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立法机关引入一种不同财产税处理方法的意图。这种新方法旨在使财产税的征收和分配过程更简单、更灵活。它适用于县为自身或其他地方政府区域征收的财产税。

此外,它澄清了就本方法而言,“有担保税册”一词还包括在财产价值重新评估后计算的额外财产税,如所述章节所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1(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本章的宗旨是为县代表其自身或作为其他政治分区的征税和收税机构,对有担保税册上的财产税征收提供一种替代程序。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该替代程序的目的是简化征税和税款分配过程,并增加可用现金资源使用的灵活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1(b) 仅就本章而言,“有担保税册”一词可包括第一编第0.5部分第3.5章(自第75条起)所述的补充财产税册。

Section § 4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县通过县监事会通过的决议来采纳某项程序。要在一个财政年度适用,该决议必须在该年度的7月15日之前通过。该程序将保持有效,除非监事会决定停止它,或者收到一份要求终止它的请愿书,该请愿书由县内至少三分之二的税收区共同提出。如果收到这样的请愿书,该程序将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时停止。

对于1993-94和1994-95财政年度,有一个例外:决议可以改为在10月15日之前通过。该程序将保持有效,除非按所述方式终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2(a) 本章授权的程序可在任何县通过该县监事会通过的决议实施,该决议不得迟于其首次适用的财政年度的7月15日通过,此后应保持有效,除非监事会命令其终止,或者除非在任何后续财政年度开始之前,监事会收到一份要求终止该程序的请愿书,该请愿书由县内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参与性税收区管理委员会正式通过的决议共同提出,在此情况下,监事会应命令该程序在后续财政年度开始时终止。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2(b) 尽管有(a)款规定,仅对于1993-94和1994-95财政年度,本章授权的程序可在任何县通过该县监事会通过的决议实施,该决议不得迟于相关财政年度的10月15日通过,并且应保持有效,除非根据本章规定另行终止。

Section § 47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通过正式决议,决定是否继续对当前年度记录在有担保税收名册上的评估使用特定的税收相关程序。当这些程序被采纳后,评估的分配方式将遵循本章中规定的税款分配方法。

Section § 47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停止使用某些税款征收程序,如果县内某个征税或评估机构在某一年有超过3%的税款未支付。在终止这些程序之前,监事会需要通过一项决议并举行公开听证会。

在任何选择遵循本章授权程序的县,监事会可以在就此事举行公开听证会后,依照第4702条通过决议,终止针对县内任何征税机构或征收评估机构的上述程序,如果该机构在任何一年的有担保税款拖欠率超过该机构在有担保税册上征收的所有税款和评估款总额的3%。

Section § 4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选择采用特定程序的县,设立一个名为“税收损失准备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专门用于弥补因特别出售拖欠税款的房产而产生的税收留置权损失。一旦该基金的金额达到当年所有税款和评估总额的1%,超出部分在当年剩余时间内可以转入县普通基金。

县审计员和司库负责清晰记录税款,确保他们了解已分配款项的余额。他们还需要维护有担保税册上所有应缴税款(包括拖欠税款)的记录。

在选择采用本章授权程序的每个县,特此设立一个税收损失准备金。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3(a) 税收损失准备金应专门用于(如下文规定)弥补因拖欠税款财产的特别出售而可能产生的税收留置权金额损失。任何一年,当税收损失准备金的金额达到该县参与实体当年在有担保税册上征收的所有税款和评估总额的1%时,此后授权记入该基金的金额,在该年剩余时间内,可以记入县普通基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3(b) 审计员和司库应以一种方式保管已分配的税收资源账户,以便两位官员都能知晓按权责发生制分配给各基金的金额余额。此外,审计员应以一种方式保管有担保税款应收账款,以明确有担保税册上应收金额的责任。本章所称的有担保税册,包括第2627条规定的拖欠税册。

