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5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定义一个关于地方税收和管辖权变更的章节中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地方机构”的含义,包括市、县和特别区。“管辖区”则涵盖了地方机构和与学校相关的实体。对于跨越多个县的管辖区,每个县会将其所在的部分视为一个独立的管辖区。“财产税收入”包括特定的州补偿款,但不包括用于支付1978年前经选民批准的某些债券的税款。“应税评估价值”被界定为总评估价值减去某些特定豁免。“管辖权变更”是指地方机构之间组织或职能的任何变动,这也会影响到学区和社区大学区。

本节还明确了“学校实体”和“税率区”的定义,其中“税率区”是指在当前财政年度内,属于相同地方机构和学校实体组合管辖的特定地理区域。此外,它还规定了县、市和特别区的“州援助款”的计算方式。“市书记员”、“执行官”和“市”也得到了定义,明确了它们各自的角色和管辖范围。“特别区”被强调为在有限边界内运作的政府机构,不包括市和学区,除非它们被授权征收财产税。最后,“超额税学校实体”被定义为因特定资格而不接受州资助的教育机构。

就本章而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a) “地方机构”指市、县和特别区。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b)(1) (A) “管辖区”指地方机构、学区、社区大学区或县教育总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b)(1)(B) 本款所定义的管辖区,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1节而言,是一个“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b)(2) 对于位于多个县的管辖区,该管辖区所在每个县的县审计员,为根据本章计算该管辖区的金额之目的,应将位于该县内的管辖区部分视为一个独立的管辖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c) “财产税收入”包括州对房主豁免的补偿金额。“财产税收入”不包括为支付以下任何一项的利息和本金而征收的财产税金额: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c)(1) 1978年7月1日之前经选民批准的普通义务债券或其他债务,包括根据《教育法典》第1部第10部分(第15000节起)以及第39308节和第39311节以及原第81338节和第81341节,以及《政府法典》第26912.7节征收的税率。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c)(2) 1986年6月4日或之后经三分之二选民批准的用于购置或改善不动产的债券债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d) “应税评估价值”指总评估价值减去除房主豁免和商业存货豁免之外的所有豁免。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e)(1) “管辖权变更”包括《政府法典》第56021节所定义的任何组织变更,以及《政府法典》第56073节所定义的重组。“管辖权变更”还包括不受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管辖的那些特别区的边界变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e)(2) “管辖权变更”还包括职能合并,即两个或多个地方机构(两个或多个县除外)交换或以其他方式重新分配职能,以及学区、社区大学区或县教育总监边界的任何变更。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f) “学校实体”指学区、社区大学区、教育收入增加基金和县教育总监。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g)(1)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税率区”指一个特定的地理区域,该区域在当前财政年度内全部属于相同的地方机构和学校实体的组合管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g)(2) 根据第99节发生的管辖权变更,受变更影响的区域应构成一个新的税率区,但如果受变更影响的区域与现有税率区属于相同的地方机构和学校实体组合,则这两个税率区可以合并为一个税率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g)(3) 具有相同地方机构和学校实体组合的现有税率区可以合并为一个税率区。对于现有税率区的合并,根据第98节分配年度税收增量的因素应通过计算被合并税率区中使用的年度税收增量因素的加权平均值来确定。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h) “州援助款”指: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h)(1) 对于县,指根据《政府法典》第16260节(b)款确定的金额,加上根据1979年第282章第94节为每个县指定的金额,所得总和再减去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713节计算得出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h)(2) 对于市,指根据《政府法典》第16250节(b)款和(i)款确定的金额的82.91%,加上任何市截至1978年6月30日“博物馆”的任何未偿债务金额的一半,如审计长《1977-78财政年度城市财务交易年度报告》所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h)(3) 对于特别区,指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4部第1.5部分第3章(第16270节起)、1978年第332章第35.5节以及1979年第12章收到的金额的95.24%。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i) “市书记员”指市或市县理事机构的书记员。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j) “执行官”指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k) “市”指任何市,无论是普通法市还是特许市,但市县除外。

