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从1988-89财政年度开始,加州如何分配由州平衡委员会评估的统一和运营非统一财产的财产税。每个县都会设立一个全县范围的税率区来管理这些评估,这些财产不与其他财产混淆。税款由与县税收征收相关的特定税率确定,并分为两个主要部分:一部分基于前几年的普通征收(不包括偿债),另一部分基于前几年统一财产的偿债征收。每个财政年度,县会分配税收收入,确保征税管辖区获得上一年度收入的102%,并具体说明如何处理超额或不足的分配。县在分配税收收入时需遵循各种规定,并对新开发项目或受特定决议约束的财产(特别是在某些财政年度之前)做出调整。对于某些协议下的铁路公司和公用事业财产,以及处于开发或再开发计划下的财产,适用特殊规则。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从1988-89财政年度开始,由州平衡委员会评估的、归属于第723条和第723.1条所定义的统一和运营非统一财产的财产税评估价值,应按照第756条的规定由县分配,并且归属于该分配的评估价值和收入应在每个县内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a) 每个县应设立一个全县范围的税率区。所有统一和运营非统一财产的评估价值应分配给该税率区。任何其他财产不得分配给该税率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b) 分配给由(a)款设立的税率区的财产,应按以下两种税率之和征税: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b)(1) 通过将县对有担保税册的上一年度全部从价税征收额(包括根据第96.8条征收的税款,不包括用于偿债的征收额)除以县对有担保税册的上一年度全部从价评估价值确定的税率。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b)(2) 按以下方式确定的税率: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b)(2)(A) 通过将县对统一和运营非统一财产的上一年度仅用于偿债的全部从价税征收额除以县对统一和运营非统一财产的上一年度全部评估价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b)(2)(B) 从1989-90财政年度开始,根据前两个财政年度之间县对有担保税册的从价偿债征收额(不包括统一和运营非统一财产的偿债)的百分比变化,调整根据(A)项确定的税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c) 根据(a)款以及第100.1条(a)款第(2)项,通过使用(b)款第(1)项确定的税率,从分配给全县税率区的评估价值中获得的财产税收入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c)(1) 对于1988-89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每个征税管辖区应分配到一笔财产税收入,其金额等于其在上一财政年度从所有统一和运营非统一财产中获得的财产税总收入的102%,不包括归属于第100.95条和第100.96条规定的合格财产的收入以及用于偿债的征收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c)(2) 如果本财政年度可供分配的财产税收入不足以进行第(1)项要求的分配,则分配给每个征税管辖区的收入金额应按比例分配,该比例基于通过将本年度所有征税管辖区可从统一和运营非统一财产中获得的财产税总额(不包括归属于用于偿债的征收额的收入)除以上一财政年度所有征税管辖区从统一和运营非统一财产中获得的财产税总额(不包括归属于用于偿债的征收额的收入)确定的系数。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c)(3) 如果本财政年度可供分配给所有征税管辖区的、来自统一和运营非统一财产的财产税收入(不包括归属于第100.95条和第100.96条规定的合格财产的收入以及用于偿债的征收额)超过所有征税管辖区在上一财政年度从所有统一和运营非统一财产中获得的财产税收入的102%(不包括归属于第100.95条和第100.96条规定的合格财产的收入以及用于偿债的征收额),则超过102%的收入金额应按通过将每个征税管辖区在县对有担保税册的上一年度全部从价税征收额(不包括用于第100.95条和第100.96条规定的合格财产的征收额以及用于偿债的征收额)中所占的份额除以县对有担保税册的上一年度全部从价税征收额(不包括用于第100.95条和第100.96条规定的合格财产的征收额以及用于偿债的征收额)确定的比例分配给县内的所有征税管辖区。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d) 根据(a)款以及第100.1条(a)款第(2)项,通过使用(b)款第(2)项确定的税率,从分配给全县税率区的评估价值中获得的财产税收入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d)(1) 应为每个征税管辖区计算一个金额,该金额的确定方式是:将本年度根据第93条 (a) 款和 (c) 款要求的金额,乘以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的确定方式是:将该管辖区上一年度从统一财产和运营非统一财产中获得的财产税收入金额,除以该管辖区上一年度从所有财产中获得的财产税收入总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d)(2) 根据本款可供分配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应按每个征税管辖区根据第 (1) 项计算的金额占所有征税管辖区根据第 (1) 项计算的总金额的比例,在各征税管辖区之间进行分配。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d)(3) 如果一个征税管辖区在本财政年度首次征收用于偿债的税率,为了确定第 (1) 项中规定的百分比,该百分比应是:将该征税管辖区上一年度根据 (c) 款从统一财产和运营非统一财产中获得的财产税收入金额,除以该征税管辖区上一年度从该征税管辖区内所有财产中获得的财产税收入总额所确定的百分比。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e)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e)(1) “县的担保税册总从价税征收额” 指的是县担保税册的所有从价税征收额,包括一般税征收额、偿债征收额(包括仅土地和土地及改良物税率),以及重建机构的征收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e)(2) “县的担保税册总从价税” 指的是县的地方税册,扣除除房主豁免外的所有豁免后,以及县的公用事业税册。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e)(3) “征税管辖区” 包括重建机构。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e)(4) 在二级县,对于1992-93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征税管辖区” 包括审计员指定为“未分配剩余公用事业税基金”的基金。根据本条分配给该基金的所有收入应存入该基金,并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e)(4)(A) 对于1992-93财政年度至1996-97财政年度(含),由县监事会酌情决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e)(4)(B) 对于1997-98财政年度,100%分配给奥兰治县消防局。