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灾害救济:税款延期
Section § 194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受灾地区财产税减免相关的关键术语。“符合条件的县”必须由州长宣布处于紧急状态,并为灾民提供税收减免。“符合条件的财产”包括在灾害中遭受重大损失并位于符合条件的县内的房地产或预制房屋。财产所有者必须在灾害发生日期之前拥有该财产才能符合条件。“公平市场价值”的定义与第110条保持一致。“财产税延期缴纳申请”允许符合条件的财产所有者在灾害发生后延迟缴纳下一期财产税。“重大灾害损失”是指根据财产的市场价值或特定金额(取决于财产的免税资格)设定的特定门槛,对财产造成的重大损害。
Section § 194.1
如果您在加州的房产因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您可以要求县估价员重新评估,这可能会降低您的房产税。在等待重新评估期间,您还可以申请延期支付当前的房产税分期付款,且不产生额外费用或利息。这种延期会持续到估价员向您发送包含更新后重估价值的新税单,或者决定无需重新评估为止。税款将在12月10日或4月10日这两个特定日期到期,或者在收到新账单后的30天内到期。如果您并非善意申请延期,可能会面临罚款。请注意,如果您的税款是通过托管账户支付的,则本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94.2
Section § 194.3
如果加州某个县实施了特定的地方性法规,该县的税务征收员必须向州财政局长报告他们收到的房产税延期缴纳申请的总金额。这份报告必须在1月31日或5月31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前完成,并包括在最近的房产税缴纳截止日下午5点之前提交的所有申请。
Section § 194.4
一旦符合条件的县的税务官向财政局长确认了特定金额,局长需要在30天内核实并将其核证给审计长。之后,审计长必须在收到此核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该县。
Section § 194.5
Section § 194.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通过一项规定,以便房产所有者可以延迟缴纳某些房产税。具体来说,如果您的房产税价值已被重新评估,并且您需要缴纳额外的税款,只要您在下一个税款支付到期日之前申请延期,您就可能能够推迟这些税款的到期日。但是,您需要在收到新税单后的那个月的月底前,或者在下一个预定的税款支付到期日之前支付延期的税款,以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195.1
Section § 195.2
Section § 195.3
Section § 195.4
Section § 195.5
Section § 195.6
本法律条款描述了特定县的县审计员向财政总监提交证明后所发生的流程。一旦完成此步骤,财政总监有30天时间核实审计员的估算,然后将该金额证明给主计长。主计长随后负责在收到证明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该证明的金额分配给该县。
Section § 195.7
在1993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第195.5条符合条件的县需要向州主计长汇款。这笔金额应该是他们所获得的,减去他们在1992-93年度因某些财产重新评估而损失的任何财产税收入。学区、县教育局和社区大学区不计入此损失,基本州援助学区除外。如果计算结果为负数,州主计长将把该金额返还给该县。
Section § 195.71
这项法律是关于估算1994年洛杉矶、奥兰治和文图拉县因灾害造成的财产税收入损失。如果这些地区被州长宣布为灾区,县审计员必须确定并报告因灾害导致重新评估的财产所造成的财产税减少额。但是,这份报告不应包括大多数学区的收入损失,除非是那些只从州获得基本财政支持的学区。
Section § 195.7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向县分配资金的流程。一旦合格县的审计员向财政总监认证了一项估算,总监有30天时间核实并将该金额认证给主计长。认证后,主计长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给该县。
Section § 195.73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符合条件的县计算他们在1993-94财政年度因财产重新评估而实际损失了多少财产税收入,并将其与从审计长那里收到的资金进行比较。如果分配的金额更高,他们必须退还差额,但不包括非基本州援助学区和县教育局的损失。如果县的实际税收损失大于他们收到的金额,他们有权获得额外资金来弥补超额部分。该法律还明确了什么是“基本州援助学区”,即只从州获得基本拨款的学区。
Section § 195.77
Section § 195.78
Section § 195.79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符合条件的县在1998年7月1日前计算并向州政府支付一笔款项。这笔款项的计算方式是:州政府分配给它们的资金,减去因重新评估某些财产而损失的财产税收入,但不包括影响大多数学区和县教育局的损失。如果一个县损失的财产税收入超过了它获得的拨款,州政府将弥补额外的损失。“基本州援助学区”特指那些只获得少量州政府资助的学区。
