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因未缴纳财产税而签发给征税机构的任何契据,均自动被视为有效。但是,如果有人想质疑此类契据的有效性,他们必须在契据签发后一年内,或本法律生效后一年内(以较晚者为准),向法院提出质疑。这些质疑的法律程序遵循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1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对因未缴税款而出售房产后签发的契据的有效性或正确性提出异议,你必须在该契据被记录之日起一年内启动相关程序。无论该契据是在1954年6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签发,此规则均适用,以较晚的日期为准。这一年期限也适用于你可能就契据有效性提出的任何抗辩。法律特别指出,其他延期规定不适用于此,并且本条不延长其他法律中设定的任何截止日期。此外,如果征税机构在获得该财产之日起五年内签发了该契据,则本规则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a) 基于对任何征税机构(包括拥有自身征收和收取税款系统的征税机构)在执行拖欠财产税或评估费时,迄今为止或此后签发的任何财产出售契据的声称无效性或不规范性提起的诉讼程序,或基于对导致该契据的任何程序的声称无效性或不规范性提起的诉讼程序,只能在该契据在县记录官办公室记录之日起一年内,或在1954年6月1日之后一年内(以较晚者为准)提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b) 基于对任何征税机构(包括拥有自身征收和收取税款系统的征税机构)在执行拖欠财产税或评估费时,迄今为止或此后签发的任何财产出售契据的声称无效性或不规范性提出的抗辩,或基于对导致该契据的任何程序的声称无效性或不规范性提出的抗辩,只能在契据在县记录官办公室记录之日起一年内,或在1954年6月1日之后一年内(以较晚者为准)提起的诉讼程序中维持。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c) 《民事诉讼法典》第351条至第358条(含)不适用于根据本条规定提起诉讼程序的时间。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延长根据本法典任何其他条款提起的、基于任何税契据的声称无效性或不规范性的任何诉讼程序的时间。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e) 本条不适用于征税机构自财产出售给该征税机构之日起五年内签发的任何契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