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船舶和航空器定义
Section § 6272
本法律将“车辆”定义为不仅包括《车辆法典》第670条所涵盖的常规车辆,还包括根据《车辆法典》第16.5部需要进行识别的越野机动车。
Section § 6273
这项法律定义了何为“船舶”。它包括任何用于水上航行的船只或类似结构,但明确排除了水上飞机、在固定轨道上运行的水上交通工具、仅靠桨或划桨推进的船只,以及八英尺以下的小型帆船。此外,如果船舶与发动机或其他部件一同出售,该部件也被视为船舶的一部分。
Section § 6274
本节定义了“飞行器”一词,指任何设计用于空中动力飞行的物体,但不包括火箭或导弹。
Section § 6275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车辆、移动房屋、商用拖车、船舶或飞机时,谁被视为零售商。基本上,任何进行这些物品零售销售的人都被视为零售商,即使他们在法律的其他地方没有被归类为零售商,除非另有他人被认定为零售商。
如果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或《车辆法典》获得许可的经销商处理零售销售并向相关部门提交转让通知,那么该经销商就是该销售的零售商。经销商必须持有销售许可证,并像其他根据《车辆法典》销售的经销商一样缴纳税款。在此背景下,销售不包括租赁该物品。
Section § 6276.1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确定二手移动房屋在税务或销售过程中的“销售价格”。它规定,价值应以公认的价值指南为基础,除非实际销售价格更低,在这种情况下,应使用较低的价格。州平衡委员会必须批准这些价值指南。移动房屋销售中任何单独列明的托管费不应计入“销售价格”。此外,“实际销售价格”包括完整的合同价格,其中包含诸如位置价值以及购买文件中提及的其他特色或费用等项目。
Section § 6277
这项法律假定,如果租车人从租赁公司购买车辆后,在10天内将其转售给他人,则该行为被视为转售。但是,如果车辆在使用前并非真的打算再次出售,你可以证明并非如此。
立法者认识到,当租车人在租赁期结束后立即出售车辆时,有时会存在延迟。这项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在租赁期结束后使用车辆时主张任何特殊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