Section § 9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1989-90财政年度的财产税管理成本应如何计算,以及如何为1990-91财政年度分配给建制市和其他地方管辖区。它解释了县审计员确定这些成本并进行分配的过程。县可以根据归属于城市的这些成本金额来增加推定的财产税,这些成本基于县评估员、税务征收员和审计员与财产税相关的成本。县必须使用这笔额外收入来支付评估、征收和分配财产税的实际成本,但可以在收到额外收入之前保留部分增加的税款分配。法律规定,学区及相关教育实体免于支付1989-90财政年度之后的服务管理成本发票,但1989-90财政年度本身的服务不在此列。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解决自第13号提案以来县在评估和征收财产税方面所面临的财政负担,确保他们只收取这些活动实际发生的成本。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2(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2(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就1990-91财政年度而言,为第96.1条或其前身条款所要求的计算目的,县在上一年度推定已收到的财产税金额应增加1989-90年度按比例归属于建制市的财产税管理成本金额,该金额按照 (2) 款的规定确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2(a)(2) 审计员应通过加总评估员、税务征收员和审计员在1989-90财政年度与财产税相关的成本(包括联邦管理和预算办公室A-87号通函标准所允许的适用行政管理间接成本),并将这些金额的总和乘以所有建制市收到的财产税收入与该财政年度县内所有地方管辖区财产税总收入之比,来确定1989-90财政年度按比例归属于建制市的财产税管理成本。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2(a)(3) 县应仅将根据本款收到的额外收入用于支付评估、征收和分配财产税的实际成本。县审计员应至少每年一次向立法机构以及任何其他要求该信息的管辖区或个人报告这些实际成本和允许的间接成本的金额。如果评估、征收和分配财产税的实际成本加上允许的间接成本少于根据 (2) 款确定的金额,县审计员应按照本条的其他要求将差额分配给每个建制市。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2(a)(4) 县可以保留管辖区原本有权获得的任何增加的财产税分配额的最多一半,直到县根据本款收到其额外收入。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2(a)(5) 立法机关制定本款的意图是认识到,自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经选民批准以来,县政府在为城市评估、征收和分配财产税收入方面承担了不公平和不成比例的财政负担。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本款规定的调整应构成县对财产税评估、征收和分配的收费,且不应超过县为这些活动合理承担的实际成本。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2(b) 如果经监事会指示,审计员应通过加总评估员、税务征收员和审计员与财产税相关的成本(包括联邦管理和预算办公室A-87号通函标准所允许的适用行政管理间接成本),并将这些金额的总和乘以除县或市县以及市以外的管辖区收到的财产税收入与该财政年度县内所有地方管辖区收到的财产税总额之比,来确定1989-90财政年度按比例归属于除县或市县以及市以外的地方管辖区的财产税管理成本。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金额可以从1989-90财政年度开始的每个财政年度计算,并且审计员应从1990-91财政年度开始,如果经监事会指示,向这些管辖区提交上一财政年度所提供服务的发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2(c)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但不得向任何学区、社区学院区或县教育局提交该款所述的发票,且这些实体均无需支付1990-91财政年度或任何后续财政年度所提供服务的财产税管理成本发票。本款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任何县的审计员根据 (b) 款向学区、社区学院区和县教育局收取1989-90财政年度向这些实体提供服务的财产税管理成本。

Section § 9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从1990-91财政年度开始如何处理管理财产税的成本。它涉及计算一个名为“行政成本分摊系数”的比率,以确定每个管辖区应承担的财产税行政成本份额。这些成本包括县官员(如评估员和税务征收员)执行的任务。法律还规定,财产税征收的任何额外资金只能由县用于与税收相关的服务。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县不会不公平地承担成本。学校实体和某些基金报销的处理方式不同,预计将有具体的指导方针来处理它们。这项法律也标志着与以往规定的转变,允许县收回财产税管理成本。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1990-91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审计员应将根据第96.1和100条(或其前身条款)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670条计算的,与每个管辖区、教育收入增加基金 (ERAF) 或社区重建机构相关的金额总和,除以全县范围内这些计算金额的总和。所得比率应称为“行政成本分摊系数”,并应乘以评估员、税务征收员、县均衡委员会和评估上诉委员会以及审计员在紧接前一财政年度发生的财产税行政成本总和,以确定每个管辖区、ERAF或社区重建机构按比例应承担的该财政年度财产税行政成本。就本款而言,财产税行政成本还应包括联邦管理和预算办公室A-87号通函标准允许的适用行政管理间接费用,但不应包括根据第75.60条和原第98.6条报销的任何金额,也不应包括超出根据第75.60条可报销金额的任何金额,除非县符合第75.60条 (b) 款 (2) 项的条件。然而,根据1994年《预算法》或任何后续《预算法》第9100-102-001项为县级财产税管理目的拨款的任何金额,不应导致从根据本款有资格获得报销的财产税行政成本中扣除任何金额。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b)(1) 根据 (a) 款确定的每份财产税行政成本按比例份额,但与学校实体或ERAF相关的按比例份额除外,应从相关管辖区或社区重建机构的财产税收入分配中扣除,并应增加到县的财产税收入分配中。为将本款适用于1990-91财政年度,每份财产税行政成本按比例份额应从1991年1月1日之后分配给相关管辖区或社区重建机构的金额中扣除。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b)(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审计员根据 (a) 款为学校实体和县的ERAF计算的,每个财政年度财产税行政成本份额中,归因于县为审查财产税评估上诉提供委员会和听证官的成本的部分,应由地方官员计算,并由州在立法机关未来一项为该报销目的拨款的法案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报销。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c) 根据本条对财产税收入分配进行的扣减,应不考虑《政府法典》第907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d) 根据本条分配给县的任何额外财产税收入,应仅用于资助县在评估、均衡和征收财产税以及分配财产税收入方面发生的成本,并应构成这些服务的费用,不得超过县在执行这些服务时发生的实际和合理成本。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e)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认识到,自选民通过《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以来,县政府在为其他管辖区和重建机构评估、征收和分配财产税收入方面承担了不公平和不成比例的财政负担。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本条旨在公平分摊征收财产税收入的负担,而不是重新分配财产税收入份额或转移任何财政或计划责任。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f) 从1992-93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开始,本条应取代并替代第95.2条,作为县收回财产税行政成本的依据。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g) 本条应适用于整个1993-94财政年度,无论增加本条前身法案的生效日期如何,并适用于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

