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860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缴纳了税款并认为其不公平,您有权在法庭上对其提出异议。您必须在您本应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日期起四年内,或自您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或自对您的税款作出某项决定之日起90天内(以最晚者为准)提出异议。您可以请求法院退还全部或部分税款。

Section § 16861

Explanation
如果您需要在法律事务中正式通知或牵涉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您必须将法律文件送达给州主计长。

Section § 16862

Explanation
在主计长代表州政府出席的听证会结束后,法院将发挥作用。它会审查主计长对税款的评估,然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任何修改。法院可以通过法律判决,部分或全部同意或修改主计长的税款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