Section § 4703.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各县在选择时可采用的不同税收管理程序。县监事会可根据县审计员的建议,在每年10月31日前决定遵循本节的规定,而非另一套规定(第4703条)。如果他们作出此项选择,需要将决定提交给几位官员备案,并且该决定每年都有效,除非被更改。

对于选择此方法的县,将设立一个名为“税收损失准备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旨在弥补因拖欠税款财产出售而造成的损失,并且必须保持不低于总拖欠税款的25%。在维持所需金额后,该基金中任何超出部分可在财政年度末转入县普通基金。

县审计员和司库负责跟踪税收资源和应收款项,确保税款余额和问责制清晰且最新。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3.2(a) 在任何选择遵循本章授权程序的县,县监事会可根据县审计员的建议,在任何财政年度的10月31日前,通过一项决议,选择受本节而非第4703条规定的管辖。决议通过后,其副本应提交给县审计员、县司库和县税务征收员。除本款另有规定外,此项选择在每个财政年度均保持有效,除非县监事会在某一财政年度的10月31日前通过另一项决议,选择转而受第4703条的管辖。仅就1993-94财政年度而言,选择受本节而非第4703条管辖的决定最迟可在1994年1月15日作出。仅就1994-95财政年度而言,选择受本节而非第4703条管辖的决定,可根据县审计员的建议,通过县监事会在该财政年度任何日期通过的、选择受第4703条管辖的决议予以撤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3.2(b) 在每个选择采纳本章授权程序并选择受本节而非第4703条管辖的县,应设立一个税收损失准备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3.2(c) 税收损失准备金应专门用于(如下文规定)弥补因拖欠税款财产的特别出售而可能产生的税收留置权金额损失。在选择受本节而非第4703条管辖的县,税收损失准备金应维持在不低于该县参与实体在财政年度末计算的拖欠担保税和评估总额的25%。在财政年度末,税收损失准备金中超出该县参与实体拖欠担保税和评估总额25%的部分,可计入县普通基金。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3.2(d) 审计员和司库应以确保双方官员均知晓按权责发生制分配给各基金的款项余额的方式,保管已分配的税收资源账户。此外,审计员应以确保对担保税册上应收款项建立问责制的方式,保管担保税应收款账户。本章所指的担保税册包括第2627条规定的拖欠税册。

Section § 47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橙县将未缴的房产税账单出售或转让给一个联合权力机构。如果他们这样做,他们也可以将一个用于弥补税收损失的专项基金转给该机构。该机构将根据特定规则管理该基金,并可将其用于两方面:一是弥补出售欠税违约财产可能产生的任何税收相关损失;二是在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将其作为用于购买这些未缴税款账单的债券的储备金。

尽管有任何其他一般、特别或地方性法律规定,如果橙县根据《政府法典》第26220.5条向联合权力机构出售或转让因有担保税册上的拖欠评估费或税款而产生的义务,则橙县监事会可选择将其税收损失准备金转让给该联合权力机构。该税收损失准备金应由联合权力机构根据第4703条或第4703.2条(以适用者为准)进行维持,但该税收损失准备金既可用于弥补因欠税违约财产的特别出售而可能发生的税收留置权金额损失,也可在与债券持有人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作为联合权力机构为购买因有担保税册上的拖欠评估费或税款而产生的义务所发行债券的储备金进行质押。

Section § 47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各县应如何处理欠税财产以进行税务核算。各县必须以所有者(即纳税义务人)的名义登记这些财产,并据此计算税款。计算出的金额将用于确定赎回该财产所需的成本。如果这些欠税财产的总估值超过该县总估值的1%,则县审计员在制定债券债务限额报告时,不得将这些估值计算在内。

为便于与本章授权程序相关的税务核算,每个采用该程序的县应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将欠税财产登记在册,并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计征相关税款。如此计征的金额应作为确定赎回该财产成本的依据。如果根据本条规定登记在册的欠税财产估值超过总额的1%,则县审计员在制作任何作为确定债券债务限额依据的均衡评估估值报表时,不应将该估值纳入其中。

