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要求提交报告,却故意提交虚假报告以逃避支付应付款项,则构成轻罪。此外,任何协助或建议提交虚假报告的人也构成轻罪,即使提交报告的人并不知道存在欺诈。这些罪行的处罚在另一条款,即第7153条中有所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2(a) 任何被要求制作、提交、签署或核实任何报告的人,如果制作任何虚假或欺诈性申报,意图规避或逃避法律要求确定的应付款项,则犯有轻罪,依照第715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2(b) 任何故意协助、帮助、获取、建议或提供咨询,以准备或提交与本部分项下任何事项相关的申报表、宣誓书、索赔或其他文件,且该文件在任何重要事项上存在欺诈或虚假的人,无论该虚假或欺诈是否经授权或被要求提交该申报表、宣誓书、索赔或文件的人知晓或同意,均犯有轻罪,依照第715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Section § 715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节的规定,这将被视为一项轻罪。处罚可能是一千美元到五千美元不等的罚款,最多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者两者兼有,具体取决于法院的决定。

Section § 715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有人故意逃避申报、评估或缴纳税款,且未缴纳的税款在一年内累计达到25,000美元或以上,他们就犯有重罪。处罚可以是5,000美元至20,000美元的罚款,监禁16个月、2年或3年,或由法院决定并处以罚款和监禁。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意图规避或逃避法律要求进行的税务申报、评估或支付而违反本部分规定的人,当未申报的应纳税额在任何连续12个月的期间内累计达到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或以上时,即犯有重罪。每项罪行应处以不少于五千美元 ($5,000) 且不超过两万美元 ($20,000) 的罚款,或监禁16个月、两年或三年,或由法院酌情决定并处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715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加州,使用、购买、销售或拥有被称为自动化销售抑制设备(销售篡改器)或幽灵软件以逃避纳税是违法的。这些设备会篡改销售数据,虚报业务交易以逃税。任何被发现有此意图使用这些设备的人都将犯有轻罪,并面临包括罚款和可能监禁在内的处罚。法律根据所涉设备的数量规定了罚款金额,三台或少于三台设备最高可罚款 5,000 美元,超过三台则最高可罚款 10,000 美元。如果公司拥有这些设备仅仅是为了开发打击逃税的技术,则不受本条款的处罚。此外,本条款还定义了“销售篡改器”、“电子收银机”和“幽灵软件”等关键术语,以明确这些设备的构成。本条款还声明,除了本法之外,个人仍可能根据其他法律受到起诉。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3.6(a)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在本州购买、安装或使用任何自动化销售抑制设备、销售篡改器或幽灵软件,意图规避或逃避根据本部分确定应缴金额的人,均犯有轻罪。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3.6(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3.6(b)(1) 任何为商业利益,在本州销售、购买、安装、转让或拥有任何自动化销售抑制设备、销售篡改器或幽灵软件,且明知该设备的唯一目的是规避或逃避根据本部分确定应缴金额的人,均犯有可处以第 (2) 款规定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刑法典》第 1170 条 (h) 款规定监禁 16 个月、两年或三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的罪行。此外,任何使用自动化销售抑制设备、销售篡改器或幽灵软件的人,均须对因使用该设备而产生的所有税款、利息和罚款承担责任。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3.6(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3.6(b)(2)(A) 如果某人犯有第 (1) 款所述罪行,且该人销售、安装、转让或拥有三台或少于三台自动化销售抑制设备、销售篡改器或幽灵软件,则该人犯有可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罚款的罪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3.6(b)(2)(A)(B) 如果某人犯有第 (1) 款所述罪行,且该人销售、安装、转让或拥有超过三台自动化销售抑制设备、销售篡改器或幽灵软件,则该人犯有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罚款的罪行。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3.6(b)(3) 本款不适用于拥有任何自动化销售抑制设备、销售篡改器或幽灵软件,其唯一目的是开发硬件或软件以打击通过使用自动化销售抑制设备、销售篡改器或幽灵软件进行的逃税行为的法人实体。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3.6(c)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3.6(c)(1) “自动化销售抑制设备”或“销售篡改器”是指存储在记忆棒或可移动光盘上、通过互联网链接访问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访问的软件程序,该程序伪造电子收银机及其他销售点系统的电子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和交易报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3.6(c)(2) “电子收银机”是指通过电子设备或计算机系统保存账簿或支持文件,旨在以任何方式计算、汇编或处理零售销售交易数据的设备。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3.6(c)(3) “幽灵软件”是指嵌入在电子收银机操作系统中或硬连接到电子收银机中的隐藏、预装或稍后安装的编程选项,可用于创建虚拟第二收银台,或可能删除或操纵交易记录,这些记录可能以数字格式保存或不保存,以表示电子收银机中真实或被操纵的交易记录。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3.6(c)(4) “交易数据”包括有关顾客购买的商品信息、每件商品的价格、每件商品的应税性判定、每件应税商品的单独税额、支付的现金或信用金额、退还给顾客的找零净额、购买日期和时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识别号,以及交易的收据或发票号码。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3.6(d) 本节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进行起诉。

