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700

Explanation
本节是关于一项法律的名称,该法律旨在对某些隔代进行的财富转移征税,例如将赠与或遗产直接给予孙辈而非子女的情况。

Section § 16701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除非另有规定,本章中列出的定义应被用来解释本部分的其余内容。

Section § 16702

Explanation

“隔代转移”是指根据联邦法律征税的某些财产转移。这包括原始财产赠与人在转移发生时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或者被转移的财产(无论是房地产还是个人财产)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情况。

“隔代转移”包括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B分编第13章征收的税款所涵盖的每一项转移,且原转移人在原转移之日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或所转移的财产是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不动产或动产。

Section § 16703

Explanation

“原始转让人”是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的规定,通过授予、赠与、信托或遗嘱方式赠与财产,从而触发联邦隔代转移税的人。

“原始转让人”指任何通过授予、赠与、信托或遗嘱转让不动产或动产,并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的适用规定导致产生联邦隔代转移税的授予人、赠与人、信托设立人或遗嘱人。

Section § 16704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联邦隔代遗产转移税”的含义。它指的是《国内税收法典》中规定的一种特定税种,适用于当财富或资产传承给比资产转移人低两代或更多代的后代时。

“联邦隔代遗产转移税”指的是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B分篇第13章所征收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