Section § 9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根据税法某一部分开具账单时,费用不应包括县审计员根据另一项健康与安全法律产生的任何开支。

Section § 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州县评估员合作协议计划”的试点项目,从2014-2017财政年度运行,旨在帮助县评估员有效管理财产税册。

该项目向九个选定的县评估员提供州拨款,以改善财产税管理,目标是在不超过项目预算的情况下增加学校的财产税收入。

参与该项目的县必须以一比一的比例匹配州资金,并将其用于加强财产评估和处理新建房屋、所有权变更等情况。

参与县必须报告其进展,财政部会审查这些结果,以根据是否达到项目基准来确定持续参与资格。未达到预期的县可能会被取消项目资格。

该试点项目旨在评估为此类财产税举措提供拨款的可行性和益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a)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a)(1) 鉴于超过50%的年度财产税收入归属于K-14学校和县教育局,从而有助于抵消州普通基金对这些实体的义务,州在确保县评估员拥有公平高效管理县财产税册所需的资源方面拥有既得财政利益。公平高效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迅速登记新建或所有权变更的财产,在所有权变更时及时征收补充评估,及时重新评估财产以反映市场价值,以及对县评估员认为被不当上诉的评估价值进行辩护。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a)(2) 州立法机关旨在设立一个为期三年的试点项目,仅限于九个通过竞争选出的县评估员办公室,以量化向县评估员提供州拨款以提高其履行这些及相关基本职责的能力所带来的益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a)(3) 试点项目的成功将根据每个县使用试点项目资金资助的评估活动是否通过正确评估财产而增强了全县范围内的均衡化,并因此为K-14学校和县教育局产生了不低于用于资助每个参与县试点项目的普通基金总额的财产税收入来确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b) 自2014-15财政年度至2016-17财政年度(含),特此设立州县评估员合作协议计划,由财政部管理。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b)(1) 项目资金应根据年度预算案的拨款情况而定。在任何未提供拨款的财政年度,该项目应停止运作。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b)(2) 每个参与县应每年以一比一的比例匹配分配给其县评估员办公室的项目资金。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b)(3) 提供给参与县评估员的项目资金应用于补充而非取代现有资金。就本款而言,除非财政部另行授权,基本人员配置和资金水平应以2014年6月30日为基准计算。
(4)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b)(4)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b)(4)(A) 根据该项目支付的费用应包括以下两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b)(4)(A)(i) 为第75.60条目的的实际行政费用。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b)(4)(A)(ii) 为第95.3条目的的财产税行政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b)(4)(A)(B) 就本款而言,“根据该项目支付的费用”包括以下两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b)(4)(A)(B)(i) 州向参与县评估员办公室提供的项目资金。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b)(4)(A)(B)(ii) 县提供的配套资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c) 所有县均有资格申请参与该项目。然而,财政部应按以下方式限制项目参与: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c)(1)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c)(1)(A) 不得从政府法典第28022条和第28023条所定义的第一类或第二类(含)县中选出超过两名项目参与者。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c)(1)(A)(B) 从分段(A)中指定的类别中选出的每个县应有资格获得每年为该项目拨款金额的至少25%,但不超过一百八十七万五千美元 ($1,875,00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c)(1)(A)(C) 如果批准的项目参与者数量不足以达到分段(A)允许的参与者数量,则第(2)款分段(A)下的项目参与者数量可以增加本款中剩余的参与者数量。剩余资金将添加到第(2)款分段(B)中可用的资金中,以便项目总资金可在第(2)款的参与者之间平均分配。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c)(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c)(2)(A) 不得从政府法典第28024条至第28033条(含)所定义的第三类至第十二类(含)县中选出超过四名项目参与者。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c)(2)(A)(B) 从分段(A)中指定的类别中选出的每个县应有资格获得每年为该项目拨款金额的至少11%,但不超过八十二万五千美元 ($825,00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c)(2)(A)(C) 如果经批准的项目参与者人数不足以达到分段 (A) 允许的参与者人数,则第 (3) 款分段 (A) 项下的项目 参与者人数可由本段剩余的参与者人数增加。剩余资金将添加到第 (3) 款分段 (B) 内可用的资金中,以便预留的项目总资金可在第 (3) 款的参与者之间平均分配。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c)(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c)(3)(A) 项目参与者不得超过三名,应从《政府法典》第28034条至第28079条(含)所定义的第13类至第58类(含)县中选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c)(3)(A)(B) 从分段 (A) 中规定的类别中选出的每个县,应有资格获得每年为该项目拨款金额的至少2%,但不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c)(4) 为本分节目的县 人口,应根据财政部人口研究单位最近的1月估算确定。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d) 选择申请参与该项目的县估价师办公室,应在2014年9月15日或之前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d)(1) 向财政部提交一份县监事会决议,声明该县同意在估价师办公室参与该项目的每一年,按一比一的比例向估价师办公室提供配套资金。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d)(2) 向财政部提交一份申请,采用财政部规定的形式和方式。财政部可以拒绝未在规定日期前收到的申请。申请至少应包括 以下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d)(2)(A) 县估价师提议使用项目资金和配套县资金资助的人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d)(2)(B) 分段 (A) 中确定的人员将根据分节 (f) 第 (1) 款分段 (A) 所执行的工作,导致县财产税册发生变化的估计价值。此信息应提供给项目获准运营的三个财政年度中的每一年。申请应分别说明以下各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d)(2)(B)(i) 县估价师办公室工作人员在2013-14财政年度通过执行分节 (f) 第 (1) 款分段 (A) 中描述的任务,在县财产税册上更改的美元价值。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d)(2)(B)(ii) 尚未登记的新建不动产的全县估计积压量,以及分段 (A) 中确定的人员将登记该不动产的估计 速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d)(2)(C) 分段 (A) 中确定的人员将根据分节 (f) 第 (1) 款分段 (B) 所执行的工作,导致县财产税册发生变化的估计价值。此信息应提供给项目获准运营的三个财政年度中的每一年。申请应分别说明以下各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d)(2)(C)(i) 县估价师办公室工作人员在2013-14财政年度通过执行分节 (f) 第 (1) 款分段 (B) 中描述的任务,在县财产税册上更改的美元价值。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d)(2)(C)(ii) 尚未重新评估的已变更所有权不动产的全县估计积压量,以及该不动产的估计美元价值。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d)(2)(D) 分段 (A) 中确定的人员将根据分节 (f) 第 (1) 款分段 (C) 所执行的工作,导致县财产税册发生变化的估计价值。此信息应提供给项目获准运营的三个财政年度中的每一年。申请应分别说明以下各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d)(2)(D)(i) 县估价师办公室工作人员在2013-14财政年度通过执行分节 (f) 第 (1) 款分段 (C) 中描述的任务,在县财产税册上更改的美元价值。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d)(2)(D)(ii) 尚未发出的补充 评估的全县估计积压量,以及这些评估的估计美元价值。