Section § 47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在完成税务登记册(记录应纳税财产的清单)后必须遵循的程序。首先,县审计员会计算每个基金的税款总额,并将其分配到相应的账户中。同样,如果县监事会要求,评估也会以类似方式分配。审计员还会记录这些税款的总欠款。

县监事会必须决定金库中哪些资金可以用于抵消未缴税款,并允许像这些税款已经收取一样进行支出。然而,一旦税款实际收取,就不能再次支出。如果预支的资金来源于债券,那么收取的税收收入将用于偿还或补充这些债券。

各县可以发行债券来为这一征税过程提供资金,一旦采纳,这便成为一项法律义务。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5(a) 根据Section 2152的规定完成税务登记册后,县审计员应确定已包含征税的每个基金实际征收的税款总额。为每个基金确定的金额应立即分配到这些基金在县审计员和县司库账户上的贷方,并且其总额应记入两名官员的已分配税收资源账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5(b) 如果监事会已根据Section 4702.5将这些程序扩展到评估,则记入有担保税务登记册的评估应以相同方式分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5(c) 税务登记册完成后,审计员应将应收有担保税款账户上的总金额记录下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5(d) 监事会应规定县金库中的哪些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记入税收损失准备金的资金,可用于支取,其金额以已包含征税的每个基金所记入的未收税款金额为限,并且这些资金此后可按与已记入金额已收取的相同方式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包含征税的每个基金所记入的未收税款金额。如果资金在收到税收收入之前已为某个基金支出,则该税收收入在收到后不得再支出。记入税收损失准备金的资金,以及为基金实际收到的税收收入(以资金在收到前已支出为限),应在县金库中用于支付与预付款在预付前可用于支付的相同目的和相同金额;但如果如此预付的资金来源于根据subdivision (e)授权或法律另行允许的债券(包括票据、参与凭证或其他证明债务的工具)销售收益,或这些金额的投资,则实际收到的税收收入,包括滞纳金,应用于偿还债券或补充这些债券的任何准备金,或两者兼有。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5(e) 任何已选择采用本章授权程序的县,除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融资方式外,特此授权通过发行可由任何拖欠税款、评估和滞纳金支付的债券来为该程序提供资金,发行方式应符合《政府法典》Title 5 Division 2 Part 1 Chapter 6.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4773)。一旦本章授权的程序被采纳,县为该程序提供资金的义务即为法律规定的义务。

Section § 4706

Explanation

当计算滞纳财产税的罚款时,审计员必须在记录中注明第一期和第二期未支付款项的额外欠款。这有助于追踪所有待付款项,包括任何罚款或费用。

在按照本法典第 (2617) 条的规定完成未支付的第一期款项的拖欠罚款计算后,审计员应将额外应付金额记录在有担保税款应收账目上。审计员应同样记录按照本法典第 (2627) 条的规定计算并录入的针对未支付的第二期款项的拖欠罚款和费用的应负责任。

Section § 4707

Explanation
如果税款或评估金额因更正、取消或退款而发生变化,那么最初收到这笔钱的基金必须进行调整以反映这一变化。审计员和司库需要更新他们的记录以显示这些调整。

Section § 470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县政府如何分配从财产税中收到的税款。以前未指定给特定基金的款项会分配给它们原本应去的基金。在征税时已分配的款项会进入指定的税收账户。逾期税款的罚金用于支持一个防止收入损失的基金,而为支付县政府开支而收取的费用则进入普通基金。审计员会在一个特定账户中记录所有这些交易。

