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扣发通知
Section § 30311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有人未支付其应缴税款,或者有针对他们的未支付税款裁定,税务委员会可以通知相关方他们欠款。委员会必须在款项逾期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备案州税留置权之日起十年内完成此操作。通知可以通过邮件发送或亲自送达给任何持有欠款人财产或欠其钱款的人。如果通知州实体,则必须在向州审计长提交纳税人索赔之前告知他们。
Section § 30313
Section § 30314
Section § 30315
该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向持有欠税或罚款人款项、贷记款项或其他个人财产的任何人发出征收通知。该通知要求他们扣留指定金额并将其发送给部门。
该人必须继续扣留,直到债务付清、通知撤回或一年期满,以先发生者为准。只有特定类型的款项,不包括工资或银行账户资金,才受扣留。
对于金融机构,通知必须送达债务人资产所在的支行,除非指定了其他支行。应扣留的金额是债务金额或收到通知时所持有的款项中较小者。
Section § 30316
如果雇主从员工工资中扣缴了税款,但没有实际将这笔钱汇给税务委员会,那么雇主就必须负责支付这笔未汇款项。当委员会根据应税人员(例如分销商)提供的证据发现这种情况时,会通知雇主在15天内支付。如果雇主不支付,他们将被视为欠税,利息将从这笔钱本应汇出之日起开始累积。这笔债务最长可追溯七年。
一旦雇主的责任得到确认,纳税人的账户就会被记入相应金额,就像这笔款项已按时支付一样。在此过程中,针对纳税人就同一金额的任何追缴行动都将暂停。如果此程序完成,纳税人账户中记入的金额将是纳税人向雇主追回未汇款项的唯一途径。本规定适用于本法律生效后委员会作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