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的实施新建工程
Section § 70
本节定义了房地产用途中“新建筑”或“新建”的含义。它包括自上次税收留置权日期以来对财产的任何增建或重大改动,例如增加新功能或改变财产用途。如果翻新使财产焕然一新,则被视为重大翻新。
然而,如果财产因灾害受损并重建至与之前几乎相同,则不被视为新建筑。为符合法规而对地下储罐进行的维修也不被视为新建筑,前提是维修仅使财产恢复到原有状态。
Section § 70.5
本节涉及针对因州长宣布的灾害而严重受损或毁坏的财产的财产税减免。如果您在五年内于原址重建,并在特定条件下,您可能可以保留原财产的税基价值。
新财产在规模、用途和功能上必须与原财产相似。如果新财产的价值超过旧财产价值的120%,超出部分将加到旧的税基价值中。
如果您的财产受到2018年或2024年至2025年初特定火灾的影响,您有更长的期限来申请此项减免。
本法律特别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之后受损的财产。
Section § 71
Section § 72
本法律规定,每当签发建筑许可证时,其副本必须尽快送交县估价官。同样,当入住许可证或任何显示新建工程竣工日期的文件最终确定时,必须在30天内送交估价官。
提交建筑规划图时,还必须向估价官提供一份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详细说明建筑的尺寸和每个房间的预期用途。如果可用,这可以是电子形式。对于根据同一套规划图建造的多个单元,只需提交一套规划图,除非某个单元的建筑面积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交更新后的规划图。
此外,县监事会可以决定,为建筑项目提交的任何暂定图和批准条件必须及时提交给估价官,如果可能,可以采用电子形式。
Section § 73
本节明确规定,为税收目的,在物业上建造或增设主动式太阳能系统不被视为“新建”。主动式太阳能系统用于收集、储存或分配太阳能,但不包括太阳能泳池或热水浴缸加热器。这些系统可以用于加热水、调节空间、发电以及提供工艺热或太阳能机械能。法律为这些系统提供税收豁免,包括其部件、储能设备以及某些两用设备,但有特定价值限制。带有太阳能系统的新建筑,如果业主兼建造者未申请该豁免并在重新评估前出售该建筑,则符合豁免条件。该豁免适用于直至所有权变更,涵盖1999-2025财政年度,并于2027年1月1日结束。符合条件的系统在此日期之后仍将继续获得豁免,直至该物业出售。
Section § 74
本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如果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建设工程是在1984年11月7日之后进行的,则不被视为税务上的“新建工程”。这包括消防喷淋系统、火灾探测器以及消防出口的升级改造。法律对这些术语进行了定义:消防喷淋系统在火灾时喷水,而其他消防系统可能使用化学物质。火灾探测系统包括在火灾时提醒人们的警报。疏散改进提供了在火灾期间安全离开建筑物的方法,或者为那些无法离开的人提供了更安全的保障。这些规定仅适用于现有建筑物。
Section § 74.3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为使严重和永久性残疾居民的住宅更易于通行而进行的改造,在房产税计算中不被视为“新建”。这意味着您不会仅仅因为为无障碍目的改造了房屋而面临更高的房产税。但是,只有专门旨在改善无障碍性的改造,例如增加坡道或拓宽门道,才会被排除在税收计算之外——一般的翻新不包括在内。要符合条件,医生必须确认居民的残疾以及这些改造的必要性,并且必须向税务估价师提交相关文件。估价师可能会收取处理这些文件的费用。本法律适用于1990年6月6日之后进行的改造。
Section § 74.5
本节解释,就房产税而言,如果抗震加固改进是现有建筑物的一部分,则不计入新建成本。抗震加固包括通过加固建筑物来减少地震危害,使其在地震中更安全的工作。此类工作不包括不相关的更新,例如新的管道或电气系统。
业主必须证明其建筑项目中哪些部分与抗震加固相关,并向县评估员报告成本。为申请税收豁免,业主必须在项目完成之前或之后不久通知评估员,并在六个月内提交必要的文件。
此外,某些先前获得豁免的砌体建筑将在 15 年期限届满后继续受益,除非所有权发生变更。
Section § 74.6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对现有建筑进行改造以改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在某些税收评估规则下不被视为“新建”。如果你改造一栋建筑使其更便于残疾人出入,例如增加坡道或拓宽门道,这不会像新建一样影响房产税,除非该建筑已经享受了另一项特定的豁免。然而,建造全新的结构或增加新的扩建部分不在此豁免范围内。
要符合条件,你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估价师,并提交所需文件,详细说明无障碍改造的细节。这些改造应符合《美国残疾人法案》和当前的《加利福尼亚州建筑标准》。这项规定自1994年6月7日起生效。
Section § 74.7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建筑物因受污染财产的环境清理而遭受实质性损坏或毁坏时,如果重建后的结构在尺寸、用途和功能上与原结构相似,则不被视为财产税意义上的“新建工程”。如果损坏价值超过财产在损坏发生前价值的50%,则被视为实质性损坏。
重建后的结构在功能上必须相似,受制于类似的土地分区法律,且其价值不得超过原结构价值的120%。业主必须申请税收减免,并证明他们未导致污染,且该财产已被官方认定为污染场地。通知和必要文件必须在施工完成后特定期限内提交,本规定适用于1995年1月1日之后完成的项目。
Section § 74.8
这项法律规定,增加或建造雨水收集系统不被视为“新建工程”,因此不计入税收目的。这些系统旨在收集屋顶或硬质表面流下的雨水,以供后续使用。如果有人在建造新建筑物时安装了雨水系统,即使他们不打算自己使用该建筑物,该系统仍不被视为新建工程。此类建筑物的初始购买者可以申请税收优惠,但前提是建造者尚未申请过,并且购买发生在建筑物重新评估之前。购买者必须向评估员提供文件,以确定系统的价值和收到的任何回扣。此规定仅适用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完成的工程,并有效期至202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