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税将支持服务纳入销售税范围
Section § 6150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将销售税扩展至支持服务时所使用的特定术语。它将“县”定义为像市或特定非营利团体这样的公共实体。“总收入”是指提供者获得的总销售额,不包括某些补充付款。“个人护理服务”涵盖了广泛的日常生活协助,从洗澡到服药帮助。
“提供者”是指被授权销售这些服务的人,无论是独立销售还是通过其他组织销售。“接受者”是指接受服务的人。“销售”是指为获得报酬而提供支持服务。“销售者”包括参与安排这些服务的不同机构和承包商。
“支持服务”涵盖了各种任务,如房屋清洁、个人护理以及某些有助于独立生活的医疗程序。
Section § 6151
这项法律将加州的销售税扩大到所有零售支持服务的提供者,生效日期不早于2012年1月1日。税率由现有的销售税率加上《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规定的额外税率决定。但是,只有在联邦政府批准了某些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险计划变更后,才能征收此税,以确保符合联邦指导方针。
Section § 6152
本法律要求销售商向负责征税的委员会注册。销售商必须向提供者征收税款,然后向委员会申报并缴纳这些税款。
Section § 6154
Section § 6156
Section § 6158
Section § 6160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商的许可证只能由积极参与组织支持服务零售的企业持有。如果销售商不再从事此类活动,他们必须立即将许可证交还给委员会注销。委员会也有权吊销那些不积极从事这些销售活动的销售商的许可证。
Section § 6166
Section § 6168
Section § 6170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关于医疗补助和个人护理IHSS质量保证收入基金的特定条款何时生效和失效。这取决于联邦医疗补助的批准以及随后的通知。如果医疗补助批准获得通过,医疗保健服务总监必须在10天内通知相关的州实体。该条款还将在法院就相关收入是否归类为普通基金的一部分作出裁决后停止生效。该裁决必须在10天内传达,并且该条款将在裁决日期后30天后的下一个日历季度开始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