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10(a) 自2023年1月1日起,生产商应就从本州地热流体、锂辉石矿石、岩石、矿物、粘土或任何其他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每公吨碳酸锂当量支付锂提取消费税,金额如下: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10(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10(b)(1) (a)款中规定的税级应适用于生产商累计提取的碳酸锂总公吨数,自第一公吨碳酸锂提取之日起计算。在第47070节所述的每个季度报告期内,生产商应将该季度提取的碳酸锂公吨数添加到生产商先前报告的累计碳酸锂数量中。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10(b)(2) 如果矿山、锂提取设施或油井的许可证(所有权)发生变更,生产商先前报告的累计提取碳酸锂数量应假定为30,000公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10(c) 自2025年1月1日起,根据(a)款征收的锂提取税率应由部门每年进行调整,与生活成本的增减保持一致,生活成本根据工业关系部或其继承机构发布的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衡量,并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美元。根据本款进行的首次调整应等于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加州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CPI-U)的增减幅度。随后的年度调整应涵盖随后的12个月期间。调整后的税率应自次年1月1日起适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10(d) 生产商应按照本部分规定的方式和形式向部门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