Section § 195.80
Section § 195.81
本节概述了向合格县分配资金的流程。一旦县审计员向财政局长证明一项估算,财政局长有30天时间核实并将此金额证明给主计长。随后,主计长必须在收到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该县分配适当的金额。
Section § 195.82
这项法律要求符合条件的县计算并向州政府返还,由于财产重新评估,其获得的财产税收入拨款中超出实际损失的任何额外金额。这笔还款的截止日期是1999年6月30日。这些金额的计算方式有特殊规定,特别是排除了与学区(基本州援助学区除外)相关的损失。如果一个县的损失超过其获得的拨款,它将获得超额部分的补偿。基本州援助学区被定义为只获得最低限度州政府资助的学区。
Section § 195.83
Section § 195.84
一旦符合条件的县的县审计员向财政局长报告一份财务估算,局长有 (30) 天时间来确认并向主计长报告此金额。在收到局长的确认后,主计长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给该县。
Section § 195.85
截至2000年6月30日,每个符合条件的县必须计算并向州主计长支付一笔款项,存入普通基金。这笔款项是该县从州政府收到的金额,减去因某些财产重新评估而损失的财产税收入。此计算不包括学校和县教育局的收入损失,但仅接受基本州拨款的特定学区除外。如果一个县损失的财产税收入超过分配给它的金额,主计长将把超出部分拨付给该县。
Section § 195.86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2001年9月30日,纳帕县审计员必须向财政局局长提交一份估算报告。这份估算应详细说明因2000年9月地震后财产重新评估,导致2000-2001财政年度财产税收入的总损失。仅包括因地震损害而重新估价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影响大多数学区和县教育局的任何税收损失。例外情况是针对基本州援助学区,这些学区没有获得大量的州政府资助。
Section § 195.87
Section § 195.88
截至2002年6月30日,符合条件的县必须计算并向主计长汇款,存入普通基金。这笔款项应是他们从主计长那里收到的金额,减去因特定财产重新评估而实际损失的财产税收入。这不包括大多数学区和县教育局损失的税收。如果一个县损失的财产税收入超过主计长提供的金额,他们将获得额外资金来弥补差额。“基本州援助学区”是指只获得少量州政府资助的学区。
Section § 195.89
Section § 195.90
Section § 195.91
Section § 195.92
截至2005年9月30日,受2004年末和2005年初严重暴雨影响的加州各县,必须报告因暴雨造成的财产损失而导致的预计财产税收入减少额。这包括因灾害重新评估的财产,但不包括普通学区(主要依靠州政府资金的学区除外)的收入损失。
“基本州援助学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未获得州政府全额资助,但仍获得一些基本州政府支持的学区。
Section § 195.9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各县如何获得财政拨款的流程。在符合条件的县的县审计员向财政局局长认证一份估算后,局长有 (30) 天时间核实并将此金额认证给主计长。一旦主计长收到财政局局长的认证,他们有 (10) 个工作日将资金分配给该县。
Section § 195.94
本节解释,截至2006年6月30日,加州符合条件的县必须计算并向州主计长汇寄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它们收到的金额减去其损失的财产税收入。这种损失是由于对某些财产的重新评估造成的,但不包括学区(除非它们被归类为基本州援助学区)的任何损失。如果一个县损失的财产税收入超过其收到的金额,主计长将把超出的损失金额拨付给该县。
基本州援助学区被定义为除了州法律规定的基本金额外,不获得任何州资金的学区。
Section § 195.95
这项法律要求沙斯塔县审计员报告一份估算,说明由于重新评估了2004年8月受野火影响的财产,该县在2004-2005年因财产税减少而损失了多少钱。这份估算必须在2005年9月30日前提交给财政局长。报告不应包括大多数学区财产税收入的减少,只包括那些被视为“基本州援助”的学区,这些学区仅从州获得最低限度的资金。
Section § 195.96
沙斯塔县审计员向财政局局长确认其财务估算后,局长有30天时间核查并将此金额认证给主计长。认证后,主计长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给该县。
Section § 195.97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沙斯塔县与特定财产税相关的财务程序。具体而言,截至2006年6月30日,沙斯塔县需要计算并向审计长汇寄资金至普通基金。汇寄金额是根据分配给该县的总额,减去因特定财产重新评估而造成的实际财产税收入损失,但不包括影响学区(基本州援助学区除外)和县教育局的损失。如果沙斯塔县的实际损失超过了分配金额,审计长将弥补差额。此外,它将“基本州援助学区”定义为不获得州拨款,而只从州获得基本拨款的学区。
Section § 195.98
这项法律要求奥兰治县、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和圣迭戈县的审计师在2005年9月30日之前报告,由于2004年末和2005年初的严重暴雨及相关自然灾害后财产重新评估导致的财产税收入估计损失。这项估算旨在帮助州财政总监了解财政影响。然而,这项估算不包括影响大多数学区的财产税收入损失,但被称为“基本州援助学区”的特殊类型学区除外,这些学区获得的州政府资助很少。
