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任何人应支付的款项,连同利息和罚款,应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优先受偿: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321(a) 该人资不抵债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321(b) 该人自愿转让其资产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321(c) 当该人的遗产在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手中不足以支付死者所有债务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321(d) 当根据本部分规定应支付任何款项的潜逃、藏匿或缺席人员的遗产和财产被依法扣押时。
本条不赋予州政府优先于任何在州政府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条记录或备案其留置权之前已记录或完善的留置权或担保权益的权利。
本条赋予州政府的优先权应从属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204条和第1206条赋予个人服务债权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