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日后的所有权变更和新建工程定义与总则
Section § 75
本法律旨在通过在财产所有权变更或新建工程竣工时及时调整税款,确保公平税收。这避免了此前导致税负不均的延迟。本法律规定了何时应适用这些被称为补充评估的税款调整。
这些调整仅限于补充名册,不应作为其他财产税规定的指导。本法律强调,为补充评估提供的解决方案是独特的,不适用于一般财产税评估。
Section § 75.1
本节规定,除非本章另有具体说明,否则某些一般规则适用。首先,它明确指出,本条中提供的定义应用于解释本章。其次,它确认本分部中的其他相关规则也适用于根据本章进行的评估。最后,它表明本章要求的税款是同一分部项下任何其他应缴税款的附加。
Section § 75.2
这项法律将“现行估价册”定义为:当房产所有权发生变更或新建工程完工时,该纳税年度的房产估价清单。
Section § 75.4
“当前税率”一词指的是在当前纳税期内适用的税率,即使该税率超出了《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为财产税设定的通常限制。
Section § 75.5
本节定义了出于税收目的何为“财产”。它明确包括预制房屋和不动产。但是,它排除了通常与主体结构分开评估的附着物,以及价值五万美元或以下的公共财产中的临时应税权益。
Section § 75.7
“补充名册”一词指的是一份清单,当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或有新建工程完工时,这份清单会被编制或更新。它有助于保持财产记录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Section § 75.8
这项法律规定,“新基准年价值”是指房产在所有权变更时,或新建工程完工时的全部现金价值。
Section § 75.9
本节解释了如何确定房产的“应税价值”以用于征税。它指出,应税价值是以下两个金额中较低的一个:针对留置权日期调整后的基准年全额价值,或同一日期的全额现金价值。对于在所有权变更或新建工程完成之前由委员会评估的房产,应税价值来自委员会为补充评估分配的州评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