Section § 9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符合条件的县,在县估价师推荐并经监事会批准后,参与州县财产税管理贷款计划。通常,符合条件的县是指那些额外财产税收入会影响州对学校拨款的县,但索拉诺县和圣贝尼托县有特殊例外。该计划在1995-96至2001-02财政年度期间有效,提供用于财产税系统改进的贷款,除非延期,否则必须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前偿还。主要条件包括保持基本人员配置水平,并将资金用于新增资源而非替代现有资金。各县必须签订协议,详细说明贷款条款并报告财务影响。如果县未能履行协议条款,未来从机动车牌照费账户资金中获得的拨款将被削减。财政部和州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合同遵守情况。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符合条件的县,经县估价师推荐,并经该县监事会不迟于首次申请所涉财政年度的12月1日通过决议,可选择参与州县财产税管理贷款计划。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a)(2)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就本节而言,符合条件的县是指,向学校实体分配的额外财产税收入将减少分配给学校实体的普通基金款项的县。但是,当与教育收入增加基金中的资源相结合时,分配给学校实体的额外财产税收入不会导致普通基金拨款减少时,其资格应终止。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a)(3)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索拉诺县和圣贝尼托县均应被视为符合条件的县,经县估价师推荐,并经该县监事会于1996年3月31日或之前通过决议,可选择参与州县财产税管理贷款计划。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a)(4)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任何在1998年选出新估价师的县,经县估价师推荐,并经该县监事会于1999年1月31日或之前通过决议,可选择自1998-99财政年度起参与州县财产税管理贷款计划。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b)(1) 在1995-96财政年度至2001-02财政年度(含)的每个财政年度,参与州县财产税管理贷款计划的符合条件的县可获得最高达第 (3) 款所列金额的贷款。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年度的下一个财政年度的6月30日之前偿还。但是,经参与县监事会请求,财政部部长可酌情将贷款续期一次,为期额外12个月。对于弗雷斯诺县、奥兰治县、圣贝尼托县和索拉诺县,任何在1996年7月31日或之前签署的贷款协议,就本节而言,应被视为1995-96财政年度的贷款协议。对于任何在1998年选出新估价师的县,任何在1999年1月31日或之前签署的贷款协议,就本节而言,应被视为1998-99财政年度的贷款协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b)(2) 如果符合条件的县选择参与州县财产税管理贷款计划,它应与财政部签订一份合同协议。该合同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b)(2)(A) 贷款金额,由财政部部长确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b)(2)(B) 偿还条款,包括截留根据第11005节分配的机动车牌照费账户款项以偿还普通基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b)(2)(C) 额外资源的拟议用途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b)(2)(C)(i) 拟议的新职位。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b)(2)(C)(ii) 增加的自动化成本。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b)(2)(D) 同意在贷款发放财政年度的3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提供一份预测增加资金在当前和后续财政年度影响的报告。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b)(3) 应财政部请求,审计长应向以下县提供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财政部部长指定的金额,且不超过以下金额:
阿马多尔  ........................
圣克鲁斯  ........................
管辖区
金额 
阿拉米达  ........................
$ 2,152,429
阿尔派恩  ........................
3,124
80,865
比尤特  ........................
381,956
卡拉维拉斯  ........................
109,897
科卢萨  ........................
53,957
康特拉科斯塔  ........................
2,022,088
德尔诺特  ........................
36,203
埃尔多拉多  ........................
302,795
弗雷斯诺  ........................
1,165,249
格伦  ........................
59,197
洪堡  ........................
210,806
因皮里尔  ........................
231,673
因约  ........................
100,080
克恩  ........................
1,211,318
金斯  ........................
6,826,325
