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66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经营销售商品的业务,您需要为您经营的每个地点申请一个销售许可证。您必须填写委员会提供的一份特定表格,表格中将包含您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等详细信息。表格中需要声明您计划积极销售有形商品。

您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以电子形式提交申请,例如通过电脑或传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66(a) 任何希望在本州从事或经营销售业务的人,均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针对每个营业地点的许可证申请。每份许可证申请均应使用委员会规定的表格提交,并应载明申请人从事或拟从事业务的名称、其营业地点或多个营业地点,以及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许可证申请应以委员会可能规定的形式或根据其规定的方法进行认证。申请应声明申请人将积极从事或经营有形个人财产的销售业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66(b) 根据本节提交的申请,可以使用委员会规定的电子媒介提交。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66(c) 电子媒介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调制解调器、磁介质、光盘、传真机或电话。

Section § 60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县或市县联合体收集希望在其区域内销售有形个人财产的人员的信息。他们必须将这些信息发送给州委员会。这些数据作为销售许可证的初步申请,并作为州政府关于新销售商的通知系统。委员会随后必须决定是否应签发销售许可证,如果不需要进一步信息,则在 30 天内完成;如果需要更多详细信息,则在 120 天内完成。城市不得为收集和发送这些信息收取费用。

此外,必须开发标准化数据格式以与地方系统保持一致,从而协助注册。这一过程确保了新旧销售商账户的一致性和清晰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66.3(a) 市、县或市县联合体可向希望在该辖区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收集信息,以根据本部分销售有形个人财产,并应将该信息传输给委员会。该信息应以委员会在咨询加州城市联盟和加州县协会后确定的格式提供给委员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66.3(b) 根据 (a) 款提交给委员会的信息应作为以下所有用途: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66.3(b)(1) 销售许可证的初步申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66.3(b)(2) 市、县或市县联合体就希望在该辖区内从事有形个人财产销售业务的人员向委员会发出的通知。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66.3(b)(3) 为第 7209 节项下再分配目的向委员会发出的通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66.3(c) 委员会应就销售许可证的签发和为 (b) 款第 (2) 项和第 (3) 项目的接收通知作出决定。委员会应向委员会根据 (a) 款收到信息的市、县或市县联合体提供该决定和通知接收的副本。委员会应按以下方式作出决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66.3(c)(1) 对于可以根据提交的信息作出决定的人员,决定应在收到信息后 30 天内签发。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66.3(c)(2) 对于在作出决定前需要额外信息的人员,决定应在收到信息后 120 天内签发。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66.3(d) 委员会应在咨询加州城市联盟和加州县协会后,采用与地方辖区约定兼容的标准化数据寻址和命名约定,适用于新注册者,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适用于现有账户。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66.3(e) 市、县或市县联合体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根据本节收集和传输信息的费用。

Section § 606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市、县或市县,要求希望在当地开办销售有形个人物品业务的人,提供其销售者许可证账号(如果有的话)。

市、县或市县可以要求每一位希望在该辖区从事商业活动以销售有形个人财产的人,提供其销售者许可证账号(如果有的话)。

Section § 6066.5

Explanation

当委员会向申请人提供申请表时,他们还必须提供一份书面通知,解释滥用许可证的某些规定和罚款。该通知将涵盖 (Sections 6072 and 6094.5) 中的规则,以及违反这些规则的后果。

在委员会向申请人提供申请表时,应向申请人提供一份委员会规定的书面通知,其中概述了 (Sections 6072 and 6094.5) 的规定以及如果许可证以这些条款禁止的方式使用,申请人将承担的罚款。

Section § 6067

Explanation
申请人一旦符合特定要求,即可获得州内每个营业地点的许可证。此许可证仅对许可证上载明的人有效,且不可转让给他人。许可证必须在其适用的营业地点清晰展示。

Section § 6068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您持有经营许可证并搬迁到新地址,您无需申请新的许可证。您只需将地址变更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即可用新地址更新您现有的许可证。

Section § 6069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之前许可证被暂停或吊销过的销售商,您需要向委员会支付 $100 的费用,才能续期或获得新的许可证。

之前被暂停或吊销过许可证的销售商,在续期或签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委员会支付一百美元 ($100) 的费用。

Section § 607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不遵守销售税规定,税务委员会可以举行听证会,决定是否暂停或吊销其销售税许可证。该人将在听证会前10天收到书面通知,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且需要解释为什么不应该吊销其许可证。如果许可证被暂停或吊销,该人将收到书面通知。在许可证被吊销后,如果想重新获得新许可证,该人必须证明将来会遵守销售税规定。

