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文图拉县除外)如何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分配财产税收入。它修改了之前的法律,以确保这些城市使用TEA(税收公平分配)公式获得公平的地方税份额。

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审计员将根据评估价值和TEA公式确定的其他因素分配财产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城市”被定义为在1987年6月5日之前成立,并且在1988-89财政年度收到的计算财产税收入少于7%的城市。审计员每年计算和调整这些分配,同时考虑各种调整和例外情况。

有几项规定影响资金的调整方式,例如协商税收收入交换或为防止超出财政限制而进行的削减。当地方税收因公众投票或法院判决等外部要求而减少时,也有防止资金削减的指导方针。

从2006年起,圣克拉拉县适用特定规则,重点关注教育收入增加基金(ERAF)的报销,在几个财政年度内逐步减少从符合条件的城市分配中扣除的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a) 在每个县,文图拉县除外,其辖区内有一个符合条件的城市,根据第96.1条或其前身条款进行的计算,针对1989-90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应按以下方式修改:
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辖区内的税率区,应从“根据本章分配给地方机构(符合条件的城市除外)的上一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总额中扣除,等于根据TEA公式计算的金额总和的金额。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b)(1)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应,针对1989-90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由审计员根据TEA公式确定的金额进行分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b)(2) 对于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审计员应,针对1989-90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将根据TEA公式确定的金额分配给该城市内的所有税率区,按每个税率区在该适用财政年度城市总评估价值中的份额比例,并且如此确定的金额应从该财政年度内这些税率区中县的财产税收入按比例份额中扣除。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b)(3) 在根据第 (1) 和 (2) 款进行分配后,但在根据第96.5条或其前身条款进行计算之前,审计员应,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的所有税率区,计算根据本节和第96.1条或其前身条款分配的财产税收入的比例份额,针对1989-90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分配给税率区内的每个管辖区。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b)(4) 审计员应,代替根据第96.5条 (e) 款或其前身条款进行年度税收增量分配,针对1989-90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将根据第96.5条 (d) 款或其前身条款确定的财产税收入金额,使用根据第 (3) 款得出的比例份额分配给税率区内的管辖区。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b)(5) 为根据第96.1条或其前身条款进行的计算目的,在1990-91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根据本分款本应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城市的金额,应被视为“上一财政年度分配的财产税收入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c) “TEA公式”指税收公平分配公式,审计员应按以下方式为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计算: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c)(1) 针对1988-89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审计员应确定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城市内所有税率区中所有管辖区的财产税收入总额,在该财政年度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内的社区重建机构分配和支付资金之前,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670条 (b) 款所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c)(2) 审计员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670条 (b) 款,确定每个财政年度分配给社区重建机构的资金总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c)(3) 审计员应确定每个财政年度由城市内的社区重建机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401条 (b) 款和第33676条支付给除城市以外的管辖区的资金总额,以及重建机构转让任何土地或设施的成本,以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401条或第33445.5条签订的协议,支付给除城市以外的管辖区以协助设施建设或重建的任何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c)(4) 审计员应从第 (2) 款确定的金额中减去第 (3) 款确定的金额。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c)(5) 审计员应从第 (1) 款确定的金额中减去第 (4) 款确定的金额。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c)(6) 第 (5) 款计算的金额应乘以以下百分比,以确定每个财政年度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城市的TEA公式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c)(6)(A) 在符合条件的城市根据本节首次获得分配的财政年度,第 (5) 款确定的金额的1%。