普莱瑟县  ........................
628,047
普卢马斯县  ........................
80,606
河滨县  ........................
2,358,068
萨克拉门托县  ........................
1,554,245
圣贝尼托县  ........................
90,408
圣贝纳迪诺县  ........................
2,139,938
圣迭戈县  ........................
5,413,943
旧金山县  ........................
1,013,332
圣华金县  ........................
818,686
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  ........................
736,288
圣马特奥县  ........................
2,220,001
圣巴巴拉县  ........................
926,817
圣克拉拉县  ........................
565,328
沙斯塔  ........................
342,399
塞拉  ........................
7,383
西斯基尤  ........................
91,164
索拉诺  ........................
469,207
索诺玛  ........................
1,035,049
斯坦尼斯劳斯  ........................
866,155
萨特  ........................
147,436
特哈马  ........................
97,222
特里尼蒂  ........................
24,913
图莱里  ........................
501,907
图奥勒米  ........................
126,067
文图拉  ........................
1,477,789
约洛  ........................
278,309
尤巴 ........................
88,968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4) 财政部在根据本部分提供的合同,确定县已履行条款并偿还贷款的程度时,应考虑以下任何或所有事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4)(A) 由州平衡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15640条要求进行的抽样调查所表明的县绩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4)(B) 加州估价师协会采纳的绩效衡量标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4)(C) 评估上诉和第8号提案价值下降积压的减少。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4)(D) 县遵守第469条要求的强制性审计。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4)(E) 新建工程、所有权变更和补充名册积压的减少。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4)(F) 财政部部长确定的其他措施。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5) 财政部部长应通知审计长任何未能遵守协议条款(包括偿还贷款)的参与县。当审计长收到财政部部长的通知时,审计长应代表该参与县向普通基金拨款,金额为所需支付的款项,以用于支付该款项。审计长应仅从交通税基金中记入机动车牌照费账户的款项中支付该款项,该款项是参与县当时根据第2部分第5章(第11001条起)第5章有权获得的,并应随即按支付金额减少该县根据该章原本有权获得的后续拨款。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c)(1) 为本条目的拨款应通过提供补充资源来加强财产税管理系统。根据本条作为贷款提供给任何县的金额不得用于取代当前的资金水平。为了参与州县财产税管理贷款计划,参与县应在县估价师办公室保持基本人员配置(包括合同人员)和总资金水平,独立于根据本法案提供的贷款收益,等同于1994-95财政年度的水平,不包括根据1994年《预算案》第9100-102-001项提供给估价师办公室的金额。然而,在一个县,如果估价师办公室1994-95年的资金水平高于1993-94年的水平,则1993-94财政年度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水平应被视为本条目的基准年。从1996-97财政年度开始,如果一个县原本符合条件但在1995-96财政年度未能参与本计划,因为它不符合本款的资金水平和人员配置要求,该县应在县估价师办公室保持基本人员配置(包括合同人员)和总资金水平,等同于1995-96财政年度的水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c)(2) 在估价师推荐参与州县财产税管理贷款计划之前,估价师应咨询县税务征收员以及任何其他直接参与财产税管理的县机构,讨论合同协议期内计划的需求。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d) 参与县可以建立一个跟踪系统,其中为每项评估或行政活动分配一个工作或职能编号。该系统应提供关于每位员工完成的生产单位数量以及每位员工所从事活动导致的评估价值的正面和负面变化的统计数据。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e) 尽管有第95.3条规定,根据本条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县的任何资金,不得导致从那些根据第95.3条有资格获得报销的财产税管理成本中扣除任何金额。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1(f) 应财政部要求,委员会应协助财政部评估根据本条签订的合同。

