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71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本章中给出的定义适用于解释本章的其他部分,除非上下文明确要求不同的含义。

Section § 627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车辆”定义为不仅包括《车辆法典》第670条所涵盖的常规车辆,还包括根据《车辆法典》第16.5部需要进行识别的越野机动车。

“车辆”的定义与《车辆法典》第670条所定义相同,并应包括根据《车辆法典》第16.5部(自第38000条起)须进行识别的越野机动车。

Section § 6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何为“船舶”。它包括任何用于水上航行的船只或类似结构,但明确排除了水上飞机、在固定轨道上运行的水上交通工具、仅靠桨或划桨推进的船只,以及八英尺以下的小型帆船。此外,如果船舶与发动机或其他部件一同出售,该部件也被视为船舶的一部分。

“船舶”指任何设计用于水上航行的船只、船舶、驳船、艇或浮动物,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73(a) 水上飞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73(b) 专门设计用于在永久固定航线上运行的水上交通工具,其移动受限于或引导于该永久固定航线,方式是通过连接该水上交通工具的固定轨道或臂上的机械装置(或通过该机械装置控制该水上交通工具),或通过连接到该水上交通工具本身的机械装置,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73(c) 一种设计为仅通过桨或划桨推进的水上交通工具,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73(d) 长度为八英尺或以下,设计为通过帆推进的水上交通工具。
船舶的发动机或其他部件,无论是否可拆卸,在与船舶一同出售时,应被视为船舶的一部分。

Section § 627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飞行器”一词,指任何设计用于空中动力飞行的物体,但不包括火箭或导弹。

“飞行器”指任何设计用于空中动力导航的装置,但火箭或导弹除外。

Section § 6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车辆、移动房屋、商用拖车、船舶或飞机时,谁被视为零售商。基本上,任何进行这些物品零售销售的人都被视为零售商,即使他们在法律的其他地方没有被归类为零售商,除非另有他人被认定为零售商。

如果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或《车辆法典》获得许可的经销商处理零售销售并向相关部门提交转让通知,那么该经销商就是该销售的零售商。经销商必须持有销售许可证,并像其他根据《车辆法典》销售的经销商一样缴纳税款。在此背景下,销售不包括租赁该物品。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75(a) 任何进行以下零售销售的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要求每年注册的移动房屋或商用拖车;或根据《车辆法典》要求注册的车辆;或根据《车辆法典》第16.5分部(从第38000条开始)要求识别的车辆;或根据《车辆法典》第5014.1条(a)款规定的永久拖车识别牌计划符合条件的车辆;或本条所定义的船舶或飞机,就本部分而言,是该车辆、船舶或飞机的零售商,无论其是否因本部分的其他规定而成为零售商,除非另有他人是零售商,如(b)款所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75(b)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或《车辆法典》获得许可或认证的经销商,当通过其进行以下车辆的零售销售时,即为该车辆的零售商: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要求每年注册的移动房屋或商用拖车;或根据《车辆法典》要求注册的车辆;或根据《车辆法典》第16.5分部(从第38000条开始)要求识别的车辆;或根据《车辆法典》第5014.1条(a)款规定的永久拖车识别牌计划符合条件的车辆。且该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80.5条或《车辆法典》第5901条或第38200条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或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供车辆转让通知。该人应持有销售许可证,并以与根据《车辆法典》获得许可或认证并自行销售的经销商相同的方式,就这些销售向委员会缴纳税款。就本款而言,“销售”不包括租赁。

Section § 62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确定二手移动房屋在税务或销售过程中的“销售价格”。它规定,价值应以公认的价值指南为基础,除非实际销售价格更低,在这种情况下,应使用较低的价格。州平衡委员会必须批准这些价值指南。移动房屋销售中任何单独列明的托管费不应计入“销售价格”。此外,“实际销售价格”包括完整的合同价格,其中包含诸如位置价值以及购买文件中提及的其他特色或费用等项目。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76.1(a) 为第6276条之目的,卫生与安全法典第18014条所定义的二手移动房屋的“销售价格”,应以公认价值指南所规定的二手移动房屋的当前价值为基础。如果价值指南未具体说明二手移动房屋的型号或制造商,则该二手移动房屋的价值应参照价值指南中根据房龄和尺寸确定的最高价值或实际销售价格(以较低者为准)来确定。如果二手移动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价值指南中规定的当前价值,则“销售价格”应以购买文件所证明的移动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州平衡委员会应通过法规批准在本州使用的价值指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76.1(b) 为第6276条之目的,移动房屋(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的“销售价格”应不包括在移动房屋销售中单独列明的托管费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76.1(c) 为本条之目的,“实际销售价格”指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移动房屋的价值、其原地位置价值、遮阳篷、裙边、车棚、露台、园林绿化、灌木、非固定家具或其他不属于移动房屋的物品,以及文件费。

Section § 62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假定,如果租车人从租赁公司购买车辆后,在10天内将其转售给他人,则该行为被视为转售。但是,如果车辆在使用前并非真的打算再次出售,你可以证明并非如此。

立法者认识到,当租车人在租赁期结束后立即出售车辆时,有时会存在延迟。这项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在租赁期结束后使用车辆时主张任何特殊条款。

车辆出租人(定义见《车辆法典》第372条)向承租人转让车辆,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或终止时从出租人处取得所有权之日起10天内将所有权和登记转让给第三方,则应推定该转让为转售。该推定可通过证据推翻,证明该销售在使用前并非为转售。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承认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或终止时希望将租赁车辆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而非为自己使用而取得车辆时,文件处理可能存在的延迟。
本条不为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或终止后的任何使用提供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