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a) 不论第30461节的规定,委员会应将自1994年1月1日起由第30101节征收的每支香烟增加一密尔($0.001)的香烟税率所产生的收入,转交财政部长,存入州金库,记入特此设立的乳腺癌基金。乳腺癌基金应由两个账户组成:乳腺癌研究账户和乳腺癌防治账户。存入该基金的收入应在两个账户之间平均分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b) 乳腺癌基金内各账户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b)(1) 乳腺癌研究账户的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分配,用于乳腺癌的病因、治愈、治疗、早期发现和预防研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b)(1)(A) 百分之十拨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癌症监测科,用于收集乳腺癌相关数据,并由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3885节设立的州癌症登记处进行乳腺癌相关流行病学研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b)(1)(B) 百分之九十拨给特此在加利福尼亚大学设立的乳腺癌研究计划,用于向研究人员授予补助金和合同,以研究乳腺癌的病因、治愈、治疗、预防和早期发现,以及研究在乳腺癌早期发现和治疗方面获取医疗保健系统的文化障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b)(2) 乳腺癌防治账户的资金应拨给特此设立的乳腺癌防治计划,用于为无保险和保险不足的妇女提供乳腺癌早期检测服务。乳腺癌防治计划应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设立,并应与根据《公法》101-354设立的乳腺癌和宫颈癌防治计划协调管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c) 乳腺癌防治计划提供的乳腺癌早期检测服务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c)(1) 对妇女进行乳腺癌筛查,包括乳腺X线摄影,作为早期发现的医疗保健措施。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c)(2) 筛查后,对已筛查妇女进行医疗转诊,并提供明确诊断所需的各项服务,包括非放射学技术或活组织检查。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c)(3) 如果确诊为阳性,则应提供援助和倡导,以帮助该人获得必要的治疗。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c)(4) 开展外展和健康教育活动,以确保无保险和保险不足的妇女了解并适当利用乳腺癌防治计划提供的服务。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d)(1) 任何由乳腺癌防治计划资助的实体应与其他当地乳腺癌筛查、诊断、后续、教育和倡导服务提供者协调,以避免重复工作。任何由该计划资助的实体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关于乳腺X线摄影质量保证的标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d)(2) 在联邦法律要求或允许的范围内,乳腺癌筛查或诊断服务提供者可采用数字乳腺X线摄影技术,用于在2014年1月1日之前进行的乳腺X线摄影筛查和诊断程序,当胶片(即模拟)乳腺X线摄影技术不可用时。在联邦法律要求或允许的范围内,并且不论《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05.18节 (a) 款第 (3) 项的规定,在2014年1月1日之前进行的所有乳腺X线摄影筛查的支付费率应限于Medi-Cal对胶片乳腺X线摄影筛查的支付费率。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e) 不论《政府法典》第10231.5节的规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每年应向立法机关的财政和相关政策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实体提交一份关于乳腺癌防治计划的年度报告,包括 (f) 款所述的信息。该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在每个财政年度的2月28日之前提交报告。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f) 任何由乳腺癌控制计划资助的实体,应收集并保存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确定为必要的数据和记录,以便利该部门监测和评估计划实体和计划的有效性。
与分项 (e) 中所述报告相关的费用,应从根据分项 (b) 第 (2) 款进行的拨款中支付。该报告应描述计划的活动和有效性,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f)(1) 服务对象的数量。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f)(2) 民族、地理和年龄分布。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f)(3) 乳腺癌和宫颈癌的呈现阶段。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f)(4) 乳腺癌和宫颈癌的诊断和治疗状况。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f)(5) 计划的病例量。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f)(6) 估计的临床索赔和支出。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f)(7) 计划活动和监测数据。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f)(8) 临床服务活动的支出明细,包括但不限于门诊和咨询、筛查乳腺X光检查、诊断性乳腺X光检查、诊断性乳腺手术、病例管理以及其他临床服务。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g) 乳腺癌控制计划应与根据分项 (b) 第 (1) 款第 (B) 项设立的乳腺癌研究计划协商进行。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h) 在实施乳腺癌控制计划时,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任命并咨询由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任命的咨询小组,该小组应由一名来自乳腺癌研究计划的当然非投票成员、乳腺癌研究人员以及来自志愿非营利健康组织、医疗保健专业组织、乳腺癌幸存者团体以及乳腺癌和医疗保健相关倡导团体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乳腺癌相关幸存者和倡导者以及低收入妇女的健康倡导者应至少占咨询小组的三分之一。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与该小组密切合作。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i) 立法机关制定乳腺癌控制计划的意图是,降低未参保和保险不足妇女中归因于乳腺癌的癌症死亡率,特别关注低收入、美洲原住民和少数族裔妇女。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乳腺癌控制计划所服务的社区应反映本州的民族、种族、文化和地理多样性,并且乳腺癌控制计划应资助未参保和保险不足妇女最有可能寻求医疗保健的实体。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j)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任何由乳腺癌控制计划资助的实体,应从申请该计划服务的任何个人处收集管理本计划所需的个人和医疗信息。该信息应保密,除与本计划管理直接相关的目的外,或法律另有规定或经信息主体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披露。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任何由乳腺癌控制计划资助的实体,可在管理本计划所需的范围内,向州医疗人员和财政中介机构披露保密信息,并在保密信息对于这些机构或研究人员进行乳腺癌调查、控制或监测职责所需时,向其他州公共卫生机构或医学研究人员披露。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k)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通过规章以实施本法案。首次通过的实施规章应被视为紧急规章,并应被视为为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符合政府法典第11346.1条的含义。根据本节通过的紧急规章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l) 立法机关制定本节的意图是,本节应取代并替代1993年第660章法规所增补的《税收和税法典》第30461.6条并生效。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61.6(m) 为实施乳腺癌防治计划,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在政府法典第19130条允许的范围内,与公共和私人实体签订合同,或利用现有的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注册和支付机制,包括Medi-Cal计划的财务中介机构。但是,Medi-Cal计划的财务中介机构仅在计划下提供的服务被明确识别并以不要求联邦财政报销的方式获得报销时方可使用。与Medi-Cal计划的财务中介机构签订的任何合同以及对其的利用,均不受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二部分第三章(从第12100条开始)的约束。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与Medi-Cal计划的财务中介机构以外的实体签订的、为实施乳腺癌防治计划的合同,不受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二部分(从第10100条开始)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