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烟税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30001
这一节简单地说明,这项关于香烟和烟草产品征税的法律,名称就是“香烟和烟草产品税法”。
Section § 30003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某些税收法规下,“香烟”的定义。简单来说,“香烟”是指任何以烟草为主要成分,并带有纸质或类似包装的吸烟卷状物。唯一的例外是,如果其包装纸大部分由烟草制成,并且每千支卷状物的重量超过三磅。
Section § 30005.5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未纳税烟草产品”。它包括两种情况:首先,任何尚未以产生税费的方式分销的烟草产品。其次,一种最初已纳税但随后被退回的烟草产品,允许分销商申请特定的税收扣除、退税或抵免。
Section § 30006
“销售”一词指的是,无论以何种方式,只要有东西被用来换取其他有价值的东西,都算作销售。这包括了买卖、以物易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交换。
Section § 30008
Section § 30009
Section § 30010
本节对“人”一词进行了非常宽泛的定义,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和实体,例如公司、信托,甚至州或市政当局等政府实体。实质上,几乎任何作为一个单位行事的团体或实体,在本法律下都可以被视为“人”。
Section § 30011
Section § 30012
“经销商”被定义为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的任何人,但持有分销商或批发商执照的人除外。
Section § 30014
这项法律将“运输商”定义为任何将特定烟草产品运入加州或在加州境内运输的人。具体来说,它包括没有州税票的香烟,以及未缴纳特定加州税款的烟草产品。但是,它不包括持牌分销商、公共承运人,以及在联邦保税或海关规定下运输未纳税烟草产品的人。
Section § 30015
本节将零售香烟的“包装”定义为用于销售香烟的单个烟包、烟盒或其他容器。它澄清了,诸如纸箱或箱子等包含多个较小包装的较大容器不在此定义范围内。
Section § 30016
Section § 30017
本节将“批发成本”定义为分销商在应用任何折扣或贸易津贴之前购买烟草产品所支付的价格。
Section § 30018
这项法律解释了“印花和计量印记”的含义。它们是香烟包装上的标记或符号,表明已根据另一项法律支付了税款。这些可以是实物印花、机器制作的标记,或任何能实现相同目的的新技术。委员会负责决定哪些类型的标记是可接受的,以及应如何将它们施加到香烟包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