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e)(4)(C) 对于1998-99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按照以下时间表: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e)(4)(C)(i) 百分之五十七点四七分配给奥兰治县消防局。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e)(4)(C)(ii) 百分之四一点四七分配给奥兰治县图书馆区。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e)(4)(C)(iii) 百分之零点四八分配给布埃纳帕克图书馆区。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e)(4)(C)(iv) 百分之零点五八分配给普拉森蒂亚图书馆区。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f) 统一财产和运营非统一财产的评估价值应在整个分配过程中为每个州评估对象单独保存。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g) 每个州评估对象在县内所有统一财产和运营非统一财产只应收到一份税单。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h) 本条仅在第100.1条所述范围内适用于受监管铁路公司的统一财产。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i) 本条不适用于在1987年7月1日未开发且由公用事业公司拥有,并位于通过决议声明该财产受开发计划或协议约束且本条不适用于该财产的市、县或市县内的财产,且该市、县或市县在1988年1月1日之前将该决议副本(包括财产的法律描述)提交给州平衡委员会和县审计长。
(j)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j)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j)(1) 对于在1990年7月1日未开发且由公用事业公司拥有,并位于通过决议声明该财产受开发计划或协议约束且本款适用于该财产的市、县或市县内的财产,且该市、县或市县在1991年8月1日之前将该决议副本(包括财产的法律描述)提交给县审计员,则根据第96.1、96.2、97.31、98、98.01和98.04条就该财产获得的财产税收入分配,应受第 (2) 项要求的分配的约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j)(2) 县审计员应每年向已根据第 (1) 款通过并提交决议的市、县或市县,分配源自第 (1) 款所述财产的财产税收入金额,该金额相当于如果该财产由县估价员进行评估,则将分配给该市、县或市县的金额。为提供本款所要求的分配,县审计员应对除根据第 (1) 款通过并提交决议的该市、县或市县以外的其他地方机构的分配进行任何必要的按比例削减,削减的财产税收入应源自第 (1) 款所述财产。
(k)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k)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k)(1) 对于受本节约束的财产,如果该财产由服务不超过两个县的公用事业公司拥有,且位于通过决议声明该财产受新建筑开发计划或协议约束的市、县或市县内,并且该市、县或市县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将该决议副本(包括财产的法律描述)提交给州平衡委员会和县审计员,则根据第 96.1、97.31、98、98.01 和 98.04 节,源自该财产的财产税收入分配应受第 (2) 款要求的约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k)(2) 如果市、县或市县已根据第 (1) 款通过并提交了决议,县审计员应每年分配归属于开发计划或协议中描述的新建筑的财产税收入,仿佛该新建筑由县估价员进行评估,分配公式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k)(2)(A) 分配给学校实体(如第 95 节 (f) 款所定义)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应等同于学校实体在前一财政年度从第 (1) 款所述财产所在县的公用事业公司支付的财产税收入中获得的相同百分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k)(2)(B) 分配给财产所在县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应等同于该县在前一财政年度从第 (1) 款所述财产所在县的公用事业公司支付的财产税收入中获得的相同百分比。县应将这些财产税收入分配给县普通基金、县图书馆区、县防洪区、县卫生区和县服务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k)(2)(C) 在进行 (A) 和 (B) 项所述分配后剩余的财产税收入,应分配给第 (1) 款所述财产所在市。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k)(3) 为提供第 (2) 款所要求的分配,县审计员应对归属于第 (1) 款指定财产的财产税分配进行任何必要的按比例削减,削减对象为除根据第 (2) 款获得分配的司法管辖区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
(l)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l)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l)(1) 对于受本节约束的财产,如果该财产由公用事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并由该公用事业公司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投入使用,且该财产位于由市和县组成的联合权力机构的重建项目区内,该联合权力机构通过决议声明该财产受重建计划约束,并且该联合权力机构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将该决议副本(包括财产的法律描述)提交给州平衡委员会和县审计员,则源自该财产的财产税收入分配应受第 100.9 节 (a) 款要求的约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l)(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平衡委员会可以修订2010–11财政年度的税收名册,以提供第 (1) 款所要求的分配。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m)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适用于2007–08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
(n)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n)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适用于2010–11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