Section § 9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州县财产税管理拨款计划。它允许县级委员会在评估员的建议下选择加入该计划,该计划提供拨款以帮助支付财产税管理成本。这些拨款旨在通过补充与财产税职责相关的成本(如征收、分配和上诉)来减轻县级政府的财政负担。县级政府必须遵守某些条件和绩效标准才能保持拨款资格。这包括报告要求以及维持税收管理职能的人员配置和资金基线。

如果一个县选择不申请全额拨款,其他负责税收管理的部门可以提交使用剩余资金的提案,前提是它们符合规定的绩效标准。该计划鼓励提高财产税系统的效率,同时不取代现有的县级资金水平。此外,可能会实施一个跟踪系统来监控评估和管理活动。

该立法确保县级政府有足够的资金来管理财产税职责,间接支持州的财政利益,特别是在教育资金方面,因为很大一部分财产税用于学校。如果拨款资金超过特定阈值,盈余将分配给参与的县,以进一步支持其财产税管理工作。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维持一个资金充足的财产税管理系统具有重大且令人信服的州财政利益。这一财政利益源于以下事实:全州征收的所有财产税收入的53%用于抵消普通基金为K-12学校提供资金的义务,并且不仅涵盖税收评估和税册维护,还延伸至该系统的所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分配、拨付以及处理和辩护上诉。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县级收入权限的限制、县级财政义务的增加以及县级财产税向学校转移的结合,为县级政府充分资助财产税管理造成了财政上的不利因素。这一不利因素最明显地体现在以下事实:县级政府平均获得全州财产税收入的19%,而他们却有义务支付平均73%的管理成本。立法机关还发现并宣布,第95.31节中包含的州县财产税贷款计划是对州的财政利益的承认,该计划的成功表明,持续投入州资金以减轻财产税管理对县级财政的负担是适当的。因此,立法机关颁布本法案的意图是建立一个名为“州县财产税管理拨款计划”的拨款计划,该计划将延续州县财产税贷款计划的成功,并保持对高效财产税管理的承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2002-03财政年度以及此后直至(包括)2006-07财政年度的每个财政年度,任何县级监事会可根据评估员的建议,通过一项决议,选择参与州县财产税管理拨款计划。任何如此通过的决议应符合(c)款(2)项所载的条款和条件。如果通过,决议副本应送交财政部,财政部在批准后应将决议副本转交主计长。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5(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5(c)(1) 任何选择参与本计划的县均有资格获得一笔拨款,金额最高可达(并包括)(3)项所列的适用金额。但是,如果县不符合(4)项规定的条件,财政部可酌情终止该县的拨款资格。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5(c)(2) 参与本计划的决议应包括县拟使用拨款资金的详细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5(c)(2)(A) 拟资助的职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5(c)(2)(B) 任何增加的自动化成本。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5(c)(2)(C) 在本财政年度内将使用这些资金执行的具体任务和职能。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35(c)(3) 财政部转交选择参与决议后,主计长应(前提是立法机关已为本节目的拨款充足)向选择参与的县提供一笔拨款,金额为以下附表所列的适用金额:
管辖区
金额 
Alameda  ........................
$ 2,152,429
Alpine  ........................
3,124
Amador  ........................
80,865
628,047
普卢马斯  ........................
80,606
河滨  ........................
2,358,068
萨克拉门托  ........................
1,554,245
圣贝尼托  ........................
90,408
圣贝纳迪诺  ........................
2,139,938
圣迭戈  ........................
5,413,943
旧金山  ........................
1,013,332
圣华金  ........................
818,686
圣路易斯奥比斯波  ........................
736,288
圣马特奥  ........................
2,220,001
圣巴巴拉  ........................
926,817
圣克拉拉  ........................
4,213,639
圣克鲁斯  ........................
565,328
沙斯塔  ........................
342,399
塞拉  ........................
7,383
西斯基尤  ........................
91,164
索拉诺  ........................
469,207
索诺玛  ........................
1,035,049
斯坦尼斯劳斯  ........................
866,155
萨特  ........................
147,436
特哈马  ........................
97,222
特里尼蒂  ........................
24,913
图莱里  ........................
501,907
蒂奥勒米  ........................
126,067
文图拉  ........................
1,477,789
约洛  ........................
278,309
尤巴  ........................
88,968

Section § 9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计划,旨在帮助加利福尼亚州的县级估税官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更有效地评估财产税。该计划由财政部管理,提供补充资金,县政府必须按比例配套。这些资金必须用于增强而非取代现有的预算和人员配置。

