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在加州提交申请以降低房产估价基准年价值的程序和限制。实质上,它详细说明了房产所有者何时以及如何对作为房产税计算基础的基准年价值提出上诉或请求调整。

对于任何1975年提出上诉的估价,由地方或州委员会或法院设定的基准年价值是最终的。对于在特定条件或条款下确定的价值,任何上诉必须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提交,通常是在相关估价日期之后的常规申报期内。一旦通过此类程序确定了价值,它通常被视为未来估价的最终价值。

成功的上诉意味着任何减免都适用于当前和未来的估价年度。本节还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对列入估价册的新价值提出上诉。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0(a) 在当前地方估价册上,对估价的基准年价值提出减免申请,可在第1603条或第1840条规定的该年度常规申报期内提交,但须受以下限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0(a)(1) 由地方估价平衡委员会或州估价平衡委员会最初确定或经法院发回重审后确定,或由法院确定的基准年价值,对于任何已提出上诉的1975年估价,应被最终推定为基准年价值。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0(a)(2) 依照第110.1条(a)款第(1)项确定的基准年价值,应被最终推定为基准年价值,除非在1980年留置权日期之后的常规申报期内提交估价平衡申请。一旦提交申请,依照该申请确定的基准年价值,应被最终推定为该估价的基准年价值。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0(a)(3) 依照第110.1条(a)款第(2)项确定的基准年价值,应被最终推定为基准年价值,除非在估价被列入估价册的年度或其后的任何三年内的常规估价平衡期内提交估价平衡申请。一旦提交申请,依照该申请确定的基准年价值,应被最终推定为该估价的基准年价值。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0(a)(4) 依照第51.5条确定的基准年价值,应被最终推定为基准年价值,除非在错误得到纠正的年度或其后的任何三年内的适当估价平衡期内提交估价平衡申请。一旦提交申请,依照该申请确定的基准年价值,应被最终推定为该估价的基准年价值。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0(a)(5) 根据本条规定提出上诉而导致的任何估价减免,应适用于提出上诉的估价年度以及此后的估价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0(b) 本条不禁止在依照第51条将新价值列入估价册的情况下提交上诉申请。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0(c) 依照第620条或第1605条提交的估价平衡申请,经确定后,应以本文规定的相同方式被最终推定为基准年价值。

Section § 81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业主挑战其房产的评估价值,如果该价值并非基于房产的1975年价值。在均衡化程序中,他们可以为当前的评估争取一个正确的基准年价值,但根据另一法律条款,即第80条,存在限制。

Section § 82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进行新建工程,并希望在工程仍在建设期间降低其评估价值,您可以在该年度的常规申报期内提交申请。如果工程已经竣工,您可以在评估被列入税册的该年度的均衡期内,或在接下来的三年内,申请降低基准年价值。

新建工程在留置权日期(lien date)时正在进行中并已列入当前税册(current roll)的,其价值减免申请可在该年度的常规申报期内提交,具体依照第 (1603) 条或第 (1840) 条的规定。新建工程竣工后确定的基准年价值(base year value)减免申请,可在评估被列入评估税册(assessment roll)的该年度的常规均衡期(equalization period)内提交,或在随后的任何三年内提交,具体依照第 (80) 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