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c)(6)(B) 在符合条件的城市根据本节第二次获得分配的财政年度,第 (5) 款确定的金额的2%。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c)(6)(C) 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根据本条规定获得分配的第三个财政年度,为段落 (5) 中确定的金额的3%。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c)(6)(D) 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根据本条规定获得分配的第四个财政年度,为段落 (5) 中确定的金额的4%。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c)(6)(E) 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根据本条规定获得分配的第五个财政年度,为段落 (5) 中确定的金额的5%。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c)(6)(F) 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根据本条规定获得分配的第六个财政年度,为段落 (5) 中确定的金额的6%。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c)(6)(G) 对于城市根据本条规定获得分配的第七个财政年度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为段落 (5) 中确定的金额的7%。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d) “符合条件的城市”指任何城市,但第 98.1 条中定义的符合条件的城市除外,该城市于1987年6月5日之前成立,且在1988-89财政年度,根据第 96.1 条 (a) 款或其前身条款分配给它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少于按以下方式计算的财产税收入金额的7%: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d)(1) 审计员应确定在1988-89财政年度分配给该城市的财产税收入总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d)(2) 审计员应从根据 (c) 款段落 (2) 确定的金额中,减去在1988-89财政年度根据 (c) 款段落 (3) 确定的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d)(3) 审计员应从根据 (c) 款段落 (1) 确定的财产税收入金额中,减去段落 (2) 中确定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d)(4) 审计员应将本款段落 (1) 中确定的财产税收入金额,除以本款段落 (3) 中确定的财产税收入金额。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d)(5) 如果本款段落 (4) 中确定的商小于0.07,则该城市是符合条件的城市。如果该段落中确定的商等于或大于0.07,则该城市不是符合条件的城市。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e) 审计员可以向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收取其按比例分摊的、执行本条规定所需计算的实际成本,并可以从根据 (b) 款分配的金额中扣除该费用。就本款而言,符合条件的城市分摊的审计员实际成本不应超过其在根据 (a) 款在该县排除的总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f)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在任何符合条件的城市将根据本条规定获得分配的财政年度,审计员应将实际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城市的金额减去以下各项的总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f)(1) 县与符合条件的城市之间根据第 99.03 条谈判结果交换的财产税收入金额。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f)(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f)(2)(A) 在1988年1月1日之后,该城市降低任何地方征收的税种的税率或税基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符合条件的城市未收取的收入金额,但1988年1月1日之后征收的任何税种除外。对于1988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税种,本条款仅适用于因将税率或税基降至低于1988年1月1日适用税率或税基水平而产生的金额。审计员如此计算的金额应构成在每个后续财政年度根据本条规定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城市的财产税收入金额的减少。该金额应与根据本条款计算的任何额外金额合并,这些额外金额是由于该城市在任何后续年度降低相同或任何其他地方征收的普通税或专项税的税率或税基而产生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f)(2)(A)(B) 在地方税因法院判决或选民批准或否决投票措施而减少或取消的情况下,不得根据 (A) 项进行任何减少。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f)(3) 根据本章收到的财产税收入金额,超过由符合条件的城市市议会管辖的所有特别区,或其管理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城市市议会相同的特别区,就符合条件的城市边界内的所有税率区而言,在1986-87财政年度分配的金额。
尽管有本段的规定:

Section § 9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洛杉矶县某些独立城市如何从TEA公式中获得分配,TEA公式是一种计算财产税收入分配的特定方法。城市获得的分配在第一年为33.33%,第二年为66.67%,到第三年达到100%,但需减去任何特定调整。然而,只有符合1988年标准的城市才能获得资格,这些标准包括未由特殊区提供消防或图书馆等服务,以及满足某些财务条件。审计员可以向这些城市收取此过程中涉及的计算费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1(a) 独立合格市应获得以下百分比的TEA公式分配,该分配按照第98条 (c) 款计算,条件是该分配金额减去第98条 (e)、(f) 和 (g) 款规定的适用扣减额后,将大于该市在不适用TEA公式的情况下本应获得的分配金额: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1(a)(1) 独立合格市根据本条获得分配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应获得按照第98条 (c) 款第 (6) 项 (G) 目确定的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三又三分之一,减去第98条 (e)、(f) 和 (g) 款规定的任何适用扣减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1(a)(2) 独立合格市根据本条获得分配的第二个财政年度,应获得按照第98条 (c) 款第 (6) 项 (G) 目确定的金额的百分之六十六又三分之二,减去第98条 (e)、(f) 和 (g) 款规定的任何适用扣减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1(a)(3) 独立合格市根据本条获得分配的第三个财政年度,应获得按照第98条 (c) 款第 (6) 项 (G) 目确定的金额的百分之一百,减去第98条 (e)、(f) 和 (g) 款规定的任何适用扣减额。