Section § 100.01

Explanation

从1995-96财政年度开始,所有在县级进行评估的财产(如第401.8条所详述)的总评估价值,将被归入全县范围内的特定税率区。该评估的税率将通过将法律另一部分中规定的两个税率相加来计算。从这些税收中征收的资金将根据相关条款中概述的方法进行分配。

自1995-96财政年度起,第401.8条所述的所有县级评估的财产权利或权益的汇总评估价值,应被划入一个单独的全县范围的税率区。适用于该评估价值的税率应为根据第100条 (b) 款确定的两个税率之和,由此产生的财产税收入应根据第100条 (c) 款和 (d) 款规定的分配程序进行分配。

Section § 10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道,从1985-86财政年度开始,由特定条款(75至75.80)产生的任何额外财产税收入,将根据当年的财产税分配系数进行分配。

1985-86财政年度及此后每年,由第75条至第75.80条(含)所产生的补充财产税收入,应使用当年的财产税分配系数进行分配。

Section § 100.3

Explanation

在1993-94财政年度,圣克鲁斯县对财产税收入有一项特殊规定。这些资金没有像往常一样分配给企业特别区,而是存入了一个补充拨款基金。随后,县监事会负责决定这笔钱是分配给企业特别区还是县图书馆基金。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在圣克鲁斯县,审计员应仅在1993-94财政年度,将原本应分配给企业特别区的那些财产税收入存入补充拨款基金。县监事会应仅在1993-94财政年度,将该基金中的款项分配给企业特别区或县图书馆基金。

Section § 1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圣克鲁斯县将通常会流向当地企业区的财产税收入预留出来,存入一个补充拨款基金。这需要县和企业区之间签订书面协议。 县监事会可以分配这些集中起来的资金,要么返还给企业区,要么分配给县的公园和娱乐区,该区也称为县服务区编号 (11)。该协议可以有一个截止日期,在此日期之后,资金将返回企业区,除非在该日期之前延长或续签。

Section § 1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某个被归类为“第十八类”的特定县中,来自某些条款(第75条至第75.80条)的任何收入分配,针对截至1999-2000财政年度(含)的所有财政年度,均被视为正确,无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第十八类县中,针对截至1999-2000财政年度(含)的财政年度,由第75条至第75.80条(含)所产生的收入的划拨和分摊,均被视为正确。

Section § 1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暂停了《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某个特定部分,该部分与税收或财政规定有关,适用于2009-10财政年度。这意味着在该财政年度,该部分通常会生效的任何行动或要求都将暂停执行。

Section § 10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如市和县)在2009-2010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暂时削减。它要求将上一年度收入削减8%,并将削减的金额转入补充收入增加基金。特殊条款允许面临财政困难的机构申请较小的削减额。地方机构之间也可以协商调整削减金额。所收取的资金用于偿还州政府的各项开支,任何多余的资金则用于教育目的。

