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出售税契财产所得款项的分配
Section § 4671
Section § 4671.3
本节将“评估”一词定义为包括任何非税款的留置权。这些留置权必须是财产被宣布违约时赎回该财产所需总金额的一部分,并且也是从出售给有权获得销售收益的征税机构的交易中赎回财产所需金额的一部分。
Section § 4672
Section § 4672.1
Section § 4672.2
Section § 4672.3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一块房产被出售,并且税务官不得不就该出售事宜进行个人联系时,县政府应获得这些努力所产生的实际和合理费用的偿付。这些费用将从房产出售所得款项中扣除,但须在支付了某些其他必要款项之后。如果剩余资金不足以支付这些费用,则将根据需要予以减少。
Section § 4673.1
一旦与未偿房产税和贷款相关的特定金额得到偿付,出售拖欠税款房产所得的款项将按特定顺序分配。首先,用于支付任何剩余余额的款项通常用于偿还最初的税款义务和任何未偿的房产税延期贷款。这包括将部分款项分配给各种地方税款基金以及州主计长,以支付延期款项。之后,任何剩余的款项将用于支付出售当年产生的当前税款以及任何相关的罚款或费用。
在此背景下,“任何房产税延期贷款的未偿余额”包括州政府支付的原始税款、应计利息以及任何相关费用,减去房产所有者已支付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4674
Section § 4675
如果房产因未缴税款而被出售,任何对该房产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在税务契约备案后,有一年时间可以申请超额收益。索赔必须在截止日期前盖上邮戳才有效。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转让其索赔这些收益的权利,该协议必须明确说明转让事宜,并且所有相关信息必须在各方之间共享。
任何协助利害关系方索赔的人,都必须告知他们有权免费直接向县提交索赔。索赔应包含县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证明。一年后,如果超额收益已被索赔,它将首先分配给先前的留置权人,其次分配给出售前的产权持有人。如果出售受到质疑等法律行动,分配可能会延迟。
如果房产所有者已故,继承人可以提交宣誓书来索赔收益。对县就索赔作出的任何决定提出异议,必须在该决定作出后 90 天内提出。
Section § 4675.1
Section § 4676
如果一处欠税房产被出售,并且出售后剩余的额外款项超过150美元,县必须通知可能对这笔钱有索取权的人。在出售后90天内,县必须将通知邮寄给这些当事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如果无法找到这些地址,县应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通知,连续三周,除非刊登费用等于或超过这笔额外款项。
寻找这些地址以及发送或刊登通知的费用将由出售后剩余的额外款项支付,并会进入县的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