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县市在1992-93和1993-94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分配调整。在1992-93年度,分配给县或市的财产税收入将根据其人口进行减少,具体来说,县每位居民减少1.92美元,市每位居民减少1.65美元。这些减少的收入将被转入一个教育收入增加基金。在1993-94年度,分配给该教育基金的资金将考虑这些先前的减少,以确保税收收入分配的适当调整。用于这些计算的人口是根据特定条款确定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每个县根据第96.1条或其前身条款进行的计算和分配,仅限于1992-93财政年度,应作如下修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a)(1) 在上一财政年度被视为分配给县或市县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应按该县或市县每位居民一美元九十二美分 ($1.92) 的金额减少。此外,在上一财政年度被视为分配给每个市或市县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应按该市或市县每位居民一美元六十五美分 ($1.65) 的金额减少。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a)(2) 因根据第 (1) 款计算的减少而未分配给县、市县和任何市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应根据第97.2条 (d) 款的第 (1) 项存入教育收入增加基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b)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仅限于1993-94财政年度,为每个县根据第96.1条进行的计算和分配之目的,在上一财政年度被视为分配给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应按根据 (a) 款第 (1) 项要求对每个县或市县以及每个市或市县进行的减少总额予以减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c) 就本条而言,市、县或市县的人口应是根据第11005条确定的人口。

Section § 97.1

Explanation

本节修改了加州各县市在1993-94财政年度财产税收入的计算和分配方式。上一年度的分配额将减少,其中县级按每位居民$0.78减少,市级按每位居民$0.99减少。通过这项调整减少的税收收入将转入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用于支持教育。这些计算所用的人口数据是根据另一条款中规定的数据确定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1(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各县根据第96.1条或其前身条款进行的计算和分配,经第97.2条或其前身条款修订后,针对1992-93财政年度,应按以下方式针对1993-94财政年度进行修订: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1(a)(1) 上一财政年度被视为已分配给县或市县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应按该县或市县每位居民七十八美分 ($0.78) 的金额减少。此外,上一财政年度被视为已分配给每个市或市县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应按该市或市县每位居民九十九美分 ($0.99) 的金额减少。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1(a)(2) 由于根据第 (1) 款计算的减少而未分配给县、市县和任何市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应存入根据第97.2条 (d) 款第 (1) 项设立的教育收入增加基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1(b) 就本条而言,市、县或市县的人口应是根据第11005条确定的人口。

Section § 9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应如何调整特定财政年度(特别是1992-93、1997-98和1998-99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分配。它详细说明了各县、市和特别区应如何进行财产税收入减免,并列出了每个地方的具体减免额。减免金额可能受特定地区联邦宣布的灾害以及财政部长规定的具体计算方式的影响。由于这些减免而未分配的资金将被重新导向教育收入增加基金,该基金以与1991-92财政年度相同的分配模式支持学校和社区大学。其目的是在调整不同类型地方实体的财政影响的同时,优先保障教育资金。在此过程中,还详细规定了某些类型区域的具体豁免和最大减免限额,以确保它们不会因这些变化而负担过重。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各县根据第96.1条或其前身条款进行的计算和分配,应根据 (a) 至 (d) 款(含)的规定,对1992-93财政年度进行修改,并根据 (e) 款的规定,对1997-98和1998-99财政年度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在上一财政年度被视为分配给各县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应按以下所示美元金额乘以0.953649进行扣减:
各县财产税减免额
阿拉米达  ........................
$ 27,323,576
阿尔派恩  ........................
5,169
阿马多尔  ........................
286,131
比尤特  ........................
846,452
卡拉维拉斯  ........................
507,526
科卢萨  ........................
186,438
康特拉科斯塔  ........................
12,504,318
德尔诺特  ........................
46,523
埃尔多拉多  ........................
1,544,590
弗雷斯诺  ........................
5,387,570
格伦  ........................
378,055
洪堡  ........................
1,084,968
帝国  ........................
998,222
因约  ........................
366,402
克恩  ........................
6,907,282
金斯  ........................
1,303,774
莱克  ........................
998,222
拉森 ........................
93,045
洛杉矶  ........................
244,178,806
马德拉  ........................
809,194
马林  ........................
3,902,258
马里波萨  ........................
40,136
门多西诺  ........................
1,004,112
默塞德  ........................
17,687,776
旧金山  ........................
53,266,991
圣华金  ........................
8,574,869
圣路易斯-奥比斯波  ........................
2,547,990
圣马特奥  ........................
7,979,302
圣巴巴拉  ........................
4,411,812
圣克拉拉  ........................
20,103,706
圣克鲁斯  ........................
1,416,413
沙斯塔  ........................
1,096,468
塞拉  ........................
97,103
锡斯基尤  ........................
467,390
索拉诺  ........................
5,378,048
索诺玛  ........................
5,455,911
斯坦尼斯劳斯  ........................
2,242,129
萨特  ........................
831,204
特哈马  ........................
450,559
特里尼蒂  ........................
50,399
图莱里  ........................
4,228,525
图奥勒米  ........................
740,574
文图拉  ........................
9,412,547
约洛  ........................
1,860,499
尤巴  ........................
842,857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对于因联邦宣布的灾害而受到实质性和重大影响的任何县或市县,其在该款中规定的减免金额,应按该县或市县根据第 (3) 款 (B) 项确定的五百万美元 ($5,000,000) 的相应部分予以减免,该灾害发生在1989年10月1日至1994年9月30日之间,且有证据表明该县至少有20%的城市,或代表该县20%人口的城市和非建制地区遭受了重大损害,并经紧急服务主任认证。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3) 在1992年10月1日或之前,财政主任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3)(A) 确定在1989年10月1日至1994年9月30日之间发生过联邦宣布的灾害的每个县和市县的人口。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3)(B) 根据第 (A) 项所述的每个县的人口相对于第 (A) 项所述所有县的总人口的比例,为每个县和市县确定其在五百万美元 ($5,000,000) 中的份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3)(C) 将根据第 (B) 项确定的金额通知每个县和市县的审计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3)(A) 财政总监应确定,经审计长核证的特别区财产税收入减免总额,是否等于因1992-93财政年度从特别区转移3.75亿美元($375,000,000)财产税收入而需要分配给学区和社区大学区的金额。如果任何一年的特别区财产税收入减免总额少于前一句所述的金额,则在上一财政年度被视为已分配给特别区(非跨县区、地方医院区或由市议会管辖或其理事会成员与市议会成员相同的区)的财产税收入(不包括承诺用于偿债的收入),应根据分段 (B) 的规定,减少最高达该区根据第 (1) 和 (2) 款应减免金额的5%。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3)(B) 根据分段 (A) 的任何减免,连同根据第 (1) 和 (2) 款的减免,对于任何特别区(不包括不零售水的全县水务机构),不得超过该区年度总收入(无论来源,如州审计长关于特别区财务交易的最新报告所示)的10%。根据分段 (A) 的任何减免,连同根据第 (1) 和 (2) 款的减免,对于任何不零售水的全县水务机构,不得超过该机构普通基金中来源于财产税收入部分的1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3)(C)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分段 (A) 和 (B) 产生的特别区财产税收入损失金额,不得超过该区财产税收入的40%或该区总收入(无论来源)的10%。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4) 为确定提供消防或灭火服务的特别区的年度总收入,以下各项应从年度总收入的确定中排除: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4)(A) 如果该区在1991-92财政年度的年度总收入少于200万美元($2,000,000),则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3.6条(第50078节起)征收的灭火评估所产生的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4)(B) 县监事会根据《政府法典》第25642节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十二编第2.7部第七章(第13890节起)为消防目的拨付给包括消防部门在内的区的全部资金,无论来源。1997年第290号法规对本分段的修订不影响本分段修订前所授权的任何特别区年度总收入的排除。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4)(C) 区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4133节签订合同所获得的收入。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5) 为确定资源保护区的年度总收入,以下各项应从年度总收入的确定中排除: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5)(A) 该区从州政府获得的用于资助土地购置或州项目建设或改进的任何收入,以及该区根据与州机构签订的协议作为财政代理人管理这些州资金的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5)(B) 该区收到的任何私人赠与或捐赠。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5)(C) 作为该区财产税份额的补充或独立于该区财产税份额的任何县级拨款或合同。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5)(D) 该区收到的任何联邦或州拨款。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d)(1) 因根据分节 (a)、(b) 和 (c) 计算的减免而未分配给县、县内城市和特别区的财产税收入,应转而存入在每个县设立的教育收入增加基金。教育收入增加基金中的收入,无论来源如何,应根据第 (2) 和 (3) 款,按1991-92财政年度财产税收入分配给学校学区和县教育局(总计)以及社区大学学区(总计)的相同比例,分配给学校学区和县教育局(总计)以及社区大学学区(总计)。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d)(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d)(2)(A) 审计员应根据县教育总监根据本款提供的信息,将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相应比例分配给县内那些非超额税收学校实体(如第95条 (n) 款所定义)的学校学区和县教育局。县教育总监应根据每个学校学区和县教育局的每平均每日出勤人数的财产税收入金额,按反比例确定分配给每个学校学区和县教育局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一旦该学校学区或县教育局成为超额税收学校实体,均不得从该基金中向其分配额外资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d)(2)(A)(B) 审计长应在2020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各县发布实施分款 (A) 的指导意见。根据本分款向各县发布的任何指导意见,均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或《政府法典》第30200条的约束。自2019-20财政年度起,如果县审计长-主计长未能按照审计长根据本分款发布的指导意见分配教育收入增加基金收入,审计长可以请求发布强制令,要求县审计长-主计长立即履行此职责。此类诉讼只能在萨克拉门托县提起,并应优先于其他民事案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d)(2)(A)(C) 根据分款 (A) 对2018-19财政年度之前的财政年度进行的计算,应截至2018-19财政年度第二次主要拨款时视为最终结果。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d)(2)(A)(D) 根据分款 (A) 对2018-19财政年度进行的计算,应截至2020年2月20日认证时视为最终结果。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d)(3) 审计员应根据加州社区大学校长根据本款提供的信息,将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相应比例分配给县内那些非超额税收学校实体(如第95条 (n) 款所定义)的社区大学学区。校长应根据每个社区大学学区的每获得资助的全日制等效学生的财产税收入金额,按反比例确定分配给每个社区大学学区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一旦该学区成为超额税收学校实体,均不得从该基金中向其分配额外资金。
(4)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d)(4)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d)(4)(A) 如果在根据第 (2) 款进行所需分配后,审计员确定仍有额外资金可供分配,审计员应根据第 (3) 款分配这些超额资金。如果在根据第 (3) 款进行分配后,审计员确定仍有额外资金可供分配,审计员应根据第 (2) 款分配这些超额资金。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d)(4)(A)(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d)(4)(A)(B)(i) (I) 对于1995-96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如果在根据第 (2) 和 (3) 款以及分款 (A) 进行分配后,审计员确定仍有额外资金可供分配,审计员应在受条款 (ii) 和 (iii) 约束的前提下,将这些超额资金分配给县教育总监。根据本子条款分配的资金应计入特殊教育项目的财产税收入,作为根据《教育法典》第2572条计算的金额的补充,其程度应以这些财产税收入抵消根据《教育法典》第56836.15条为县教育局和县内学校学区提供的州援助为限。

