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应向该人发出书面决定通知。该通知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送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206(a) 将通知放入已付邮资的密封信封中,寄往该人在部门记录中显示的地址。根据本款进行的送达,应视为在通知存入美国邮政局、邮箱、支局、分局、邮件投递槽或美国邮政服务机构定期维护或提供的其他设施时完成,不因任何原因延长时限。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206(b) 将通知亲自送达被送达人。根据本款进行的送达,应视为在该送达时完成。对公司的亲自送达,可以通过将通知送达《民事诉讼法典》中指定为在民事诉讼中代表公司接收传票和诉状的任何人。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206(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206(c)(1) 在以下任一情况适用时,通过安全传输方式以电子形式送达通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206(c)(1)(A) 纳税人请求通过安全传输方式以电子形式发送决定通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206(c)(1)(B) 部门有证据表明纳税人不再在其备案地址接收邮件,并且此前已提供电子邮箱地址。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206(c)(2) 根据第 (1) 款提供的送达,应视为在部门通过纳税人的安全网络门户以电子方式传输通知时完成,不因任何原因延长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