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使用税豁免
Section § 6401
Section § 6402
如果你在加州从一个非法人性质的美国联邦机构购买物品,你不需要为此支付使用税。但有一个例外:如果该物品根据《1944年剩余财产法》被视为“剩余财产”或属于承包商的库存,则不适用此规定。“剩余财产”、“所有机构”和“承包商库存”等术语均由该联邦法案定义。
Section § 6403
这项法律规定,当销售商将财产捐赠给加利福尼亚州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特定条款描述的某些组织时,该捐赠财产可免征使用税。此豁免适用于慈善机构和部分宗教团体等组织。但是,博物馆若要符合条件,必须是非营利性的,并且只能将捐赠物品用于展示目的。
Section § 6404
Section § 6405
如果你在国外购买了价值不超过800美元的实物商品,并在30天内亲自将它们带到加州,你就不必为这些商品支付使用税。但是,如果这些商品是通过邮寄方式运到加州的,这条规定就不适用了。
Section § 6406
Section § 6407
Section § 6408
为慈善目的设立并符合免税条件的组织,在加州购买和使用医疗健康信息材料时,无需支付使用税。但前提是,这些材料必须是从该组织的全国办事处或其同一组织的另一个分支机构购买的。
Section § 6409
Section § 6411
Section § 6414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当药用大麻和相关产品捐赠给药用大麻患者时,可以免征使用税。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两种情况下:一是持牌大麻零售商直接将产品捐赠给患者;二是其他持牌个人将产品捐赠给零售商,再由零售商分发给患者。要获得这项豁免,捐赠者必须书面证明这些产品将按规定用途使用,并保留该证明至少七年。如果捐赠的大麻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捐赠者必须支付使用税,并可能面临执照暂停的风险。这项税收豁免条款将于2030年1月1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