Section § 97.3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调整加州各县、市和特别区在1993-94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分配。

它规定,前一年分配给各县和市的财产税收入将削减近20亿美元,具体金额由财政总监根据历史税收数据和应税销售额为每个地区计算。城市的分配总共减少了2.88亿美元,这是根据城市过去的州援助计算的。

特别区的财产税分配也发生了变化,但地方医院区和水务机构等有一些例外。这些调整后的剩余资金将通过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用于支持学区、县教育局和社区大学区。

该基金通过在未被定义为超额税实体的教育实体之间按比例分配资金,以弥补收入短缺。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各县根据第96.1条或其前身条款进行的计算和分配,经第97.2条或其前身条款针对1992-93财政年度修订后,应根据以下(a)至(c)款(含)的规定,针对1993-94财政年度进行修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a) 在上一财政年度被视为分配给各县和市县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应由财政总监按照以下规定确定的金额予以削减: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a)(1) 根据本条确定的各县和市县财产税削减总额,在1993-94财政年度应为十九亿九千八百万美元 ($1,998,000,00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a)(2) 财政总监应按以下方式确定各县或市县的削减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a)(2)(A) 各县或市县财产税收入削减的按比例份额,即根据“1993-94州长预算五月修订”中规定的提案本应施加于所有县的份额,应参照立法分析师办公室于1993年6月1日发布的题为“州长五月修订提案下的县财产税转移估算”的文件确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a)(2)(B) 应确定各县或市县在1991-92财政年度所有县总应税销售额中的按比例份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a)(2)(C) 应为各县和市县确定一个金额,方法是将其根据(A)款确定的按比例份额应用于各县和市县的十九亿九千八百万美元 ($1,998,000,000) 全州削减总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a)(2)(D) 应为各县和市县确定一个金额,方法是将其根据(B)款确定的按比例份额应用于各县和市县的十九亿九千八百万美元 ($1,998,000,000) 全州削减总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a)(2)(E) 财政总监应将根据(C)款和(D)款为各县和市县确定的金额相加,并将所得数字除以二。为各县和市县如此确定的金额应除以1.038的系数。所得数字应为应从上一财政年度被视为分配的财产税收入金额中扣除的财产税收入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a)(3) 财政总监应在1993年7月15日之前,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其根据第(2)款确定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a)(4) 财政总监应在1993年8月15日或之前,将为各县和市县确定的财产税收入削减金额通知各县和市县的审计员。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a)(5) 尽管本款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在1993-94财政年度首次实施了第8部分第3章(自第4701条起)授权的财产税征收分配替代程序的任何县或市县,第(2)款中规定的削减金额应仅在1993-94财政年度,按分配给每个符合条件的学校实体、若非实施该替代程序则在1993-94财政年度不会分配的任何增加收入的金额予以削减。就本款而言,“符合条件的学校实体”是指任何非第95条所定义的超额税学校实体的学区、县教育局或社区大学区,以及本条(d)款和第97.2条(d)款所述的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尽管本款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本款为任何县或市县计算的任何削减金额不得超过根据第(2)款为该县或市县计算的削减金额。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a)(5)(iii) 仅限1996-97财政年度,审计员根据第97.2条(d)款第(4)项(B)分项第(i)分句和第(i)分句分配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250万美元($2,500,000)中与该县在1995-96财政年度根据第97.2条(d)款第(4)项(B)分项第(i)分句和第(i)分句分配的所有款项中所占比例份额相对应的部分。应审计员请求,财政部应向审计员提供其掌握的所有必要信息,以供审计员遵守本分句。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a)(5)(iv) 尽管有本分项第(i)分句的规定,仅限1999-2000财政年度,如果在根据第(2)项和第(3)项以及(A)分项进行分配后,审计员确定仍有额外资金可供分配,审计员应将资金按比例分配给县、市和特别区,比例应与在相关财政年度内,原本需要从这些地方机构转移到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从价财产税收入金额相对应。根据本分句分配的金额不得超过823.9万美元($8,239,000),该金额已在1999年预算案(1999年第50章法规)第2.00节第6110-250-0001项中拨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a)(5)(C) 为分配1996-97财政年度教育收入增加基金之目的,审计员在根据(B)分项要求对特殊教育项目(如有)进行分配后,应将所有剩余资金按比例分配给县、市和特别区,比例应与在相关财政年度内,原本需要从这些地方机构转移到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从价财产税收入金额相对应。为1997-98财政年度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的从价财产税收入分配之目的,根据本分项分配给县、市或特别区的从价财产税收入,均不得被视为在前一财政年度分配给该地方机构的从价财产税收入。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a)(5) 为根据第96.1条对1994-95财政年度进行的分配之目的,根据本款从教育收入增加基金分配的金额,除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任何规定存入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金额外,应被视为在前一财政年度分配给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财产税收入。

Section § 9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县审计员选择如何调整财产税收入分配——可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也可以按特定区域进行。无论选择哪种方法,他们都必须确保结果相似。从1992-93财政年度开始,任何将财产税增量收入分配给重建机构的县,都必须将一定金额存入教育收入增加基金(ERAF)。这笔存款确保了即使有资金分配给重建机构,学区、社区大学及类似实体也能获得资金。

这些变更不应减少分配给重建机构的税款,而是重新分配县、市和其他区所获得的款项。然而,如果1992-93财政年度的变更已在1993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且与这些规定不符,则无需修改。但从1993-94财政年度开始,所有调整都必须符合这项法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a) 尽管有第97.2条或第97.3条或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在实施第97条、第97.1条、第97.2条和第97.3条所要求的财产税收入分配变更时,县审计员可以选择在全县范围内而非按税率区确定并实施第97条、第97.1条、第97.2条和第97.3条所要求的财产税收入分配变更。如果县审计员选择这样做,他或她应确保充分考虑逐年收入增长,以使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的变更结果与按税率区实施所获得的结果没有实质性差异。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1992-93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在任何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670条将财产税增量收入分配给重建机构的县,县审计员应向教育收入增加基金存入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根据第97条、第97.1条、第97.2条和第97.3条应存入的收入总额,前提是未因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670条向重建机构分配而减少该笔收入。根据本款存入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这些收入,应仅根据第97.2条或第97.3条的(d)款分配或转拨给学区、县教育局或社区大学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b)(2) 根据(1)款存入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财产税收入,不得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670条(b)款分配给重建机构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并且根据(1)款需要分配给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任何额外金额,应从分配给县、市和特别区的款项中扣除,涉及将财产税增量收入分配给重建机构的每个税率区。这些扣减应按根据第97条、第97.1条、第97.2条和第97.3条在这些重建机构税率区中,对县以及每个市和特别区所需扣减的总金额的比例进行。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b)(3) 如果县审计员为1992-93财政年度进行的财产税收入分配与(1)款或(2)款不符,且该分配已于1993年6月30日或之前实施,则本款不要求对其进行修改。但是,1993-94财政年度及此后任何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分配,应由县审计员确定,如同1992-93财政年度的分配已按照(1)款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9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提供消防服务的特别区的年度总收入,特别是对于那些在1991-92财政年度收入少于200万美元的特别区,有具体的规定。在计算这些收入时,某些类型的特别税不计入在内。这些不计入的税种包括《政府法典》中三个特定条款所规定的特别税,这些条款涉及地方政府征税的不同方式。

