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购买物品时书面告知卖方,该物品将用于某种免征销售税的用途,但随后却以其他方式使用该物品,那么他们就必须支付销售税,就像他们自己出售该物品一样。买方负责支付销售税,并且该物品首次购买时的价值被视为销售价格。只有当卖方真诚地相信买方的书面证明时,卖方才无需承担税款责任。

此外,就本规定而言,“使用”一词的含义与另一项法律中的定义相同,但没有特定的排除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21(a) 如果购买者书面证明给卖方,所购财产将以某种方式或为某种目的使用,从而使卖方有权将该销售的销售总收入视为本章豁免于销售税金额计算的,而购买者却以其他方式或为其他目的使用该财产,则购买者应承担支付销售税的责任,如同其在该使用时是一名零售商进行该财产的零售,且该财产对其的成本应被视为该零售的销售总收入。该证明仅在善意取得时方可免除卖方的销售税责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21(b) 就本条而言,“使用”与第6009条中定义的相同,但不包括第6009.1条中定义的排除。

Section § 6422.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为某些车辆、商用房车和移动房屋签发免税证明。这些证明有助于确保这些物品可以由相关部门登记注册,而不会出现税务问题。证明可以说明无需缴纳使用税,或者税款已经或将要适当缴纳,而不会延迟登记。如果这些证明被滥用,例如通过伪造或篡改,则被视为轻罪。

委员会可以规定由其或由销售车辆(定义见第3.5章第1条(第6271节起))、商用房车(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1.8节)或移动房屋(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8节)的零售商签发豁免证书和其他完税证明。这些证书应用于允许机动车辆管理局完成车辆的登记,或允许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完成商用房车或移动房屋的登记。这些证书可以表明委员会认定,对于车辆、商用房车或移动房屋的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无需缴纳使用税或不大可能产生使用税,或者税款已缴纳或将以不要求扣留登记或过户登记的方式缴纳。这些证书应采用委员会可能规定的形式,并应在委员会可能规定的条件下签署、签发和接受以办理登记清关。以违反委员会要求的方式签发、篡改、伪造或使用任何此类证书构成轻罪。

Section § 64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购买者就已支付的联邦燃油消费税申请所得税退款或抵免的证明程序。购买者必须正确证明并使用规定表格,以确保他们确实有资格获得此类退款或抵免。如果他们未能获得退款或税收抵免,他们可能需要缴纳销售税或使用税。卖方如果善意接受这些证明,则可免除税务责任。然而,购买者如果明知自己无权获得退款或抵免而虚假证明其资格,则需承担州销售税或使用税的责任。此外,如果为个人利益或逃税而为之,他们还将面临罚款或利息等处罚。为逃避纳税而进行虚假证明属于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