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27

Explanation

每年,加州财政部需要向各市县发送一份关于其人口变化情况的估算。这份估算不包括州立精神病院和惩教机构中的人口,以及联邦惩教和军事场所中的人口。通常,他们必须在5月1日前发送这份人口变化信息,但2021年除外,当时他们有时间到5月7日。

财政部可以向地方机构索取数据,以帮助计算这些变化。如果地方机构不提供信息,财政部无需为该地区提供估算,但仍可尝试使用其他方法。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27(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27(a)(1) 每年,财政部应向每个市和每个县发送一份关于该市或该县人口百分比变化的估算。该估算应表明每个市和每个县在前一年的1月1日和当年1月1日之间常住人口的百分比变化,不包括州立精神病院和惩教机构以及联邦惩教机构和联邦军事设施中的人口。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这些报表应在5月1日前发送。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27(a)(2) 对于2021日历年,第 (1) 款要求的报表应在5月7日前发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27(b) 财政部可向任何地方机构索取数据,用于编制本节要求的人口估算。如果任何地方机构未能提供所要求的数据,财政部无需为该机构提供估算,但可使用财政部认为最适当的方法进行估算。

Section § 22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确定特别区年度人口百分比变化。这取决于该区所处的位置:是在一个城市内、一个县的非建制区内,还是跨越多个城市/县。如果完全在一个城市内,则使用该城市的变化百分比;如果在一个非建制区内,则使用该县的变化百分比;如果跨越多个区域,则采用加权平均值。

财政部负责收集数据并计算这些平均值。如果特别区认为标准计算结果对其不准确,可以请求编制一份特别人口变化估算。他们必须在6月1日前提出此请求,财政部将在9月1日前提供估算,费用由该区承担。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28(a) 特别区年度人口百分比变化应为根据第2227条和本节确定的百分比变化: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28(a)(1) 如果一个特别区完全位于一个城市内,该区的年度人口百分比变化应为根据第2227条为该城市确定的变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28(a)(2) 如果一个特别区完全位于一个县的非建制区内,该区的年度人口百分比变化应为为该县或该县非建制区确定的变化。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28(a)(3) 如果一个特别区位于一个单一县内,或位于一个以上城市内,或位于一个单一县内城市和非建制区的任何组合中,该区的年度人口百分比变化应为为该县确定的变化,或各城市和非建制区百分比变化的加权平均值。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28(a)(4) 如果一个特别区位于一个以上县内,该区的年度人口百分比变化应为该区内各县、城市或非建制区百分比变化的加权平均值,或任何组合的加权平均值,但所选区域应互不重叠。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28(b) 财政部可要求任何地方管辖区提供数据,用于编制本节要求的人口百分比变化。财政部应确定用于建立加权平均值的权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28(c) 如果特别区的管理机构认为(a)款规定的人口百分比变化对该区不准确,它可在6月1日前请求财政部为该区编制一份特别人口变化估算。财政部应在9月1日前遵守该请求,且财政部编制的估算应用于确定本章的人口变化。该区应向财政部偿还编制该估算的实际费用。

Section § 22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财政部每年向每个社区学院学区发送一份估算,说明其地理范围内的成年人口变化了多少百分比。这些估算不包括某些机构内的居民,并基于每年特定日期之间的数据,通常在5月15日前提供。财政部可以要求地方机构提供数据来帮助进行这些估算,如果数据未提供,财政部可能会使用其他方法进行估算。

如果一个学区的人口与某些城市或县的人口非常接近,它可以申请一份特别的人口估算。这种替代估算有助于学区了解与其区域特别相关的人口变化,并且他们可以选择使用这份特别估算来代替常规的年度估算。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28.1(a) 每年,财政部应向每个社区学院学区发送其成年人口年度百分比变化的估算。此类估算应表明学区地理边界内常住人口的百分比变化,该地理边界应与用于确定当前和预算财政年度评估估值的地理边界保持一致,但不包括州和联邦惩教机构中的人口、所有与入学人数为3,000或更多学生的四年制教育机构相关的全日制入学人数,以及每个学区军营中的居住人员。如果可能,该估算应反映前一年1月1日至当年1月1日之间的人口变化,或者反映前一财政年度秋季学校普查周至当前年度秋季学校普查周之间的人口变化。此类声明应在5月15日前发送。
财政部可以要求任何地方机构提供数据,以用于编制本节要求的人口估算。如果任何地方机构未能提供所要求的数据,财政部无需为受影响的学区提供估算,但可以在事先通知社区学院学区后,使用其认为最适当的方法进行估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28.1(b) 如果一个学区(按当前划定)的总人口与一个或多个城市或县(或市县)的总人口在最近一次联邦特别或十年一次人口普查或在财政部监督下进行的涵盖相关区域的地方人口普查时,其人口的50%或以上位于该学区内,且总人口相差在15%以内,则该学区可以向财政部申请对相应区域过去一年的总人口百分比变化进行特别估算。财政部将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227条所使用的数据和方法编制该估算,学区可以使用该估算代替根据本节 (a) 款编制的估算。

