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1(a) 为根据本章规定申请税收减免,所有人应签署一份伪证罪处罚声明,声明被替换的预制房屋系被州长宣布的灾害摧毁,并应随该声明提供由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在与加州估价师协会协商后规定的、为确定本章项下减免资格所必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为符合本章项下减免资格,替换的预制房屋在尺寸、用途和位置上必须与被摧毁的预制房屋具有可比性,并由县估价师确定。
就本节而言,“摧毁”指损坏程度达到修理预制房屋的费用将超过其在被摧毁前即时价值的程度,或该预制房屋被保险公司宣布为完全损失。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1(b) 如果替换的预制房屋须缴纳地方财产税,则(a)款规定的宣誓书和文件应转交至房屋所在地县的估价师。如果估价师确定替换的预制房屋所有人符合本章规定的税收减免资格,则估价师应,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1(b)(1) 如果被摧毁的预制房屋须缴纳车辆牌照费,则对替换的预制房屋进行评估估价登记,以使所缴纳的地方财产税金额与被摧毁预制房屋在被摧毁前一年应缴纳的车辆牌照费和注册费金额相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1(b)(2) 如果被摧毁的预制房屋须缴纳地方财产税,则对替换的预制房屋进行应税价值登记,该应税价值应等于被摧毁预制房屋在被摧毁时的应税价值。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1(c) 如果估价师确定替换的预制房屋所有人不符合本章规定的税收减免资格,则替换的预制房屋应根据第13部分(自第5800条起)进行评估。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1(d) 如果替换的预制房屋须缴纳车辆牌照费,则(a)款规定的宣誓书和文件应转交至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如果该部门确定所有人符合本章规定的税收减免资格,则该部门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1(d)(1) 如果被摧毁的预制房屋须缴纳车辆牌照费,则指定替代税收分类和评级年份以确定折旧,从而使替换的预制房屋所有人所支付的注册费和牌照费不高于其原本应为被摧毁预制房屋支付的费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1(d)(2) 如果被摧毁的预制房屋须缴纳地方财产税,则指定替代税收分类和评级年份以确定折旧,从而使替换的预制房屋所有人所支付的注册费和牌照费等于被摧毁预制房屋在被摧毁前一年所缴纳的地方财产税。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1(e) 如果该部门确定须缴纳车辆牌照费的替换预制房屋不符合本章规定的税收减免资格,则替换预制房屋的车辆牌照费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115条和第18115.5条的规定确定。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1(f) 如果根据(b)款或(d)款确定的替换预制房屋税额高于不参照本章确定的税额,则应征收较低的金额。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1(g) 如果根据本章规定获得税收减免的预制房屋随后出售或转让给另一方,则除非后续所有人自身符合该减免资格,否则不得获得此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