Section § 195.99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符合条件的县的县审计员核实了某些财务估算并将其证明给财政局长,局长有30天时间来确认这些信息,并告知主计长应向该县分配多少资金。之后,主计长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这些资金分配给该县。
Section § 195.10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符合条件的县计算其获得的拨款与因某些财产重新评估而实际损失的财产税收入之间的差额。然后,他们必须将这笔金额支付给州的普通基金。计算中不包括大多数学区损失的收入。如果一个县的收入损失超过了他们获得的拨款,州将弥补超出的部分。“基本州援助学区”是指那些只从州获得基本资金,而不是额外拨款的学区。
Section § 195.101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某些在2005年末至2006年初受到严重暴雨影响并被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县,估算并证明其财产税收入损失。这些损失是由于对受灾害(如洪水和泥石流)损坏的财产进行重新评估造成的。证明应提交给财政局局长,并且不包括对大多数学区(“基本州援助”学区除外)的税收损失。“基本州援助学区”指的是那些只从州获得基本资金,而非额外拨款的学区。
Section § 195.102
这项法律解释了县从州获得资金的流程。首先,县审计员向财政总监提交一份估算证明。财政总监随后有30天时间核实并向主计长证明该金额。主计长必须在收到财政总监的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给该县。
Section § 195.103
Section § 195.104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某些县的审计师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报告因特定灾害后重新评估而导致的财产税收入估计损失。受2005年12月至2006年4月间强降雨和洪水影响的县,以及因2006年7月野火受影响的圣贝纳迪诺县,必须计算财产重新估价导致的税收减少额,并将这些数字报告给财政局局长。这些估算不包括对学区造成的损失,但指定为基本州援助学区的除外。基本州援助学区是指那些未获得某些州财政拨款,但仅根据加州宪法规定获得基本拨款的学区。
Section § 195.105
当某些符合条件的县的县审计师向财政总监证明财务估算时,总监必须在30天内核实此信息并将其转交给主计长。然后,主计长有10个工作日根据此证明向该县分配适当的资金。
Section § 195.10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符合条件的县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计算并向州主计长办公室汇寄一笔特定金额的款项。这笔金额是根据该县之前从主计长那里收到的款项,减去因特定条件下的重新评估而损失的财产税收入,但不包括学区(基本州援助学区除外)的损失。如果县的实际损失高于其之前获得的拨款,主计长将补足差额。
它还定义了“基本州援助学区”,指那些从州政府获得少量资金,而非根据《教育法典》第42238节(h)款获得常规州政府拨款的学区。
Section § 195.107
Section § 195.108
Section § 195.109
Section § 195.110
本法律条款要求河滨县审计员在2007年10月31日前向财政局局长报告2006-07财年财产税收入的预计损失。此损失是由于2006年10月野火后对财产进行的重新评估造成的。报告应包括常规税册和补充税册上的财产税收入减少额,但应排除对学区和县教育局的减少额,除非它们是基本州援助学区。基本州援助学区是指仅获得最低限度州资金而非全额州拨款的学区。
Section § 195.11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向县分配资金的流程。在县审计员向财政局长认证必要文件后,局长有30天时间核实并向主计长认证该金额。收到此认证后,主计长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给该县。
Section § 195.112
Section § 195.116
Section § 195.117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合格县的县审计员向财政局局长认证了某些财务估算,局长有30天时间核实,然后将这些金额认证给主计长。之后,主计长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指定资金分配给该县。
Section § 195.118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符合条件的县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向州政府支付一笔款项。这笔款项的金额等于它们从州主计长那里收到的拨款,减去因某些财产重新评估而损失的实际财产税收入。如果一个县实际损失的收入超过了分配给它们的金额,州政府将弥补额外的损失。