Section § 60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拒绝向有未解决税务债务的企业或个人发放销售许可证。如果控制该企业的某人也有税务责任,许可证也可能被拒绝。但是,如果他们正在执行分期付款计划并遵守计划,他们的申请将不受影响。

如果申请人未能按计划付款,他们的许可证可能会被撤销。当许可证被拒绝时,委员会必须书面通知申请人。被拒绝的申请人可以在30天内请求重新考虑,以获得听证机会。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时,也会考虑和解提议。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0.5(a) 委员会可以拒绝向任何根据第6066条规定提交许可证申请的人发放许可证,如果该人希望在本州从事或经营销售业务,且对委员会根据本部分应付的任何款项负有未结清的最终责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0.5(b) 除了(a)款的规定外,如果希望在本州从事或经营销售业务的人不是自然人或个体,并且任何控制该希望在本州从事或经营销售业务的人对委员会负有如(a)款所述的未结清的最终责任,委员会也可以拒绝发放许可证。就本条而言,“控制”具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971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0.5(c) 就本条而言,如果该人已根据第6832条就任何负债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并且完全遵守分期付款协议的条款,则负债将不被视为未结清。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0.5(d) 如果提交销售许可证申请的人已根据(c)款的规定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并且未能遵守分期付款协议的条款,委员会可以寻求撤销该人根据本条获得的销售许可证。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0.5(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0.5(e)(1) 任何希望在本州从事或经营销售业务的人根据本条被拒绝发放许可证时,委员会应向该人发出书面拒绝通知。拒绝通知可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或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送达。如果通过邮寄送达,通知应放入已付邮资的密封信封中,寄往委员会记录中显示的该人地址。通知在存入美国邮政服务机构、邮箱、支局、分局或邮件投递口,或美国邮政服务机构定期维护或提供的其他设施时,即视为送达完成,不因任何原因延长时限。代替邮寄,通知可以通过专人送达给被送达人,送达在交付时即视为完成。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送达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对公司的专人送达或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送达方式,可以通过向申请中列为高级职员的任何人送达通知来完成。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0.5(e)(2) 任何根据本条被拒绝发放销售许可证的人,可以请求委员会重新考虑其拒绝发放许可证的决定。此请求应在拒绝通知日期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及时提交书面重新考虑请求应使该人获得与第6070条规定的听证会一致的听证机会。如果未在30天期限内提交重新考虑请求,则拒绝在30天期限结束时成为最终决定。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0.5(f) 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发放销售许可证时,应考虑和解提议。

Section § 6071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本州经营销售商品的业务,但没有必要的许可证,或者您的许可证已被暂停或吊销,您就犯了轻罪,这意味着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是公司从事此类行为,这也适用于任何公司高级职员。这种犯罪的惩罚在另一个名为第7153条的章节中有详细说明。

在本州未经许可或未获得许可证,或在许可证被暂停或吊销后从事销售业务的人,以及任何从事此类业务的公司的每位高级职员,均犯有轻罪,可依照第715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Section § 6071.1

Explanation

如果你出售业务但没有交回销售者许可证,并且你知道新业主正在使用该许可证,那么你需要对新业主造成的任何税务问题负责。这个责任涵盖了业务转让所在的税务季度以及随后的三个季度。

如果作为卖方的你在转让后仍然拥有该业务至少80%的所有权,则此规定不适用。所有权包括公司中的所有类型的利益相关者,例如股东和合伙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1.1(a) 许可证持有人在业务转让时未能交回销售者许可证的,如果许可证持有人实际或推定知晓受让人以任何方式使用该许可证,则应对受让人产生的任何税款、利息和罚款承担责任。前任的责任应限于业务转让所在的季度以及随后的三个季度。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1.1(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1.1(b)(a)款规定的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在转让后,所转让业务的实际或最终所有权有80%或以上仍由前任持有的情况。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1.1(c) 就本节而言,股东、债券持有人、合伙人或在公司或其他实体中持有所有权权益的其他人员,应被视为拥有该公司或其他实体的财产的“实际或最终所有权”。

Section § 6072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销售有形商品的许可证,您需要积极经营销售这些商品的业务。如果您不再经营,您必须将许可证交回委员会注销。委员会也可以吊销那些不再积极从事销售业务的人的许可证。