从2010-2011财政年度开始,正常的税收分配将恢复。州政府有义务补偿地方机构的收入削减,付款最迟不晚于2013年6月13日。如果在截止日期前未获得补偿,机构可以寻求法律行动来强制支付。这项法规是为响应1A提案等财政措施而制定的,旨在平衡州预算,同时确保地方机构未来获得补偿。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a) 根据《加州宪法》第十三条第25.5节(a)款(1)项(A)目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100.05节的暂停规定,县审计员应在2009-10财政年度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a)(1)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a)(1)(A) 除(B)目和(b)款另有规定外,将原本应分配给市、县、市县或特别区的从价财产税总收入,按该地方机构在2008-09财政年度获得的从价财产税总收入的8%予以削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a)(1)(A)(B) 为计算(A)目要求的8%削减额,根据第97.68节或第97.70节在2008-09财政年度应支付或分配给市、县或市县的任何金额,应计入确定该财政年度分配给该地方机构的财产税总收入。然而,根据本款进行的削减,不得从因第97.68节而应分配给市、县或市县的任何金额中进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a)(2) 将总额等于第(1)款所要求削减总额的那部分款项,转入补充收入增加基金,该基金特此在县财政中设立,由县教育局根据(c)款规定进行管理。本款要求的总转移金额应分两笔等额支付,第一笔于2010年1月15日转移,第二笔于2010年5月3日转移。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b)(1) 地方机构在根据《政府法典》第6590节发行债券后30天内或2009年12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收到书面请求后,财政局长可基于极端困难,且仅限于该机构未收到根据第6588.6节出售的1A提案应收款项全额债券收益的情况下,减少根据(a)款原本应适用于该地方机构的削减金额。在评估减少削减额的书面请求时,财政局长可考虑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b)(1)(A) 请求的地方机构是否正在进行破产程序,或者承担(a)款要求的全部削减金额是否可能导致该地方机构寻求破产保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b)(1)(B) 请求的地方机构是否有任何财政储备,以及承担(a)款要求的全部削减金额是否会损害该地方机构提供基本核心公共服务的能力。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b)(2)(A) 如果财政局长批准根据第(1)款提出的请求,他或她应在2009年12月10日前,向请求地方机构所在县的审计员证明,根据(a)款原本应由请求地方机构承担的削减额的减少金额。该减少金额应按比例分摊,以增加该县所有其他地方机构根据(a)款的削减金额,从而确保该县地方机构承担的削减总额没有减少。财政局长可决定将请求地方机构根据(a)款原本应承担的削减金额减少至零。任何经认证的削减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减少,应基于局长对第(1)款下就请求地方机构所考虑因素的评估,以及这些因素表明请求地方机构应获得救济的程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b)(2)(A)(B) 财政局长不得批准对单个县内地方机构的削减总额,使其总计超过该县所有地方机构根据(a)款削减总额的1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B)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33681.12条,将代表市、市县或县支付 (a) 款项下全部或部分削减金额的重建机构,应不迟于2009年11月2日通知县审计员。审计员此后应减少市、市县或县的削减金额,减少的金额为市、市县或县重建机构支付的金额,条件是该支付在 (a) 款第 (2) 项要求进行划拨的日期之前收到。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c)(1) 除受第 (3) 款约束的资金外,补充收入增加基金中的资金应由县教育局划拨给审计长,金额和用途应按照财政总监的指示,专门用于补偿州政府提供医疗保健、审判法院、惩教或其他州政府资助的服务和费用,直至这些资金用尽。补充收入增加基金中的资金只能用于补偿在这些资金征收所在县发生的费用和提供的服务成本。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c)(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c)(2)(A) 州政府实体,包括法院行政办公室,负责由根据第 (1) 款划拨的资金资助的职能,应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保存根据该款在县内支出的记录,并应向财政部提供该部就这些支出所要求的任何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c)(2)(A)(B) 根据第 (1) 款为审判法院供资而划拨的资金,应补偿从州普通基金划拨到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的款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c)(2)(A)(C) 县教育局应在财政部指示该划拨后的五天内,根据第 (1) 款进行划拨,并应在划拨时向审计长提供说明该划拨目的的信息。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c)(2)(A)(D) 补充收入增加基金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未划拨且不受第 (3) 款约束的资金,应保留在该基金中,以便在后续财政年度根据第 (1) 款进行划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c)(3) 财政总监认定为无需用于资助州政府资助的服务和费用的补充收入增加基金中的任何资金,应不迟于2010年6月1日划拨至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根据本款划拨至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资金,不得分配给社区大学区。本款不应被解释为增加任何超额、额外或剩余资金的分配,这些资金若无本条,本应根据《税收和税法》第1部第0.5章第6节第4条(自第98条起)、第97.2条 (d) 款第 (4) 项 (B) 分项第 (i) 子句,或第97.3条 (d) 款第 (4) 项 (B) 分项第 (i) 子句分配给市、县、市县或特别区。
(4)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c)(4)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c)(4)(A) 各县审计员应向财政部报告从县内各地方机构划拨至县补充收入增加基金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县审计员应首先不迟于2010年1月15日报告此信息,然后不迟于2010年5月15日再次报告,并应向县内各地方机构提供每份报告的副本。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f)(1)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law, if by June 30, 2013, the state has not fully reimbursed each local agency for its revenue reduction incurred pursuant subdivision (a) in the amounts as required by subdivision (e), the issuer of any bonds issued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x) of Section 6588 of the Government Code, or any local agency that did not participate in the sale of Proposition 1A receivables pursuant to paragraph (2) of subdivision (x) of Section 6588 of the Government Code, may seek a writ of mandamus to compel the Controller to fully pay the amounts the state is obligated to pay under subdivision (e) and Section 25.5 of Article XIII of the California Constitution. A petition seeking a writ of mandamus pursuant to this subdivision, and any appellate proceedings arising from that action, shall have priority and preference in setting and review in furtherance of the repayment deadline mandated by Section 25.5 of Article XIII of the California Constitution. A petition for a writ of mandamus authorized by this subdivision may also be filed in the California Supreme Court pursuant to that court’s original jurisdiction described in Section 10 of Article VI of the California Constitution.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f)(2) In authorizing an original mandamus petition to the California Supreme Court pursuant to this paragraph, the Legislature finds and declares all of the following: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f)(2)(A) The Legislature is expressly required by Section 25.5 of Article XIII of the California Constitution to enact a statute mandating the full and timely repayment, as provided by subdivision (e), of any revenue reduction incurred by a local agency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a) and all accrued interest thereon.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f)(2)(B) Full and timely repayment of any revenue reduction incurred by a local agency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a), with interest, is critical to every local agency from which those funds were diverted.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06(f)(2)(C) The Legislature further finds and declares that conclusively determining, no later than the deadline mandated under Section 25.5 of Article XIII of the California Constitution, that the state’s obligation under subdivision (e) to fully repay any revenue reduction incurred by a local agency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a) and all accrued interest thereon is a matter of vital and urgent public importance.

