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管理销售税时,除非另有证明,否则所有销售都被视为应纳税。如果卖家想声称某项销售不是零售,因此不应纳税,他们必须证明这一点。他们可以通过从买家那里获得一份证明,说明该商品是为转售而购买的。

Section § 609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卖家真诚地从一个从事销售实物商品业务并持有必要许可证的买家那里获得一份证明,那么卖家就不必承担支付销售税的责任。

该证明仅在卖方善意地从从事销售有形个人财产业务并持有本章第 2 条(从第 6066 节开始)所规定的许可证的人处取得时,方可免除卖方的销售税责任。

Section § 60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租赁移动运输设备的人,专门开具转售证明,以便根据设备的公平租赁价值计算其使用税。这适用于除根据另一条款免除使用税的人之外的所有情况。该规定还涵盖了截至法律生效时与合并或收购相关的待决问题。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人,但根据第6352条免除支付使用税的人除外,凡租赁移动运输设备且无法以其他方式正确开具转售证明者,可以开具此类证明,其有限目的在于根据第6094条 (d) 款和第6244条 (d) 款所规定的公平租赁价值报告其使用税负债。关于因合并或收购而产生的事项,本条规定应适用于在本条生效日期前在委员会待决的任何事项。

Section § 60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合格人士(例如拍卖师或持牌车辆拆解商)销售某些车辆(如移动房屋、商用客车、拖车或报废车辆)时,通常会被推定为零售,而非转售。要推翻这一推定,他们需要从加州或其他州获得许可的经销商或拆解商那里取得转售证明,该证明需包含许可证号等具体的身份识别信息。如果他们未能及时获得证明,也有其他方法可以挑战零售销售的推定。这项规定确保除非另有证明,否则销售将依法纳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92.5(a) 每一位合格人士销售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要求每年注册的移动房屋或商用客车,或销售根据《车辆法典》要求注册的车辆,或根据《车辆法典》第16.5分部(自第38000条起)规定需进行识别的车辆,或根据《车辆法典》第5014.1条(a)款规定符合永久拖车识别牌计划的车辆,或销售《车辆法典》第11515条所定义的任何报废证明车辆,均推定为零售而非转售。该推定可通过从以下任何一方取得转售证明来推翻: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92.5(a)(1) 证明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或《车辆法典》作为经销商或拆解商获得许可、注册、监管或认证的人士。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92.5(a)(2) 证明其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作为汽车修理经销商获得许可、注册、监管或认证的人士,或符合《车辆法典》所述的废金属处理商资格的人士。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92.5(a)(3) 证明其获得另一州、国家或司法管辖区许可、注册、监管、认证或以其他方式授权从事经销商、拆解商、汽车修理商或废金属处理商业务的人士。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92.5(b) 合格人士不得接受除(a)款规定以外的任何人士提供的转售证明。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92.5(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92.5(c)(1) 除了第6093条和第6243条的要求外,该证明应包括经销商、拆解商或汽车修理经销商(视情况而定)的许可证或注册号。如果购买者因在本州没有销售业务而无需持有销售者许可证,购买者必须在证明上提供充分的解释,说明其无需持有加州销售者许可证的原因,以代替销售者许可证号。购买者根据本条规定出具的证明应基本符合委员会可能规定的格式。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92.5(c)(2) 未能及时获得本条规定的转售证明的合格人士,可以使用委员会规定的替代方法来推翻(a)款规定的推定。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92.5(d) 就本条而言,“合格人士”是指进行拍卖销售的人士或根据《车辆法典》获得许可的拆解商。

Section § 609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购买用于转售的有形个人财产时,证书上必须包含哪些信息。证书上需要有买方的姓名、地址、发给买方的许可证编号,以及买方通常销售的物品类型描述。证书的格式应大致遵循委员会的规定。

Section § 609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当持有转售证明的买家,以非销售目的使用其财产时的税收规则。如果他们使用了该物品,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否则必须根据购买价格支付税款。