本节还定义了“基本州援助学区”,指那些没有从州政府获得大额拨款,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获得基本拨款的学区。
Section § 195.120
这项法律要求埃尔多拉多县的审计员报告一个估算,说明在2007-08财政年度,由于与野火相关的财产重新评估,财产税收入减少了多少。这份报告应在2008年10月31日之前提交给财政局局长。但是,报告不应包括影响学区的收入损失,除非这些学区是接受基本州援助的学区。基本州援助学区是指那些没有获得某些州政府资金,而只从州政府获得基本拨款的学区。
Section § 195.121
一旦符合条件的县的县审计员向财政局局长证明了某些财务细节,局长有30天时间核实并将此信息转交给主计长。主计长随后有10个工作日根据此证明向该县拨款。
Section § 195.122
Section § 195.123
这项法律要求圣巴巴拉县和文图拉县的审计员估算因扎卡大火灾害导致2007-08财政年度财产税收入的减少额。他们必须将此估算报告给财政局长。该估算应包括因火灾重新评估的财产所造成的财产税损失,但不应计算学区(基本州援助学区除外)的损失。基本州援助学区是指那些只从州获得基本拨款而没有其他州资金的学区。
Section § 195.124
本节解释了资金如何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县的流程。首先,县审计员会核实一份估算并将其发送给财政局长。在核查估算后,局长有 (30) 天时间向主计长证明该金额。然后,主计长有 (10) 个工作日将资金分配给该县。
Section § 195.125
这项法规规定了加州某些县必须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计算并向州普通基金汇款。金额的计算依据是这些县因财产重新评估而损失的财产税收入,再减去州政府先前分配给它们的金额。属于“基本州援助”的学区和县教育局不计入收入损失的计算。如果一个县损失的收入超过州政府分配给它的金额,州政府将弥补这一差额。
“基本州援助学区”指的是根据加州宪法和教育法典,仅从州政府获得最低限度资金而没有额外州拨款的学区。
Section § 195.128
Section § 195.129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县审计员向财政局局长认证了某些财务估算,局长有30天时间来核查这些估算,并向主计长认证该金额。然后,主计长必须在收到局长认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给该县。
Section § 195.13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符合条件的县将他们收到的资金返还给州的普通基金,减去因财产重新评估而实际损失的财产税收入。这一过程必须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完成。这种偿还款不包括学区损失的收入,但只接受基本援助的学区除外。如果一个县的损失收入超过了他们获得的拨款,州将承担超额部分。
“基本州援助学区”一词指的是那些只从州获得最低限度资金的学区,因为它们没有获得常规的州拨款。
Section § 195.131
Section § 195.132
Section § 195.13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符合条件的县在2009年6月30日前,计算并向审计长支付一笔钱。这笔钱的金额等于他们从审计长那里收到的拨款,减去因重新评估某些房产而实际损失的房产税收入。但是,这不包括大多数学区和县教育局损失的房产税收入。如果一个县损失的收入超过它获得的拨款,审计长应该补偿超出的部分。
“基本州援助学区”是指那些没有获得标准州政府资金,而只根据州宪法特定条款获得基本拨款的学区。
Section § 195.134
这项法律要求受2008年5月或6月野火影响的加州特定县的审计员计算并报告2008-09财政年度财产税收入的估计减少额。这种减少是由于对受野火损坏的符合条件的财产进行了重新评估。报告必须排除某些学区的收入损失,特别是那些除了基本金额外没有获得额外州资金的学区。
法律规定,“基本州援助学区”是指那些只获得最低限度州资金的学区,因为它们拥有足够的财产税收入来资助教育,而无需额外的州支持。
Section § 195.135
一旦符合条件的县的县审计员向财政局局长确认了某些财务估算,局长有30天时间核实并将该金额证明给主计长。证明后,主计长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给该县。
Section § 195.136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2010年6月30日,加州某些县必须计算并向州主计长汇款,这笔款项是主计长拨付给它们的金额,减去因财产重新评估而造成的任何财产税收入损失,但不包括大多数公立学校和县教育局的损失。如果县的税收损失超过其收到的金额,主计长将补偿差额。法律还定义了“基本州援助学区”,指那些只从州获得基本拨款,而没有获得额外州资金的学区。
Section § 195.137
这项法律涉及圣巴巴拉县对2008年7月1日开始并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野火的应对措施。截至2009年9月30日,该县审计员必须在重新评估受灾合格财产后,估算2008-09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损失。然而,此估算不包括与大多数学区和县教育局相关的任何收入损失。此估算仅考虑“基本州援助学区”,即那些除了基本拨款外不接受常规州资金的学区。
