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收入分配教育收入分配转移
Section § 97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县市在1992-93和1993-94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分配调整。在1992-93年度,分配给县或市的财产税收入将根据其人口进行减少,具体来说,县每位居民减少1.92美元,市每位居民减少1.65美元。这些减少的收入将被转入一个教育收入增加基金。在1993-94年度,分配给该教育基金的资金将考虑这些先前的减少,以确保税收收入分配的适当调整。用于这些计算的人口是根据特定条款确定的。
Section § 97.1
本节修改了加州各县市在1993-94财政年度财产税收入的计算和分配方式。上一年度的分配额将减少,其中县级按每位居民$0.78减少,市级按每位居民$0.99减少。通过这项调整减少的税收收入将转入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用于支持教育。这些计算所用的人口数据是根据另一条款中规定的数据确定的。
Section § 97.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应如何调整特定财政年度(特别是1992-93、1997-98和1998-99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分配。它详细说明了各县、市和特别区应如何进行财产税收入减免,并列出了每个地方的具体减免额。减免金额可能受特定地区联邦宣布的灾害以及财政部长规定的具体计算方式的影响。由于这些减免而未分配的资金将被重新导向教育收入增加基金,该基金以与1991-92财政年度相同的分配模式支持学校和社区大学。其目的是在调整不同类型地方实体的财政影响的同时,优先保障教育资金。在此过程中,还详细规定了某些类型区域的具体豁免和最大减免限额,以确保它们不会因这些变化而负担过重。
Section § 97.3
本节涉及调整加州各县、市和特别区在1993-94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分配。
它规定,前一年分配给各县和市的财产税收入将削减近20亿美元,具体金额由财政总监根据历史税收数据和应税销售额为每个地区计算。城市的分配总共减少了2.88亿美元,这是根据城市过去的州援助计算的。
特别区的财产税分配也发生了变化,但地方医院区和水务机构等有一些例外。这些调整后的剩余资金将通过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用于支持学区、县教育局和社区大学区。
该基金通过在未被定义为超额税实体的教育实体之间按比例分配资金,以弥补收入短缺。
Section § 97.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县审计员选择如何调整财产税收入分配——可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也可以按特定区域进行。无论选择哪种方法,他们都必须确保结果相似。从1992-93财政年度开始,任何将财产税增量收入分配给重建机构的县,都必须将一定金额存入教育收入增加基金(ERAF)。这笔存款确保了即使有资金分配给重建机构,学区、社区大学及类似实体也能获得资金。
这些变更不应减少分配给重建机构的税款,而是重新分配县、市和其他区所获得的款项。然而,如果1992-93财政年度的变更已在1993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且与这些规定不符,则无需修改。但从1993-94财政年度开始,所有调整都必须符合这项法律。
Section § 97.21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提供消防服务的特别区的年度总收入,特别是对于那些在1991-92财政年度收入少于200万美元的特别区,有具体的规定。在计算这些收入时,某些类型的特别税不计入在内。这些不计入的税种包括《政府法典》中三个特定条款所规定的特别税,这些条款涉及地方政府征税的不同方式。
Section § 97.22
本节规定,“多县区”包括阿拉米达-康特拉科斯塔交通区第2区,自1992年7月1日起用于特定税收目的。它还授权审计员根据此定义,对1993-94年度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分配进行调整。
Section § 97.23
这项规定允许奇诺盆地市水区继续收取财产税收入,用于偿还1990年代两个特定日期之间发行的某些收益债券的债务。这项收入流不能超过每年的债务偿还金额。如果他们收取的金额超出,多余的部分必须退还并存入县教育基金。这项规定仅在债券完全偿清之前有效,之后将被废止。
Section § 97.31
本节规定了财政总监应如何在1993-94财政年度期间减少县需要划拨给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资金。符合这些减免条件的县必须根据1990年人口普查,人口少于350,000,之前以特定方式提供消防服务,并在1993-94年度继续为这些服务提供资金。对于这些符合条件的县,必须在1993年11月1日前向财政总监提交有关过去几年财产税和消防区拨款的特定财务数据。
财政总监将根据这些数据计算调整额,目标是该年度总减免额不超过200万美元。如果总额超过200万美元,每个县的减免额将按比例进一步调整。此外,马德拉县和杜拉雷县将获得自动减免。
Section § 97.32
Section § 97.33
本法律条款涉及1993-94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调整。具体而言,它承认了某些市和县因1991年10月奥克兰/伯克利大火而遭受的财产税损失。该法律通过减少这些市和县必须转移到教育救济增补基金的财产税收入金额来提供救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大火前后收入的差额,并计入2%的增长。这些调整还将影响其在随后的1994-95、1995-96和1996-97财政年度的税收分配,其中每年将把原始调整金额的三分之一加回。