为根据Section 97.2确定提供消防或灭火服务的特别区的年度总收入,且该特别区在1991-92财政年度的年度总收入少于二百万美元 ($2,000,000) 的,除任何其他已排除的收入外,以下各项应从年度总收入的确定中排除: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1(a) 根据《政府法典》Title 5 Division 1 Part 1 Chapter 1 Article 3.5 (自Section 50075起) 征收的特别税所产生的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1(b) 根据《政府法典》Title 5 Division 2 Part 1 Chapter 2.5 (自Section 53311起) 征收的特别税所产生的收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1(c) 根据《政府法典》Title 5 Division 2 Part 1 Chapter 4 Article 16 (自Section 53970起) 征收的特别税所产生的收入。

Section § 97.2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多县区”包括阿拉米达-康特拉科斯塔交通区第2区,自1992年7月1日起用于特定税收目的。它还授权审计员根据此定义,对1993-94年度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分配进行调整。

为第97.2条(c)款第(1)项之目的,“多县区”包括阿拉米达-康特拉科斯塔交通区第2区。本条应被视为自1992年7月1日起生效,审计员特此被授权相应调整1993-94年度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分配。

Section § 97.23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允许奇诺盆地市水区继续收取财产税收入,用于偿还1990年代两个特定日期之间发行的某些收益债券的债务。这项收入流不能超过每年的债务偿还金额。如果他们收取的金额超出,多余的部分必须退还并存入县教育基金。这项规定仅在债券完全偿清之前有效,之后将被废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3(a) 尽管有第97.2条或其任何后续条款的规定,奇诺盆地市水区可以维持一项财产税收入流,依照原第97.03条(该条于1993年10月11日时的文本)的规定,以履行与收益债券相关的债务偿付承诺,这些债券是根据1993年法规第1279章发行的,发行日期在该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以及在1994年法规第155章生效之日之前。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3(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3(b)(1) 奇诺盆地市水区根据 (a) 款维持的收入流总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 (a) 款所述收益债券的年度债务偿付总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3(b)(2) 如果奇诺盆地市水区根据 (a) 款维持的收入流总额超过 (a) 款所述收益债券的年度债务偿付总额,则奇诺盆地市水区应将超出部分偿还给县审计员,以存入该县的教育收入增加基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23(c) 本条仅在 (a) 款所述收益债券完全摊销之日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97.3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财政总监应如何在1993-94财政年度期间减少县需要划拨给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资金。符合这些减免条件的县必须根据1990年人口普查,人口少于350,000,之前以特定方式提供消防服务,并在1993-94年度继续为这些服务提供资金。对于这些符合条件的县,必须在1993年11月1日前向财政总监提交有关过去几年财产税和消防区拨款的特定财务数据。

财政总监将根据这些数据计算调整额,目标是该年度总减免额不超过200万美元。如果总额超过200万美元,每个县的减免额将按比例进一步调整。此外,马德拉县和杜拉雷县将获得自动减免。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a)(1) 财政总监应指示县审计员在1993-94财政年度,根据本条 (b) 款减少任何符合条件的县根据第97.3条 (a) 款确定的划拨至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金额,并应指示县审计员在1993-94财政年度,根据 (c) 款减少某些县的该划拨金额。根据 (b) 款为所有县在1993-94财政年度进行的减少总额不得超过二百万美元 ($2,000,000)。对于1994-95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根据第96.1条 (a) 款进行的从价财产税收入分配应完全纳入本条所要求的调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a)(2) 就本条而言,“符合条件的县”是指根据1990年联邦人口普查报告,人口少于350,000,在1977-78年度税单中包含消防项目,在1993-94年度继续从县普通基金中为这些费用提供部分资金,并以与县级以下特别区相同的方式提供这些服务,且已在主计长关于县财政交易的报告中如此注明的县。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b)(1) 对于每个符合条件的县,县审计员可不迟于1993年11月1日向财政总监提交以下信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b)(1)(A) 1977-78财政年度分配给县消防区的财产税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b)(1)(B) 1978-79财政年度从县预算中分配给县消防区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b)(1)(C) 归因于选民在1978年6月初选中通过《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而导致的县消防区财产税减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b)(1)(D) 1993-94财政年度从县预算中分配给县消防区的资金金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b)(1)(E) 1992-93财政年度从特别区增加基金中分配给县消防区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b)(2) 对于每个在1993年11月1日前向财政总监提交了 (1) 款所述信息的符合条件的县,财政总监应进行以下计算: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b)(2)(A) 将1977-78财政年度分配给县消防区的财产税金额乘以该县从1977-78财政年度到1978-79财政年度财产税基价值的变化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b)(2)(B) 从根据 (A) 项确定的金额中减去根据 (1) 款 (C) 项报告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b)(2)(C) 将根据 (B) 项确定的金额乘以财政总监确定的该县从1978-79财政年度到1993-94财政年度的评估价值变化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b)(2)(D) 将根据 (1) 款 (E) 项报告的金额乘以1.038。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b)(2)(E) 将根据 (C) 项确定的金额加到根据 (D) 项确定的金额上。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b)(2)(F) 从根据 (1) 款 (D) 项报告的金额中减去根据 (E) 项确定的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b)(3) 财政总监应确定根据 (2) 款 (F) 项确定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b)(4) 如果根据 (3) 款确定的总和大于二百万美元 ($2,000,000),则财政总监应按比例减少每个县的金额,以使所有县的总金额不超过二百万美元 ($2,000,000)。如果根据 (e) 款确定的总和不超过二百万美元 ($2,000,000),则财政总监不得减少为每个县确定的金额。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b)(5) 财政总监应不迟于1994年1月15日通知每个县其根据第97.3条 (a) 款应划拨至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金额的减少额。根据本款可授权的最大减少额是根据 (2) 款 (F) 项确定的金额的一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c) 根据第97.3条 (a) 款从县划拨至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金额,马德拉县应减少十万美元 ($100,000),杜拉雷县应减少二十万美元 ($200,000)。

Section § 97.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涉及某特定条款中概述的资金削减或减少时,根据《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特定部分设立的纪念区不被视为这些削减的一部分。简单来说,纪念区免于这些特定的预算削减。

Section § 97.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1993-94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调整。具体而言,它承认了某些市和县因1991年10月奥克兰/伯克利大火而遭受的财产税损失。该法律通过减少这些市和县必须转移到教育救济增补基金的财产税收入金额来提供救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大火前后收入的差额,并计入2%的增长。这些调整还将影响其在随后的1994-95、1995-96和1996-97财政年度的税收分配,其中每年将把原始调整金额的三分之一加回。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3(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1993-94财政年度,根据第97.3条规定,从第95条(h)款第(2)项第二句所述城市,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700条(b)款第(2)项所述城市,以及从这些城市所在县,转移至教育救济增补基金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应各自减少一个金额,该金额等于因1991年10月发生的奥克兰/伯克利大火而由该市或县遭受的财产税收入损失总和。审计员应向财政部证明,因该大火导致重新评估的财产,每个市和县的财产税收入损失金额。财产税收入损失应为以下两者之间的差额: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第1节(b)款征收的税率所产生的财产税收入(包括财产税收入),该收入是基于这些财产在1991-92财政年度灾害救济重新评估前的原始评估价值计算,并增加2%后的金额;以及这些财产在1992-93财政年度的评估价值所产生的财产税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3(b) 在1994-95、1995-96和1996-97财政年度的每个年度中,对于(a)款所述的县和市,根据(a)款对每个所述市和县所做的调整的三分之一,应加回到前一财政年度中被视为分配给每个市和县的财产税收入金额中。

Section § 97.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调整那些在1992-93财政年度为遵守水质标准而花费资金的特别区的财产税收入。这些合规成本会被加回到当年分配给它们的财产税收入中,这意味着该区不会因为在水质标准上的支出而遭受经济损失。在接下来的财政年度,这些成本也会从通常会适用的任何财产税收入减少额中扣除。这种调整有助于维持这些区在承担水质合规费用后的财政稳定。

