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通过诉讼或法院命令来阻止州政府或其官员征收任何税款或应征税款。

不得在任何法院的任何诉讼、行动或程序中,针对本州或本州的任何官员发布任何禁令、强制令或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程序,以阻止或禁止根据本部分征收任何税款或任何应征税款。

Section § 30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你已首先正式提交了退款或抵免申请,否则你不能在法庭上采取法律行动来追回你认为被错误裁定或收取的款项。

Section § 30403

Explanation
如果您提交了退款或抵免申请,但董事会拒绝了,那么从您收到他们的通知之日起,您有90天的时间可以起诉他们。您可以将您的案件提交到加州总检察长设有办事处的任何市或县的法院,以尝试追回他们拒绝退还的金额。

Section § 30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在索赔提交后六个月内没有发出关于索赔决定的通知,提交索赔的人可以认为索赔已被拒绝。然后他们可以对委员会采取法律行动,试图追回他们认为多付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30405

Explanation
如果您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或采取行动,您将丧失因多付款项而向州政府主张任何您认为其欠您的款项的权利。

Section § 304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当法院裁定某人多缴税款时会发生什么。首先,他们所欠的任何税款将用判决金额抵消。剩余部分将退还给他们。此外,他们有权获得多缴金额的利息,从他们最初支付之日起计算,直至退款发放前30天。具体利率依据另一项法律,即第6591.5节。

如果判决有利于原告,判决金额应首先抵扣原告根据本部分应付的任何款项,判决余额应退还给原告。在任何判决中,利息应按照根据第6591.5节确定的经调整的年利率计算,针对被认定为非法收取的金额,从该金额的支付之日起至因判决而允许抵扣之日,或至退款凭证日期前不超过30天的日期,该日期由委员会确定。

Section § 304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提起诉讼,要求追回已支付给委员会的款项,但该诉讼并非由原始付款人提起,而是由受让人或任何第三方提起,那么法院将不会支持这项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