Section § 195.138
一旦县审计员确认其财务估算并将其报告给财政局局长,局长有30天时间核查并确认这些数字,然后告知主计长该县应获得多少资金。收到此确认后,主计长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给该县。
Section § 195.139
这项法律要求符合条件的县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计算并向州政府支付一笔款项。这笔款项应是它们之前收到的金额,减去因对符合条件的财产重新评估而实际损失的财产税收入。这不包括大多数学区和县教育局损失的任何税收。如果一个县的财产税收入损失大于它们最初收到的金额,州政府将支付差额。“基本州援助学区”指的是那些只从州政府获得最低限度资金的学区。
Section § 195.140
这项法律要求因约县的审计员在2009年9月30日之前,报告并证明因2007年和2008年的灾害(特别是野火和暴雨)造成的财产税收入估计损失。这份报告旨在确定由于这些灾害导致财产重新估价而减少了多少收入。
但是,收入损失的计算不应包括对某些学区造成的影响,除非这些学区是“基本州援助学区”,即那些只获得最低限度州政府资助的学校。
Section § 195.141
Section § 195.142
Section § 195.143
本法律要求洪堡县审计员在2009年9月30日前计算并报告,因财产在2008年5月野火受损后被重新评估而损失了多少财产税收入。该计算应仅包括影响特定类型学校的税收减少,而不包括其他学校。具体来说,该估算不包括获得大量州政府资助的学区的损失,但包括影响基本州援助学区的减少额,这些学区仅根据特定的宪法条款获得最低限度的州政府资助。
Section § 195.144
一旦符合条件的县的县审计员向财政局局长确认了所需信息,局长有30天时间核实并将此金额报告给主计长。收到此确认后,主计长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给该县。
Section § 195.145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某些县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应承担的财务义务。合格县必须计算并向州主计长汇寄特定金额,存入普通基金。该金额是他们从州政府获得的款项与因某些财产重新评估而实际损失的财产税收入之间的差额。损失不包括学区损失的任何收入,但仅接受基本州援助的学区除外。如果一个县的实际税收损失超过了分配给它们的金额,主计长将提供额外资金。它阐明了“基本州援助学区”的含义。
Section § 195.164
这项法律要求洪堡县审计员向财政局局长报告,因2010年1月9日地震后财产重新评估导致的2009-2010财政年度财产税收入估计损失。该估算应排除影响大多数学区和县教育局的收入损失,但基本州援助学区除外。
“基本州援助学区”被定义为不接受某些州资金,而只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规定获得基本拨款的学区。
Section § 195.165
一旦县审计员向财政总监确认某些细节,总监有30天时间核实并将此信息报告给主计长。主计长收到总监的认证后,有10个工作日将分配的资金发送给该县。
Section § 195.166
如果加州某个县因某些财产重新评估而损失了财产税收入,它必须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计算并向州政府返还一笔款项。这笔款项是根据该县从州政府获得的金额减去其实际损失的财产税收入(不包括学区和县教育局的损失)计算的。如果一个县损失的金额超过它获得的金额,州政府将补偿其超额损失。
“基本州援助学区”是指那些没有获得常规州政府资助,而仅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获得基本资助的学区。
Section § 195.167
这项法律要求受2010年初恶劣天气影响的某些加州县,在2010年10月30日前提交一份报告,估算2009-10财政年度财产税收入的减少额。这种减少是由于对在这些灾害中受损的财产进行了重新评估。然而,该报告应排除影响大多数学区和县教育局的任何收入损失,基本州援助学区除外。基本州援助学区是指只获得少量州政府资金补助的学区。
Section § 195.168
本节解释了县审计员证明估算后,向县分配资金的流程。首先,县审计员必须将证明发送给财政局局长。一旦核实,局长有30天时间将金额证明给主计长。然后,主计长有10个工作日确保资金分配给该县。
Section § 195.169
本节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县必须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如何计算并向州普通基金返还资金。他们需要计算分配给他们的金额,减去因某些财产重新评估而损失的财产税收入。除“基本州援助学区”以外的学区不包括在此计算中。如果一个县的损失收入超过其分配额,他们将获得额外资金。
“基本州援助学区”被定义为除了基本拨款外,不获得州全额资助的学区。
Section § 195.170
本节要求帝国县审计员估算并证明因2010年4月4日地震后的重新评估所致的2009-10年度财产税收入损失,并于2010年10月30日前向财政局局长报告。但是,该估算应排除影响大多数学区和县教育局的收入减少。不接受州拨款的基本州援助学区是一个例外,其收入减少应被包括在内。
Section § 195.171
一旦符合条件的县的县审计员确认了某些财务细节并告知财政局长,局长有30天时间核实并将这些金额认证给主计长。在收到财政局长的此项认证后,主计长随后有10个工作日将分配的资金发送给该县。