“合格特别区”是指任何需要遵守特定水法规定的特别区,“水质控制合规成本”包括与环境保护和必要改进相关的任何费用。最后,县审计员可以根据每个区在总合规成本中的份额,向这些区收取计算这些调整的费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4(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因适用第97.2条 (c) 款而产生的收入减少额,其金额等于合格特别区在1992-93财政年度的水质控制合规成本的金额,为1993-94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分配目的,应加到该区在1992-93财政年度被视为分配到的财产税收入金额中。合格特别区在相关财政年度的水质控制合规成本,还应从根据第97.3条在1993-94财政年度以及根据任何后续财政年度的任何法规,就该区而言应予减少的财产税收入金额中扣除,这些法规会为增加分配给其他管辖区的财产税收入金额而减少在前一财政年度被视为分配给该区的财产税收入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4(b)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4(b)(1) “合格特别区”指任何被要求遵守《水法》第7部第12章(自第13950条起)的特别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4(b)(2) “水质控制合规成本”指那些由县审计员根据 (a) 款确定为合格特别区在遵守《水法》第7部第12章(自第13950条起)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非增长设施增补和更换以及环境保护的储备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4(c) 审计员可以向每个合格特别区收取其应承担的审计员遵守本条的实际和合理成本份额。就本款而言,每份成本份额应根据该区在审计员为本条目的确定的每个财政年度水质控制合规成本总额中的比例份额来确定。

Section § 9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社区服务区面临财产税收入削减,它可以保护高达9万美元的收入不被削减,前提是这笔资金专门用于“警务保护和人身安全”活动。这项保护适用于1989-90年州特别区报告中列明的金额。

Section § 97.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某些县的收入分配削减如何进行调整。如果一个县从1994-95财政年度开始实施了替代的财产税分配方法,那么1993-94年度的任何收入削减将通过专门分配给学校的增加收入金额来减少,而这些学校原本是不会收到这笔钱的。“合格县”被定义为采用了这种新分配方法的县,“指定财政年度”则是该县首次采用此方法的年份。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6(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指定财政年度,针对合格县的收入分配削减金额,在该财政年度内,因根据第97.3条(a)款(1)项或其前身条款为该县确定的1993–94财政年度削减额所致的部分,应按任何增加的收入金额予以削减,这些增加的收入是在该指定财政年度内,在该县分配给第97.3条(a)款(5)项或其前身条款所定义的“合格学校实体”的,并且如果该县不是合格县,则不会如此分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6(b)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6(b)(1) “合格县”是指一个县或市县,其首次在1994–95或任何后续财政年度实施了经第8部分第2章(自第4701条起)授权的财产税征收分配替代程序。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6(b)(2)  就本条而言,“指定财政年度”是指相关合格县首次实施经第8部分第2章(自第4701条起)授权的财产税征收分配替代方法的财政年度。

Section § 97.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从1994-95财政年度开始,分配给县立免费图书馆系统或作为独立特别区运营的图书馆的财产税收入金额,不会为了增加其他地区的财产税收入而被削减。它还规定,某些图书馆,特别是那些因历史因素或以往财政年度标准而未获得拨款的图书馆,可以免于向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缴款。

该法律还澄清了现有规定,并指出某些图书馆系统在财产税方面被视为特别区,但这仅限于特定的历史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7(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1994-95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在上一财政年度被视为已分配给县立免费图书馆系统或作为独立特别区设立的图书馆的财产税收入金额,不得为增加分配给其他管辖区的财产税收入金额而减少。本节不适用于根据《教育法典》第 19116 条进行的任何财产税分配调整。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7(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7(b)(1)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排除对从价财产税收入的分配,这些分配是根据第 97.2 和 97.3 条适用于如此描述的图书馆系统或图书馆区而要求分配给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而不是分配给县立免费图书馆系统或作为独立特别区设立的图书馆。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本款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7(b)(2)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教育法典》第 19116 条进行的任何财产税分配调整。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7(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7(c)(1)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截至1996年1月1日审计员尚未将从价财产税收入转移至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县立免费图书馆系统,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7(c)(1)(A) 不得要求县立免费图书馆系统向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分配从价财产税收入,该系统在1975-76、1976-77和1977-78财政年度未征收独立于县财产税税率的财产税,在1978-79和1979-80财政年度无权获得财产税收入分配,且未根据《政府法典》第 16260、26912 或 26912.1 条获得州援助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7(c)(1)(B) 不得要求县立免费图书馆系统向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分配从价财产税收入,该系统在1977-78财政年度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五章(第 6500 条及后续条款)组建为联合权力机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7(c)(1)(C) 根据《教育法典》第一编第一部第十一编第六章第一条(第 19100 条及后续条款)设立的县立免费图书馆系统,若在1977-78财政年度征收了单独的财产税税率,则应被视为一个特别区。然而,任何在1992-93财政年度和1993-94财政年度的任何部分未根据本章实际获得财产税收入分配的县立免费图书馆系统,在1992-93财政年度以及1993-94财政年度未分配这些收入的该部分期间,不应被视为任何目的的特别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7(c)(2)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本款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Section § 97.3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自1990年代初开始,马林县和莫诺县税款分配的一项具体规定。如果在按照另一项法律(第97.3条)规定分配资金后,这两个县内的社区大学区拥有超出其需求的税款(即被视为“超额学校税实体”),县审计员应使用任何剩余资金来减少县、市和特殊区的财政减免。这种调整将按照它们在同一第97.3条下原始减免的比例进行。

Section § 97.3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圣克拉拉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从某些地方消防区获得的拨款,在截至1996-97财政年度的财政年度内,即使存在计算错误,也应被视为正确。这意味着这些过去的拨款不能因任何错误而被更改或更正。

从1997-98财政年度开始,未来的拨款必须进行调整,以纠正过去的任何错误,就好像本条没有阻止对早期年份进行更改一样。实质上,过去的错误被“锁定”了,但从今以后,拨款应得到适当的纠正。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任何财政年度,直至并包括1996-97财政年度,因根据第97.2条或第97.3条为洛斯阿尔托斯县消防区、圣克拉拉县中央消防区、萨拉托加消防区或南圣克拉拉县消防区计算的削减金额而拨给圣克拉拉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每笔拨款金额,应被视为正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9(b) 对于在任何财政年度,直至并包括1996-97财政年度,因根据第97.2条或第97.3条为(a)款中列出的圣克拉拉县消防区计算的削减金额而拨给圣克拉拉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拨款,不得因计算错误而进行任何削减或更正。然而,在1997-98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因根据第97.2条或第97.3条为(a)款中列出的圣克拉拉县消防区计算的削减金额而拨给圣克拉拉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每笔拨款,应以完全反映在没有本条的情况下,需要对先前财政年度的相应拨款进行的任何削减或更正的金额进行。

Section § 97.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自1995-96财年起,加州如何向特定县服务区分配财产税收入。它特别适用于199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合格县服务区”,并侧重于那些从事警务保护活动的区域。收入分配会考虑之前的削减,并根据1992-93财年收入的特定比例进行调整。这些调整在几年内逐步增加,从1995-96财年的三分之一开始,1996-97财年为三分之二,1997-98财年及以后则为全部金额。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1(a)(1)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自1995-96财年起,审计员应向(b)款所定义的合格县服务区分配财产税收入。分配金额的确定方式是:根据第97.3条(c)款为该县服务区计算的削减金额,应减少一个数额,该数额等于1992-93财年从县特别区增补基金分配给该县服务区用于警务保护活动的收入金额的(2)款中规定的比例。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1(a)(2) 为实施(1)款之目的,适用比例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1(a)(2)(A) 对于1995-96财年,三分之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1(a)(2)(B) 对于1996-97财年,三分之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1(a)(2)(C) 对于1997-98财年及此后的每个财年,全部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1(b) 就本条而言,“合格县服务区”是指一个县服务区,该服务区于1994年7月1日之前根据《县服务区法》(《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二部第二章2.5(第25210条起))成立,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1(b)(1) 一个县服务区,其管理委员会是县政委员会,该服务区从事警务保护活动,且已向主计长报告,以纳入1989-90年版《特别区财务交易报告》中“警务保护和公共安全”标题之下。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1(b)(2) 一个县服务区,其唯一目的是从事警务保护活动。

Section § 97.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专门规定了从1995-96财政年度开始,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如何分配财产税收入。审计员必须根据1993-94年的财产税评估,将原本应拨给教育收入增加基金(ERAF)的一定数额收入分配给该县。此外,该县还必须根据州平衡委员会评估的财产,将一笔类似金额从其自有资金转移到ERAF。这些行动是对常规财产税收入分配的调整,而非替代。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4(a)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在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从1995-96财政年度的从价财产税收入分配开始,审计员应在符合(b)款规定的前提下,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4(a)(1) 从原本需要分配给该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ERAF)的收入中,将相当于在相关财政年度,从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在该财政年度评估的财产征税中,为1993-94财政年度获得的375万美元($3,750,000)从价财产税收入的金额,分配给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4(a)(2) 将相当于在相关财政年度,从州平衡委员会评估的财产征税中,为1993-94财政年度就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获得的375万美元($3,750,000)从价财产税收入的金额,从该县转移至该县的ERAF,该笔收入原本应根据第100条分配给该县。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4(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4(b)(a)款所要求的收入分配和转移是对本章另行要求的财产税收入分配的修改,不应被解释为替代。