Section § 100.6

Explanation

本法规概述了从1989-90财政年度开始,萨克拉门托县的财产税收入应如何分配给特别区。最初,在前两个财政年度,分配遵循一项法院判决。从1991-92财政年度开始,将适用一套新规则,其中包括根据之前的减少额和批准额调整分配。从1992-93财政年度起,财产税分配将继续以上一年度的分配金额为基础。对于1991-92及后续财政年度,每个区的税收增量将是其财产税份额与基于前几年的比例计算的结合。此框架在1993-94财政年度暂停执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6(a) 对于1989-90和1990-91财政年度,财产税收入应由萨克拉门托县审计员分配给(b)款所定义的特别区,分配方式应符合美国河消防区诉监事会案(1989年),211 Cal. App. 3d 1076的判决,并按照美国河消防区等诉萨克拉门托县监事会等案,萨克拉门托高等法院案件号431637的执行方式;对于1991-92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则应根据(c)、(d)和(e)款进行分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6(b) 对于1990-91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根据第96条或96.1条或其前身条款,以及第96.5条或其前身条款分配给第4部分第3章第1条(自第2201条开始)所定义的特别区的金额,包括位于萨克拉门托县内的任何多县区划的部分,以及根据第75.70条分配给由萨克拉门托县监事会管辖或其管理机构与萨克拉门托县监事会相同的特别区的金额,应受本条管辖。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6(c) 对于1991-92财政年度,原本应根据第75.70条,或第96条或96.1条或其前身条款,以及第96.5条或其前身条款分配给(b)款所述特别区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应通过以下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减少或以其他方式调整: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6(c)(1) 由萨克拉门托县审计员确定的,根据1990-91财政年度的前第98.6条对分配给每个特别区的财产税收入金额所作的任何减少。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6(c)(2) 萨克拉门托县监事会根据1990-91财政年度的前第98.6条批准分配给每个特别区的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6(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1992-93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萨克拉门托县审计员应将前一财政年度根据(c)和(e)款计算的财产税收入总额分配给(b)款所述的特别区。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6(e) 尽管有第96条(a)和(b)款或其前身条款的规定,对于1991-92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第96.1条(c)款或其前身条款所定义的,(b)款所述的每个税率区内的特别区的年度税收增量应为以下金额之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6(e)(1) 每个特别区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每个税率区中应得的财产税收入份额,不考虑本款。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6(e)(2)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6(e)(2)(c)款中为每个特别区确定的金额与该特别区1990-91财政年度财产税收入之比,乘以该特别区在1990-91财政年度每个税率区中的财产税收入份额。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6(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在1993-94财政年度不生效。

Section § 1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圣贝纳迪诺县自1999-2000财政年度起如何分配财产税收入。它特别影响到与乔治空军基地项目区相关的维克多谷经济发展局。

首先,它规定分配给该局的财产税收入应按基准年为1997-98财政年度来计算。这意味着他们可能会比以前获得更多的资金。

为了弥补这一变化,同一项目区内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将获得较少的财产税收入份额。这些减少的金额旨在平衡对该局增加的拨款。

此外,自2004年6月30日起,此后每五年,该局必须向州政府偿还因这种重新分配而额外拨给学校的资金,外加累计的利息。利息取决于与该局相关的债券或投资利率,具体应偿还的金额由财政部确定。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1999-2000财政年度起,圣贝纳迪诺县的财产税收入分配应作如下修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7(a) 审计员应向维克多谷经济发展局分配一笔财产税收入,该金额应等于如果乔治空军基地项目区的基准年改为1997-98财政年度,为《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第1部分(自第33000条起)之目的,将分配给该局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7(b) 审计员应按比例减少分配给乔治空军基地项目区内所有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减少的金额应等于根据(a)款分配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7(c) 在2004年6月30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五年6月30日或之前,维克多谷经济发展局应向主计长汇付一笔款项,该款项应等于因本条规定而由州向学校实体提供的增加援助金额,加上利息。利息应累计直至付款完成。利率应为该局债券的利率。如果没有债券,利率应为集合资金投资委员会所赚取的利率。财政部应在与该局协商后确定应汇付的金额。

