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354(a) 委员会可自行决定,与某人签订书面分期付款协议,以在约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任何到期税款,连同其利息和任何适用的罚款。经双方同意,委员会和纳税人可以更改或修改该协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354(b) 如果某人未能完全遵守与委员会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的条款,委员会可以通过向该人邮寄终止通知来终止该协议。该通知应包含终止理由的解释,并告知该人其有权请求对终止进行行政复议。通知邮寄十五天后,该分期付款协议应作废,并且到期的税款、利息和罚款总额应立即支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354(c) 委员会应为请求行政复议的人员制定行政复议程序,其分期付款协议根据 (b) 款被终止。作为被终止分期付款协议标的的税款、利息和罚款的征收,在此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中止。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354(d)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354(d)(b) 款不适用于委员会认定税款征收处于危急状态的任何情况。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354(e) 除欺诈情况外,如果分期付款协议在委员会的决定通知或重新决定通知最终确定之日起45天内签订,并且该人遵守分期付款协议的条款,委员会应免除根据 Section 30264 施加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