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34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有人拖欠应向州政府支付的款项,税务委员会可以采取行动。如果一个人在三年内没有支付其应缴税款,或者如果一项税收留置权在十年前被记录在案,委员会可以签发一份名为“强制执行令”的法律文件。该强制执行令允许他们追缴所欠款项。治安官或法警可以将此强制执行令视为法院命令,以扣押和出售财产来偿还债务,就像他们处理其他合法债务一样。

在任何人拖欠本部分规定应付的任何款项之日起三年内,或在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条最后一次记录或提交州税留置权通知之日起10年内,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可随时签发强制执行令,以强制执行任何留置权并征收根据本部分应向州支付的任何款项。该强制执行令应发给任何治安官或法警,并应具有与执行令相同的效力。该强制执行令应以与根据执行令进行的征收和出售相同的方式和效力进行征收和出售。

Section § 303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治安官或法警执行令状完成任务时,董事会负责支付他们的报酬。他们将获得与执行执行令状的类似任务相同的费用、佣金和开支。此外,与这些服务相关的任何必要报纸刊登费用,应由董事会而非法院批准。

Section § 303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您根据本部分欠下费用、佣金或任何开支,您有责任支付。政府可以使用征收令或任何其他允许的税款征收方式向您征收这笔款项。

费用、佣金和开支是根据本部分规定应支付任何款项的人的义务,并可凭借征收令或以本部分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从其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