Section § 1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发电设施相关的财产税如何分配。对于由州平衡委员会评估的设施,所有财产税收入都归设施所在县,并根据现有的地方财产税份额分配给当地各管辖区。但是,如果该设施是根据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的特定许可建造的,或者由一家因其他原因被州评估的公司拥有,则这些规则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除 (b) 款另有规定外,适用于 2003-04 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均适用以下规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a)(1) 由州平衡委员会评估的发电设施的财产税评估价值,应全部分配给设施所在县,并应分配给该县内财产所在税率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a)(2) 根据 (1) 款分配的评估价值所适用的税率,应为根据第 93 条计算的税率。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a)(3) 根据 (1) 款将税率应用于分配给税率区的评估价值所产生的收入,应在该税率区内的各管辖区之间分配,分配份额应与本地评估财产所产生的财产税收入分配给该税率区内各管辖区的百分比份额相同,但须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33670 条 (b) 款规定的资金分配和支付,并须遵守根据第 99 条和第 99.2 条进行的任何修改或调整。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b)(a)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的评估价值或由此评估价值产生的收入: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b)(1) 根据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向目前拥有该设施的公司颁发的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建造的发电设施。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b)(2) 由一家公司拥有的发电设施,该公司成为州评估对象的原因并非其拥有该发电设施,也非其拥有位于两个或更多县内的管道、水槽、运河、沟渠或渡槽。

Section § 10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受监管铁路公司的统一财产税价值如何分配。它适用于2007-08财政年度及以后的每个财政年度,重点说明了资金如何根据财产类型和位置分配到不同的税区。对于价值一亿美元或以上的特殊设施,其原始成本的20%将在设施所在县进行地方征税,所得收入将根据前一年的分配情况与地方管辖区共享。对于其他铁路财产,各县将根据之前的评估并结合轨道里程变化进行调整后获得税收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包括像过去一样在土地、改良物和个人财产之间划分价值。学校每年将继续获得稳定的收入份额。然而,重建机构在2007-08年度没有收到这些收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1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2007-08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由州平衡委员会评估的受监管铁路公司的统一财产(定义见第723条)的财产税评估价值,应按以下方式分配至税率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11(a)(1) 关于合格设施的价值,以下两项均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11(a)(1)(A) 等于合格设施原始成本20%的价值金额,应专门分配给设施所在县的那些税率区。适用于此价值的税率应为第93条所述的税率。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11(a)(1)(B) 适用这些税率对 (A) 款所述价值所产生的收入,应按与这些管辖区在前一财政年度从合格财产所在县的受监管铁路公司支付的财产税收入中获得的百分比份额等同的百分比份额,分配给合格财产所在县的那些税率区内的管辖区。县审计员应确保县内这些税率区内的学校实体(定义见第95条 (f) 款)获得与学校实体在前一财政年度从该县受监管铁路公司支付的财产税收入中获得的相同百分比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11(a)(2) 关于未在 (1) 款中描述的受监管铁路公司的统一财产价值,以下各项均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11(a)(2)(A) 应在受监管铁路公司财产所在地的每个县设立一个全县税率区。价值应按以下方式分配给该全县税率区: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11(a)(2)(A)(i) 每个全县税率区应获得与该县在前一财政年度获得的评估价值金额相等的评估价值金额,并根据轨道里程变化进行调整;除非待分配的评估价值总额不足,在此情况下,每个全县税率区应获得其在前一财政年度获得的金额的按比例份额,并根据轨道里程变化进行调整。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11(a)(2)(A)(ii) 如果待分配的评估价值总额大于前一财政年度分配的评估价值金额(根据轨道里程变化进行调整),则每个全县税率区应获得超过前一年受监管铁路公司评估价值(根据轨道里程调整)的金额的按比例份额。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11(a)(2)(A)(iii) 根据 (i) 和 (ii) 项分配给每个全县税率区的评估价值,应按照2006-07评估年度全州范围内每个受监管铁路公司所存在的相同比例,在土地、改良物和个人财产之间进一步分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11(a)(2)(B) 适用于根据 (A) 款分配给全县税率区的价值的税率,应为第100条 (b) 款 (1) 项和 (2) 项所述税率之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11(a)(2)(C) 适用这些税率对该价值所产生的收入,应按第100条 (c) 款和 (d) 款所述方式分配,该方式应作如下修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11(a)(2)(C)(i) 县内的学校实体(定义见第95条 (f) 款)应获得与学校实体在前一财政年度从该县受监管铁路公司支付的财产税收入中获得的相同百分比的金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11(a)(2)(C)(ii)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2007-08财政年度,重建机构不得收取本款所述的任何财产税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11(b) 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11(b)(1) “合格设施”是指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建筑物、汽车或集装箱装卸设施或转运设施: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11(b)(1)(A) 已完工设施的原始成本(包括土地,但不包括轨道和轨道材料)等于或超过一亿美元($100,00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11(b)(1)(B) 该设施在2007年1月1日之后完全建成并投入使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11(b)(2) “根据轨道里程变化调整的前一财政年度获得的评估价值金额”是指每个县在前一年度的评估价值金额,在根据本年度统一财产轨道里程相对于前一年度的变化量成正比向上或向下调整后的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11(b)(3) “轨道里程”指某县内轨道总里程数。

