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通过在财产所有权变更或新建工程竣工时及时调整税款,确保公平税收。这避免了此前导致税负不均的延迟。本法律规定了何时应适用这些被称为补充评估的税款调整。

这些调整仅限于补充名册,不应作为其他财产税规定的指导。本法律强调,为补充评估提供的解决方案是独特的,不适用于一般财产税评估。

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是全面实施《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并通过在评估价值因所有权变更和新建工程竣工而发生变化时,及时登记并调整税款,以促进纳税人之间更大的公平。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根据本章颁布前生效的法律,对这些增长的确认被延迟了四到十六个月,这导致一些纳税人获得了不合理的税收减免,并相应地不公平地将税负转移给了其他纳税人。
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本章的规定应仅限于本章规定授权的补充名册上的评估,并且其任何规定均不得在确定本分部任何其他规定的效力时,被适用、解释或用作解释立法意图的依据。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本章创建的补充评估制度涉及实际的税收管理考量,需要独特的解决方案。除第2.5条(自第75.18条起)明确规定外,这些解决方案不适用于第二部分第三章(自第401条起)规定下的财产一般评估,并且补充名册评估制度的采纳不旨在影响适用于常规评估名册的估价或评估规定。

Section § 75.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本章另有具体说明,否则某些一般规则适用。首先,它明确指出,本条中提供的定义应用于解释本章。其次,它确认本分部中的其他相关规则也适用于根据本章进行的评估。最后,它表明本章要求的税款是同一分部项下任何其他应缴税款的附加。

除本章上下文或具体规定另有要求外,以下各项均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1(a) 本条中的定义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1(b) 本分部的其他规定适用于根据本章进行的评估。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1(c) 根据本章应缴的税款是本分部项下任何其他应缴税款的附加。

Section § 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现行估价册”定义为:当房产所有权发生变更或新建工程完工时,该纳税年度的房产估价清单。

“现行估价册”指产权发生变更或新建工程竣工所在财政年度的估价册。

Section § 75.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正在编制的税册”定义为在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或新建筑竣工的年度之后的财政年度的财产税册。

Section § 75.4

Explanation

“当前税率”一词指的是在当前纳税期内适用的税率,即使该税率超出了《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为财产税设定的通常限制。

“当前税率”指适用于当前税册的税率,包括任何超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1节(a)项所规定限制的税率。

Section § 75.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出于税收目的何为“财产”。它明确包括预制房屋和不动产。但是,它排除了通常与主体结构分开评估的附着物,以及价值五万美元或以下的公共财产中的临时应税权益。

“财产”指并包括根据第13部分(自第5800条起)征税的预制房屋和不动产,但不包括以下各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5(a) 通常作为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评估单位进行估价的附着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5(b) 在公共所有不动产中通过按月协议设立的、全额现金价值为五万美元($50,000)或以下的新设立的应税占有权益。

Section § 75.6

Explanation

本节将财政年度定义为从7月1日开始到次年6月30日结束的期间。

“财政年度”指从7月1日开始到次年6月30日结束的财政年度。

Section § 75.7

Explanation

“补充名册”一词指的是一份清单,当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或有新建工程完工时,这份清单会被编制或更新。它有助于保持财产记录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补充税册”指依照本章规定编制或修订的税册,且包含已变更所有权或已完成新建工程的财产。

Section § 7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新基准年价值”是指房产在所有权变更时,或新建工程完工时的全部现金价值。

“新基准年价值”指的是财产在其所有权变更之日或新建工程在其竣工之日的全额现金价值。

Section § 75.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确定房产的“应税价值”以用于征税。它指出,应税价值是以下两个金额中较低的一个:针对留置权日期调整后的基准年全额价值,或同一日期的全额现金价值。对于在所有权变更或新建工程完成之前由委员会评估的房产,应税价值来自委员会为补充评估分配的州评估价值。

“应税价值”是指根据法律要求,针对任何特定留置权日期调整后的基准年全额价值,或同一日期的全额现金价值,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对于在所有权变更或新建工程完成日期之前,由委员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19款进行评估的不动产,“应税价值”是指由委员会确定应适当分配给需进行补充评估的不动产的州评估价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