本年度担保税收名册上收到的款项应按审计员和司库的账户分配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8(a) 任何已征收但未按本章授权方式分配给各基金的款项,应按本部分第1a章的规定分配给征收时所针对的基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8(b) 任何在征收时已按本章授权方式分配给各基金的款项,应分配给已分配的税收资源账户。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8(c) 作为费用收取的款项应分配给县普通基金。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8(d) 作为滞纳金收取的款项应分配给税收损失准备金。
审计员应在其担保税应收款账户中记录担保税收名册上的总收款额。

Section § 4709

Explanation
逾期税款清单完成后,审计员需要核对总额是否与他们的记录相符。审计员还必须根据税务征收员在特定日期之后提供的一份清单,确认欠税财产的总额。此外,审计员应更新账户,以反映因财产已出售而不再欠付的任何罚款和费用。

Section § 4710

Explanation

当欠税财产被赎回且州政府已收取其份额后,剩余资金将进行分配。首先,任何尚未分配给特定基金的税款和罚金将按规定分配。如果税款在征收时已分配,则相应的罚金将加入这些基金,其余部分则进入税收损失准备金。为弥补成本而收取的费用将专门用于特定的县级开支,例如改进税务信息系统和资助税款征收业务。最后,所有收取的款项都将记录在有担保税款应收账款中。

在按照第4656.5条规定向州分配款项后,赎回欠税财产所收到的款项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10(a) 任何在征收时已征收但未按本章授权方式分配给基金的款项,以及就这些款项收取的任何赎回罚金,应按照第1c章(自第4656条起)的规定分配给基金,但此前未分配的评估款项应分配给其征收所对应的基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10(b) 任何在征收时已按本章授权方式分配给基金的款项,应分配给已分配的税收资源账户。就任何在征收时已征收但未分配给基金的款项收取的赎回罚金或利息的按比例部分,应分配给各自的基金;赎回罚金或利息的余额连同滞纳金,应分配给税收损失准备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10(c) 作为成本收取的款项应分配给一个受限制的县级基金,仅用于以下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10(c)(1) 更新和改进有关欠税的信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10(c)(2) 赎回系统。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10(c)(3) 根据第4108条与审计员进行的每月结算。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10(c)(4) 税务征收员征收税款。
在有担保税册上征收的总金额应记入有担保税款应收账款。

Section § 471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出售欠税财产所得款项的分配方式。首先,资金在两种征税之间进行划分:已分摊征税和未分摊征税。已分摊征税进入税收损失准备金。未分摊征税进一步细分为税款征税和评估费征税,并根据具体规则进行分配。

因财产出售而注销的金额会记录在税款账户中,任何已分配的部分也会影响税收损失准备金。

存入拖欠税款出售信托基金的欠税财产出售所得,应按照第1.3章(自第4671条起)的规定进行分配。然而,构成赎回欠税财产所需金额的税款和评估费,为本章之目的,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11(a) 可供分配的金额应根据这些税款和评估费,在已分摊征税和未分摊征税之间按比例分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11(b) 未分摊征税的按比例份额应在税款征税金额和评估费征税金额之间按比例分配。未分摊税款征税的按比例份额应按照第1.3章(自第4671条起)规定的基础分配给基金。未分摊评估费征税的按比例份额应按照第4710条(a)款规定的基础分配给评估基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11(c) 已分摊征税的按比例份额应分配给税收损失准备金。
因出售而注销的金额应记入有担保税款应收账款。任何在本章授权的方式下在征税时已分摊的注销金额应记入已分摊税收资源账户,且此注销应由税收损失准备金承担。

Section § 4713

Explanation
在选择遵循本章规定的县,税务征收员或审计员,在县财务主管的批准下,可以通过分析计算出每个基金的拖欠税款中有多少是由于原始税款和评估造成的。之后,他们可以将总税款征收额记入账户,并将其中95%的金额分配给每个相关基金。最后的5%进入一个特殊的税收损失准备金。这种分配完全清偿了每个基金在未缴税款中的份额。之后通过赎回或出售财产收到的任何款项,如果当年已适用该程序,则根据特定条款(4708、4710和4711)进行分配。

