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010

Explanation

自2023年1月1日起,加州从地热流体和矿石等天然来源提取锂的公司必须根据提取量缴纳税款。税率根据总提取量而异:提取量不超过20,000公吨的部分,每公吨400美元;提取量在20,001至30,000公吨之间的部分,每公吨600美元;提取量超过30,000公吨的部分,每公吨800美元。累计提取量从开始提取锂之日起计算,如果所有权发生变更,则假定已提取30,000公吨。

从2025年起,税率将根据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衡量生活成本的变化每年进行调整。提取商必须每季度报告提取的锂量并相应缴纳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10(a) 自2023年1月1日起,生产商应就从本州地热流体、锂辉石矿石、岩石、矿物、粘土或任何其他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每公吨碳酸锂当量支付锂提取消费税,金额如下: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10(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10(b)(1) (a)款中规定的税级应适用于生产商累计提取的碳酸锂总公吨数,自第一公吨碳酸锂提取之日起计算。在第47070节所述的每个季度报告期内,生产商应将该季度提取的碳酸锂公吨数添加到生产商先前报告的累计碳酸锂数量中。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10(b)(2) 如果矿山、锂提取设施或油井的许可证(所有权)发生变更,生产商先前报告的累计提取碳酸锂数量应假定为30,000公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10(c) 自2025年1月1日起,根据(a)款征收的锂提取税率应由部门每年进行调整,与生活成本的增减保持一致,生活成本根据工业关系部或其继承机构发布的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衡量,并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美元。根据本款进行的首次调整应等于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加州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CPI-U)的增减幅度。随后的年度调整应涵盖随后的12个月期间。调整后的税率应自次年1月1日起适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10(d) 生产商应按照本部分规定的方式和形式向部门缴纳税款。

Section § 47015

Explanation

本节提供了一种将锂及其化合物转换为一种通用计量单位(称为碳酸锂当量)的方法。

每种锂化合物都有一个特定的换算系数,用于计算其在碳酸锂中的当量重量。

例如,锂的换算系数是5.323,而氯化锂的换算系数是0.871。

就本部分而言,所提取的锂和锂化合物应通过将锂和锂化合物的吨位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转换为碳酸锂当量,具体如下:

Section § 47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州政府打算凌驾于地方关于锂提取和储存征税的规定之上。简单来说,如果一个县、市或区对锂的提取或储存征税,这项州法律将优先适用,并且不允许征收这些地方税。但是,这并不阻止适用于锂的销售、储存或使用的其他特定州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20(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部分优先于各县、市和区征收税款的规定,但以这些规定与本部分不一致为限。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20(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本部分征收的税款代替所有县、市或区对生产者进行的锂提取或锂储存征收的税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7020(c) 本节不禁止将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第1.5部分(自第7200条起)或第1.6部分(自第7251条起)适用于锂的销售、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