因本款规定未分配给每个独立合格市税率区域的金额,应由审计员分配给县。审计员可以向每个独立合格市收取其按比例分摊的、因执行本款规定所需计算的实际成本,并可以从根据本款分配的金额中扣除该费用。就本款而言,独立合格市分摊的审计员实际成本,不得超过其在县内根据第98条 (a) 款排除的总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1(b) “独立合格市”指第98条所定义的合格市,位于洛杉矶县,且在1988年1月1日符合以下标准: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1(b)(1) 未由获得1%财产税收入一部分的特殊区提供服务,且该特殊区向该合格市提供了以下任何服务: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1(b)(1)(A) 紧急医疗服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1(b)(1)(B) 消防服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1(b)(1)(C) 灭火。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1(b)(1)(D) 图书馆。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1(b)(1)(E) 公园。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1(b)(1)(F) 娱乐服务。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1(b)(1)(G) 街道照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1(b)(2) 没有获得财产税收入的重建项目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1(b)(3) 县普通基金收到从合格市边界内的税率区域征收的1%财产税收入的65%以上。

Section § 9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橙县在1984-85财政年度如何分配财产税收入。它为“符合条件的城市”设立了特殊规定,这些城市是指在1977-78财政年度存在但未征收财产税的城市。该规定涉及TEA(税收公平分配)公式,该公式通过对每100美元评估价值征收十美分的税率来帮助确定这些城市的收入分配。法律还概述了从一般分配中扣除的金额如何在这些城市边界内的所有地方机构之间重新分配。此外,它详细说明了审计员应如何计算和分配这些金额,并允许审计员向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收取这些计算的费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1(a) 在橙县,仅适用于1984-85财政年度,根据第96.1条或其前身条款进行的计算应修改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1(a)(1) 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边界内的税率区,应从“根据本章分配给地方机构(不包括符合条件的城市)的上一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总额”中扣除一个金额,该金额等于根据(c)款定义的TEA公式计算的金额总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1(a)(2) 根据(1)款排除的金额,应从所有地方机构(不包括符合条件的城市,且这些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城市边界内拥有税率区)的分配中扣除,扣除比例应根据每个此类地方机构在分配给所有这些税率区的1983-84财政年度财产税总收入(如第95条(c)款所定义)中所占的份额确定。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1(b)(1) 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如(d)款所定义),仅适用于1984-85财政年度,应由审计员根据(c)款定义的TEA公式确定的金额进行分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1(b)(2) 对于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审计员应将根据TEA公式确定的金额分配给该城市内的所有税率区,分配比例应根据每个税率区在该城市1983-84财政年度总评估价值中所占的份额确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1(b)(3) 在根据(1)和(2)款进行分配之后,但在根据第96.5条进行计算之前,审计员应为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的所有税率区,计算1984-85财政年度根据本条和第96.1条分配给该税率区内每个管辖区的财产税收入的相应份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1(b)(4) 代替根据第96.5条(e)款或其前身条款进行年度税收增量分配,审计员应仅在1984-85财政年度,使用根据(3)款得出的相应份额,将根据第96.5条(d)款或其前身条款确定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分配给税率区内的管辖区。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1(b)(5) 为了根据第96.1条或其前身条款进行的计算,在1985-86财政年度及之后的财政年度,根据本款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城市的金额(尽管根据(e)款进行了任何扣除)应被视为“上一财政年度根据本章分配的财产税收入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1(c) “TEA公式”应指税收公平分配公式,应由审计员通过将每100美元评估价值征收十美分(0.10美元)的税率应用于符合条件的城市1983-84财政年度的评估价值来计算。