Section § 97.34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调整那些在1992-93财政年度为遵守水质标准而花费资金的特别区的财产税收入。这些合规成本会被加回到当年分配给它们的财产税收入中,这意味着该区不会因为在水质标准上的支出而遭受经济损失。在接下来的财政年度,这些成本也会从通常会适用的任何财产税收入减少额中扣除。这种调整有助于维持这些区在承担水质合规费用后的财政稳定。
“合格特别区”是指任何需要遵守特定水法规定的特别区,“水质控制合规成本”包括与环境保护和必要改进相关的任何费用。最后,县审计员可以根据每个区在总合规成本中的份额,向这些区收取计算这些调整的费用。
Section § 97.35
Section § 97.36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某些县的收入分配削减如何进行调整。如果一个县从1994-95财政年度开始实施了替代的财产税分配方法,那么1993-94年度的任何收入削减将通过专门分配给学校的增加收入金额来减少,而这些学校原本是不会收到这笔钱的。“合格县”被定义为采用了这种新分配方法的县,“指定财政年度”则是该县首次采用此方法的年份。
Section § 97.37
这项法律确保,从1994-95财政年度开始,分配给县立免费图书馆系统或作为独立特别区运营的图书馆的财产税收入金额,不会为了增加其他地区的财产税收入而被削减。它还规定,某些图书馆,特别是那些因历史因素或以往财政年度标准而未获得拨款的图书馆,可以免于向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缴款。
该法律还澄清了现有规定,并指出某些图书馆系统在财产税方面被视为特别区,但这仅限于特定的历史情况。
Section § 97.38
Section § 97.39
本条规定,圣克拉拉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从某些地方消防区获得的拨款,在截至1996-97财政年度的财政年度内,即使存在计算错误,也应被视为正确。这意味着这些过去的拨款不能因任何错误而被更改或更正。
从1997-98财政年度开始,未来的拨款必须进行调整,以纠正过去的任何错误,就好像本条没有阻止对早期年份进行更改一样。实质上,过去的错误被“锁定”了,但从今以后,拨款应得到适当的纠正。
Section § 97.41
本法律规定了自1995-96财年起,加州如何向特定县服务区分配财产税收入。它特别适用于199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合格县服务区”,并侧重于那些从事警务保护活动的区域。收入分配会考虑之前的削减,并根据1992-93财年收入的特定比例进行调整。这些调整在几年内逐步增加,从1995-96财年的三分之一开始,1996-97财年为三分之二,1997-98财年及以后则为全部金额。
Section § 97.44
这项法律专门规定了从1995-96财政年度开始,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如何分配财产税收入。审计员必须根据1993-94年的财产税评估,将原本应拨给教育收入增加基金(ERAF)的一定数额收入分配给该县。此外,该县还必须根据州平衡委员会评估的财产,将一笔类似金额从其自有资金转移到ERAF。这些行动是对常规财产税收入分配的调整,而非替代。
Section § 97.45
这项法律条款说明了,如果某项立法(参议院第1045号法案)有具体规定,教育收入增加基金中的某些资金将如何分配。它解释说,县级机构和社区学院获得的资金,是将其常规拨款乘以1.85185计算得出的。在这些分配之后,任何剩余的资金都将拨给学区。
Section § 97.46
这项法律规定了教育收入增加基金中的特定资金应如何分配,同时忽略了某些先前的规定。这笔资金分为三部分:县教育局和社区大学区各自获得特定金额,这些金额是通过将先前确定的拨款乘以1.85185计算得出的。在这些拨款之后剩余的资金将分配给学区。
Section § 97.68
本法律解释了在从2004-05财政年度开始的“财政调整期”内,财产税收入如何进行调整和分配。它主要关注减少分配给学校的财产税收入,并在每个县设立一个“销售和使用税补偿基金”来处理这些调整。
“全县调整金额”是根据地方销售税率特定下调导致的收入损失计算的。财政局长会通知县审计员,这笔金额中有多少应分配给每个县和市,并每年进行调整。
如果计算出的收入存在短缺或盈余,将在随后的财政年度通过财产税分配进行补偿。本节还概述了不能采取的行动,例如增加对重建机构的财产税分配或改变税收增长的确定方式。
Section § 97.69
这项法律解释了财产税收入如何分配,特别是关于旨在补偿销售和使用税以及车辆牌照费的资金。在管理这些分配时,审计员不能使用已拖欠或未支付的、已承诺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税。相反,审计员必须使用当前的(非拖欠的)财产税进行补偿,并确保学校不会因此收到更少的资金。这项调整确保了为县和学校计算的总财政收益不会受到与债务义务相关的未支付税款的影响。
Section § 97.70
这项法律规定了车辆牌照费(VLF)调整如何影响各县、市和教育基金之间财产税收入的分配。从2004-05财政年度开始,审计员需要根据全县车辆牌照费调整金额,对分配给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从价财产税进行调整。如果资金不足,则按比例从学区和社区大学中分配。此外,每个县都必须设立一个车辆牌照费财产税补偿基金。审计员负责将这些资金分两部分分配给各市和县:每年1月31日和5月31日之前。
任何特定城市、县或市县的车辆牌照费调整金额,都是通过特定公式计算的,并考虑了财产价值的变化。对于在2004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期间成立的城市,适用特殊规定。调整还涉及对奥兰治县的特定拨款。
一项关键规定是,与车辆牌照费调整相关的拨款必须继续确保各市和县能够履行其财政义务,例如偿还债务,同时不影响其债券担保。此外,本节确认,在本法之前建立的税收收入交换协议将相应调整,以考虑车辆牌照费收入的变化。
