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47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的每月平均税款负债达到或超过一万美元,他们必须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税款,除非他们是自愿代收使用税。负债较低或自愿代收使用税的人,经批准可以选择使用电子转账。付款在转账发起后即视为完成,前提是资金在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内结算。

如果未按要求通过电子方式缴纳税款,将处以最高 10% 的罚款,但某些预付款除外,其罚款为 6%。部门会根据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和其他信息来计算税款负债。然而,获得许可的商业大麻企业有例外情况,在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采用其他支付方式,并且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 日期间未采用电子转账的,可免除罚款。

最后,部门将制定法规来实施本节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a) 除 (k)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根据本部分估算的每月平均税款负债达到或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人,经由部门根据其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应当按照部门规定的程序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应付款项。任何自愿代收使用税的人,无需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应付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b) 任何根据本部分估算的每月平均税款负债低于一万美元 ($10,000) 的人,或任何自愿代收使用税的人,经部门批准,可以选择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应付款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c) 任何根据 (a) 款或 (b) 款缴纳应付款项的人,应当按照第 1 条 (自第 6451 节起) 和第 1.1 条 (自第 6470 节起) 规定的到期日进行电子资金转账。如果资金在转账发起日或其后的一个银行工作日内结算至州政府的活期账户,则付款视为在电子资金转账发起日完成。如果资金未能在转账发起日或其后的一个银行工作日内结算至州政府的活期账户,则付款视为在结算日完成。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d) 任何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人,应当在缴纳到期日或之前,按照部门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交上一报告期的申报表。任何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申报表的人,应当就该申报表所涉期间的税款金额(不包括预付款)支付 10% 的罚款。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e)(1) 除 (2)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根据本条规定需要缴纳税款但未通过适当的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的人,应当支付错误缴纳税款金额的 10% 作为罚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e)(2)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需要缴纳预付款但未通过适当的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预付款的人,应当支付错误缴纳预付款金额的 6% 作为罚款。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f) 除第 6476 节和第 6477 节另有规定外,任何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州政府缴纳任何税款或任何应代收并缴纳给州政府的税款金额的人,但不包括部门根据第 2 条 (自第 6481 节起) 或第 3 条 (自第 6511 节起) 作出的裁定金额,应当在税款或税款金额之外,支付该税款或税款金额 10% 的罚款,加上按照第 6591.5 节确定的每月或不足一月的调整后利率计算的利息,自税款或应代收税款金额到期应向州政府支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g) 在确定一个人的每月平均估算税款负债是否达到或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时,部门可以考虑根据本部分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以及部门掌握的任何其他信息。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h) 除 (i) 款另有规定外,(d)、(e) 和 (f) 款规定的罚款,就任何一份申报表而言,最高不得超过应缴税款(不包括预付款)的 10%。任何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人,应受本节而非第 6591 节规定的罚款约束。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i) 就 (e) 款 (2) 项以及第 6476 节和第 6477 节规定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预付款金额的 6%。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j) 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部第 1 部分第 3.5 章 (自第 11340 节起) 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
(k)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k)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k)(1)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10 部 (自第 26000 节起) 获准从事商业大麻活动的人,如果部门认为有必要以便利应付款项的收取,可以采用电子资金转账以外的方式缴纳应付款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k)(2) 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10 部 (自第 26000 节起) 获准从事商业大麻活动的人,在 2022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但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未能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应付款项的,不受本节规定的任何罚款的约束,或可免除因该失败而产生的任何罚款。

Section § 6479.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没有使用电子资金转账支付,但有超出其控制范围的合理原因,并且他们已谨慎行事,没有疏忽职责,那么他们将不会受到处罚。
如果委员会发现某人未能按照委员会的程序通过适当的电子资金转账支付款项是由于合理原因和超出该人控制范围的情况,并且尽管已尽到普通注意义务且没有故意疏忽,则该人应免除第6479.3条 (e) 款规定的罚款。

Section § 647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电子资金转账(EFTs)的定义以及如何进行税务支付。电子资金转账是指任何非通过支票等传统纸质方式进行的资金转移,且涉及使用电子工具。这些方式包括自动清算所(ACH)借记和贷记,以及联邦储备银行电汇(Fedwire)。

本条款详细说明了自动清算所(ACH)的作用和功能,它负责处理银行之间的电子资金转移。在自动清算所借记中,政府的银行从纳税人的账户中提取资金以支付税款,银行费用由州承担。对于自动清算所贷记,纳税人将资金从自己的账户转入州的账户,并自行承担银行费用。

联邦储备银行电汇涉及通过联邦储备银行进行的直接转账,仅在特定条件下并经委员会批准后使用,费用由发起转账的个人承担。这些定义旨在明确如何处理州税的电子支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5(a) “电子资金转账”是指除通过支票、汇票或类似纸质票据发起的交易外,通过电子终端、电话设备、计算机或磁带发起,以指示、命令或授权金融机构借记或贷记账户的任何资金转账。电子资金转账应通过自动清算所借记、自动清算所贷记或联邦储备银行电汇(Fedwire)完成。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5(b) “自动清算所”是指任何联邦储备银行,或根据全国自动清算所协会协议设立的组织,其作为银行或银行账户之间传输或接收交易记录的清算所运作,并授权这些银行或银行账户之间的电子资金转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5(c) “自动清算所借记”是指州通过其指定的存款银行发起自动清算所交易,借记该个人的银行账户,并将税款贷记至州的银行账户的交易。自动清算所借记交易产生的银行费用由州支付。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5(d) “自动清算所贷记”是指个人通过其自己的银行发起一笔交易,将资金贷记至州的银行账户并借记其自己的银行账户的自动清算所交易。自动清算所贷记交易中向州收取的银行费用应由发起贷记的个人支付。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5(e) “联邦储备银行电汇”是指个人发起并利用国家电子支付系统通过联邦储备银行转账的任何交易,当该个人借记其自己的银行账户并贷记州的银行账户时。根据第6479.3条进行的电子资金转账,只有在因正当理由无法按照 (a) 款进行支付,且使用联邦储备银行电汇已获得委员会预先批准的情况下,方可通过联邦储备银行电汇进行。联邦储备银行电汇交易中向个人和州收取的银行费用应由发起该交易的个人支付。

Section § 6479.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税务文件时,必须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方式进行。它还明确指出,电子提交的文件被视为与已签署的原件相同,即使委员会将其打印成纸质形式。有多种电子提交方式,例如使用计算机调制解调器或传真机。如果你在截止日期前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则被视为按时提交。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1(a) 根据本部分规定必须提交的任何申报表、声明、报表或其他文件,凡使用电子媒介提交的,应当按照委员会可能规定的任何方式或形式提交和认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纳税人使用委员会要求形式的电子媒介提交的任何原本要求签署的申报表、声明、报表或其他文件,应被视为已签署的有效原始文件,包括经委员会复制成纸质形式后。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1(c) 电子媒介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调制解调器、磁介质、光盘、传真机或电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1(d) 对于电子提交的申报表,如果传输在申报表的到期日或之前完成,则付款被视为及时。