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a)(1) 除(h)款另有规定外,当根据《车辆法典》要求注册的机动车(不包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条所定义的卡车安装式、无需许可即可在公路上永久牵引的休闲车或公园拖车)由根据《车辆法典》第5编第4章(自第11700条起)颁发执照的经销商零售时,该经销商应根据《交易和使用税法》(第1.6部分(自第7251条起))向代表加利福尼亚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行事的机动车辆管理局支付适用的销售税和任何适用的使用税,依据《车辆法典》第4456条和第4750.6条的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a)(2) 2021年第256章第11条对本款所作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b) 如果经销商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交的申请不及时,并因办理车辆注册或注册转移的延误而受到处罚,则经销商还应承担第6591条规定的罚款,但不会产生利息。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c)(1) 经销商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交的申请,应被视为根据第5章第1条(自第6451条起)向加利福尼亚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提交的申报表,涉及根据(a)款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报告的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c)(1)(A) 根据本款被视为已提交申报表的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交的申请,应被视为在申请提交之日提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c)(1)(B) 根据本款被视为已提交申报表的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交的申请,应遵守本部分的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c)(2) 通过增加本款而对本款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报告的、自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报告期的销售。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d)(1) 如果经销商未能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交申请,未能支付应缴的销售税或使用税金额,或未能根据第6452条及时向加利福尼亚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提交申报表,则应根据第5章(自第6451条起)的规定,对未支付的金额适用利息和罚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d)(2) 通过增加本款而对本条所作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e) 就本条而言,以下规定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e)(1) “经销商”不包括《车辆法典》第331.1条所定义的特许经营商,第331.3条所定义的休闲车特许经营商,根据《车辆法典》第5编第4章(自第11700条起)颁发执照的制造商或再制造商,根据《车辆法典》第5编第3章(自第11500条起)颁发执照和证书的汽车拆解商,或根据《车辆法典》第5编第3.5章(自第11600条起)颁发执照并受《车辆法典》第11615.5条规定约束的租赁零售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e)(2) “新获许可经销商”是指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获得机动车辆管理局许可的经销商。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f) 机动车辆管理局应通过采纳法规,为本条的实施制定任何附加要求。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g)(1) 受(2)款约束,本条应适用于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车辆销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g)(2) 根据有效执行本条规定的税款征收的运营需求,机动车辆管理局可为本条制定以下合规时间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g)(2)(A) 新获许可经销商、在过去两年内恢复销售许可证的经销商,以及在过去两年内曾被发现少报的经销商,应自2021年1月1日起遵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g)(2)(B) 除(3)款另有规定外,所有其他经销商应在2023年1月1日前遵守。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g)(3) 基于有效执行本节规定的税款征收的运营需求,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在与机动车辆管理局协商后,可以将第 (2) 款 (B) 项中规定的合规时间表推迟至不晚于 2026 年 1 月 1 日,适用于在前一公历年度零售车辆销售量超过 300 辆且不受第 (2) 款 (A) 项中规定的合规时间表约束的经销商。
(h)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h)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h)(1)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在与机动车辆管理局协商后,可以免除任何经销商遵守 (a) 款的要求,包括在本款生效日期之前已根据 (a) 款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支付了适用销售税和适用使用税的任何经销商,条件是该经销商在当前或前一公历年度零售销售了 1,000 辆或更多车辆,并且该经销商的账户在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处信誉良好。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h)(2)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在该局向经销商发出通知,告知以下任一情况发生之日起 30 天后,撤销本款规定的豁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h)(2)(A) 经销商不再信誉良好。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h)(2)(B) 自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日期起,经销商在任何公历年度的零售车辆销售量低于 1,000 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95(h)(3) 就本款而言,“信誉良好”指经销商在豁免签发前紧邻的 12 个季度报告期内,已及时提交并缴纳了所有所需销售税和使用税申报表的适用款项,包括适用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