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16

Explanation
如果县官员,即监事会和估价官,认为为了确保财产评估的公平性,需要进行财产估价,他们必须通知州平衡委员会。届时,一个由估价官、监事会主席和一名州平衡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估价委员会将进行财产估价。

Section § 17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评估委员会在需要进行评估时可以聘请技术人员。但是,通过这种方式聘请的人员不会成为估价师的副手或助理。

Section § 17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评估委员会的雇员必须遵守第670、671和673条中列出的一些规定。当他们开始工作时,需要披露他们在任何公司中的财务权益。这种披露必须使用州平衡委员会提供的一份表格进行,并遵循第672条的指导方针。

第670、671和673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评估委员会的雇员。
受雇于评估委员会后,雇员应依照第672条的规定,在由州平衡委员会提供的一份表格上披露其在任何公司中的财务权益。

Section § 17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开展的任何活动,都旨在帮助县委员会调整并制定公平的财产税评估。

Section § 17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进行估价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县承担。县监事会有权拨付所需资金以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1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进行评估的责任不能交给任何私人个人或组织。

Section § 17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用于税收目的的应税财产估价都必须根据本条进行。只有评估员的评估或县委员会在其授权会议期间对个别地块的估价是此规则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