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任命评估听证官或聘请行政法法官,以处理财产税评估异议的听证会。这些官员负责就这些异议向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提出建议。只有符合特定资格的人员才能被任命为听证官。

Section § 16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评估听证官处理与房产税评估相关听证会的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根据特定法规提交申请的房产所有者。除非是某些类型的住宅物业(如独户住宅),否则房产的评估价值不得超过50万美元。申请人必须明确要求举行此类听证会。此外,对于价值超过特定门槛的房产,县监事会可能要求评估员同意,但业主自住住宅除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37(a) 评估听证官主持的听证会应根据第1条(自第1601节起)的规定进行,该条管辖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的均衡程序。评估听证官可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就申请举行听证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37(a)(1) 申请人是被评估人,并已根据第1603节提交申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37(a)(2) 对于监事会尚未采纳第1641.1节规定的县,正在审议的财产在当前评估名册上显示的评估总价值不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或者正在审议的财产是独户住宅、公寓或合作社,或四单元或更少的联排住宅,无论价值如何。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37(a)(3) 申请人已请求由评估听证官主持听证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37(b) 除 (a) 款外,监事会可通过决议,要求评估员同意评估听证官主持的听证会,适用于所有正在审议的财产在当前名册上的评估总价值超过决议设定的金额的案件。但是,该要求不适用于涉及业主自住住宅物业的案件。

Section § 163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申请听证会期间,申请人和评估员都可以提交证据并由律师代理。如果申请人有律师,评估员也可以带律师和工作人员。听证会应是非正式的,并遵循另一节(第 1609 条)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63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听证官负责主持关于评估异议的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该官员必须撰写一份总结报告,并就异议提出建议。该报告和建议随后会送交县政委员会书记员。重要的是,这些调查结果不会影响或为未来的任何案件(即使是由同一人或其他人提出的)树立先例。

Section § 1640

Explanation

评估异议听证会结束后,书记员必须将听证官的报告和建议发送给提出异议的一方,以及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提出异议的一方将被告知,县委员会必须遵循听证官的建议。

书记员应在听证会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或通过邮件将听证官关于评估异议的报告和建议送交提出异议的一方或其代理人,并送交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提出异议的一方应被告知,县均衡委员会受评估听证官建议的约束。

Section § 1640.1

Explanation

在估价异议听证会结束后,书记员必须将听证官的报告和建议发送给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以及相关的县委员会。重要的是要知道,委员会不一定要采纳听证官的建议,而且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和估价员都有权在委员会面前获得一次充分的听证。

如果县监事会通过决议选择这样做,本条规定将取代另一条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40.1(a) 书记员应在听证会结束后书面或通过邮件将听证官关于估价异议的报告和建议发送给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并发送给县估价委员会或估价上诉委员会。应告知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县估价委员会或估价上诉委员会不受估价听证官建议的约束,且其本人或估价员有权在县委员会或估价上诉委员会面前获得一次充分的听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40.1(b) 在县监事会通过决议采纳本条规定的县,本条规定应取代第1640条的规定。

Section § 16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评估听证官建议了某项财产的特定价值,县估价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必须将该财产的评估价值设定为该建议的金额。

Section § 1641.1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评估听证官就财产评估异议提出建议后会发生什么。提出异议的一方和评估员都可以请求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接受或拒绝该建议。如果接受,财产的评估价值将改变。如果拒绝,委员会将举行听证会。如果任何一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请求委员会做出决定,他们可以申请听证会,届时委员会将考虑听证官的建议,但不受其约束。本节仅适用于监事会已采纳其规定的县。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41.1(a) 在收到评估听证官的建议通知后,提出异议的一方或评估员可以请求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接受或拒绝评估听证官的建议。评估员可以请求委员会拒绝评估听证官的建议。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应在不进行进一步证词的情况下,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41.1(a)(1) 接受建议并根据第1610.8节更改评估价值。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41.1(a)(2) 拒绝建议并安排由地方均衡委员会对减税申请进行听证。
如果未向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提交请求,提出异议的一方或评估员可以在听证官报告和建议邮寄后14天内,向县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申请听证,并且该申请应由县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安排听证。委员会可以考虑,但不受评估听证官建议的约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41.1(b) 本节规定应取代第1641节的规定,适用于那些由监事会通过决议采纳本节规定的县。

Section § 1641.2

Explanation
如果纳税人或其代表在县委员会就财产税评估减免作出决定的既定两年期限结束后的 90 天内,采取了特定行动,例如对委员会成员提出异议或申请新的听证会,则该决定期限可以额外延长 90 天。

Section § 16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决定,听证官对财产评估上诉的决定可以是最终的。如果他们以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该决定无需县估价委员会或县评估上诉委员会的进一步批准。此外,一旦一个县采纳这项决议,它将取代通常适用的某些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