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开采税法行政管理
Section § 47060
本节解释了州政府部门负责处理和征收某些税款。这项工作将根据被称为《费用征收程序法》的特定程序进行。在此背景下,“费用”一词包括所提及的税款,而“费用缴纳人”是指任何必须缴纳这些税款的人。
Section § 47070
本节规定,税款必须每季度缴纳,并且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月底前到期。生产者必须通过电子媒介提交付款和纳税申报表,并且该申报表应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申报表必须以部门指定的方式进行核实。
Section § 47080
本节赋予部门权力,制定并执行关于如何处理征收、报告、退款和上诉等事项的规则。在必要时,部门也获准制定紧急规则。
这些紧急规则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快速制定,因为它们对公共安全和福祉至关重要。
Section § 47090
如果您是从事本法所涵盖活动的生产商,您需要通过电子方式向相关部门注册以获取许可证,并详细说明业务名称和任何其他所需信息。
每年9月1日前,保护部必须向该部门提交关于通过物理或化学过程从地热流体以及矿石、矿物或粘土等其他来源中提取锂的年度报告。
Section § 47100
本法律设立了锂提取消费税基金,所有征收的税款,扣除费用和退款后,都将存入该基金。基金中的资金不分财政年度进行分配。其中百分之八十的资金将根据各县内锂提取所征收的税款,分配给各县。
在帝国县,其所得份额中至少百分之三十必须分配给受锂活动影响最大的社区,例如孟买海滩、布劳利和卡利帕特里亚等。该县需要每年报告资金分配情况。
百分之二十的资金用于受锂提取影响最大的社区:来自帝国县的资金将存入索尔顿海锂基金,而其他县则将其份额分配给各自受影响最大的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