Section § 9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条款说明了,如果某项立法(参议院第1045号法案)有具体规定,教育收入增加基金中的某些资金将如何分配。它解释说,县级机构和社区学院获得的资金,是将其常规拨款乘以1.85185计算得出的。在这些分配之后,任何剩余的资金都将拨给学区。

尽管有第97.2条(d)款和第97.3条(d)款的规定,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681.9条存入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款项,如果该条由2003-04届常会参议院第1045号法案增补,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5(a) 分配给县级机构的款项,应为依照第97.2条(d)款(1)项和第97.3条(d)款(1)项规定应分配的款项乘以1.85185。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5(b) 分配给社区学院的款项,应为依照第97.2条(d)款(1)项和第97.3条(d)款(1)项规定应分配的款项乘以1.85185。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5(c) 分配给学区的款项,应为在(a)款和(b)款分配后剩余的款项。

Section § 97.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教育收入增加基金中的特定资金应如何分配,同时忽略了某些先前的规定。这笔资金分为三部分:县教育局和社区大学区各自获得特定金额,这些金额是通过将先前确定的拨款乘以1.85185计算得出的。在这些拨款之后剩余的资金将分配给学区。

尽管有第97.2条(d)款和第97.3条(d)款的规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681.9条存入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收入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6(a) 分配给县教育局,金额为根据第97.2条(d)款第(1)项和第97.3条(d)款第(1)项应分配的收入乘以1.85185。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6(b) 分配给社区大学区,金额为根据第97.2条(d)款第(1)项和第97.3条(d)款第(1)项应分配的收入乘以1.85185。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46(c) 分配给学区,金额为在(a)款和(b)款分配后剩余的部分。

Section § 97.6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从2004-05财政年度开始的“财政调整期”内,财产税收入如何进行调整和分配。它主要关注减少分配给学校的财产税收入,并在每个县设立一个“销售和使用税补偿基金”来处理这些调整。

“全县调整金额”是根据地方销售税率特定下调导致的收入损失计算的。财政局长会通知县审计员,这笔金额中有多少应分配给每个县和市,并每年进行调整。

如果计算出的收入存在短缺或盈余,将在随后的财政年度通过财产税分配进行补偿。本节还概述了不能采取的行动,例如增加对重建机构的财产税分配或改变税收增长的确定方式。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财政调整期内每个财政年度的从价财产税收入分配中,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a)(1) 原应分配给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从价财产税收入总额应按全县调整金额予以扣减。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a)(2) 全县调整金额应存入在各县金库中设立的销售和使用税补偿基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b) 为本节之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b)(1) “财政调整期”指始于2004-05财政年度并持续至以下两者中较晚者结束的期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b)(1)(A) 财政局长根据《政府法典》第99006节(b)款通知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的财政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b)(1)(B) 确定第(d)款第(3)项(B)分项所述的额外全县调整金额的财政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b)(2) 除第(d)款另有规定外,“全县调整金额”指县和县内各市的合并总收入损失,该损失由财政局长每年估算,依据前一财政年度该县根据第7204节传输的实际销售和使用税收入金额以及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确定的本财政年度该金额的预计增长,并于财政调整期内每个财政年度的8月15日或之前报告给局长,以反映第7203.1节适用的地方销售和使用税率权限降低0.25%对每个财政年度造成的影响。如果委员会向局长报告本财政年度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收入预计增长的任何变化,局长应调整本段所述的估算。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b)(3) “代替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收入”指根据本节从销售和使用税补偿基金或教育收入增加基金转移给县或市的收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c) 除第(d)款另有规定外,在财政调整期内的每个财政年度,销售和使用税补偿基金中的代替销售和使用税收入应在县和县内各市之间分配,且这些分配应随后按以下方式调整: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c)(1) 财政局长应在财政调整期内每个财政年度的9月1日或之前,通知各县审计员该财政年度全县调整金额中归属于该县和该县内各市的部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c)(2) 县审计员应按第(1)项所述金额在县和县内各市之间分配销售和使用税补偿基金中的收入。审计员应在财政调整期内每年1月分配第(1)项所述金额的一半,并在每年5月分配该金额的余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c)(3) 在财政调整期内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除受第(d)款约束的财政年度外,财政局长应根据前一财政年度未传输的实际销售和使用税收入金额,重新计算第(1)项下估算的每个金额,并通知县审计员重新计算后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c)(4) 如果根据第(3)项为县或县内任何市重新计算的金额大于根据第(2)项分配给该地方机构的金额,县审计员应在分配发生财政年度之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将等于此差额的从价财产税收入从销售和使用税补偿基金转移给该地方机构。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c)(5) 如果根据第(3)项为县或县内任何市重新计算的金额小于根据第(2)项分配给该地方机构的金额,县审计员应在分配发生财政年度之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将原应从销售和使用税补偿基金分配给该市或县的从价财产税收入总额扣减等于此差额的金额,并将此差额转而分配给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c)(5) 在审计长将各县的财政复苏基金收入转入销售和使用税补偿基金后的60天内,各县审计员应根据财政局长依照第 (3) 款 (A) 项 (ii) 目提供的附表,向该县和该县内的每个城市分配收入。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c)(6) 就本细分而言, “收入交换期”具有与第 7203.1 条 (b) 细分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e) 对于2005-06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根据第 96.1 条 (a) 细分或该条款的任何后续条款确定的金额,不得反映本条对前一个财政年度所要求的任何财产税收入分配的任何部分。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f) 本条不得解释为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f)(1) 减少根据第 97.2 条 (d) 细分 (4) 款 (B) 项 (i) 目、第 97.3 条 (d) 细分 (4) 款 (B) 项 (i) 目或第 4 条 (自第 98 条起) 本应分配给市、县、市县或特别区的任何超额、额外或剩余资金,如果本条未颁布。根据 (a) 和 (c) 细分进行的分配应进行调整以符合本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f)(2) 要求增加对社区重建机构的从价财产税收入分配。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f)(3) 改变县内从一个财政年度到另一个财政年度的从价财产税收入增长的确定或分配方式。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8(g) 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签订的,地方机构之间或地方机构与非地方机构之间的现有税收交换或收入分享协议,应被视为暂时修改,以解释因地方销售和使用税率临时降低而导致的销售和使用税收入减少,这些减少的收入将根据本条规定,由销售和使用税补偿基金或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财产税收入临时实物替代。

Section § 97.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财产税收入如何分配,特别是关于旨在补偿销售和使用税以及车辆牌照费的资金。在管理这些分配时,审计员不能使用已拖欠或未支付的、已承诺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税。相反,审计员必须使用当前的(非拖欠的)财产税进行补偿,并确保学校不会因此收到更少的资金。这项调整确保了为县和学校计算的总财政收益不会受到与债务义务相关的未支付税款的影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将从价财产税收入分配至根据第97.68条设立的销售和使用税补偿基金或根据第97.70条设立的车辆牌照费财产税补偿基金时,审计员不得将根据《政府法典》第6516.6条已承诺或合同约定用于偿还债务的、来自有担保税册上拖欠和未收取的财产税收入分配给这些基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69(b) 在执行 (a) 款时,审计员应使用非拖欠的从价财产税收入,按比例增加根据第97.68条和第97.70条要求对县内所有学校实体(这些学校实体已承诺或合同约定将有担保税册上拖欠和未收取的财产税收入用于偿还债务)的从价财产税收入减少总额,增加的金额应等于根据 (a) 款排除的总金额,以确保在任何财政年度,根据第97.68条定义的县级调整总额或根据第97.70条定义的县级车辆牌照费调整总额没有减少。

Section § 97.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车辆牌照费(VLF)调整如何影响各县、市和教育基金之间财产税收入的分配。从2004-05财政年度开始,审计员需要根据全县车辆牌照费调整金额,对分配给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从价财产税进行调整。如果资金不足,则按比例从学区和社区大学中分配。此外,每个县都必须设立一个车辆牌照费财产税补偿基金。审计员负责将这些资金分两部分分配给各市和县:每年1月31日和5月31日之前。

任何特定城市、县或市县的车辆牌照费调整金额,都是通过特定公式计算的,并考虑了财产价值的变化。对于在2004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期间成立的城市,适用特殊规定。调整还涉及对奥兰治县的特定拨款。

