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71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税款”一词涵盖所有基于财产价值征收的税率所产生的留置权。当计算在财产被宣布违约后,需要支付多少金额才能赎回该财产时,这些留置权都会被计入。

Section § 4671.3

Explanation

本节将“评估”一词定义为包括任何非税款的留置权。这些留置权必须是财产被宣布违约时赎回该财产所需总金额的一部分,并且也是从出售给有权获得销售收益的征税机构的交易中赎回财产所需金额的一部分。

本章中使用的“评估”包括除税款以外的所有留置权,这些留置权在宣布违约时,已计入根据第 7 部分第 1 章(自第 4101 节起)赎回财产所需金额中,并计入从出售给任何有权分享收益的征税机构的财产中赎回财产所需金额中。

Section § 46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块单独估价的房地产出售所得的1.50美元将上缴加利福尼亚州的普通基金。这适用于因受制于法定出售权而被出售的房产。如果出售所得不足以支付这笔金额,1.50美元将相应减少。

Section § 467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一宗房地产因税收止赎而出售时,每宗售出的房地产中有一百五十美元 ($150) 将进入县的普通基金,以支付出售成本。这仅在从出售收益中支付其他必要款项之后进行。如果出售收益不足以支付该一百五十美元 ($150),则支付给县的款项将相应减少。

Section § 467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财产出售给私人或税务机构时,为支付县发送所需通知(根据特定条款)而收取的任何费用,应归入县普通基金。这些费用从出售财产所得的总金额中支付,但必须在其他指定金额支付完毕之后。如果资金不足以全额支付通知费,则费用金额将相应减少。

Section § 46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一块房产被出售,并且税务官不得不就该出售事宜进行个人联系时,县政府应获得这些努力所产生的实际和合理费用的偿付。这些费用将从房产出售所得款项中扣除,但须在支付了某些其他必要款项之后。如果剩余资金不足以支付这些费用,则将根据需要予以减少。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2.3(a) 为偿付县政府因个人联系所产生的费用,应向税务官分配一笔款项,其金额等于税务官根据第3704.7条进行个人联系所产生的实际和合理费用总额,该费用针对须经出售权并出售给私人当事方或征税机构的每一块单独估价的房地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2.3(b) 该费用金额应从出售财产的总分配款项中支付,但须在满足第4672条规定的金额之后。如果在满足第4672条规定的金额之后,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a)款规定的费用,则该费用应相应减少。

Section § 46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支付欠税财产销售广告费用而收取的款项,将按照第 3719 条规定的规则,拨入县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4673.1

Explanation

一旦与未偿房产税和贷款相关的特定金额得到偿付,出售拖欠税款房产所得的款项将按特定顺序分配。首先,用于支付任何剩余余额的款项通常用于偿还最初的税款义务和任何未偿的房产税延期贷款。这包括将部分款项分配给各种地方税款基金以及州主计长,以支付延期款项。之后,任何剩余的款项将用于支付出售当年产生的当前税款以及任何相关的罚款或费用。

在此背景下,“任何房产税延期贷款的未偿余额”包括州政府支付的原始税款、应计利息以及任何相关费用,减去房产所有者已支付的任何款项。

满足第4672、4672.1和4673条规定的金额后,所得款项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3.1(a) 所得款项中不超过在出售时赎回拖欠税款财产、任何房产税延期贷款的未偿余额以及出售给任何有权分享所得款项的征税机构所需的金额,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3.1(a)(1) 应按比例将款项分配给每个评估基金,其金额与每个基金应收评估款占出售时赎回该财产所需的税款和评估款总额的比例相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3.1(a)(2) 在根据第 (1) 款分配所得款项后,应按比例将款项分配给每个税款基金,其金额与剩余余额的比例,应与每个基金的税率占该财产出售前一个财政年度适用总税率的比例相同。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3.1(a)(3) 在根据第 (1) 和 (2) 款分配所得款项后,根据本条应分配的所得款项的剩余余额,应分配给州主计长,用于支付任何房产税延期贷款的未偿余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3.1(b) 在满足 (a) 款规定的金额后,为支付举行税收出售的财政年度的当前税款和评估款以及适用的罚款和费用所需的所得款项,应按照本部分第1a章(自第4653条起)的规定进行分配。此处提及的当前税款和评估款包括如果该财产未被税收契约转让给任何征税机构,并且仍可由该征税机构出售或从该征税机构赎回时,本应向该财产征收的税款和评估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3.1(c) 就本条而言,“任何房产税延期贷款的未偿余额”是以下各项的总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3.1(c)(1) 州主计长办公室代表房产税延期计划中的申请人支付的税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3.1(c)(2) 根据《政府法典》第16183条产生的应计利息,但须遵守第20644和20644.5条的规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3.1(c)(3) 法律认为适当的其他相关费用和罚款。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3.1(c)(4) 减去已支付的任何房产税延期贷款款项。

Section § 4674

Explanation
在欠税财产拍卖后,任何剩余的钱款都会存入一个信托基金。如果清偿了特定债务后仍有余款,对该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根据规定提出索赔。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无人认领这笔余款,它就可以转入县的普通基金。但在转账前,县可以扣除与管理财产记录和处理索赔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4675

