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地方税保持食品杂货可负担法案
Section § 7284.8
这是该法律的官方名称,即《2018年保持食品杂货可负担法案》。
Section § 7284.9
这项法律旨在规范全州范围内对杂货征收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方式,使其保持一致。加州立法机关希望在州一级处理此事,而不是将其留给地方政府,以确保税收规则的统一性。
Section § 7284.10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术语。“酒精饮料”、“大麻产品”、“香烟”和“电子烟”的含义与加州法律其他章节中规定的相同。“杂货”被广义定义为包括大多数供人类食用的食品和饮料,但不包括酒精、大麻产品、香烟、烟草产品和电子烟。
“地方机构”指《政府法典》中定义的实体,也包括行使创制权的选民。最后,“杂货税、费或其他评估”涵盖了与杂货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财政收费,从销售税到附加费。
Section § 7284.10
本节明确了本章中涉及酒精饮料、大麻、香烟和杂货等术语的具体定义。
酒精饮料、大麻和大麻产品由《商业和职业法典》的其他章节定义。香烟、电子烟和烟草产品在第30121条中定义。
“杂货”包括大多数供人类食用的食品和饮料,但明确排除了酒精、大麻、烟草和电子烟。
“地方机构”在《政府法典》中有特定定义,其中包括行使创制权的地方选民。
此外,任何与杂货相关的税、费或评估都被广泛定义,以涵盖各种类型的收费。
Section § 7284.12
这项法律禁止地方机构在特定日期之后专门对杂货征收或提高任何税费。但是,如果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已经实施或提高了与杂货相关的税费,则可以继续征收。在2018年1月1日至本法律生效日期之间开始征收的任何杂货税,必须在本法律生效后立即停止。
地方机构仍然可以对企业或产品征收一般性税费,只要这些税费不专门针对杂货,也不会仅仅因为是杂货而导致更高的税率。这项法律不干涉加利福尼亚州特定销售税法下的某些现有销售和使用税。
如果地方杂货税违反了这项法律,并且法院裁定其冲突,那么加利福尼亚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将不再管理该地方税,除非该税被视为该市在市政事务方面有效行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