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1(d) “符合条件的城市”应指橙县内任何在1977-78财政年度存在但未征收财产税的城市。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1(e) 审计员可以向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收取其根据本条规定进行计算的实际成本的相应份额,并可以从根据(b)款分配的金额中扣除该费用。就本款而言,符合条件的城市在审计员实际成本中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应超过其在根据(a)款(1)项在县内排除的总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Section § 98.02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涉及文图拉县内各管辖区之间财产税收入的分配方式。它引入了“税收公平分配”(TEA)公式,以确保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即在1987年6月5日之前成立并符合特定过往税收标准的城市)公平分配财产税。

该法律概述了如何为这些城市重新计算财产税,排除某些税区,以支持公平分配,特别是在涉及重建资金的情况下。TEA公式根据前几个财政年度的数据调整分配,并确保符合条件的城市在未来几年内获得逐步增加的财产税收入份额。

它还详细说明了城市和县之间关于税收分配的现有协议的处理方式,并规定了可以防止收入分配减少的例外情况。该法律还规定,审计员在执行本节时产生的任何运营成本可向符合条件的城市收取,但其份额不应超过被排除的总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a) 在文图拉县,根据第96.1条或其前身条款进行的计算,针对1989-90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应作如下修改:
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边界内的税率区(被排除的税率区除外),应从“根据本章分配给地方机构(不包括符合条件的城市)的上一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总额中扣除一个金额,该金额等于根据TEA公式计算的金额之和。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b)(1) 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针对1989-90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应由审计员分配一个根据TEA公式确定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b)(2) 对于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审计员应在1989-90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将根据TEA公式确定的金额分配给该城市内所有税率区(被排除的税率区除外),分配比例应按照每个税率区在该适用财政年度城市总评估价值中所占的份额;如此确定的金额应从该财政年度内这些税率区中县的财产税收入按比例份额中扣除。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b)(3) 在根据第 (1) 和 (2) 款进行分配之后,但在根据第96.5条或其前身条款进行计算之前,审计员应针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内所有税率区(被排除的税率区除外),计算在1989-90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根据本条和第96.1条或其前身条款分配给该税率区内每个管辖区的财产税收入的按比例份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b)(4) 代替根据第96.5条 (e) 款或其前身条款进行年度税收增量分配,审计员应在1989-90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使用根据第 (3) 款得出的按比例份额,将根据第98条 (d) 款确定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分配给税率区内的管辖区(被排除的税率区除外)。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b)(5) 为了根据第96.1条或其前身条款进行的计算目的,在1990-91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根据本款本应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城市的所有税率区(被排除的税率区除外)的金额,应被视为“上一财政年度分配给这些税率区的财产税收入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 “TEA公式”指税收公平分配公式,审计员应为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按如下方式计算: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1) 针对1988-89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审计员应确定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城市内所有税率区(被排除的税率区除外)的所有管辖区的财产税收入总额,此计算应在该财政年度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内的社区重建机构分配和支付资金之前进行,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670条 (b) 款的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2) 审计员应确定每个财政年度分配给社区重建机构内这些税率区(被排除的税率区除外)的资金金额,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670条 (b) 款的规定。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3)(A) 审计员应确定该城市内社区重建机构在每个财政年度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401条 (b) 款和第33676条支付给除该城市以外的管辖区的资金总额,以及重建机构转让任何土地或设施的成本,以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401条或第33445.5条签订的协议,支付给除该城市以外的管辖区以协助设施建设或重建的任何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3)(A)(B) 在 (A) 款中确定的总金额中,审计员应计算一个按比例的金额,该金额应归属于社区重建机构内所有税率区(被排除的税率区除外)。