Section § 4713.5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加州选择遵循特定方法处理拖欠房产税的县的特殊程序。当一个县根据某些条款选择加入时,税务征收员和审计员等官员,在县财务主管的批准下,可以像处理税款征收一样,分配从税收评估中收取的资金。每个参与评估的基金都会收到其全部计算份额。这种分配完全解决了每个基金在所列未付税收留置权中的权益。此后通过财产赎回、出售或租赁等方式收取的任何额外款项,将根据提及的其他条款进行分配,以符合这些特定程序。

任何根据第 (4702) 条和第 (4702.5) 条选择遵循本章授权程序的县,其税务征收员和审计员,或其中任何一人,经县财务主管批准后,可以按照第 (4713) 条规定分配税款征收的方式分配评估征税,但为其征收评估的每个基金应获得所确定评估征税的百分之百的分配。此类分配应构成对摘要清单上出现的拖欠评估留置权中每个基金份额的完全清算,此后通过财产赎回、出售或租赁收到的任何款项,应按照第 (4708)、(4710)、(4711) 和 (4712) 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分配,适用于本章授权程序已生效的年份。

Section § 47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县为某些征税机构征收税款,但县金库并非这些税款的保管机构,则这些机构只能提取与其区域内实际征收的税款金额相符的资金。

Section § 4715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县为公共区征收的税款,前提是县财政库不负责保管该公共区的资金。不过,如果公共区的管理委员会和县监事会双方都同意,并按照特定规定(在另一条款中有说明)通过一项决议,那么这项程序就可以在某个财政年度内适用。

本章不适用于县代表公共区征收的税款,如果县财政库并非其法定保管机构,除非公共区管理委员会和县监事会依照第4702条通过决议同意,且该决议适用于该程序将适用于该公共区的财政年度。

Section § 47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无论本章中的其他规定如何,每个基金都必须收到宪法规定的最低金额。它保证任何基金收到的金额都不会少于宪法要求。

Section § 47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参与本程序的县中,当纳税人支付的税款不足以支付其税单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支付的税款不足,税务征收员会将其存入一个信托基金,并告知纳税人欠款情况。对于已担保税款,纳税人可以在财产被合法标记为欠税违约之前支付剩余余额。如果他们未及时支付,支付款将被退回,并且该财产将被视为欠税违约。

对于未担保税款,纳税人有六个月的时间支付剩余款项。如果未支付,不足的金额将被计入税册。如果纳税人及时支付了余额,任何滞纳金将仅根据他们所欠的剩余金额计算。县审计员会相应调整税务记录。在某些情况下,小额不足(20美元以内)可以被接受为全额支付。此系统仅适用于县监事会已通过决议采纳它的县。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17(a) 如果已选择遵循本章授权程序的县的税务征收员收到不足以支付到期应付税款的税款支付,税务征收员应将该税款支付存入信托基金,并立即通知纳税人欠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17(b) 对于已担保税款支付不足的情况,纳税人可以在财产依法成为欠税违约之日前支付余额。如果未在该日期或之前收到余额支付,不足的支付款应退还给纳税人,并应按照本法典的规定以通常方式成为欠税违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17(c) 对于未担保税款支付不足的情况,纳税人可以在不足支付款日期后的六个月内支付余额。如果未在该期限内支付余额,税务征收员或其他征收未担保税款的官员应将不足支付款的金额计入未担保税册。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17(d) 如果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了余额,依法产生的任何滞纳金应仅根据使支付达到非滞纳状态所需的额外金额计算。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17(e) 县审计员应对税册以及税款和罚款进行必要的调整。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17(f) 税务征收员可以接受与应付税款相差二十美元 ($20) 以内的支付作为全额支付。审计员或主计长应规定在此事宜中核算和调整其账户的方法。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17(g) 本条规定应在经县监事会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授权后,在任何县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