一项关键规定是,与车辆牌照费调整相关的拨款必须继续确保各市和县能够履行其财政义务,例如偿还债务,同时不影响其债券担保。此外,本节确认,在本法之前建立的税收收入交换协议将相应调整,以考虑车辆牌照费收入的变化。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2004-05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0(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0(a)(1) (A) 审计员应将原本需分配给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从价财产税收入总额,按全县车辆牌照费调整金额予以扣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0(a)(1)(B) 如果在该财政年度,在遵守第97.68条规定后,原本需分配给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从价财产税收入不足以供审计员完成分段(A)所要求的分配扣减,则审计员应额外扣减该财政年度原本需分配给县内所有学区和社区大学区的从价财产税收入总额,扣减金额应等于全县车辆牌照费调整金额与该财政年度原本需分配给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从价财产税收入金额之间的差额。县内每个学区和社区大学区的此项扣减,应占总扣减额的百分比份额,该份额应等于原本需分配给该学区或社区大学区的从价财产税收入总额与原本需分配给县内所有学区和社区大学区的从价财产税收入总额的比例。就本分段而言,“学区”和“社区大学区”不包括第95条所定义的任何超额税收学校实体。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0(a)(2) 全县车辆牌照费调整金额应分配给车辆牌照费财产税补偿基金,该基金应在各县金库中设立。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0(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0(b)(1) 审计员应按照以下规定分配车辆牌照费财产税补偿基金中的款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0(b)(1)(A) 县内每个城市应收到其车辆牌照费调整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0(b)(1)(B) 每个县和市县应收到其车辆牌照费调整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0(b)(2) 审计员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的1月31日或之前分配第(1)款规定金额的一半,并在每个财政年度的5月31日或之前分配另一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0(c) 就本条而言,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0(c)(1) 针对特定城市、县或市县的“车辆牌照费调整金额”,在根据第(2)款和第97.71条进行调整后,指以下所有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0(c)(1)(A) 对于2004-05财政年度,指以下两个金额之间的差额: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0(c)(1)(A)(i) 如果根据《车辆牌照费法》(第2部第5部分(自第10701条起))原本应缴纳的费用是车辆市场价值的2%(如第10752条和第10752.1条在2004年1月1日时的规定),则在2004-05财政年度,原本应存入交通税基金中机动车牌照费账户的估计总收入金额,包括文图拉县审计员根据第98.02条(j)款(该条在2004年1月1日时的规定)向审计长认证的、根据2004年1月1日时的法律规定分配给县、市县或城市的任何金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0(c)(1)(A)(ii) 根据第11005条(该条在修订本条款的法案生效日期时的规定),在2004-05财政年度,需从交通税基金中机动车牌照费账户分配给县、市县以及县内每个城市的估计总收入金额。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0(c)(1)(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0(c)(1)(B)(i) 在根据分句(ii)进行调整后,对于2005-06财政年度,指以下两个金额的总和: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0(c)(1)(B)(i)(I) 以下两个金额之间的差额:

Section § 97.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减少加利福尼亚州各县市在2004-05和2005-06两个财政年度的收入分配。加州每个县市的财产税收入分配都按特定金额减少,所有县市每年总计减少3.5亿美元。

收入减少额是根据机动车牌照费账户的先前分配以及2002-03年度的其他财务记录计算的。某些城市可以选择向县教育基金支付等额的减少款项,而不是经历收入减少。根据城市的总收入,规定了城市必须放弃的收入的最低和最高限额。此外,拥有应急储备金的城市可以使用该储备金的利息来弥补部分减少额,但必须从2006-07年度开始偿还。由于这些减少而未分配的收入将存入县的教育收入增加基金。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2004-05和2005-06财政年度的每一个年度,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a)(1) 根据第97.70节需分配给每个县和每个市县的总收入金额,应按以下所示的美元金额减少:
帝国  ........................
每个县的
财产税减免
阿拉米达 
$ 14,993,115
阿尔派恩 
13,578
阿马多尔 
341,856
比尤特 
1,968,640
卡拉维拉斯 
367,372
科卢萨 
227,244
康特拉科斯塔 
9,266,091
德尔诺特 
260,620
埃尔多拉多 
1,465,981
弗雷斯诺 
7,778,611
格伦 
302,192
洪堡 
1,499,081
因约  ........................
188,370
克恩  ........................
6,684,032
金斯  ........................
1,409,501
莱克  ........................
531,524
拉森  ........................
317,119
洛杉矶  ........................
103,217,625
马德拉  ........................
1,164,287
马林  ........................
2,369,777
马里波萨  ........................
177,419
门多西诺  ........................
997,570
默塞德  ........................
2,211,012
莫多克  ........................
119,325
莫诺  ........................
蒙特雷  ........................
3,789,991
纳帕  ........................
1,128,692
内华达  ........................
503,547
奥兰治  ........................
27,730,861
普莱瑟  ........................
2,219,818
普卢马斯  ........................
238,066
河滨  ........................
14,161,003
萨克拉门托  ........................
12,232,737
圣贝尼托  ........................
477,872
圣贝纳迪诺  ........................
16,361,855
圣迭戈  ........................
27,470,228
旧金山  ........................
15,567,648
圣华金  ........................
6,075,964
圣路易斯-奥比斯波  ........................
图莱里县  ........................
3,781,964
图奥勒米县  ........................
515,961
文图拉县  ........................
7,085,556
约洛县  ........................
1,735,079
尤巴县  ........................
620,137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2) 根据本细分条款确定的所有县和市县的减免总额,2004-05财政年度为三亿五千万美元($350,000,000),2005-06财政年度亦为相同金额。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b)(1) 根据第97.70条需分配给市县的收入总额,应按以下两个金额的乘积予以减少: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b)(1)(A) 以下分数所代表的百分比: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b)(1)(A)(i) 分子是根据第11005条(c)款,从交通税基金中的机动车牌照费账户分配给该市县的2002-03财政年度资金总额,如州审计长2002-03财政年度月度机动车牌照费报告中所述。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b)(1)(A)(ii) 分母是根据第11005条(c)款,从交通税基金中的机动车牌照费账户分配给所有市和市县的2002-03财政年度资金总额,如州审计长2002-03财政年度月度机动车牌照费报告中所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b)(1)(B) 三亿五千万美元($350,000,000)。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b)(2)(A) 根据第97.70条需分配给每个市的收入总额,应按以下三个金额的总和予以减少: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b)(2)(A)(i) 以下两个金额的乘积: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b)(2)(A)(i)(I) 以下分数所代表的百分比:
(Ia) 分子是2002-03财政年度从交通税基金中的机动车牌照费账户分配给该市的资金总额,如州审计长2002-03财政年度月度机动车牌照费报告中所述。
(Ib) 分母是2002-03财政年度从交通税基金中的机动车牌照费账户分配给所有市的资金总额,如州审计长2002-03财政年度月度机动车牌照费报告中所述。
(II) 以下两个金额的乘积:
(IIa) 百分之三十三又三分之一。
(IIb) 三亿五千万美元($350,000,000)与第(1)款所述金额之间的差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IIb)(ii) 以下两个金额的乘积: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IIb)(ii)(I) 以下分数所代表的百分比:
(Ia) 分子是根据第7204条转交给该市的2002-03财政年度资金总额,如州平衡委员会2002-03年度报告表21A中所述。
(Ib) 分母是根据第7204条转交给所有市的2002-03财政年度资金总额,如州平衡委员会2002-03年度报告表21A中所述。
(II) 以下两个金额的乘积:
(IIa) 百分之三十三又三分之一。
(IIb) 三亿五千万美元($350,000,000)与第 (1) 款所述金额之间的差额。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IIb)(iii) 以下两个金额的乘积: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IIb)(iii)(I) 以下分数所代表的百分比:
(Ia) 分子是根据州审计长《城市年度报告》2001-02年版报告的,分配给该市2002-03财政年度的从价财产税总收入。
(Ib) 分母是根据州审计长《城市年度报告》2001-02年版报告的,分配给所有城市2002-03财政年度的从价财产税总收入。
(II) 以下两个金额的乘积:
(IIa) 百分之三十三又三分之一。
(IIb) 三亿五千万美元($350,000,000)与第 (1) 款所述金额之间的差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IIb)(B)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本款要求对任何城市进行的削减不得低于该市一般收入的2%,也不得高于4%,以州审计长《城市年度报告》2001-02年版报告为准。如果根据 (A) 项为某市确定的金额超过该市一般收入的4%(以州审计长《城市年度报告》2001-02年版报告为准),则超出部分应按与这些削减金额相对应的百分比份额分配给所有其他城市所需的削减。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IIb)(3) 州审计长应在2004年9月15日或之前,将本分项规定的削减通知各县和市县的审计员。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IIb)(4) 根据本分项确定的所有城市和市县的总削减金额,2004-05财政年度为三亿五千万美元($350,000,000),2005-06财政年度也为相同金额。
(5)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IIb)(5)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IIb)(5)(A) 城市可以向县审计员转交一笔金额,存入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该金额等于第 (2) 款规定的削减额,以代替该削减。对于2004-05财政年度,如果县审计员在2004年10月1日或之前未收到城市根据本款支付的款项,审计员应执行第 (2) 款规定的削减。对于2005-06财政年度,如果县审计员在2005年10月1日或之前未收到城市根据本款支付的款项,审计员应执行第 (2) 款规定的削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IIb)(5)(A)(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进行本款授权的转交,城市可以使用任何不受联邦法律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限制的资金或收入。
(6)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IIb)(6)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IIb)(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已设立沉降应急准备金的城市,仅在2004-05和2005-06财政年度,可以保留该准备金在前一历年所赚取的利息,金额不得超过本分项要求对该市进行的削减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IIb)(6)(A)(B)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城市根据 (A) 项保留的金额超出了信托需求,并且不受航运、商业、渔业以及任何其他信托用途和限制的公共信托约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IIb)(6)(A)(C) 根据 (A) 项保留了金额的城市,应从2006-07财政年度开始,将所保留的金额偿还给沉降应急准备金。偿还应分年度进行,每次偿还金额不得少于五十万美元($500,000),直至城市保留的金额全部偿还。偿还给沉降应急准备金的金额受公共信托约束,且只能用于法律为该准备金规定的目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c) 因 (a) 和 (b) 分项而未分配给县、市县或城市的收入金额,以及县审计员根据 (b) 分项第 (5) 款收到的金额,应存入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并按照第97.3条 (d) 分项的规定进行分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1(d) 对于2005-06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根据第96.1条 (a) 分项或其任何后续规定确定的金额,不应反映本条所要求的任何分配在上一财政年度的任何部分。