Section § 195.17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符合条件的县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计算并向州政府(具体来说是主计长)偿还款项。他们需要偿还的金额是他们从主计长那里收到的金额,减去他们在某些财产上实际损失的财产税。但是,学区(基本州援助学区除外)和县教育局的损失不包括在内。如果县的财产税损失超过了他们从主计长那里获得的金额,主计长将把超出的损失金额返还给他们。基本州援助学区被定义为不接受一般州政府资助,但根据州宪法获得基本州政府拨款的学区。
Section § 195.176
这项法律要求圣马特奥县的审计员估算并报告2010-2011财政年度因2010年9月9日爆炸和火灾受损财产的重新评估而造成的财产税收入损失金额。这份估算必须在2011年10月30日前提交给财政局长核证。该估算不应包括大多数学区和县教育局的收入损失,但基本州援助学区除外,这些学区只从州政府获得基本拨款。
Section § 195.177
这项法律规定,在圣马特奥县的县审计师向财政总监认证一份估算后,财政总监有30天时间核实这份估算,并将金额认证给主计长以供分配。一旦总监认证,主计长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给该县。
Section § 195.178
Section § 196.1
在1991-92年或此后不久,如果加州某个县因1992年骚乱被宣布为灾区,该县的审计员必须告知财政局长1992-93年度预计的财产税收入下降情况。这种下降是由于对受灾财产重新评估造成的。但是,这个估算不应包括大多数学区、县教育局和社区大学区的税收变化。只有那些仅依赖州基本拨款的“基本州援助学区”才被排除在外。
Section § 196.2
Section § 196.3
Section § 196.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因1991年10月的奥克兰/伯克利大火和1990年6月的彩绘洞穴大火而被宣布为灾区的县,应如何处理财产税收入估算。在1991-92财政年度,这些县的审计员需要向财政局长提交财产税收入损失的估算。但是,这些估算不应包括与学区(基本州援助学区除外)、县教育局和社区大学相关的收入损失。“基本州援助学区”被定义为截至2013年1月1日,不依赖《教育法典》特定条款的州资金的学区。
Section § 196.5
Section § 196.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符合条件的县计算并向州政府返还因财产税收入短缺而收到的任何超额资金,同时考虑税收重新评估的影响。这些计算不包括大多数学区和教育机构的财产税损失。如果一个县的计算支付额为负数,意味着他们的损失大于收到的资金,那么州政府将反而向他们拨款。“基本州援助学区”是指只接受州基本资助,而不接受额外州拨款的学区。
Section § 196.7
Section § 196.8
Section § 196.9
到1993年底,加州某些县需要计算并返还给州政府他们当年早些时候收到的额外资金。这个金额必须根据他们在1992-93年因财产价值重估而实际损失的财产税收入进行调整,特别不包括大多数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损失。如果一个县的计算结果显示为负数,意味着他们在调整后仍然亏损,州政府将把这笔钱退还给该县。
Section § 196.61
Section § 196.62
Section § 196.63
Section § 196.65
Section § 196.66
一旦合格县的县审计员向财政局局长证明一个金额,局长必须在30天内核实该金额并通知主计长。主计长在收到局长的此项证明后,有10个工作日将资金拨付给该县。
Section § 196.67
Section § 196.91
Section § 196.92
Section § 196.93
Section § 196.93
Section § 196.93
Section § 196.94
Section § 196.9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合格县的审计员完成所需证明后,向该县分配资金的流程。首先,县审计员必须向财政总监证明该金额。然后,总监有30天时间核实并将此金额证明给主计长。收到证明后,主计长有10个工作日将这些资金分配给该县。
Section § 196.9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某些县计算并向州政府偿还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他们最初获得的拨款,减去因重新评估符合条件的财产而在1993-94财政年度实际损失的财产税收入。此项排除适用于大多数学区和县教育局的收入损失。如果一个县的收入损失超过其获得的拨款,州政府将弥补超额部分。“基本州援助学区”被定义为仅从州政府获得最低限度资金的学区。
Section § 196.97
这项法律要求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的县审计师(该县在1994年8月遭受了灾害),报告该县因灾后财产重新评估而损失了多少财产税收入。这份报告应提交给财政总监,并包括来自主要财产税册和后期额外评估的收入损失。但是,它不应包括影响大多数学区和县教育办公室的损失,除非是那种只从州获得基本州援助的特定类型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