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710(a) 特此对每一隔代转移征收一项税款,其金额等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2604条,作为州隔代转移税抵免额所允许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710(b) 如果任何被转移的财产是位于另一州的房地产,或是在另一州拥有营业地点的动产,且该财产需缴纳一项税款,该税款可抵免联邦隔代转移税,则根据本条 (a) 款应缴纳的任何税款应予减免,减免的金额应与联邦隔代转移税目的下允许的州税总抵免额成相同比例,犹如在该其他州应纳税的该财产的价值与联邦隔代转移税目的下的隔代转移总额的价值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