Section § 97.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企业特别区在2004-05和2005-06财政年度如何分配财产从价税收入。本质上,这些地区的财产税收入将根据前几个财政年度的特定计算结果而减少。如果它们是交通区,扣减上限为其2001-02年度收入的3%。对于其他企业区,扣减额由其2001-02年度财产税收入的40%或其总收入的10%中较小者决定。由于这些扣减而未分配的任何收入将进入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特殊条件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地区,例如那些从事非企业职能(如警务或消防保护)的地区。

该法律确保总收入扣减额不低于3.5亿美元,通过按比例将差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地区,但任何地区损失的收入不得超过其2001-02年度收入的10%。关于主计长如何应用和报告扣减以及如何将其传达给每个县,都有特殊规定。本节还定义了什么是“企业特别区”并概述了例外情况,确保某些收入仍专门用于土地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偿债。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2004-05和2005-06财政年度中的每一个,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2(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2(a)(1) (A) (i) 除条款 (ii) 和 (iii) 另有规定外,在每个财政年度中,原应分配给每个企业特别区的财产从价税总收入(扣除已承诺用于偿债的收入)应按以下两者中较小者予以扣减: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2(a)(1)(I) 该区2001-02财政年度财产从价税收入的百分之四十,根据州主计长《特别区年度报告》2001-02版所报告的。
(II) 该区2001-02财政年度总收入(无论来源)的百分之十,根据州主计长《特别区年度报告》2001-02版所报告的。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2(a)(1)(ii) 在每个财政年度中,原应分配给作为交通区的每个企业特别区的财产从价税总收入,应按该区2001-02财政年度财产从价税收入的百分之三予以扣减,根据州主计长《特别区年度报告》2001-02版所报告的。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2(a)(1)(iii) 在每个财政年度中,原应分配给同时履行非企业职能(消防或警务保护除外)的企业特别区的财产从价税总收入,应按以下两项予以减少,但不得超过该区总收入(无论来源)的百分之十,根据州主计长《特别区年度报告》2001-02版所报告的: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2(a)(1)(iii)(I) 该区2001-02财政年度企业职能财产从价税收入的百分之四十,根据州主计长《特别区年度报告》2001-02版所报告的。
(II) 该区2001-02财政年度非企业职能财产从价税收入的百分之十,根据州主计长《特别区年度报告》2001-02版所报告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2(a)(1)(B) 如果一个企业特别区位于一个以上县,该企业特别区所在每个县的审计员应执行分段 (A) 要求对该区进行的总扣减中的相应部分,该部分由该县分配给该区的财产从价税收入与所有县分配给该区的财产从价税总收入之比确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2(a)(2) 主计长应确定第 (1) 款要求对每个县的每个企业特别区进行的财产从价税收入扣减额。主计长随后应确定根据第 (1) 款和第 97.73 节进行的财产从价税收入扣减总额是否少于三亿五千万美元 ($350,000,000)。如果对于2004-05或2005-06财政年度中的任何一个,这些扣减总额少于三亿五千万美元 ($350,000,000),则分配给每个企业特别区(交通区除外)的财产从价税总收入应额外扣减一个金额,该金额等于该区在差额中的按比例份额,但前提是本节对一个区的总扣减不得超过该区2001-02财政年度总收入(无论来源)的百分之十,根据州主计长《特别区年度报告》2001-02版所报告的。如果由于此百分之十的限制,差额的任何部分仍未应用,则该剩余部分应在那些尚未达到百分之十限制的企业特别区(交通区除外)之间,按比例份额多次应用,直至达到三亿五千万美元 ($350,000,000) 的扣减总额。主计长应在2004年10月25日或之前,将根据本分段确定的扣减金额通知财政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应在2004年11月12日或之前,将本款和第 97.73 节要求的分配扣减通知每个县审计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2(b) 因(a)款规定而未分配给企业型特别区的从价财产税收入,应转而存入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并按照第97.3条(d)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2(c)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2(c)(1) “企业型特别区”指根据州审计长《特别区年度报告》2001-02年版所报告的,履行企业职能的特别区。“企业型特别区”不包括根据《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二部第七章第二条(自第25620条起)规定的1909年《遮荫树法》成立的消防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十三部(自第32000条起)所述的地方医疗保健区,或根据第97.34条定义的合格特别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2(c)(2) 对于根据州审计长《特别区年度报告》2001-02年版所报告的,同时履行《刑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4.5章(自第830条起)所述的由经认证治安官执行的警务非企业职能,或消防非企业职能的企业型特别区,“该区2001-02财政年度的从价财产税收入金额”不包括该区用于消防或警务非企业职能的从价财产税收入,此亦根据州审计长《特别区年度报告》2001-02年版所报告。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2(c)(3) 就本条而言,“承诺用于偿债的收入”仅包括企业型特别区为购置固定资产而发行的债务工具在2002-03财政年度支付偿债成本所需的、作为唯一还款来源的金额。就本款而言,“固定资产”指土地、建筑物、设备和改良物,包括对建筑物的改良。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2(d) 就本条而言,如果特别区的财务交易未载于州审计长《特别区年度报告》2001-02年版,则审计长应使用该区可获得的最新数据。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2(e) 对于2005-06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根据第96.1条(a)款或该条款的任何后续规定确定的金额,不应反映本条所要求的任何分配中属于前一个财政年度的任何部分。

Section § 97.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非企业型特别区在2004-05和2005-06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分配调整。通常,这些区的分配额会根据其2001-02年度的收入削减10%,但也有具体例外。例如,拉古纳尼格尔社区服务区最初只削减4%,如果它在某个日期之后仍未解散,则削减比例变为6%。

因这些削减而未分配的收入将被转用于支持教育基金。一些特别区,如消防区和图书馆区,则免于这些削减。法律还规定了如何处理跨多个县运营的区域,并提供了关于在计算中排除某些收入类型(如已承诺用于偿债的收入)的指导。

无论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何,对于2004-05和2005-06财政年度的每个年度,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3(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3(a)(1) (A) 除已承诺用于偿债的收入外,原定分配给每个非企业型特别区在上述每个财政年度的从价财产税总额,应根据州主计长《特别区年度报告》2001-02年版所报告的该区2001-02财政年度从价财产税收入的10%予以削减。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3(a)(1)(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3(a)(1)(B)(i) 尽管有分段 (A) 的规定,对于奥兰治县的拉古纳尼格尔社区服务区,分段 (A) 中所述的削减应为4%而非10%。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3(a)(1)(B)(i)(ii) 如果条款 (i) 中所述的区在2006年7月1日之前未解散,则对于2006-07和2007-08财政年度的每个年度,审计员应将除已承诺用于偿债的收入外,原定分配给该区在上述每个财政年度的从价财产税总额,根据州主计长《特别区年度报告》2001-02年版所报告的该区2001-02财政年度从价财产税收入的6%予以削减。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3(a)(1)(C) 如果一个非企业型特别区位于多个县,则该非企业型特别区所在每个县的审计员应执行分段 (A) 要求对该区进行的总削减中,由该县分配给该区的从价财产税收入与所有县分配给该区的从价财产税总额之比确定的那一部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3(a)(2) 主计长应确定段落 (1) 要求对每个县的每个非企业型特别区进行的从价财产税收入削减金额,并于2004年10月25日或之前将这些金额通知财政局局长。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3(b) 因分节 (a) 而未分配给非企业型特别区的从价财产税收入,应转而存入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并应按照第97.3条分节 (d) 的规定进行分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3(c) 就本条而言,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3(c)(1)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3(c)(1)(A) “非企业型特别区”是指根据州主计长《特别区年度报告》2001-02年版报告,仅从事非企业职能的特别区,以及第97.34条中定义的合格特别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3(c)(1)(A)(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非企业型特别区”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3(c)(1)(A)(B)(i) 根据《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二部第七章第二条 (第25620条及后续条款) 规定的1909年《遮荫树法》成立的消防区。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3(c)(1)(A)(B)(ii)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十四部第一部分 (第20000条及后续条款) 成立的警察保护区。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3(c)(1)(A)(B)(iii) 根据1987年《消防区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十二部第2.7部分 (第13800条及后续条款)) 成立的消防区,或根据1961年《消防区法》或其任何法定前身成立并于1988年1月1日存在的消防区。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3(c)(1)(A)(B)(iv) 任何图书馆特别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3(c)(1)(A)(B)(iv)(I) 根据《教育法典》第一编第一部第十一部分第六章第一条 (第19100条及后续条款) 设立的县免费图书馆系统。
(II) 根据《教育法典》第一编第一部第十一部分第三章 (第18300条及后续条款) 设立的统一学区和联合学区公共图书馆区。
(III) 根据《教育法典》第一编第一部第十一部分第八章 (第19400条及后续条款) 设立的图书馆区。
(IV) 根据《教育法典》第一编第一部第十一部分第九章 (第19600条及后续条款) 设立的非建制城镇和乡村图书馆区。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3(c)(1)(A)(B)(v) 根据《军事与退伍军人法典》第六部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一条 (第1170条及后续条款) 成立的纪念区。
(v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3(c)(1)(A)(B)(vi)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三部第一章 (第2000条及后续条款) 或该法的任何前身成立的灭蚊区或病媒控制区。

