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税款征收、收取及税收拍卖所得的替代分配方法
Section § 4701
本节解释了加州立法机关引入一种不同财产税处理方法的意图。这种新方法旨在使财产税的征收和分配过程更简单、更灵活。它适用于县为自身或其他地方政府区域征收的财产税。
此外,它澄清了就本方法而言,“有担保税册”一词还包括在财产价值重新评估后计算的额外财产税,如所述章节所规定。
Section § 470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县通过县监事会通过的决议来采纳某项程序。要在一个财政年度适用,该决议必须在该年度的7月15日之前通过。该程序将保持有效,除非监事会决定停止它,或者收到一份要求终止它的请愿书,该请愿书由县内至少三分之二的税收区共同提出。如果收到这样的请愿书,该程序将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时停止。
对于1993-94和1994-95财政年度,有一个例外:决议可以改为在10月15日之前通过。该程序将保持有效,除非按所述方式终止。
Section § 4702.5
Section § 4702.7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停止使用某些税款征收程序,如果县内某个征税或评估机构在某一年有超过3%的税款未支付。在终止这些程序之前,监事会需要通过一项决议并举行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4703
这项法律规定,在选择采用特定程序的县,设立一个名为“税收损失准备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专门用于弥补因特别出售拖欠税款的房产而产生的税收留置权损失。一旦该基金的金额达到当年所有税款和评估总额的1%,超出部分在当年剩余时间内可以转入县普通基金。
县审计员和司库负责清晰记录税款,确保他们了解已分配款项的余额。他们还需要维护有担保税册上所有应缴税款(包括拖欠税款)的记录。
Section § 4703.2
本节概述了各县在选择时可采用的不同税收管理程序。县监事会可根据县审计员的建议,在每年10月31日前决定遵循本节的规定,而非另一套规定(第4703条)。如果他们作出此项选择,需要将决定提交给几位官员备案,并且该决定每年都有效,除非被更改。
对于选择此方法的县,将设立一个名为“税收损失准备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旨在弥补因拖欠税款财产出售而造成的损失,并且必须保持不低于总拖欠税款的25%。在维持所需金额后,该基金中任何超出部分可在财政年度末转入县普通基金。
县审计员和司库负责跟踪税收资源和应收款项,确保税款余额和问责制清晰且最新。
Section § 4703.3
这项法律允许橙县将未缴的房产税账单出售或转让给一个联合权力机构。如果他们这样做,他们也可以将一个用于弥补税收损失的专项基金转给该机构。该机构将根据特定规则管理该基金,并可将其用于两方面:一是弥补出售欠税违约财产可能产生的任何税收相关损失;二是在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将其作为用于购买这些未缴税款账单的债券的储备金。
Section § 4704
本节解释了加州各县应如何处理欠税财产以进行税务核算。各县必须以所有者(即纳税义务人)的名义登记这些财产,并据此计算税款。计算出的金额将用于确定赎回该财产所需的成本。如果这些欠税财产的总估值超过该县总估值的1%,则县审计员在制定债券债务限额报告时,不得将这些估值计算在内。
Section § 4705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在完成税务登记册(记录应纳税财产的清单)后必须遵循的程序。首先,县审计员会计算每个基金的税款总额,并将其分配到相应的账户中。同样,如果县监事会要求,评估也会以类似方式分配。审计员还会记录这些税款的总欠款。
县监事会必须决定金库中哪些资金可以用于抵消未缴税款,并允许像这些税款已经收取一样进行支出。然而,一旦税款实际收取,就不能再次支出。如果预支的资金来源于债券,那么收取的税收收入将用于偿还或补充这些债券。
各县可以发行债券来为这一征税过程提供资金,一旦采纳,这便成为一项法律义务。
Section § 4706
当计算滞纳财产税的罚款时,审计员必须在记录中注明第一期和第二期未支付款项的额外欠款。这有助于追踪所有待付款项,包括任何罚款或费用。
Section § 4707
Section § 4708
本节解释了县政府如何分配从财产税中收到的税款。以前未指定给特定基金的款项会分配给它们原本应去的基金。在征税时已分配的款项会进入指定的税收账户。逾期税款的罚金用于支持一个防止收入损失的基金,而为支付县政府开支而收取的费用则进入普通基金。审计员会在一个特定账户中记录所有这些交易。
Section § 4709
Section § 4710
当欠税财产被赎回且州政府已收取其份额后,剩余资金将进行分配。首先,任何尚未分配给特定基金的税款和罚金将按规定分配。如果税款在征收时已分配,则相应的罚金将加入这些基金,其余部分则进入税收损失准备金。为弥补成本而收取的费用将专门用于特定的县级开支,例如改进税务信息系统和资助税款征收业务。最后,所有收取的款项都将记录在有担保税款应收账款中。
Section § 4711
本节概述了出售欠税财产所得款项的分配方式。首先,资金在两种征税之间进行划分:已分摊征税和未分摊征税。已分摊征税进入税收损失准备金。未分摊征税进一步细分为税款征税和评估费征税,并根据具体规则进行分配。
因财产出售而注销的金额会记录在税款账户中,任何已分配的部分也会影响税收损失准备金。
Section § 4713
Section § 4713.5
本节讨论加州选择遵循特定方法处理拖欠房产税的县的特殊程序。当一个县根据某些条款选择加入时,税务征收员和审计员等官员,在县财务主管的批准下,可以像处理税款征收一样,分配从税收评估中收取的资金。每个参与评估的基金都会收到其全部计算份额。这种分配完全解决了每个基金在所列未付税收留置权中的权益。此后通过财产赎回、出售或租赁等方式收取的任何额外款项,将根据提及的其他条款进行分配,以符合这些特定程序。
Section § 4715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县为公共区征收的税款,前提是县财政库不负责保管该公共区的资金。不过,如果公共区的管理委员会和县监事会双方都同意,并按照特定规定(在另一条款中有说明)通过一项决议,那么这项程序就可以在某个财政年度内适用。
Section § 4717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参与本程序的县中,当纳税人支付的税款不足以支付其税单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支付的税款不足,税务征收员会将其存入一个信托基金,并告知纳税人欠款情况。对于已担保税款,纳税人可以在财产被合法标记为欠税违约之前支付剩余余额。如果他们未及时支付,支付款将被退回,并且该财产将被视为欠税违约。
对于未担保税款,纳税人有六个月的时间支付剩余款项。如果未支付,不足的金额将被计入税册。如果纳税人及时支付了余额,任何滞纳金将仅根据他们所欠的剩余金额计算。县审计员会相应调整税务记录。在某些情况下,小额不足(20美元以内)可以被接受为全额支付。此系统仅适用于县监事会已通过决议采纳它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