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35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没有按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没收其财产并在公开拍卖中出售。拍卖所得款项将用于支付所欠税款、任何利息、罚款以及与没收和出售财产相关的费用。

任何人未按时履行本部分规定的义务时,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可以扣押任何受税收留置权约束的不动产或动产,并在之后通过公开拍卖出售该财产或其足够的部分,以支付到期税款以及因拖欠而产生的任何利息和罚款,以及因扣押和出售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30356

Explanation
在因未偿债务出售某人的财产之前,必须提前至少20天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应送达给拖欠人以及对该财产拥有备案权益的任何人。它可以亲自送达,邮寄到最后已知地址,并且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通知还应张贴在城市或县的一个公共场所,并显眼地张贴在财产本身上。通知将描述财产、所欠金额,并警告如果未在销售日期前付款,财产将被出售。

Section § 30357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或其授权代理人出售财产,他们必须遵守法律和任何已发出的通知。他们将向买方提供动产的销售单和不动产的契据,正式将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任何未售出的财产可以留在出售地点,如果发生任何事情,风险由纳税人承担。

Section § 30358

Explanation

如果出售所得的钱款多于纳税人欠州的金额,多余的钱应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需要提供收据。如果其他人对该财产主张权益或留置权,并在出售前告知委员会,则委员会必须暂扣多余的钱款,直到法院裁定谁有权获得这笔钱。如果无法取得纳税人的收据,多余的钱款将由审计长作为纳税人或其继承人的受托人代为保管。

如果任何出售所得款项超出纳税人应向州缴纳的金额,委员会应将超出部分退还给纳税人并取得其收据。如果任何对该财产拥有权益或留置权的人在出售前向委员会提交其权益或留置权通知,委员会应暂不支付任何超出部分,直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各方对超出款项的权利。如果因任何原因无法取得纳税人的收据,委员会应将超出款项交由审计长保管,作为纳税人及其继承人、继受人或受让人的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