Explanation

如果房产因未缴税款而被出售,任何对该房产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在税务契约备案后,有一年时间可以申请超额收益。索赔必须在截止日期前盖上邮戳才有效。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转让其索赔这些收益的权利,该协议必须明确说明转让事宜,并且所有相关信息必须在各方之间共享。

任何协助利害关系方索赔的人,都必须告知他们有权免费直接向县提交索赔。索赔应包含县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证明。一年后,如果超额收益已被索赔,它将首先分配给先前的留置权人,其次分配给出售前的产权持有人。如果出售受到质疑等法律行动,分配可能会延迟。

如果房产所有者已故,继承人可以提交宣誓书来索赔收益。对县就索赔作出的任何决定提出异议,必须在该决定作出后 90 天内提出。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5(a)(1) 财产的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税务征收员向购买者记录契约后一年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向县提交超额收益的索赔,索赔金额应按照该方在出售时与具有同等优先级的其他方在财产中所持权益的比例确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5(a)(2) 索赔必须在一年期满日或之前盖上邮戳,方可视为及时。索赔应以密封信封形式存入美国邮件,并正确填写地址和所需邮资;或以密封信封或包裹形式,正确填写地址并预付所需费用,交由经美国国税局指定或经税务征收员批准的独立递送服务机构寄送。索赔应视为在包含索赔的信封上盖有的邮局注销戳记所示日期,或在附于包含索赔的信封或包裹外部的装箱单或空运单上所示的独立递送服务机构发货日期收到。如果通过美国邮件提交的索赔不包含官方邮戳,则提交日期应为县财务官兼税务征收员办公室收到该索赔的日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5(b) 财产出售后,出售时财产的利害关系方仅可通过一份注明日期并明确声明超额收益索赔权正在被转让的书面文书,转让其索赔超额收益的权利,并且仅在拟议转让的各方已向拟议转让的其他各方披露其所知的所有与正在转让的权利价值相关的事实之后。任何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尝试性转让均无效。本款仅适用于本款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发生的转让。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5(c) 任何以任何方式代表或代替任何利害关系方提交超额收益索赔的个人或实体,应随索赔提交证明,证明已向利害关系方披露超额收益的金额和来源,并且已告知利害关系方其有权免费直接向县自行提交超额收益索赔。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5(d) 索赔应包含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任何信息和证据,以确立索赔人对全部或部分超额收益的权利。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5(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5(e)(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在税务征收员向购买者记录契约后不早于一年,并且如果任何利害关系方已按本条规定索赔超额收益,超额收益应根据监事会的命令,按照 (a) 和 (b) 款规定的优先顺序分配给已索赔超额收益的利害关系方。就本条而言,利害关系方及其优先顺序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5(e)(1)(A) 首先,在税务契约记录给购买者之前已记录在案的留置权人,按其优先顺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5(e)(1)(B) 其次,在税务契约记录给购买者之前对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拥有记录在案所有权的人。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5(e)(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5(e)(2)(A)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已根据第 3731 条向监事会请愿撤销税务出售,任何超额收益不得在监事会决定税务出售不应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按照第 (1) 款的规定分配给利害关系方,并且仅当根据第 3731 条向监事会请愿的人尚未根据第 3725 条在法院提起诉讼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5(e)(2)(A)(B) 如果已根据第 3725 条在法院提起诉讼,任何超额收益不得按照第 (1) 款的规定分配给利害关系方,直至最终法院命令发布。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5(f) 如果在分配超额收益时,拥有记录在案所有权的人已故,继承人可根据《遗嘱认证法》第 8 编第 1 部分第 3 章(自第 13100 条起)提交宣誓书,以支持其对超额收益的索赔。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5(g) 任何审查监事会或监事会根据第 4675.1 条授权的县官员接受或拒绝索赔决定的诉讼或程序,应在监事会或该县官员作出该决定之日起 90 天内提起。

Section § 46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监事会通过正式决议,将其在第4675条中规定的职责委托给其他县官员。该决议必须清楚列出其涵盖的条款部分,并概述这些官员必须遵守的规则。此外,它还强制要求县审计员记录根据此委托采取的每一项行动。该决议还可以要求对这些行动进行审查,或定期向监事会报告。

Section § 4676

Explanation

如果一处欠税房产被出售,并且出售后剩余的额外款项超过150美元,县必须通知可能对这笔钱有索取权的人。在出售后90天内,县必须将通知邮寄给这些当事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如果无法找到这些地址,县应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通知,连续三周,除非刊登费用等于或超过这笔额外款项。

寻找这些地址以及发送或刊登通知的费用将由出售后剩余的额外款项支付,并会进入县的普通基金。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6(a) 当欠税房产出售的超额收益超过一百五十美元($150)时,县应按照本节规定,提供索取超额收益权利的通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6(b) 在房产出售后90天内,县应将索取超额收益权利的书面通知邮寄至第4675节所定义的利害关系方的最后已知邮寄地址。县应尽合理努力获取利害关系方的姓名和最后已知邮寄地址。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6(c) 如果无法获取利害关系方的最后已知地址,县应在县内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索取超额收益权利的通知。如果刊登费用等于或超过超额收益的金额,则无需刊登。该通知应连续三周每周刊登一次,并最迟应在房产出售后90天内开始。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76(d) 获取利害关系方姓名和最后已知邮寄地址以及邮寄或刊登本节要求通知的费用,应从超额收益中扣除,并应分配至县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