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84.8

Explanation

这是该法律的官方名称,即《2018年保持食品杂货可负担法案》。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2018年保持食品杂货可负担法案》。

Section § 728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规范全州范围内对杂货征收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方式,使其保持一致。加州立法机关希望在州一级处理此事,而不是将其留给地方政府,以确保税收规则的统一性。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各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9(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全面规范对杂货征收和收取税费及其他费用,并占据该领域,排除地方行动,除非本章另有明确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9(b) 促进杂货税收的统一性是一项全州性事务,因此,不是一项市政事务,如《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编第5条所使用的该术语。

Section § 7284.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术语。“酒精饮料”、“大麻产品”、“香烟”和“电子烟”的含义与加州法律其他章节中规定的相同。“杂货”被广义定义为包括大多数供人类食用的食品和饮料,但不包括酒精、大麻产品、香烟、烟草产品和电子烟。

“地方机构”指《政府法典》中定义的实体,也包括行使创制权的选民。最后,“杂货税、费或其他评估”涵盖了与杂货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财政收费,从销售税到附加费。

本章中,下列所有定义均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0(a) “酒精饮料”具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3004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0(b) “大麻产品”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18.1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0(c) “香烟”具有第30121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0(d) “电子烟”具有第30121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0(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0(e)(1) “杂货”指任何生食或加工食品或饮料,包括其包装、包裹物或容器,或其任何成分,旨在供人类食用,包括但不限于肉类、禽类、鱼类、水果、蔬菜、谷物、面包、牛奶、奶酪及其他乳制品、碳酸和非碳酸非酒精饮料、酒精含量低于0.5%(按体积计)的康普茶、调味品、香料、谷物食品、调味料、膨松剂、鸡蛋、可可、茶和咖啡,无论是生食还是加工食品,包括其包装、包裹物或容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0(e)(2) “杂货”不包括酒精饮料、大麻产品、香烟、烟草产品和电子烟。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0(f) “地方机构”具有《政府法典》第7920.510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并包括地方机构的选民在行使创制权时的情形。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0(g) “杂货税、费或其他评估”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税、总收入税、营业税、营业执照税、消费税、特权税、附加费,或对杂货或其制造、供应、分销、销售、获取、占有、所有权、转让、运输、交付、使用或消费的任何其他类似征税、收费或索取。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0(h) “烟草产品”具有第30121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7284.10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了本章中涉及酒精饮料、大麻、香烟和杂货等术语的具体定义。

酒精饮料、大麻和大麻产品由《商业和职业法典》的其他章节定义。香烟、电子烟和烟草产品在第30121条中定义。

“杂货”包括大多数供人类食用的食品和饮料,但明确排除了酒精、大麻、烟草和电子烟。

“地方机构”在《政府法典》中有特定定义,其中包括行使创制权的地方选民。

此外,任何与杂货相关的税、费或评估都被广泛定义,以涵盖各种类型的收费。

本章中,下列所有定义均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0(a) “酒精饮料”的含义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3004条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0(b) “大麻”的含义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001条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0(c) “大麻产品”的含义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001条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0(d) “香烟”的含义与第30121条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0(e) “电子烟”的含义与第30121条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0(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0(f)(1) “杂货”指任何生食或加工食品或饮料,包括其包装、包裹物或容器,或其任何成分,旨在供人类食用,包括但不限于肉类、禽类、鱼类、水果、蔬菜、谷物、面包、牛奶、奶酪及其他乳制品、碳酸和非碳酸非酒精饮料、酒精度低于0.5%(按体积计)的康普茶、调味品、香料、谷物食品、调味料、膨松剂、鸡蛋、可可、茶和咖啡,无论是生食还是加工食品,包括其包装、包裹物或容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0(f)(2) “杂货”不包括酒精饮料、大麻、大麻产品、香烟、烟草产品和电子烟。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0(g) “地方机构”的含义与《政府法典》第7920.510条中规定的含义相同,并包括地方机构的选民在行使创制权时的情形。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0(h) “杂货税、费或其他评估”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和使用税、总收入税、营业和职业税、营业执照税、消费税、特权税、附加费,或对杂货或其制造、供应、分销、销售、获取、持有、所有权、转让、运输、交付、使用或消费的任何其他类似征收、收费或索取。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0(i) “烟草产品”的含义与第30121条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728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地方机构在特定日期之后专门对杂货征收或提高任何税费。但是,如果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已经实施或提高了与杂货相关的税费,则可以继续征收。在2018年1月1日至本法律生效日期之间开始征收的任何杂货税,必须在本法律生效后立即停止。

地方机构仍然可以对企业或产品征收一般性税费,只要这些税费不专门针对杂货,也不会仅仅因为是杂货而导致更高的税率。这项法律不干涉加利福尼亚州特定销售税法下的某些现有销售和使用税。

如果地方杂货税违反了这项法律,并且法院裁定其冲突,那么加利福尼亚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将不再管理该地方税,除非该税被视为该市在市政事务方面有效行使权力。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本节另有规定外,自本章生效之日起,地方机构不得对杂货征收、增加、收取或执行任何税费或其他评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2(b) 地方机构可以继续征收、收取、执行或重新授权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前征收、延长或增加的任何杂货税费或其他评估。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2(c) 地方机构在2018年1月1日之后、本节生效日期之前征收的任何杂货税费或其他评估,自本节生效之日起失效,并自该日起停止征收、收取和执行。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2(d) 如果以下两项均适用,本节不禁止对杂货征收、延长、增加、收取或执行税费或其他评估: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2(d)(1) 该税费或其他评估普遍适用于广泛的业务、商业活动或产品。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2(d)(2) 该税费或其他评估不设立或依赖与杂货或杂货子集相关或涉及的分类,以期因该分类而设立或导致更高的税率。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2(e) 本节不禁止或限制地方机构根据《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第1.5部分(第7200节起))或《交易和使用税法》(第1.6部分(第7251节起))征收的任何税费。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2(f) 如果地方机构征收、增加、收取或执行任何杂货税费或其他评估(如第7284.10节(g)款所定义),且有管辖权的法院已裁定以下两项,则加利福尼亚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不得管理并应终止其根据《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第1.5部分(第7200节起))管理该地方机构任何销售或使用税条例的合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2(f)(1) 该税费或其他评估与(a)款规定的禁令相冲突,且不属于(b)款或(d)款所述的税费或其他评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2(f)(2) 该税费或其他评估是该市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编第5节对其市政事务行使权力的有效行为。

Section § 7284.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本章中的规则应被广泛解读,以有效实现其预期的目标和宗旨。

Section § 7284.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某一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适用于某人,本章的其余部分不受影响,并且仍然适用于其他人或情况。

Section § 728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税收、费用或评估相关的民事诉讼,在法院中必须优先于其他案件处理。这意味着此类案件应尽快安排和解决。此外,这些获得优先权的民事诉讼必须专属在萨克拉门托县审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5(a) 关于本章适用于税费或其他评估的民事诉讼,在法院安排其听证或审判以及审理该案件时,应优先于所有其他民事诉讼,以使该诉讼能够迅速审理和裁决。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4.15(b) 在 (a) 款中获得优先权的民事诉讼的审判地应专属萨克拉门托县。

Section § 7284.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于2031年1月1日停止生效,并自该日起正式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