符合条件的县可以申请参与,并将资金用于工作人员工资、办公需求和技术,以评估新建工程、产权变更、漏报财产,并处理上诉。各县每年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会审查这些报告。该计划旨在改善财产评估并增加财产税收入,特别是为了支持学校和社区大学。这项举措绕过了一些传统的政府程序,以加快实施。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当县级估税官能够公平、准确、迅速地评估财产以征收财产税时,州和地方政府将从中受益。立法机关制定本节的目的是协助县级估税官进行财产评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b) 自2018-19财政年度至2020-21财政年度(含),特此设立县级估税官州补充计划,在本节中以下简称“计划”,由财政部管理,在本节中以下简称“部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b)(1) 计划资金应根据年度预算案中的拨款而定。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b)(2)(A) 在每个收到计划资金的财政年度,参与的县级估税官办公室应按比例匹配分配给该县级估税官办公室的计划资金,按照县级估税官办公室收到的每两美元($2)计划资金匹配一美元($1)的比例。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b)(2)(A)(B) 如果根据 (f) 款获准参与本计划的县级估税官办公室未能按照本段要求提供配套资金,该县级估税官办公室应在部门发出指令后30天内,将其在未提供配套资金的财政年度收到的所有计划资金退还给州审计长办公室。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b)(3) 提供给参与县级估税官的计划资金应用于补充,而非取代,现有资金和人员配置水平。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c) 所有县均有资格申请参与本计划。部门每年分配给单个县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关财政年度预算案中为本计划拨款的15%。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d) 县级估税官办公室应仅将计划资金用于以下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d)(1) 支付县级估税官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事以下活动的工资和福利: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d)(1)(A) 评估和登记新建不动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d)(1)(B) 重新评估已变更所有权的不动产。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d)(1)(C) 处理已变更所有权不动产的补充评估。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d)(1)(D) 重新评估已通过修改改变其当前评估价值的现有不动产。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d)(1)(E) 重新评估已逃避评估的不动产和动产,按照第2部分第3章第4条(自第531节起)的规定。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d)(1)(F) 重新评估至当前市场价值的那些不动产,县级估税官此前已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A条第2节 (b) 款降低了其评估价值。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d)(1)(G) 发现未评估的不动产和动产。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d)(1)(H) 应对不动产评估上诉,按照第3部分(自第1601节起)。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d)(1)(I) 进行财产税审计,按照第469节和第470节。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d)(2) 为根据 (1) 款雇用的工作人员购置办公空间。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d)(3) 为根据 (1) 款雇用的工作人员购置办公用品及相关物品。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d)(4) 购置信息技术系统和软件,以协助 (1) 款 (A) 至 (G) 项(含)中规定的活动,通过提高财产税管理的效率和效力,并允许计划资金的适当利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 选择申请参与本计划的县级估税官办公室应在2018年9月1日或之前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1) 向部门提交一份县监事会决议,该决议声明县同意按照 (b) 款 (2) 项的规定向县级估税官办公室提供配套资金。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 向部门提交一份申请,其形式和方式由部门规定。部门可以拒绝在2018年9月1日之后收到的申请。申请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A) 2017-18财政年度的预算内常设职位数量,县级估税官将向州平衡委员会报告该数量,以用于题为“加利福尼亚州估税官办公室预算、工作量和评估上诉活动报告”的出版物,在本节中以下简称“报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B) 县级估税官将使用计划资金或县级配套资金,或同时使用计划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资助的额外工作人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C) 2017-18财政年度内县级评估财产的总评估价值。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D)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D)(B)项下所指工作人员通过评估并登记新建财产,在本计划获准运作的每个财政年度将增加到县财产税册中的估计价值,包括以下内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D)(B)(i) 2017-18财政年度完成的新建工程评估数量(估价员将为报告目的向州平衡委员会报告该数量),以及估价员预计在本计划获准运作的每个财政年度完成的此类评估数量。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D)(B)(ii) 2017-18财政年度通过评估并登记新建财产而增加到县财产税册中的美元价值。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E)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E)(B)项下所指工作人员通过重新评估已变更所有权的房地产,将增加到县财产税册中的估计价值。此信息应在本计划获准运作的每个财政年度提供,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E)(B)(i) 2017-18财政年度完成的房地产所有权变更评估数量,以及估价员预计在本计划获准运作的每个财政年度完成的此类评估数量。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E)(B)(ii) 2017-18财政年度通过评估已变更所有权的房地产而增加到县财产税册中的美元价值。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F)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F)(B)项下所指工作人员通过处理房地产补充评估,将增加到县财产税册中的估计价值。此信息应在本计划获准运作的每个财政年度提供,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F)(B)(i) 2017-18财政年度完成的房地产补充评估数量,以及估价员预计在本计划获准运作的每个财政年度完成的此类评估数量。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F)(B)(ii) 2017-18财政年度通过房地产补充评估而增加到县财产税册中的美元价值。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G)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G)(B)项下所指工作人员通过重新评估已修改的现有房地产,将增加到县财产税册中的估计价值。此信息应在本计划获准运作的三个财政年度中的每个年度提供,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G)(B)(i) 2017-18财政年度完成的已修改的现有房地产重新评估数量,以及估价员预计在本计划获准运作的每个财政年度完成的此类重新评估数量。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G)(B)(ii) 2017-18财政年度通过重新评估已修改的现有房地产而增加到县财产税册中的美元价值。
(H)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H)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H)(B)项下所指工作人员通过评估已逃避评估的房地产和个人财产,将增加到县财产税册中的估计价值。此信息应在本计划获准运作的每个财政年度提供,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H)(B)(i) 2017-18财政年度完成的先前已逃避评估的房地产和个人财产的评估数量,以及估价员预计在本计划获准运作的每个财政年度完成的此类评估数量。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H)(B)(ii) 2017-18财政年度通过评估先前已逃避评估的房地产和个人财产而增加到县财产税册中的美元价值。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I)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I)(B)项下所指工作人员通过将县估价员先前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2节(b)分节降低了评估价值的房地产重新评估至当前市场价值,将增加到县财产税册中的估计价值。此信息应在本计划获准运作的每个财政年度提供,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50(e)(2)(I)(B)(i) 2017-18财政年度完成的,县估价员先前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2节(b)分节降低了评估价值的房地产重新评估至当前市场价值的数量,以及估价员预计在本计划获准运作的每个财政年度完成的此类重新评估数量。