Section § 100.9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自2007年1月1日起投入使用的某些公共事业财产的财产税应如何处理。此类财产的评估税值(由州平衡委员会确定)将全额分配给财产所在县。县审计员负责根据前一年的分配比例,将收取的税收收入分配给当地学校、县和特别区。

如果存在盈余,90%将根据财产所在地分配给市或县,10%可能分配给供水服务提供商。获得这些税款的特别区必须将资金用于受该财产影响的社区。

“合格财产”指的是某些高压电力和发电设施,但不包括首次安装后进行的升级。公共事业公司必须提供这些财产的描述,以便准确分配税收收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2007-08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a)(1) 由公共事业公司拥有并由州平衡委员会评估的合格财产的财产税评估价值,应完全分配给合格财产所在县。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a)(2) 适用于根据 (1) 款分配的评估价值的税率,应为根据第100条 (b) 款计算的税率。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a)(3) 县审计员应按以下方式分配源自将第100条 (b) 款 (1) 项所述税率应用于本节所述合格财产的财产税收入: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a)(3)(A)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a)(3)(A)(i) 学校实体,定义见第95条 (f) 款,应分配到与学校实体在前一财政年度从合格财产所在县的公用事业公司支付的财产税收入中获得的相同百分比的金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a)(3)(A)(i)(ii) 合格财产所在县,应分配到与该县在前一财政年度从合格财产所在县的公用事业公司支付的财产税收入中获得的相同百分比的金额。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a)(3)(A)(i)(iii) 特别区,除第 (c) 款 (3) 项所定义的“企业特别区”外,应分配到与这些特别区(除企业特别区外)在前一财政年度从合格财产所在县的公用事业公司支付的财产税收入中获得的相同百分比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a)(3)(B) 在根据 (A) 项进行分配后剩余的这些收入的余额,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a)(3)(B)(i) 百分之九十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a)(3)(B)(i)(I) 如果合格财产位于城市内,分配给该财产所在城市。
(II) 如果合格财产位于县的非建制区,分配给该县。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a)(3)(B)(ii) 百分之十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a)(3)(B)(ii)(I) 如果合格财产由根据本章另行获得财产税收入分配的水区提供供水服务,分配给该水区。如果合格财产由一个以上根据本章另行获得财产税收入分配的水区提供供水服务,这些区应各自获得该收入的等额份额。
(II) 如果合格财产由城市提供供水服务,分配给该城市。
(III) 如果合格财产由私人水公司或根据本章不另行获得财产税收入分配的水区提供供水服务:
(aa) 如果合格财产位于城市内,分配给该财产所在城市。
(ab) 如果合格财产位于县的非建制区,分配给该县。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ab)(4) 县审计员应根据第100条 (d) 款,分配源自将第100条 (b) 款 (2) 项所述税率应用于本节所述合格财产的财产税收入,但学校实体,定义见第95条 (f) 款,应分配到与学校实体在前一财政年度从合格财产所在县的公用事业公司支付的财产税收入中获得的相同百分比的金额。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ab)(5) 为提供 (3) 款和 (4) 款要求的分配,县审计员应在归属于合格财产的财产税分配中,对分配给 (3) 款和 (4) 款下未获得分配的司法管辖区进行任何必要的按比例削减。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b)(1) 服务于一个以上县的特别区,应在分配该财产税收入的县内,在受合格财产影响的社区内或附近使用本节下分配的财产税收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b)(2) 所有其他根据本节获得财产税收入且其管辖范围内全部或部分有合格财产的特别区,应在受合格财产影响的社区内或附近使用该财产税收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c) 就本节而言,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c)(1) “合格财产”指公用事业公司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投入使用的所有厂房及相关设备,包括变电站设施、自有土地和地役权,且与以下各项相关: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c)(1)(A)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变电站设施: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c)(1)(A)(i) 该设施变压器的高压侧电压为50,000伏或更高。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c)(1)(A)(ii) 变电站设施的运行电压为50,000伏或更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c)(1)(B) 铭牌发电容量为50兆瓦或更高的发电设施。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c)(1)(C) 200,000伏或更高的输电线路设施。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c)(2) “合格财产”不包括以下任一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c)(2)(A) 在厂房及相关设备投入使用后,对其进行的增建、改造、换线或等效更换。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c)(2)(B) 受第100条(k)款和(l)款约束的财产。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c)(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c)(3)(A) “企业型特别区”指除(B)项所述特别区以外的特别区,根据州审计长《特别区年度报告》2001-02年版报告,该特别区履行企业职能。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c)(3)(A)(B) “企业型特别区”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c)(3)(A)(B)(i) 第97.34条所定义的合格特别区。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c)(3)(A)(B)(ii)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3部(自第32000条起)规定的《地方医疗保健区法》组建的区。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c)(3)(A)(B)(iii) 交通区。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5(c)(4) 公用事业公司应以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向州平衡委员会提供受本条约束的合格财产的描述。州平衡委员会应向合格财产所在地的每个县的审计员传输识别该财产所需的信息以及进行本条所要求的财产税收入分配所需的相应评估价值数据。