该按比例的金额应等于每个财政年度第 (2) 款中确定的金额与每个财政年度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670条 (b) 款分配给社区重建机构的资金总额之比。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4) 审计员应从第 (2) 款中确定的金额中减去第 (3) 款 (B) 项中确定的金额。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5) 审计员应从第 (1) 款中确定的金额中减去第 (4) 款中确定的金额。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6) 第 (5) 款中计算的金额应乘以以下百分比,以确定在每个财政年度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城市的 TEA 公式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6)(A) 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根据本条收到分配的第一个财政年度,为第 (5) 款中确定的金额的 1%。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6)(B) 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根据本条收到分配的第二个财政年度,为第 (5) 款中确定的金额的 2%。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6)(C) 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根据本条收到分配的第三个财政年度,为第 (5) 款中确定的金额的 3%。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6)(D) 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根据本条收到分配的第四个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为第 (5) 款中确定的金额的 4%。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d) 就本条而言,“排除的税率区”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d)(1) 包含在符合条件的城市所兼并的区域内,并根据符合条件的城市与县之间的现有协议分配了规定比例的财产税收入的任何税率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d)(2) 第 (1) 款所述的任何税率区,该税率区已从县图书馆区脱离,并且还根据符合条件的城市与县之间的现有协议分配了额外规定比例的财产税收入。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e)(1) 符合条件的城市与县之间所有涵盖向 (d) 款所述税率区分配财产税收入的现有协议应保持有效。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e)(2) 符合条件的城市与县之间所有涵盖向已从县图书馆区脱离但未包含在符合条件的城市所兼并的区域内的税率区分配财产税收入的现有协议应保持有效。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e)(3) 根据符合条件的城市与县之间的现有协议,向 (d) 款所述的那些税率区作出的所有分配,包括年度税收增量的分配,应受第 96.1 条 (a) 款和第 96.5 条的管辖。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e)(4) 根据符合条件的城市与县之间的现有协议,向第 (2) 款所述的那些税率区作出的所有分配,包括年度税收增量的分配,应受第 96.1 条 (a) 款和第 96.5 条的管辖。但是,本款中提及的税率区还应分配根据 TEA 公式确定的财产税收入金额,该金额超出前一句中规定的分配金额。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f) “符合条件的城市”指在 1987 年 6 月 5 日之前成立的任何城市,并且在 1988-89 财政年度根据第 96.1 条 (a) 款或其前身条款分配给它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少于按以下方式计算的财产税收入金额的 4%: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f)(1) 审计员应确定在 1988-89 财政年度该城市内分配给所有税率区(排除的税率区除外)的财产税收入总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f)(2) 审计员应从 (c) 款第 (2) 项中确定的金额中减去在 1988-89 财政年度根据 (c) 款第 (3) 项确定的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f)(3) 审计员应从 (c) 款第 (1) 项的财产税收入金额中减去第 (2) 款中确定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f)(4) 审计员应将本款第 (1) 项中确定的财产税收入金额除以本款第 (3) 项中确定的财产税收入金额。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f)(5) 如果本款第 (4) 项中确定的商小于 0.04,则该城市是符合条件的城市。如果该款中确定的商等于或大于 0.04,则该城市不是符合条件的城市。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g) 审计员可以向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评估其按比例分摊的根据本条要求进行计算的实际成本,并可以从根据 (b) 款分配的金额中扣除该评估款项。就本款而言,符合条件的城市在审计员实际成本中所占的比例份额不得超过其根据 (a) 款在县内排除的总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Section § 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1-12财政年度起,某些财务计算应承认以前根据《社区重建法》要求的转付付款仍在进行。即使这些付款现在属于新规定,也应将其视为根据《社区重建法》支付的款项。此外,向重建财产税信托基金支付的任何款项,应根据具体规定,视同向重建机构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9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解释第98条中“合格城市”的定义时,福斯特城不属于合格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