Section § 22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1973年1月1日之后颁布的财产税豁免和分类应如何处理。州政府必须从1973-1974财政年度开始,对因这些豁免造成的任何地方政府收入损失进行偿付。法律明确指出,只有实际损失(而非1973年前未征税财产的潜在损失)才被考虑进行偿付。

各县必须每年在9月30日前提交偿付申请,州主计长负责全年分两期支付款项。州政府可以进行审计以确保准确性。某些豁免不适用于本节规定。

此外,立法分析师必须评估这些豁免的经济影响,并在其到期前向立法机关报告调查结果。任何关于未满足偿付要求的索赔必须直接提交给立法机关,绕过通常适用于此类索赔的政府法典条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29(a) 任何由立法机关在1973年1月1日之后颁布的、用于从价财产税目的的财产分类或豁免,应由州政府在1973-1974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予以偿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29(b) 就本节而言,实际收入损失不包括来自在1973年1月1日未被评估和征税的财产类型的潜在收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29(c) 经立法机关拨款偿付资金后,各县审计员应在9月30日或之前向主计长提交索赔,以偿付因豁免造成的税收损失。主计长应在每年12月30日或之前支付索赔金额的一半,并在4月30日或之前支付另一半。主计长可以审计,或可以要求州平衡委员会审计,任何此类索赔或付款。本节不适用于受第988、1152、5303条以及第227条 (c) 款影响的财产类别。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29(d) 立法分析师应审查本节适用的任何财产分类或豁免,并向立法机关报告其总体经济影响。本报告应在分类或豁免预定终止日期前至少一年提交。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29(e) 任何声称本节偿付要求未被遵守的索赔,应直接提交给立法机关,且《政府法典》第905.2和945.4条不适用于此。

Section § 2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州政府补偿市县因1973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新销售税或使用税豁免而损失的任何收入。补偿通过分配资金来弥补这种净损失——其中20%分配给各县用于地方交通,80%分配给市县,分配方式类似于卷烟税基金的分配。这些资金按照规定的比例和程序进行分配。

财政局局长估算新税收豁免造成的年度收入损失,这些估算用于州预算中的拨款。但是,如果一项免税法规规定了不同的资金分配方式,则可以采用该方式。此外,任何关于未遵守此补偿规定的索赔必须直接提交给立法机关。

州政府应每年补偿市县因1973年1月1日之后颁布的、规定销售税或使用税豁免的每项法规所造成的净收入损失。补偿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按以下方式进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30(a) 地方净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应分配给各县,其比例应与各县征收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总额占总体的比例相同。这笔款项应由监事会存入根据《政府法典》第29530条设立的地方交通基金。这些款项应成为地方交通基金的一部分,并应以《政府法典》第29531条规定的相同方式和相同目的进行拨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30(b) 地方净损失的百分之八十应分配给市县,其比例应与第30462条规定的卷烟税基金款项分配比例相同。
根据本条进行的补偿款项分配应在相同时间和以相同方式进行,与第30462条规定的卷烟税基金款项分配方式相同。
就本条而言,财政局局长应估算地方机构的年度净收入损失。对于规定销售税或使用税豁免的立法议案,财政局局长应估算该议案生效的初始财政年度内地方机构的年度净收入损失。与该估算相符的拨款应包含在该议案中。在随后的财政年度,根据本条要求补偿地方机构的拨款应包含在州预算中。每年包含在州预算中的金额应根据第2部第1.5部分(自第7200条起)规定分配给市县的收入金额,按与前一年相比的估计百分比变化进行调整。
就本条而言,净收入损失不包括 (i) 1973年1月1日未征税的财产销售或使用所产生的潜在收入,或 (ii) 衡平委员会根据第7204.3条为管理地方销售税和使用税条例而扣除的金额。
代替按本条规定分配补偿收入,任何豁免财产销售税或使用税的法规可规定此类分配的替代程序。
任何声称未遵守本条补偿要求的索赔应直接提交给立法机关,且《政府法典》第905.2条和第945.4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此类索赔。

Section § 22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财政部每年审查所有影响第2229条和第2230条的新法律和行政命令。然后,他们必须在预算案中列入必要的金额,以补偿地方机构和学区因财产税收入损失,以及补偿市县因销售税或使用税收入损失。

Section § 2232

Explanation

加州的地方机构和学区可以将根据本章收到的任何资金用于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类型的公共目的。