Section § 100.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奥克利市某些公用事业的财产税收入应如何分配。自2011-12财政年度起,公用事业合格财产的税收收入将完全分配至财产所在县内。合格财产包括2011年1月1日之后投入使用的特定类型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例如高压变电站和大型发电设施。

县审计员必须按特定顺序分配这些收入:首先分配给县和学校实体,然后将2%分配给东康特拉科斯塔消防区,剩余部分分配给奥克利市。奥克利市还必须在特定土地开发中每创造40个就业岗位,就建造一个住房单元。

这些住房单元应是极低收入居民可负担的。该法律还要求奥克利市每五年确定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并相应调整住房开发。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11-12财政年度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起,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a)(1) 对由公用事业公司拥有并由州平衡委员会评估的合格财产征收的财产税收入,应根据分节 (b) 的规定,完全分配至合格财产所在县内。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a)(2) 适用于合格财产评估价值的税率,应为根据第100条分节 (b) 计算的税率。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b) 县审计员应就将第100条分节 (b) 中所述税率适用于合格财产所产生的财产税收入,执行以下两项工作: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b)(1) 按照以下方式分配通过适用第100条分节 (b) 第 (1) 款所述税率所产生的财产税收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b)(1)(A) 首先,向合格财产所在县以及该县内的所有学校实体,分配若本条未颁布则本应分配给该县和学校实体或学区的财产税收入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b)(1)(B) 其次,向东康特拉科斯塔消防区,分配相当于财产税收入2%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b)(1)(C) 第三,向奥克利市,分配财产税收入的余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b)(2) 按照以下方式分配通过适用第100条分节 (b) 第 (2) 款所述税率所产生的财产税收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b)(2)(A) 首先,向合格财产所在县内那些税率区域的征税管辖区,分配相当于州平衡委员会当年对合格财产的评估价值乘以地方机构当年通过的任何超额税率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b)(2)(B) 其次,余额根据第100条分节 (d) 的规定分配给征税管辖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b)(3) 为进行本分节所要求的分配,县审计员应对归属于合格财产的财产税收入分配给本分节规定以外的管辖区的部分,进行任何必要的按比例削减。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c) 奥克利市应偿付县审计员为执行本条所产生的实际和合理费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d) 就本条而言,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d)(1) “合格财产”指以下两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d)(1)(A) 公用事业公司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在奥克利市投入使用的所有厂房及相关设备,包括变电站设施以及自有土地和地役权,且与以下各项相关: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d)(1)(A)(i)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变电站设施: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d)(1)(A)(i)(I) 该设施变压器的高压侧电压为50,000伏或更高。
(II) 该变电站设施以50,000伏或更高电压运行。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d)(1)(A)(ii) 额定发电容量为50兆瓦或更高的发电设施。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d)(1)(A)(iii) 200,000伏或更高的输电线路设施。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d)(1)(B) 在厂房及相关设备投入使用后,对其进行的任何增建、改造、换线或等效更换。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d)(2) 公用事业公司应向州平衡委员会提供合格财产的描述,其形式应由该委员会规定,以便确定单独的估价。州平衡委员会应向康特拉科斯塔县审计员传输识别合格财产所需的信息以及进行本条所要求的财产税收入分配所需的相应评估价值数据。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e)(1) 奥克利市应在2010年9月1日由杜邦公司拥有、通常且曾被称为杜邦安提阿克工厂、面积约378英亩的区域内的不动产上,每创造40个就业岗位,就开发一个新住房单元。此义务应在合格财产投入使用后开始。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e)(2) 根据本条新开发的所有单元: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e)(2)(A) 应是极低收入者可负担并居住的,其定义见《社区重建法》(《健康与安全法》第24部第1部分(自第33000条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e)(2)(B) 应当遵守《社区重建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第1部分(自第33000条起))的要求,除非本条另有规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e)(2)(C) 应当在根据第 (1) 款要求的任何数量的单元根据第 (3) 款确定后不迟于10年内完成并投入使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e)(2)(D) 可位于奥克利市的任何地方。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e)(2)(E) 可用于满足奥克利市的区域住房需求分配。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e)(3) 在第 (1) 款规定的区域内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e)(3)(A) 截至2014年1月1日,以及此后每五年截至1月1日,奥克利市应确定第 (1) 款所述区域内现有全职和兼职就业岗位的数量。奥克利市在进行此项确定时应使用州或联邦机构的数据。根据本条要求的单元数量应为计算出的就业岗位数量的四十分之一,并应纳入奥克利市的首个适用实施计划中。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0.96(e)(3)(B) 对于每个后续实施计划,额外单元的数量应基于自上次计算以来就业岗位数量的增加(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