如果财产是作为便利出借给客户,无论是等待他们自己的购买交付还是维修,税款将根据出借期间的公平租赁价值计算。对于经常用于演示和一些其他非销售活动的用途,税款也基于公平租赁价值。如果物品是正在租赁的移动运输设备,则适用特殊规则;买家可以选择根据租赁的公平租赁价值支付税款。

公平租赁价值指的是实际支付的租金,除非被认定过低,并且不包括使用税的报销款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94(a) 如果持有转售证明的购买者,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持有财产以供销售时,对该财产进行了保留、演示或展示以外的任何使用,则该使用应根据本部分第3章(自第6201条起)向购买者征税,征税时间为该财产首次被其使用之时,并且,除本条 (b)、(c) 和 (d) 分节另有规定外,该财产对其的销售价格应作为税款的衡量标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94(b) 如果此类使用仅限于作为便利向客户出借财产,以等待从出借人处购买或租赁的财产交付,或等待出借人为客户维修财产,则税款的衡量标准为每次出借期间该财产的公平租赁价值。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94(c) 如果该财产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经常用于演示或展示目的,并部分用于其他目的,则税款的衡量标准为该财产在其他用途或用途期间的公平租赁价值。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94(d) 如果该财产是第6023条所定义的移动运输设备,且其使用仅限于租赁该设备,则购买者可以选择按公平租赁价值衡量其使用税,前提是该选择在设备首次租赁期间的申报表到期日或之前作出。该选择必须通过在该期间的申报表上报告按公平租赁价值衡量的税款,或通过委员会可能规定的其他方式作出。此后,无论设备在州内还是州外,都必须在每个报告期的申报表上支付按公平租赁价值衡量的税款。对于已作出选择的设备,该选择不得撤销。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94(e) 在 (d) 分节中,“公平租赁价值”一词指购买者根据租赁合同要求的租金,除非委员会确定此类租金为名义租金。该词不包括承租人向购买者支付的此类使用税的任何报销款项。

Section § 6094.1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如果您通过某种特定类型的交易购买财产并将其出租,您可以在首次出租时选择根据购买价格支付使用税。这项规定也适用于通过同一条款下的合格交易获得财产的人,并且他们必须使用最初的购买价格进行税务计算。

Section § 6094.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明知某项财产不会在你的正常业务往来中被实际转售,却为其开具了转售证明,你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后果。首先,你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这会带来相应的处罚。其次,你将欠州政府你试图逃避的全部税款,并且你还必须支付额外的罚款。这笔罚款是税款的10%或500美元,以较高者为准。所以,基本上,确保你开具的任何转售证明都是合法的!

除第6012.8条和第6012.9条另有规定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94.5(a) 任何人,包括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如果明知在购买时该财产不会由其本人或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却为逃避向卖方支付适用于该交易的税款金额而开具转售证明,则犯有轻罪,依照第7153条规定处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94.5(b) 任何人,包括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如果明知在购买时该财产不会由其本人或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却开具转售证明,则应对州政府承担责任,支付如果他或她未提供此类转售证明则应缴纳的税款金额。除税款外,该人还应对州政府承担罚款,罚款金额为税款的10%或五百美元 ($500) 两者中较高者,适用于为个人利益或逃避纳税而进行的每次购买。

Section § 6095

Explanation

如果你购买了容易与类似商品混合的商品,然后将它们混合在一起,那么当你开始从这批混合物中销售时,假定你正在销售你购买的商品,直到你售出了与你混合进去的相同数量。如果你取出商品自用,则假定你正在使用你未购买的商品,直到你使用了与你混合进去的相同数量。

如果购买者就可替代商品的购买提供证明书,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购买这些商品用于转售,并且此后将这些商品与未如此购买但具有高度相似性以致无法确定混合物中各组成商品身份的其他可替代商品混合,则从混合商品堆中进行的销售应被视为对如此购买商品的销售,直到已售出与如此混合的已购商品数量相等的混合商品数量。从混合商品堆中取出用于消费的商品,应被视为对未如此购买商品的消费,直到已消费与未如此购买商品数量相等的混合商品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