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地震和火灾救灾
Section § 197
本节概述了为受1989年加州地震及余震影响的人们提供财产税减免所使用的术语。它将“符合条件的县”定义为经州长宣布为灾区并根据特定地方法令提供税收减免的县。“符合条件的财产”包括在1989年10月17日之前因地震遭受重大损坏并位于符合条件的县内的房屋和新建工程,但不包括在该日期之后获得的财产。“重大灾害损失”定义为某些房屋的损失超过其价值的10%或5,000美元,或其他财产的损失超过20%。“公平市场价值”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财产评估价值。“财产税延期缴纳申请”是指在对受损的符合条件的财产进行重新评估后,延期缴纳税款。
Section § 197.1
Section § 197.2
本法律条款要求符合条件的县的税收征收员在1990年1月15日前向财政局长报告1989-1990财政年度延期的第一期财产税总额。这包括根据第197.1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财产在常规担保税册和补充税册上的税款。
Section § 197.3
Section § 197.4
Section § 197.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符合条件的县计算并向州政府汇寄一笔特定金额的款项,这项工作必须在199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这笔金额等于该县从州政府收到的款项,减去他们在1989-1990财政年度因某些财产而损失的任何财产税收入。如果这项计算结果为负数,意味着该县损失的钱多于收到的钱,那么州政府将反而向该县提供资金以弥补该损失。
Section § 197.6
这项法律要求在1990年底前通过了特定法令的县,计算并向州的普通基金汇款。汇款金额是基于该县从州收到的款项,减去他们在1989-90财政年度因财产重新评估而损失的财产税收入。如果一个县的计算结果是负数,州将把这笔钱拨给该县。
Section § 197.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制定规定,允许财产所有者延迟缴纳1989-90财年的某些税款,如果他们的财产价值被重新评估过。财产所有者必须在1989年12月10日之前申请此项延期。一旦获批,延期的税款必须在收到更新后的税单后的那个月的月底前支付,或者在原始账单第一笔付款的逾期日期之前支付,以较晚的日期为准。
Section § 198
这项法律要求财政部制定指导方针,以管理符合条件的县提交的索赔。这些指导方针将规定审查索赔的程序。重要的是,这些标准不需要行政法办公室的批准,这意味着它们不会经过其他法规通常会经历的审查程序。
Section § 198.1
这项法律允许符合条件的县推迟原定于1990年4月和1989年12月到期的财产税支付截止日期,将这两个截止日期都推迟到1990年12月10日。然而,州政府不会补偿地方司法管辖区因这些截止日期延长而造成的任何资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