供估算,但仍可尝试使用其他方法。
Section § 2228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确定特别区年度人口百分比变化。这取决于该区所处的位置:是在一个城市内、一个县的非建制区内,还是跨越多个城市/县。如果完全在一个城市内,则使用该城市的变化百分比;如果在一个非建制区内,则使用该县的变化百分比;如果跨越多个区域,则采用加权平均值。
财政部负责收集数据并计算这些平均值。如果特别区认为标准计算结果对其不准确,可以请求编制一份特别人口变化估算。他们必须在6月1日前提出此请求,财政部将在9月1日前提供估算,费用由该区承担。
Section § 2228.1
这项法律要求财政部每年向每个社区学院学区发送一份估算,说明其地理范围内的成年人口变化了多少百分比。这些估算不包括某些机构内的居民,并基于每年特定日期之间的数据,通常在5月15日前提供。财政部可以要求地方机构提供数据来帮助进行这些估算,如果数据未提供,财政部可能会使用其他方法进行估算。
如果一个学区的人口与某些城市或县的人口非常接近,它可以申请一份特别的人口估算。这种替代估算有助于学区了解与其区域特别相关的人口变化,并且他们可以选择使用这份特别估算来代替常规的年度估算。
Section § 2229
本法律解释了1973年1月1日之后颁布的财产税豁免和分类应如何处理。州政府必须从1973-1974财政年度开始,对因这些豁免造成的任何地方政府收入损失进行偿付。法律明确指出,只有实际损失(而非1973年前未征税财产的潜在损失)才被考虑进行偿付。
各县必须每年在9月30日前提交偿付申请,州主计长负责全年分两期支付款项。州政府可以进行审计以确保准确性。某些豁免不适用于本节规定。
此外,立法分析师必须评估这些豁免的经济影响,并在其到期前向立法机关报告调查结果。任何关于未满足偿付要求的索赔必须直接提交给立法机关,绕过通常适用于此类索赔的政府法典条款。
Section § 2230
这项法律确保州政府补偿市县因1973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新销售税或使用税豁免而损失的任何收入。补偿通过分配资金来弥补这种净损失——其中20%分配给各县用于地方交通,80%分配给市县,分配方式类似于卷烟税基金的分配。这些资金按照规定的比例和程序进行分配。
财政局局长估算新税收豁免造成的年度收入损失,这些估算用于州预算中的拨款。但是,如果一项免税法规规定了不同的资金分配方式,则可以采用该方式。此外,任何关于未遵守此补偿规定的索赔必须直接提交给立法机关。
Section § 2230.5
Section § 2232
加州的地方机构和学区可以将根据本章收到的任何资金用于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类型的公共目的。
Section § 2233
本节涉及加州的州预算以及地方机构或学区的报销索赔。它规定,如果一项法规通常对这些机构的财政影响很小,但与其他法规结合起来影响显著时,财政总监必须将其纳入州长预算。根据此财政影响提出的报销索赔必须超过200美元。县或学区总监可以合并来自不同区域的较小索赔以达到此门槛,前提是这样做经济上合理且他们负责管理这些区域的资金。他们必须处理资金的分配,并继续以这种合并方式提交索赔。
Section § 2235
Section § 2237.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地方机构必须向州审计长报告任何超出州宪法限制的财产税。他们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90天内完成此报告。报告必须详细说明税款为何超出限制、资金用途、如果税款经选民批准则需提供选举详情,以及与该税款相关的收入和支出。官员必须确认报告的准确性,审计长可以要求提供任何认为必要的额外信息。“从价税”是指根据财产价值征收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