Section § 71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对于违反这些特定规定的人,你可以在犯罪发生后五年内,或在发现犯罪后两年内提起法律诉讼,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Section § 715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试图通过未及时取得必要的税务许可证来逃避纳税,他们可能被处以在未持证经营期间所欠税款50%的罚款。但是,如果他们每月应缴税款平均为1,000美元或更少,则此罚款不适用于他们。

此规定也不包括车辆、船舶或航空器的税款,如果这些税款适用不同的罚款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5(a) 任何人,为逃避支付本部分项下应缴税款之目的,明知故犯地未能于首次纳税申报到期日之前取得有效许可证的,应承担所确定应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针对该人在未持有有效许可证而作为销售商在本州从事经营的期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5(b)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纳税义务衡量标准在其未持有有效许可证而作为销售商在本州从事经营的期间内平均每月一千美元 ($1,000) 或更少的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5(c) 本条不适用于车辆、船舶或航空器销售或使用应缴税款的金额,如果该金额受第6485.1条或第6514.1条规定的罚款约束。

Section § 7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在与加利福尼亚州相关的涉税法庭案件中胜诉,您可能会获得法律费用报销。但是,这仅适用于您已首先通过行政途径解决问题的情况。此外,这些费用不能与任何其他当事方相关,并且您不能不必要地拖延案件。法律费用可能包括法院费用、专家证人费用和律师费,但每项费用可报销的金额有限制。

要成为“胜诉方”,您必须证明加利福尼亚州的立场没有实质性依据,并且您在争议金额或主要问题上取得了显著胜利。多个案件可以被视为一个案件以简化处理,除非法院另有规定。关于费用裁定的决定可以像普通案件判决一样上诉。最后,加利福尼亚州的“立场”也包括其行政机构导致案件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a) 对于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民事诉讼程序: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1) 由加利福尼亚州提起或针对加利福尼亚州提起,涉及根据本部分确定、征收或退还任何税款、利息或罚款,以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2) 在本州的记录法院提起,
胜诉方可被判给在该程序中产生的合理诉讼费用。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b)(1) 除非法院认定胜诉方已用尽根据本部分可供该方使用的行政补救措施,否则不得根据(a)款判给合理的诉讼费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b)(2) 根据(a)款作出的裁定仅适用于可归属于加利福尼亚州而非诉讼或程序中任何其他当事方的合理诉讼费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b)(3) 对于任何宣告性判决程序,不得根据(a)款判给合理的诉讼费用。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b)(4) 对于民事诉讼程序中胜诉方不合理地拖延该程序的任何部分,不得根据(a)款判给合理的诉讼费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c)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c)(1)  “合理诉讼费用”一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c)(1)(A) 合理的法院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c)(1)(B) 根据所提供服务的种类或质量的现行市场价格,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c)(1)(B)(i) 与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专家证人的合理费用,但任何专家证人的报酬率不得超过加利福尼亚州支付给专家证人的最高报酬率。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c)(1)(B)(ii) 法院认定为准备当事人案件所必需的任何研究、分析、工程报告、测试或项目的合理费用。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c)(1)(B)(iii) 为与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律师服务支付或产生的合理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得超过每小时七十五美元 ($75),除非法院认定生活成本的增加或特殊因素(例如合格律师在该程序中的有限性)证明更高的费率是合理的。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c)(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c)(2)(A) “胜诉方”一词指(a)款所述任何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加利福尼亚州或所涉纳税人的任何债权人除外),该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c)(2)(A)(i) 证明加利福尼亚州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立场没有实质性依据,并且
(i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c)(2)(A)(ii)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c)(2)(A)(ii)(I) 在争议金额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胜利,或者
(II) 在所提出的最重要问题或一系列问题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胜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c)(2)(A)(B) 根据(A)项作出的关于一方是否为胜诉方的任何决定应由以下方式作出: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c)(2)(A)(B)(i) 法院,或者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c)(2)(A)(B)(ii) 当事人协议。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c)(3) “民事诉讼程序”一词包括民事诉讼。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d) 就本节而言,对于以下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1) 本可合并或并案审理的多项诉讼,或者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2) 涉及同一纳税人的申报表且本可在同一法院的单一程序中合并审理的一个或多个案件,