如果您在没有经营业务时虚假提供转售证明,您将欠该交易的税款,并面临巨额罚款和利息。如果这样做是为了避税或个人盈利,情况尤其如此。

许可证应仅由积极从事或经营有形个人财产销售业务的人持有。任何未从事此类业务的人应立即将其许可证交回委员会注销。委员会可以吊销被发现未积极从事或经营有形个人财产销售业务的人的许可证。
任何人在未积极从事销售业务时,为个人利益或逃避纳税而明知故犯地开具转售证明的,应承担原本应就该交易支付的税款,以及10%或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此外还应承担本部分规定的所有其他罚款,并按照第6591.5节规定确定的每月调整后利率(或其零头)计算利息,从应申报该金额或其任何部分的季度期后的月份的最后一天起,直至付款之日止。

Section § 60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跳蚤市场、旧货市场或特别活动的经营者确保销售应税商品的卖家持有有效的销售许可证。如果卖家没有许可证,他们必须提供一份声明,说明他们没有销售应税商品。经营者可以收集卖家的驾驶执照号码以供核实。委员会每年最多可要求经营者提交三次供应商名单,详细列出卖家的姓名、许可证号码,以及没有许可证的卖家的信息。符合跳蚤市场、旧货市场或特别活动定义的活动涉及收取入场费的常规销售活动。经营者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每次违规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3(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3(a)(1) 当委员会认定为有效管理本部分所必需时,委员会可要求跳蚤市场、旧货市场或特别活动的经营者,作为向希望从事或经营销售业务的人出租或租赁其拥有或控制的场所空间的先决条件,获取书面证据证明该卖家持有根据Section 6067签发的有效销售许可证,或获取卖家书面声明,表明其未出售本部分项下应纳税的任何物品,或否则无需持有有效销售许可证。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3(a)(2) 在根据第 (1) 款向委员会提供委员会要求的证明文件时,跳蚤市场、旧货市场或特别活动的经营者可要求每个希望在该跳蚤市场、旧货市场或特别活动中从事或经营销售业务的人,使用委员会授权的表格或根据Section 6073.1,向经营者提供其驾驶执照号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3(b) 委员会可在书面通知中指定的任何时间,但在一个日历年内不得超过三次,要求经营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在其场所内从事销售业务的供应商名单。每份名单应在委员会通知日期后的30天内提交给委员会。名单应包含许可证持有者的姓名和销售许可证号码,以及没有销售许可证的供应商的姓名、地址和驾驶执照号码。记录的保存范围应与Section 7053规定的所有涉及销售或使用税责任的交易相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3(c) 本节所称“跳蚤市场、旧货市场或特别活动”是指涉及一系列销售活动,其数量、范围和性质足以构成常规业务的活动,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提供有形个人财产进行销售或交换的任何活动,并且为展示待售或待交换财产而收取费用,或向潜在买家收取进入展示或出售财产区域的入场费。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3(d) 任何未能或拒绝遵守本节规定的跳蚤市场、旧货市场或特别活动的经营者,每次违规将面临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

Section § 6073.1

Explanation

如果您经营旧货交易会、跳蚤市场或特别活动,您需要核实卖家持有有效的销售许可证,或提供一份证明他们不销售应税商品的证书,并完成《商业与职业法典》中规定的特定表格。如果您这样做,您将符合必要的法律要求,并且不需要额外的表格。

旧货交易会或跳蚤市场(如第6073条所界定)或特别活动的经营者,如核实卖家持有有效的销售许可证,或从卖家处获得一份证明,证明卖家未出售本部分规定应纳税的任何商品,并完成《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1663条规定的表格要求,则应被视为已遵守第6073条的规定。州平衡委员会将不再要求提供额外表格。

Section § 607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第6073条规则不适用的情况。具体来说,它豁免了那些不销售有形商品的活动,原因可能是合同禁止销售、活动纯粹用于教育目的,或者该活动被归类为贸易展。

根据本法律,贸易展不对公众开放,仅接受用于转售的商品订单,并且由免税组织运营。

法律还规定,如果委员会要求,贸易展的组织者可能需要在展会结束后10天内向委员会提供参展销售商的名单。未能遵守可能导致每次违规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3.2(a) Section 6073 shall not apply to any of the following: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3.2(a)(1) An event or show for which all exhibitors’ contracts prohibit any sale of 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 at the event or show and at which no 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 is actually sold.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3.2(a)(2) An event or show that is conducted for informational or educ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at which no sales of 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 occur.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3.2(a)(3) A trade show.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3.2(b)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a “trade show” means an event or show that complies with all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3.2(b)(1) The event or show is not open to the general public for any portion of the show.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3.2(b)(2) Only orders for 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 are solicited or taken during the event or show from sellers, as defined in Section 6014, for purposes of subsequent resale.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3.2(b)(3) The event or show is operated by an organization that qualifies for tax exempt status under Section 501(c) of 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3.2(c) When the board determines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efficient administration of this part, the board may require the operator of a trade show, within 10 days from the close of that show, to provide the board with a listing of the names and addresses of the agents or representatives soliciting orders at the trade show, and their principal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manufacturers, wholesalers, distributors, or suppliers.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3.2(d) Any operator of a trade show who willfully fails or refuses to comply with subdivision (c) is subject to a penalty in an amount not to exceed one thousand dollars ($1,000) for each offense.