Section § 97.71
本法律旨在减少加利福尼亚州各县市在2004-05和2005-06两个财政年度的收入分配。加州每个县市的财产税收入分配都按特定金额减少,所有县市每年总计减少3.5亿美元。
收入减少额是根据机动车牌照费账户的先前分配以及2002-03年度的其他财务记录计算的。某些城市可以选择向县教育基金支付等额的减少款项,而不是经历收入减少。根据城市的总收入,规定了城市必须放弃的收入的最低和最高限额。此外,拥有应急储备金的城市可以使用该储备金的利息来弥补部分减少额,但必须从2006-07年度开始偿还。由于这些减少而未分配的收入将存入县的教育收入增加基金。
财产税减免
Section § 97.7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企业特别区在2004-05和2005-06财政年度如何分配财产从价税收入。本质上,这些地区的财产税收入将根据前几个财政年度的特定计算结果而减少。如果它们是交通区,扣减上限为其2001-02年度收入的3%。对于其他企业区,扣减额由其2001-02年度财产税收入的40%或其总收入的10%中较小者决定。由于这些扣减而未分配的任何收入将进入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特殊条件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地区,例如那些从事非企业职能(如警务或消防保护)的地区。
该法律确保总收入扣减额不低于3.5亿美元,通过按比例将差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地区,但任何地区损失的收入不得超过其2001-02年度收入的10%。关于主计长如何应用和报告扣减以及如何将其传达给每个县,都有特殊规定。本节还定义了什么是“企业特别区”并概述了例外情况,确保某些收入仍专门用于土地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偿债。
Section § 97.7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非企业型特别区在2004-05和2005-06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分配调整。通常,这些区的分配额会根据其2001-02年度的收入削减10%,但也有具体例外。例如,拉古纳尼格尔社区服务区最初只削减4%,如果它在某个日期之后仍未解散,则削减比例变为6%。
因这些削减而未分配的收入将被转用于支持教育基金。一些特别区,如消防区和图书馆区,则免于这些削减。法律还规定了如何处理跨多个县运营的区域,并提供了关于在计算中排除某些收入类型(如已承诺用于偿债的收入)的指导。
Section § 97.75
在2004-05和2005-06财政年度期间,加州的县不得就某些县级服务向市收取费用或削减其财产税份额。从2006-07财政年度开始,县可以就这些服务向市收费,但收费不得超过提供这些服务的实际成本。
Section § 97.76
本节要求主计长计算与2004-2005财政年度车辆牌照费相关的特定财务调整。2004年9月1日前,主计长必须确定全县以及各市的调整金额,并告知县审计员。此外,2005年10月15日前,主计长需与州审计局合作,确定某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另一组财务金额,并通知相关县审计员。
Section § 97.77
Section § 97.78
本法律涉及2007-08财政年度弗雷斯诺大都会防洪区的财产税收入分配。它规定弗雷斯诺县审计员应将分配给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金额减少633,000美元。这一减少仅应影响学区和县教育局,而不影响社区大学。
对于2008-09财政年度之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分配额都需要根据这一变化进行调整。此外,财政局长必须确保此项调整不会增加另一条款要求对任何特殊地区进行的减免。
Section § 97.81
这项法律规定,从2011-12财政年度开始,加州的一个“合格县”(定义为在2006-07财政年度获得特定财产税收入百分比第二低的县)的财产税收入将进行调整。该县的财产税总收入在2011-12年度将增加10万美元,此后每年增加20万美元。同时,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将扣除等额资金。如果该账户资金不足,差额将通过按比例减少分配给学区的财产税收入来弥补。这项削减不影响社区大学区。这些调整独立于其他财产税分配法律。
Section § 97.313
这项法律旨在调整加利福尼亚州部分县在1995-96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具体来说,它允许被称为“合格县”的县将其财产税拨款增加,最高可达1,550,000美元。这项增加是根据之前确定的减免金额之间的差额计算的。如果县监事会根据本法律选择增加其财产税收入,他们也必须相应地减少分配给其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资金。额外的收入必须用于公共安全服务。
州财政局长负责确定并告知县符合此调整条件的金额。合格县在法律法规的另一部分有明确定义,并且除非其他法律有所更改,否则这项调整安排适用于1995-96财政年度及未来的财政期间。
Section § 97.361
Section § 97.401
从2012年2月1日开始,加州的县审计员必须计算每个原重建机构应向重建财产税信托基金支付多少钱。这项计算是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82条进行的。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市、县和特别区向教育收入增加基金支付的金额,与没有某些关于重建机构的法律时应支付的金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