这些诉讼或案件应被视为一个民事诉讼程序,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合并或并案,除非提起诉讼的法院自行裁量认定,就本节而言,将这些诉讼或案件视为合并或并案是不适当的。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e) 根据(a)款全部或部分授予或拒绝合理诉讼费用的裁定,应作为案件判决或裁定的一部分,并应以与判决或裁定相同的方式接受上诉。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f) 就本节而言,“加利福尼亚州的立场”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f)(1) 加利福尼亚州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的立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6(f)(2) 州平衡委员会的任何行政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所有后续行政作为或不作为),该程序即以此为基础。

Section § 71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税务委员会如何收取法院命令某人支付的款项——例如刑事犯罪的赔偿金。委员会可以使用其收取拖欠销售税的所有相同方法,包括工资扣押。一旦款项被记录,就被视为最终确定,并且适用于其他税收领域的规则也同样适用。根据这项法律支付款项后,您不能获得退款,并且未支付的款项可能会被收取利息。收取这些债务没有时间限制(诉讼时效),州政府可以对未支付的款项设定税收留置权。这适用于2012年1月1日或之后到期的款项,即使它们在此之前已经到期。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7(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7(a)(1) 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刑事犯罪对个人或任何其他实体施加的、应向委员会支付的赔偿令或任何其他款项,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任何方式收取,如同收取拖欠的销售和使用税负债一样,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编第9章第5分部第4条(自第706.070节起)的规定,以税收收入扣押令的方式发出命令并征收。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7(a)(2) 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为刑事犯罪赔偿令施加的款项,自该款项在委员会记录中确立之日起,应被视为最终确定并应向加利福尼亚州支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7(b) 第1部分(自第6001节起)、第1.5部分(自第7200节起)、第1.6部分(自第7251节起)和第1.7部分(自第7285节起)应以与本节相同的方式、相同的效力并在最大程度上适用于根据本节收取的款项,如同这些法律的语言已完全纳入本节一样,除非任何规定与本节不一致或与本节不相关。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7(c) 尽管有第7章(自第6901节起)的规定,根据本节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应用的付款均不得退款或抵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7(d) 根据本节授权收取的款项,自该款项在委员会记录中确立之日起,可以按照所收取款项适用的利率或第6591.5节规定的利率中较高者计收利息。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7(e) 根据本节授权收取的款项,不受第6章(自第6701节起)规定的任何诉讼时效的限制。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7(f)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编第7分部第14章(自第7150节起)或第6738节的规定,根据本节授权收取但仍未清偿的任何部分款项,可以通过登记州税留置权通知来收取。委员会可以在任何时候登记或延长已登记的州税留置权通知,直至应付款项(包括任何应计利息)全额付清为止。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57(g) 本节自2012年1月1日起适用,适用于根据本节授权收取且在2012年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应向委员会支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