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900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审计长负责管理和监督本部分法律。

本部分由审计长负责管理。

Section § 16901

Explanation

审计长有权视需要雇佣工作人员,包括律师,以有效管理本法律部分规定的职责。

审计长可以视需要聘用此类助理人员,包括律师,以妥善执行本部分规定。

Section § 169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审计长制定并执行用于管理和执行法律特定部分的规则。审计长还可以决定这些规则是适用于过去的情况还是仅适用于未来。

Section § 169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必须与主计长合作执行税法。如果FTB发现个人收入或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他们必须向主计长报告,特别是如果这表明发生了应纳税的转让。

Section § 16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平税委员会和主计长必须合作执行税收法规。具体来说,州平税委员会必须向主计长报告任何表明存在应纳税转让的信息。

根据主计长和州平税委员会可能达成一致的规则和规章,州平税委员会应通过向主计长报告在执行州平税委员会管理的任何法案中获得的任何信息,配合执行本部分,这些信息可能以任何方式表明已发生根据本部分应纳税的转让。

Section § 16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审计长有权在任何与隔代遗产转移税相关的法庭案件中代表州,无需他人邀请或请求。审计长可以主动采取此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