地方机构或学区根据本章规定收到的任何资金,可用于任何公共目的。

Section § 2233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加州的州预算以及地方机构或学区的报销索赔。它规定,如果一项法规通常对这些机构的财政影响很小,但与其他法规结合起来影响显著时,财政总监必须将其纳入州长预算。根据此财政影响提出的报销索赔必须超过200美元。县或学区总监可以合并来自不同区域的较小索赔以达到此门槛,前提是这样做经济上合理且他们负责管理这些区域的资金。他们必须处理资金的分配,并继续以这种合并方式提交索赔。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33(a) 财政总监应在州长预算中列入一项拨款,用于一项对地方机构或学区财政影响原本极小的法规,但如果总监认定该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财政影响总体上是显著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33(b) 不得根据第2229条和第2231条提出索赔,也不得对根据第2229条和第2231条提交的索赔进行任何支付,除非此类索赔超过二百美元 ($200);但前提是,如果合并索赔超过二百美元 ($200),即使单个直接服务区或特别区的索赔均未超过二百美元 ($200),县教育总监或县仍可代表其县内的直接服务区或特别区提交合并索赔。县教育总监或县应确定提交此类合并索赔是否经济可行,并应负责将此类资金支付给每个直接服务区或特别区。此类合并索赔只能在县教育总监或县是此类区域的财政代理人时提交。所有基于相同授权的后续索赔应仅以此类合并形式提交。

Section § 2235

Explanation
如果您要提交其他条款中提及的直接或间接成本索赔,您必须遵循州主计长制定的指导方针。
依据第 (2229) 和 (2231) 条提交的直接和间接成本索赔,应当按照州主计长规定的方式提交。

Section § 22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地方机构必须向州审计长报告任何超出州宪法限制的财产税。他们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90天内完成此报告。报告必须详细说明税款为何超出限制、资金用途、如果税款经选民批准则需提供选举详情,以及与该税款相关的收入和支出。官员必须确认报告的准确性,审计长可以要求提供任何认为必要的额外信息。“从价税”是指根据财产价值征收的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37.2(a) 每年,不迟于财政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每个地方机构(如第95条所定义)应向审计长报告由该地方机构征收或代表该地方机构征收的、针对当前财政年度的任何从价财产税,其税率超过宪法第XIII A条第1款 (a) 项规定的限制。就本条而言,由县或由监事会管辖的特别区征收的、税率超过宪法第XIII A条第1款 (a) 项规定的限制的从价财产税,应由县审计员报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37.2(b) 根据本条规定应报告的信息应以审计长指定的表格提供,并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37.2(b)(1) 对征收该税款所针对的地方义务或债务的描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37.2(b)(2) 豁免于宪法第XIII A条第1款 (a) 项规定的限制的原因。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37.2(b)(3) 授权每次征税的选举日期、选举结果,以及投票措施的副本,如果该征税经选举授权。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37.2(b)(4) 税率以及预计在该财政年度产生的总收入。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37.2(b)(5) 上一财政年度从该征税中产生的实际收入(如有),以及上一年为征收该税款所针对的地方义务或债务而产生的实际支出(如有)。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37.2(b)(6) 审计长认为与征收税率超过宪法第XIII A条第1款 (a) 项规定的限制的财产税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37.2(c) 对于税率超过宪法第XIII A条第1款 (a) 项规定的限制、经选民授权但在该财政年度内未征收的从价财产税征收,每个地方机构应报告 (b) 项第 (1)、(2) 和 (3) 款中规定的信息。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37.2(d) 负责提交本条要求报告的每个地方机构的官员应证明所提交的信息据其所知是真实准确的。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37.2(e) 审计长应要求任何税率超过宪法第XIII A条第1款 (a) 项规定的限制的财产税,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报告。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37.2(f) 就本条而言,“从价财产税”应指根据不动产价值征收的任何税款或评估费,包括任何特别从价评估费。

Section § 223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机构未能每年在10月1日前提交所需报告,其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的资金将被削减。削减额将是前一年支付款的10%或5,000美元,以较少者为准。这项削减适用于根据特定《政府法典》条款提交的索赔所支付的款项。

如果地方机构未能每年在10月1日前提交第2237.2条要求的报告,审计长和县审计员应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减少其根据《政府法典》第16113条提交的索赔而需向该管辖区支付的款项。减免额应为前一年支付款的10%或五千美元 ($5,000),以较少者为准。

Section § 223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县审计员应如何从1979-80财政年度开始计算非担保税收名册的税率。它允许他们在标准的1%税率基础上,增加前一年担保税收名册上的税率。这包括1978年7月1日之前经选民批准的债务,以及1986年6月4日之后经至少三分之二选民批准的某些房地产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