Section § 97.75

Explanation

在2004-05和2005-06财政年度期间,加州的县不得就某些县级服务向市收取费用或削减其财产税份额。从2006-07财政年度开始,县可以就这些服务向市收费,但收费不得超过提供这些服务的实际成本。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2004-05和2005-06财政年度,县不得对市征收费用、收费或其他税款,也不得减少市的从价财产税收入分配,作为县根据第97.68条和第97.70条提供的服务的补偿。对于2006-07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县可以就这些服务对市征收费用、收费或其他税款,但该费用、收费或其他税款不得超过提供这些服务的实际成本。

Section § 97.76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主计长计算与2004-2005财政年度车辆牌照费相关的特定财务调整。2004年9月1日前,主计长必须确定全县以及各市的调整金额,并告知县审计员。此外,2005年10月15日前,主计长需与州审计局合作,确定某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另一组财务金额,并通知相关县审计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6(a) 2004年9月1日或之前,主计长应确定2004-05财政年度的全县车辆牌照费调整金额(如第97.70条所定义),以及2004-05财政年度各市、县以及市县的车辆牌照费调整金额(如第97.70条所定义),并将这些金额通知县审计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6(b) 2005年10月15日或之前,经与州审计局协商,主计长应确定第97.70条(c)款(1)项(B)分项(i)目中规定的适用于各市、县以及市县的金额,并将这些金额通知县审计员。

Section § 97.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某些类型的特别区在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使用财产税收入来支付该区发行的债券的偿债费用。这是为了确保财产税收入按照相关条款的要求用于其预定目的。

Section § 97.78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2007-08财政年度弗雷斯诺大都会防洪区的财产税收入分配。它规定弗雷斯诺县审计员应将分配给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金额减少633,000美元。这一减少仅应影响学区和县教育局,而不影响社区大学。

对于2008-09财政年度之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分配额都需要根据这一变化进行调整。此外,财政局长必须确保此项调整不会增加另一条款要求对任何特殊地区进行的减免。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8(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8(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2007-08财政年度,弗雷斯诺县审计员视为分配给弗雷斯诺大都会防洪区的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财产估价税收入总额,应在上一财政年度减少六十三万三千美元 ($633,00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8(a)(2) 因执行第 (1) 款而产生的、存入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财产估价税收入的任何减少,应专门用于减少从该基金分配给学区和县教育局的金额,且不得用于减少从该基金分配给社区大学区的财产估价税收入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8(b) 对于2008-09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根据第96.1条 (a) 款或其任何后续规定确定的金额,应反映本条所要求的、针对前一财政年度的分配调整。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78(c) 在根据第97.2条 (c) 款第 (3) 项 (A) 目作出所需决定时,对于2007-08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财政局长应确保本条的实施不会导致第97.2条要求对任何特殊地区进行的减免总额净增加。

Section § 97.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11-12财政年度开始,加州的一个“合格县”(定义为在2006-07财政年度获得特定财产税收入百分比第二低的县)的财产税收入将进行调整。该县的财产税总收入在2011-12年度将增加10万美元,此后每年增加20万美元。同时,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将扣除等额资金。如果该账户资金不足,差额将通过按比例减少分配给学区的财产税收入来弥补。这项削减不影响社区大学区。这些调整独立于其他财产税分配法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8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针对2011-12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合格县的审计员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81(a)(1) 增加原本应分配给该县的从价财产税收入总额,增加金额为县公平金额。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81(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81(a)(2)(A) 减少原本应分配给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从价财产税收入总额,减少金额为县公平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81(a)(2)(A)(B) 如果在任何财政年度,原本应分配给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从价财产税收入不足以供审计员完成分段 (A) 所要求的分配削减,则审计员应额外削减在该财政年度原本应分配给该县所有学区的从价财产税收入总额,削减金额等于县公平金额与在该财政年度原本应分配给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从价财产税收入金额之间的差额。该县每个学区的此项削减应为总削减额的百分比份额,该份额等于原本应分配给该学区的从价财产税收入总额占原本应分配给县内所有学区的从价财产税收入总额的比例。就本分段而言,“学区”不包括任何根据第95条定义为超额税收学校实体(excess tax school entities)的学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81(a)(2)(A)(C) 因分段 (A) 而存入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从价财产税收入金额的任何削减,应专门用于削减从该基金分配给学区和县教育局的金额,且不应用于削减原本应从该基金分配给社区大学区的从价财产税收入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81(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81(b)(1) “合格县”指在该州所有县中,在2006-07财政年度,获得以下两项总和的第二低百分比的县: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81(b)(1)(A) 全县从价财产税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81(b)(1)(B) 低于全县的从价财产税收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81(b)(2) “县公平金额”指2011-12财政年度的十万美元 ($100,000),以及2012-13财政年度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的二十万美元 ($200,00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81(c) 针对2011-12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根据第96.1和96.5节进行的从价财产税收入分配,不应包含本节所作的分配调整。

Section § 97.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调整加利福尼亚州部分县在1995-96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具体来说,它允许被称为“合格县”的县将其财产税拨款增加,最高可达1,550,000美元。这项增加是根据之前确定的减免金额之间的差额计算的。如果县监事会根据本法律选择增加其财产税收入,他们也必须相应地减少分配给其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资金。额外的收入必须用于公共安全服务。

州财政局长负责确定并告知县符合此调整条件的金额。合格县在法律法规的另一部分有明确定义,并且除非其他法律有所更改,否则这项调整安排适用于1995-96财政年度及未来的财政期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3(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仅限1995-96财政年度,任何合格县的审计员在接到监事会指示后,应增加分配给该县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增加的财产税收入金额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美元 ($1,550,000),该金额是由于以下金额之间的差额: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3(a)(1) 若无该条 (a) 款和 (b) 款 (4) 项的二百万美元 ($2,000,000) 限制,以及该条 (b) 款 (5) 项的最高限制,财政局长根据第97.31条 (b) 款为合格县确定的减免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3(a)(2) 财政局长根据第97.31条 (b) 款为合格县确定的减免金额。
如果监事会根据本 (a) 款指示审计员增加该县的财产税收入拨款金额,监事会还应指示审计员相应地减少分配给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财产税收入金额。该县根据本 (a) 款获得的任何额外财产税收入,应专门用于资助公共安全服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3(b) 财政局长应为每个合格县确定 (a) 款所述的差额,并应在该条增加法案生效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个合格县的监事会该县计算出的差额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3(c) 就本条而言,“合格县”是指符合第97.31条 (a) 款 (2) 项定义的“符合条件的县”,且该县曾受该条 (b) 款 (4) 项所要求的减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7.313(d)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格县的县审计员应在1996-97财政年度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按照本章其他规定,分配充分反映监事会根据 (a) 款指示的任何拨款增加或减少的财产税收入金额。

Section § 97.36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县根据第97.36条确定了减免金额,但未在该县的指定财政年度内使用,则该金额不能结转到未来的财政年度。即使该县通过改变财产税分配方式增加了地方学校的收入,这项规定也适用。

Section § 97.401

Explanation

从2012年2月1日开始,加州的县审计员必须计算每个原重建机构应向重建财产税信托基金支付多少钱。这项计算是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82条进行的。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市、县和特别区向教育收入增加基金支付的金额,与没有某些关于重建机构的法律时应支付的金额相同。

自2012年2月1日起,县审计员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82条(c)款第(1)项的规定,基于为每个原重建机构存入重建财产税信托基金的金额,进行第97.4条所要求的计算。第97.4条所要求的计算应导致市、县和特别区每年向教育收入增加基金汇缴的金额,与若无《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第1.8部分(自第34161条起)和第1.85部分(自第34170条起)的实施所应汇缴的金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