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 (b) 和 (c)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地方机构、学区、县学校总监或社区大学学区均不得征收从价财产税,但以下金额除外:等于为支付1978年7月1日之前经选民批准的一般责任债券或其他债务的利息和本金所需的年度款项的金额,或根据《教育法典》第1部第10部分(自第15000条起)以及第39308、39311、81338和81341条征收的金额。在确定本款规定目的所需的税率时,征收金额应予增加,以补偿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670条 (b) 款和第33675条 (d) 款要求进行的任何税收收入分配和支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3(b) 县应对应税评估价值征收从价财产税,税率为每100美元评估价值4美元 ($4),并且当第401条规定的比率从25%变为100%时,按等效税率征收。该税收收入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675条 (d) 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和支付,并按照《政府法典》的规定在1978-79财政年度之前分配给地方机构、学区、县学校总监和社区大学学区,并在其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按照《收入与税收法典》的适用规定进行分配。财产税滞纳金以及本州法院作出的追讨未缴财产税判决所支付的应计法定利息收入,应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4653.6、4655.4和4658.4条或其继承条款进行分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3(c) 任何管辖区可以征收超过 (b) 款允许税率的从价财产税率,以产生等于为支付1986年6月4日之后经其选民三分之二投票批准的任何用于购置或改善不动产的债券债务的利息和本金所需的年度款项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