Section § 95.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县评估员拨款计划,实施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旨在帮助县评估员通过技术改进其财产评估流程。财政部负责管理该计划,并指定一个牵头县来处理资金。各县可以在2022年10月1日前申请拨款,申请中必须包含项目目标和可交付成果。

财政部将在11月1日前审查申请,如果获得批准,将在11月15日前拨付资金。如果申请缺少信息,各县有15天时间进行纠正,否则申请将被驳回。获得资金的机构必须每年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成果,直至2025年,并在支出资金前提交任何新合同。如果在未来的预算法案中,该计划持续获得1000万美元的资金,则在第一年获得资金的县可能无需重新申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a) 立法机关颁布本节的意图是协助县评估员通过技术投资进行财产评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b)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b)(1) “机构”指县评估员的联合权力机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b)(2) “部门”指财政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b)(3) “牵头县”指由部门指定代表机构接受计划资金的县。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b)(4) “计划”指本节设立的县评估员拨款计划。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c)(1) 兹设立县评估员拨款计划,该计划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实施。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c)(2) 该计划应由财政部管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c)(3) 计划资金仅在该财政年度立法机关为该计划拨款后方可在该财政年度拨付。但是,如果机构在前一财政年度收到了计划资金,则无论是否拨款,机构都应遵守(g)款所述的报告要求。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d) 对于2022-23财政年度,县评估员的联合权力机构可以按照部门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部门提出申请。该申请也可以是部门与机构之间的谅解备忘录形式。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d)(1) 申请或谅解备忘录应于2022年10月1日前提交至部门。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d)(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d)(2)(A) 部门应不迟于2022年11月1日完成对申请或谅解备忘录的审查。如果申请或谅解备忘录符合至少以下标准,部门应予以批准: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d)(2)(A)(i) 一份关于与财产税系统管理相关的信息技术适用项目和计划的请求,其中包含机构希望通过计划资金实现的目标。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d)(2)(A)(ii) 一份关于机构将使用计划资金采购的可交付成果的描述,以及这些可交付成果将如何用于实现(i)项所述目标的描述。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d)(2)(A)(iii) 一份关于(ii)项中指定的可交付成果完成以及(i)项中指定的目标实现的时间表。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d)(2)(A)(iv) 一份保证,所有请求参与由该计划资助的项目和计划的县评估员办公室都将获得参与机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d)(2)(A)(B) 如果申请或谅解备忘录缺少(A)项中(i)至(iv)项(含)所述的任何信息,部门应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提供缺失信息。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缺失信息,部门应驳回该申请或谅解备忘录。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d)(3) 经批准后,部门应在2022年11月15日前确定拨款金额,并通知州审计长办公室向牵头县支付款项。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d)(4) 尽管有(1)至(3)段(含)的规定,如果部门驳回申请或备忘录,部门可以批准机构提交的修订后的申请或备忘录,并酌情修改本款所述的日期。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e) 收到计划资金后,机构应在2022-23财政年度以及在支出任何为该计划拨款的资金前30天,向部门提供与第三方实体签订的所有用于实施或运营该计划的合同副本。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f)(1) 如果在2023年和2024年的《预算法案》中,每年都为该计划拨款一千万美元(10,000,000美元),则在2022-23财政年度获得资金的机构无需为2023-24和2024-25财政年度重新申请计划资金。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f)(2) 如果该财政年度的《预算法案》未提供该计划的拨款,或者拨款金额不是一千万美元(10,000,000美元),部门可以要求机构提交2023-24或2024-25财政年度的修订申请或谅解备忘录。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f)(3) 如果申请或备忘录获得批准,计划资金应在2023年11月15日前拨付给机构,用于2023-24财政年度;在2024年11月15日前拨付,用于2024-25财政年度。但是,如果申请或备忘录未能在2023年11月1日或2024年11月1日(视情况而定)前获得批准,资金可能会在适当的较晚日期拨付。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g) 不晚于2023年10月1日,以及此后直至2025年10月1日的每年10月1日,收到项目资金的机构应以部门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部门报告以下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g)(1) 该机构在前一个财政年度支出的项目资金总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g)(2) 描述在前一个财政年度项目资金的支出目的,以及该机构或参与县收到的相关可交付成果。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g)(3) 描述第 (2) 款中规定的可交付成果如何促进该机构项目申请或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目标。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g)(4) 描述该机构是否正在遵守其申请或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时间表。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g)(5) 对前几份年度报告中报告的信息(如有)进行的任何更正或更改,以及进行这些更正或更改的原因。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5.60(g)(6) 应部门要求,该机构应提供为澄清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中所含信息所需的任何补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