Section § 60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向餐饮车经营者提供商品的销售商确保这些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销售许可证。如果委员会要求,销售商每年最多需要提供三次这些经营者及其许可证详细信息的清单。如果新的餐饮车经营者在首次购买之日起 30 天内未能提供销售许可证,销售商必须通知委员会。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每次违规被处以 500 美元的罚款。如果餐饮车经营者没有有效的销售许可证,销售商必须将这些销售额作为零售销售报告并缴纳税款。如果不遵守规定是由于无法控制的情况,罚款可能会被免除,但必须提交一份伪证罪处罚下的免除声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4(a) 当委员会认为为有效执行本部分有必要时,委员会可以书面通知要求向餐饮车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任何人,如果这些餐饮车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4295 条从该人的设施运营,并且经营者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该财产,则该人必须获得证据证明该经营者持有根据第 6067 条颁发的有效销售许可证。
委员会可在书面通知中指定的任何时间,但每个日历年不得超过三次,要求向餐饮车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任何人向委员会提交从该人处购买商品的餐饮车经营者名单。每份名单应在委员会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给委员会,并应包括每位经营者的姓名和备案的销售许可证号码,或者,对于未提供有效销售许可证证据的经营者,应包括经营者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委员会还可以书面通知要求向餐饮车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任何人,如果新购买的经营者在首次购买之日起 30 天内未向该人提供有效销售许可证的证据,则应及时通知委员会。
经委员会书面通知要求获取证据、提供名单或通知但未能遵守的人,每次违规可能面临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4(b) 向没有有效销售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被吊销的餐饮车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任何人,应报告并缴纳财产税,如同该财产在销售时按零售价出售一样。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免除任何餐饮车经营者作为本部分项下销售者的义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4(c) 如果委员会发现某人未能遵守本节规定是由于合理原因和超出该人控制范围的情况,并且尽管已尽到普通注意义务且无故意疏忽,该人可以免除本节规定的罚款。
任何寻求免除罚款的人,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阐明其请求免除罚款所依据的事实。

Section § 607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销售免除特定税费的动物饲料,并且不销售其他应税商品,你就不需要特殊的许可证。但是,如果你是干草种植者,规则就不同了。你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免除许可证:一是将干草销售给肉牛育肥场或奶牛场,二是仅通过农民所有的合作社销售。如果你是干草种植者,且不符合这些豁免条件,仍然需要许可证。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5(a) 任何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作为任何形式动物饲料的销售者,且该饲料根据第6358条(b)款免税,并且不从事其他应税有形个人财产零售业务的人,无需许可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5(b) 对于既是干草销售者又是干草种植者的情况,(a)款规定的豁免仅适用于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种植者: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5(b)(1) 仅向肉牛育肥场或奶牛场销售干草的种植者。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5(b)(2) 仅通过农民所有的合作社销售的种植者。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5(c) 本条规定不免除任何根据第6358条(b)款不免税的干草种植者获得许可证的义务。

Section § 607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销售鲜花或类似产品的花商在开始经营前都需要获得许可证。如果他们没有许可证,将面临500美元的罚款。移动花商(指那些从车辆或临时地点销售的花商)必须在每个销售点保留一份许可证副本。

法律将“零售花商”定义为直接向顾客销售花卉产品的人,但不包括那些种植并销售自己产品的花农。“移动零售花商”是指那些没有固定店铺,而是通过手推车或在市场等地销售鲜花的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7(a) 任何零售花商在从事或经营销售业务之前未能取得许可证的,除任何其他适用罚款外,应支付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7(b) 每位移动零售花商应在每个销售地点备有许可证副本,该副本应由在该地点经营的人员持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7(c)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7(c)(1) “零售花商”指以零售方式销售任何鲜花、盆栽观赏植物、插花、花束、花环或任何类似产品的人。“零售花商”不包括销售其自身产品的鲜花或观赏植物种植者。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77(c)(2) “移动零售花商”指不从固定结构或零售店销售的任何零售花商,包括但不限于从车辆、手推车、货车或其他便携方式销售的花商,或在跳蚤市场、旧货市场或类似临时地点销售的花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